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62-201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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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质量标准第一章总 则 (13) 第二章业务用房分级与项目构成 : (16) 第三章 面积指标 (18) 第四章选址与布局 (29)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31)

    第二条本条明确本建设标准的性质和作用

    本建设标准的内容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的建设原 则、建设规模分类、建设内容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布局和建 筑标准等规定,基本涵盖了投资决策、项目建设的主要方面;在内 容的深度上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相适应;从 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角度看,本建设标准的内容也都涉及

    第二章业务用房分级与项目构成

    附表1行政执法用房测算表

    三、财务结算用房。财务结算用房是管理中心、管理分中心工 作人员与受托银行、社会单位、内部各部门进行财务结算、对账、票 据交接等业务的办公用房,其所需的面积一般包括结算用房和资 料临时存放区两部分。资料临时存放区是各种票据的临时存放区 域,票据在结算后归档。调查中了解到有很多管理中心未单独设 置资料临时存放用房,只是在结算用房中划出一块区域临时存放 资料,称为资料临时存放区。

    本建设标准所确定的财务结算用房,是以每名财务结算工作 人员所需用房使用面积来确定总用房面积。参照《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建设标准》中的规定,每位财务结算工作人员的使用面积为 6m。资料临时存放区(间)考虑过道,每人使用面积为6m,综合 使用面积每人为12m。

    通过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测算,如附表3所示: 附表3财务结算用房测算表

    附表3财务结算用房测算表

    附表4内审稽核用房测算表

    实际调研数据显示: 管理中心:所辖区域应缴存人数在60方人以上的管理中心培 训用房使用面积中位数为255m,平均数为218m,应缴存人数在 30方人到60方人之间的管理中心培训用房使用面积中位数为 120m,平均数为150m;应缴存人数在30方人以下的管理中心 培训用房使用面积中位数为71.3m,平均数为95.6m。 管理分中心:培训用房使用面积中位数为81m?,平均数为 69m2 管理部:应缴存人数在9方人以上的管理部培训用房使用面 积中位数54m,平均数58m。应缴存人数在9万人以下的管理 部培训用房使用面积中位数32m,平均数37m。 根据调研数据分析及有关规定,应缴存人数在60方人以上的 管理中心按每次培训115人考虑,使用面积确定为230m;应缴存 人数在30方人到60方人之间的管理中心按每次培训90人考虑, 使用面积确定为180m;应缴存人数在30万人以下的管理中心按 每次培训45人考虑,使用面积确定为90m。 管理分中心按每次培训45人考虑,使用面积确定为90m。 管理部应缴存人数在9方人以上的管理部按每次培训30人 考虑,使用面积确定为60m;应缴存人数在9方人以下的管理部 按每次培训18人考虑,使用面积确定为36m。 第十六条在确定管理中心全部档案存放用房面积指标时按 照以下原则:在统一规范的公积金业务管理模式下,每个行政 区域内所最终产生的公积金档案数应与本行政区域缴存人数 密切相关。 根据调查数据,按照各地管理中心实际缴存人数和现有案卷 数间的对应关系,结合既有档案存放用房面积和使用率统计,得出 每万人对应档案卷数1980卷/万人。 根据调研情况,以纸质档案为测定前提,大部分管理中心(包 括管理分中心和管理部)的档案存放装具为五节档案架,小部分采 用了密集架装具的管理中心,其密集架占总装具量的比例也很小。

