DB/T29-77-2018 天津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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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准所列项目进行量测、检查、试验,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 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 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 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 并根据设计文件和柏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 标准作出确认。必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楼梯标准规范范本,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 污水处理厂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 的检验。
2.0.17 缺陷 defect
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设计及技术标准要求的检 验项目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3.1.1污水处理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界域内道路、地上地 下管线、构(建)筑物、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组织现场调查,掌握 现场施工条,并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改、扩建污水处理 厂工程还应察原有构(建)筑物情况。 3.1.2‘污水处理厂工程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施 工过程中如遇变更设计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形成文件。 3.1.3污水处理厂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污水处理厂 工程中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的 相关规定。 TK 3.1.4工程用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瓜过程中,应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 3.1.5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 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X 3.1.6土建与设备相连接部位应满足设备安装精度要求。 3.1.7联合试运转前,应完成所有设备、管线和构筑物安装及相 应单机、单池试运转工作。 3.1.8联合试运转前应完成工期安排、人员配置及分工、技术方 案和应急预案编制等各项准备工作
3.1.11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宜积极使用国家相关部门推 在其他行业己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未 广或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 经试验论证评审后,方可在工程施工中应用。
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现场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特 水及噪声等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施工现场绿色施工、安全
3.2.1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应依法对工程质
3.2.2污水处理厂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 等产品及有关设备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现行标准 的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及本标 准附录L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及性能复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进场后的材料设备应进行妥善保管。 3.2.3设备到货开箱时,放填写设备开箱记录,参与各方应签字 确认。设备名称、型号和规格、箱号、箱数以及包装情况应一致。 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试验、检验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技术 机身应无缺件,涂层完整,有无缺损件,表面有无损坏和锈蚀;进 口设备应有原产地证明、海关报验单。进场后的材料设备应进行妥 善保管人 标准附录C及附录E的规定进行检验及评定:砂浆强度等级应符 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及评定;混 3.2.5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应经计 物 3.2.6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 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 录,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2.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反方可继续施工。 3.2.8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其划分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在工程施工 前确定,并由监理单位审核;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
等产品及有关设备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现行标准 可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及本称 圭附录L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及性能复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 更用:进场后的材料设备应进行妥善保管。
3.2.3设备到货开箱时,应填写设备开箱记录,参与各方应
字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其划分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在工程施工 前确定,并由监理单位审核: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
3.2.9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以检验批、分项工程、分 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逐级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对涉及结构安全、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件 及材料,应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 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3.2.10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十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 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充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实测项目的合格率尚应符合本标准第6.10.2 条的规定; 4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试应合格,试验检测应合格: 材料验收的有关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尘 5斤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1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完整、正确; 3采用本标准附录 C、附录F 所列方法进行检验评定的检验 项目,不满足要求时,该分项工程为不合格, 3.2.12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2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全部合
进行验收,勘祭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验收;其他分部工程应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 行验收; 4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 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 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 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莅> 5单位工程完工后分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建 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 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后,由施工单位 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该 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可作为受邀单位参加验收。 3.2.1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验收报告 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20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 档。
一般规定 4.1.1开工前应进行现场交桩,对桩点进行标识、保护,绘制点 之记,并形成交接桩记录。 4.1.2原始基准点应进行复核测量,复测结果应满足相应控制网 精度要求,复测无误后应形成水准点、导线控制点复核记录。 4.1.3‘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测量施工方案。 4.1.4 厂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应根据设计总平面图和施工 总平面布置图建立,厂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应满足构(建) 筑物的测设需要。 4.1.5工程使用测量仪器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使用,并应 定期校验。 4.1.6对已建成的控制网点应定期进行复测每冻融期后及遇特 殊情况时应进行复测。 A 4.1.7改、扩建污水处理厂施工前应对原区域平面、高程及相邻 单体工程结合处进行联测。 4.1.8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测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相关规定。
4.2.1厂区平面控制网布设,宜采用导线网、方格网、三角形网 或GPS网等形式。 4.2.2厂区平面、高程控制网的设计、选点与埋石、测角、量距、 4.2.3高程控制网应沿 区布设,加密网可布设成附合路线、闭 合路线或结点网 4.2.4厂区高程控制点可单独布设,也可布置在平面控制点的标 石上。 X 4.2.5 厂区裔程控制点测设点间距宜为50m~100m,且应进行闭 合和平差调整。 4.2.6 厂区平面及高程控制网测设完成后应进行复核,复核精度 应符合现行国家 GB 50026 的相关规定。
以上高程点时,应相互校核,互差不应大于3mm,施工中可耳
其平均值作为该施工层的控制标高点。 4.3.5明开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中心及高程、并室等应设置基 线控制桩。 4.3.6管道采用顶管施工时,顶管施工测量应建立地面与地下测 量控制系统。 4.3.7设备基础、预埋件人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应在混 凝土浇筑前及设备安装前分别进行复测。 4.3.8设备就位前,应依据施工图、测量控制网以及现场条件, 布设安装基准线。相有连接、衔接或排列关系的设备,应布设共 同的安装基准线和标高控制点。
4.3.9当下列工程之间有联系时,应对其轴线及高程进行关
相邻两构筑物之间、构筑物、建筑物之简; 设备安装工程与厂区管线及构筑物、建筑物之间; 3 厂区管道、配套工程及构筑物、建筑物之间。
物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开挖深度大于5m或基坑周边地质情况、环境条件较 2改、扩建工程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原有构(建)筑物工程应 进行施工监测; 3新建构(建)筑物变形监测应分别或组合测定基础和上部
构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 4.3施工监测实施前应制定监测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工程租 、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监测点布置单 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4.4施工监测宜固定观测从员、测量仪器及观测时段,并选推
结构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 4.4.3施工监测实施前应制定监测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 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监测点布置与 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4.4.4施工监测宜固定观测及员、 测量仪器及观测时段,并选择 相近的观测条件。 4.4.5施工监测网应分级布设,其网点宜由基准点、工作基点和 监测点组成,监测基准点的数量不得小于3个;监测点的埋设应标 识清楚并加设保护措施。 4.4.6变形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完工主体完工、设备安装完成以及联合试运转完成 后均应进衍沉降观测; 2变形观测应分别在满水试验注水前、注水至1/3、2/3和注 满水进行观测,在放水时分别在放水至2/3、1/3和放水完毕后进行 观测。 4.4.7污水厂工程施工监测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建筑基坑程监测技术 规范》GB50497的相关规定。
4.4.6变形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完工主体完工、设备安装完成以及联合试运转 后均应进衍降观测; 2变形观测应分别在满水试验注水前、注水至1/3、2/3 满水进行观测,在放水时分别在放水至2/3、1/3和放水完毕后 观测。
后均应进衍沉降观测; 2变形观测应分别在满水试验注水前、注水至1/3、2/3和注 满水进行观测,在放水时分别在放水至2/3、1/3和放水完毕后进行 观测。 4.4.7污水厂工程施工监测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 规范》GB50497的相关规定
4.4.7污水厂工程施工监测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建筑基坑 规范》GB50497的相关规定。
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构筑物、建筑物、管道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 施工与验收。人 管线、障碍物等情况,工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资料,构(建)筑 物结构形式和施工工艺,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 5.1.3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
5.2施工降排水 构种类等因素确定降排水措施。 5.2.2集水明排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四周应设置排水明沟、>盲沟,其深度、宽度均不宜小 2基坑内部应设置排水盲沟,盲沟内应理设直径150mm~ 200mm设有滤水孔的排水管,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应回填卵石或碎 石,首沟间距不宜大于30m,且应与基坑四周的排水明沟、盲沟连
1基坑四周应设置排水明沟、>盲沟,其深度、宽度均不宜小 2基坑内部应设置排水盲沟,盲沟内应理设直径150mm~ 200mm设有滤水孔的排水管,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应回填卵石或碎 石,盲沟间距不宜大于30m,且应与基坑四周的排水明沟、盲沟连
通; 3基坑四角或每隔20m~25m应设置集水井,集水井水泵抽 水深度应比基坑底面低0.5m以上。 5.2.3在软土地区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宜采用并点降水。井点 降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X 1并点的布置及埋设深度,应根据基坑平面形状与大小、降 水深度及含水层的渗透系数等确定; 2井点管应居中安装且保持竖直;填滤料时井点管口应临时 封堵,滤料应沿井点管周围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静水位 3井点在正式使用前,应进行试抽水,检查出水是否正常, 有无淤塞等现象及机械运转状况,对不合格井点及排水管路应停闭 4人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不得停止降排水。构筑物范围 内的井点,经构筑物抗浮计算合格后,可在底板施工前封井;有抗 浮要求的基坑,保留的并点宜留置在构建筑物的外侧; 5施工降排水完毕,应进行封井,封井方法应根据结构施工 情况、地下水位情况、渗水情况等确定。 XK 5.2.4施工降排水系统排出水应经沉淀池沉淀后排至基坑影响范 围外的地表排水明沟,或排入地下排水管网。 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相关规定。 YX 5.3基坑开挖与支护 7X 双 5.3.1 现场土、料存放应采取苦盖措施,防止扬尘。 5.3.2 土方、渣土装卸车和运输车应有防止扬尘措施。 5.3.3 基坑开挖前应复核平面位置及临时水准点,测放基坑上下
J 5.3.4基坑上口线外应设置截水、拦水设施,并应在开挖前施做。 基坑内的明排水系统应与基坑开挖同时施做。 5.3.5基坑采用并点降水时,应将基坑内地下水位降至开挖面下 不少于0.5m,方可开挖。 X 5.3.6放坡开挖边坡坡度及坡高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 应对边坡整体稳定性进行验算,确定边坡坡度及坡高;滨海软土地 区宜采取缓坡或分层开挖方法。 5.3.7采用机械开挖时基坑底应留200mm~300mm土层,由人工 开挖到设计高程避免施工扰动基底土层,如发生扰动或超挖,应 采取措施加固人填实。 5.3.8在形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开挖尺寸、位置以及边坡稳定性, 注意地质变化情况,随时修正基坑尺寸和开挖坡度。 5.3.9基坑地基为软弱土层、地下水渗透系数较大或受场地限制 不能放坡开挖时,应采取支护措施。基坑支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及《建筑基坑 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相关规定。 5.3.10设有支护结构的基坑,应遵循“先撑后挖对称平衡、分 层分段、限时支撑和严禁超挖"的原则。 XX 5.3.11基坑开挖过程中,施工机械不得碰撞支护结构,钢管支撑 YX 5.4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X 双 5.4.1无机结合料稳定土、砂石换填、强夯处理等地基处理施工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相关规定。 5.4.2水泥搅拌桩、高压旋喷桩等复合地基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
5.4.2水泥搅拌桩、高压旋喷桩等复合地基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
示准《复合地基技术规范》GB/T50783的相关规定。 4.3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混凝土灌注桩等工程基础桩施工应得 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相关规定。
5.5.4基坑回填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相关规定。
5.6质量验收标准 5.6.1 1原状地基不得浸泡、超挖、扰动、受冻,地基承载力应符 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检查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2边坡应安全稳定,支护结构应安全可靠,基底无隆起、沉
陷、涌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基坑监测资料。
基坑士方开挖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6.2基坑回填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 腐殖土及有机物质等; 检查数量:条件相同的回填材料,每铺筑1000m,应取样一 次,每次取样应至少做两组测试;回填材料条件变化战来源变化时, 应分别取样检测; 物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 2回填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带水回填;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X 检验方法:观察,水准仪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3基坑回填应分层夯实;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 求时,构筑物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表5.6.2的规定:
表5.6.2构筑物回填土压实度
4一般项目 粗细颗粒分配均勺不得有砂窝及梅花现象; 检查数量,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6.3 主控项目 1无机结合料稳定土所用的原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 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原材料取样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及本标准附录L的规定; X 2换填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水准仪,钢尺检查。 3分层填筑、压实,每层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层按500m1组(3点);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X 般项目 4换填深度范围内的层应挖除干净,坑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换填深度范围内的土层应挖除干净,坑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无机结合料稳定土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6 规定:
无机结合料稳定土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6.3的
机结合料稳定土地基充许偏差和检验
5.6.4砂石换填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石料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 规定,不得使用风化片石;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原材料取样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及本标准附录L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报告。 2砂石换填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水准仪,钢尺检查。 3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构筑物换填按500m1组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表5.6.4砂石换填地基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6.5强夯地基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夯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应符合本标准附录L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文般项目 2 强夯地基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6.5的规定 表5.6.5人强夯地基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5.6.5强秀地基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泥搅拌桩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
1水泥及外掺剂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 规定; XK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原材料取样检验应符给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及本标准附录L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水泥用量应不小于设计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抽查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4水泥搅拌桩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5水泥搅拌桩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6.6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表5.6.6水泥搅拌桩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3 桩顶标高 100.N50 全数检查 4 垂直度 141.5% 全数检查 5 桩位偏差 50 抽查桩数的2%,且不少于5根 钢尺检查 6 桩径 小于设计值 抽查桩数的2%,且不少于5根 钢尺检查 5.6.7 旋喷桩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水泌及外掺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的规定人丫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原材料取样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及本标准附录L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水泥用量应不小于设计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3桩体强度应不小于设计值: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4旋喷桩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般项目
旋喷桩充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6.7的规定:
表5.6.7旋喷桩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主控项目 1 灌注桩用钢原材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6.10.1的相关规 Y 定。 1. 钢筋加工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标准6.10.1的相关 规定: 受力钢筋的连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6.10.1的相关规 定。 一顶日
4钢筋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6.10.1的相关规定。 5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加工与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行 合表5.6.8的规定:
凝土灌注桩钢筋笼加工与安装允许偏
注:钢筋骨架底高程应测量顶高程,用骨架长度计算。
注桩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抽检桩数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 时,抽检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接桩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3沉入桩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松注
X/表5.6.10 沉入桩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表中 L为桩的长度(mm)。
1混凝土垫层所用原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X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原材料取样检验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本标准附录L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 2混凝土垫层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混凝土试件的留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4.4 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混 凝土强度评定。
N混凝土垫层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相关规定。
6.2.4构筑物底板和池壁钢筋采取焊接排架的方法固定
.2.4构筑物底板和池壁钢筋采取焊接排架的方法固定时,排架 同定的间距应根据钢筋的刚度选择,排架的布置应保证钢筋间距方 其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要求。
6.2.5构筑物矩形底板钢筋安装前应在垫层上测放结构外达
主筋控制线,布筋时应先排布纵向钢筋及坡向主筋;圆形或异形底 反,应在垫层上测放结构外缘线和环筋控制线,布筋时应先放射解 巨环向筋,
应等条件进行模板选型及其支架搭设设计,模板一支架的强度、刚 度及稳定性应满足受力要求。
1支架地基应坚实平整,排水良好;模板支架立杆及斜杆支 连接牢固,位置准确; 3顶板与池壁连续浇筑时,顶板模板的支撑,顶板支撑的斜 杆或横向连接杆不得与侧墙、池壁模板杆件相连:
4安装池壁的最底层模板时,应在适当位置预留清扫杂物用 的清扫口;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模板内部清扫干净,经检验合格 后,再将清扫口封闭; 5采用对拉螺杆固定池壁模板时,宜采用可拆卸的对拉螺杆, 止水片边长不宜小于100mm,也不宜为圆形,布置在中部; 6模板应进行试拼装人确保接缝严密,棱角清晰,线型顺直; 7特殊部位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模:可采用钢筋托架固定吊模,并应有牢固防上浮措 施; 2)变形缝端模板宜采用定型钢模板将止水带固定并卡紧: 不得在止水带上穿孔、绑丝,并保证牢固不变形; 洞直径大于1m应在孔底设置振捣孔,并应有可靠封堵 措施。 6.3.4模板及支架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侧模拆除时,构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保证棱 角不因拆模而受损; 2梁底或顶板拆模时,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以构 件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强度为依据,且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要
3模板及支架拆除时,不得对顶板形成冲击荷载,拆除的模 板和支架不得撞击底板顶面和池壁侧面; 4冬期施工时,池壁模板应在混凝土表面温度与周围气温温
差较小时拆除,温差不宜超过15℃精装修标准规范范本,拆模后应立即覆盖
用含有氯离子的外加剂。 薄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有抵抗早期收缩裂缝的措施,掺 宜采用符合要求的粉煤灰双不宜采用矿粉和硅粉。 混凝土试件的留置及混凝土强度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混凝土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试件每构筑物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拌制 100.盘不超过100m3混凝土为一个验收批,应留置 组人每组三块;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应留置 级每组三块;当同一部位、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一次 /连续浇筑超过1000m时,每拌制200m混凝土作为 )个验收批,应留置一组,每组三块; 2)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应根据施工方案要求,按拆 模、施加预应力和施工期间临时荷载等需要的数量留 置; 抗渗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欢 1)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构筑物应按底板、池壁和顶板 等部位,每一部位每浇筑500m混凝土为一个验收批, 4 应留置一组,每组六块; 1000m3混凝土为一个验收批,留置一组,每组六块; 抗冻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不列规定: 1)同一抗冻等级的抗冻混凝土试件每构筑物应留置不少 于一组; 2)同一构筑物中,同一抗冻等级抗冻混凝土用量大于 2000m时,每增加1000m混凝土应增加留置一组试件;
5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试件符合下列要求的,应判定 为验收合格: 1)同批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评定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2)抗渗试件的抗渗性能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3)抗冻试件在按设达要求的循环次数进行冻融后,其抗压 极限强度同检验用的相当龄期的试件抗压极限强度相 比较,其降低值不得超过25%;其重量损失不得超过 佳 5%。 6.4.5现浇混凝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上浇筑前应对钢筋、预埋件、预留孔洞、模板及支架 止水带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2人混凝土应以变形缝为单元,分段分层连续浇筑,分层厚度 宜控制在1500mm以内,且不得产生冷缝; 3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前将上一层混凝 土浇筑完毕; 4同一部位底板和池壁的浇筑间隔不应超过 28d. 防止出现 收缩裂缝; X 交圈、连续浇筑,并应由低向高进行: 6吊模部位混凝土浇筑时,应先将吊模部位底板混凝土捣实 整平,待混凝土沉实后,方可浇筑吊模部位混凝土。 6.4.6 1 薄壁混凝土宜采用附着式振捣器辅助振捣; 2 振捣过程中预埋件、水带等位置准确、不得移位; 3吊模处混凝土振捣宜采用两次振捣法,且两次振捣之间间 隔不得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不锈钢标准现浇混凝土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
逢宽较大时进行; 4混凝土分层浇筑厚度不宜超过250mm,并应采用机械扒 岛,配合人工捣固
6.6.4预应力筋的制作与安装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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