    综合考虑现状和密集架库房的建设成本,本建设标准所采用的档 案存放用房的面积指标系按现行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一2000规定的五节档案架库房使用面积指标为55.56m 万卷”计算。 由此得出缴存人数和档案存放用房面积间的指标值为11m 万人。 管理中心全部档案存放用房的使用面积,是指管理中心按上 述指标计算所得的档案存放用房总面积为包含管理部(或管理分 中心)在内的全部档案存放用房面积,主要考虑目前大部分管理中 心的档案仅在管理部一级暂存,虽暂存期长短不一,但最终要移交 至管理中心档案库房,加之目前公积金档案均未向城市档案馆移 交或被接收,所以管理中心的档案存放用房应能存放全部档案 管理分中心及管理部按本条规定仅设置暂存期内待转移档案的暂 存用房,并按辖区内应缴存人数按表取值。 对于档案在管理中心、管理分中心和管理部分别长期保存的 情况,其各自面积可在总面积指标内调配。 第十七条根据调研数据,管理中心的档案管理人员职数一般为 1人~3人,按《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一2008中使用面积 6m/人核算,一个使用面积18m的房间即可。档案管理人员用 房,一般用于对档案的整理、分类、编目等,与档案管理人员的办公 需要相同,故在办公用房面积计算时不再列入。根据调研实际情 况,此处未考虑对纸质档案进行照拍、缩微、去酸等技术处理的用 房。对于查询用房,根据调研数据,各地管理中心和管理部的月平 均查询人数均不多,18m房间应能满足实际需要。但基于档案存 放空间对温度、湿度的要求并考虑安全因素,本条规定查询用房应 与存放用房分开设置。 第十八条本条是对信息中心用房和网络设备用房使用面积的 规定。 一、信息中心用房构成。 通过对各地方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调香,并参照现行国家标

    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一2008的相关规定,本 建设标准在确定管理中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面积指标时,考虑 了以下儿类功能区域: 1.主机房: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 和运行的空间。 2.辅助区:用于电子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 和管理的区域,包括监控室、维修室(含备件存放的空间)、值班室 更衣间、UPS室、消防设施用房。 3.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用于信息中心硬件和软件人员对 系统进行开发和维护的区域。 4.外来协作人员开发室:用于工作人员与外来人员合作开发 的区域。 5.发电机室。 二、关于信息中心用房分级。 调查发现,实际缴存职工数量在60方人以上、30方人至60 万人之间和30方人以下三个区段,信息系统的设备数量,特别是 机房内各类设备的数量,有明显的变化,信息中心的面积也相应变 化。因此条文以应缴存人数60方人、30方人为界将信息中心机 房分了三级,即60方人以上、30万人至60万人之间和30方人以 下三级。 三、关于主机房使用面积指标的确定。 主机房使用面积指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 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第4.2.2条公式(4.2.2一2)计 算确定的,即主机房的使用面积A=FN,其中F为单台设备占 用面积,可取(3.5~5.5)m/台;N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 的总台数。针对F和N数值的确定,F取5.5m/台,N按机 柜的数量,选取各级区间调查数据中的最大值,并保证机柜数 量能够满足最多设备的安装要求(机柜容量按标准机柜42U, 单台设备按平均3U计算,按照机柜空间60%使用率折算), 如附表 5 所示:

    附表5主机房使用面积指标

    注:表中机柜、设备数量为调查数据最大值

    四、关于监控室和UPS室使用面积指标的确定。 确定监控室和UPS室面积指标主要根据调查数据,选取调查 数据中相对合理的面积数,兼顾设备布置的要求,确定面积指标 如附表6所示:

    附表6监控室和UPS室使用面积指标

    五、关于维修室、消防设施室、值班室等用房使用面积指标的 确定。 维修室、消防设施室、值班室的使用面积指标均按照现行国家 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一2008中的相关规 定以及对管理中心调研的结果并参考标准图建筑标准规范范本,确定使用面积指标。

    确定维修室面积指标时仅考虑维修人员活动的基本空间要 求,确定使用面积为8m,同时在维修室的使用面积中包含了存放 维修备件的空间,这主要是考虑到管理中心信息系统的规模较小。 确定消防设施室使用面积指标时,参考标准图,根据房屋建筑 中常规房间布置的要求确定使用面积为14m~20m。 确定值班室面积指标时,考虑到管理中心的信息系统的规模 不大,需要更衣后进人机房的人员并不多,因此,将值班室与更衣 室合并在一起,名称定为值班室。由于调研数据较少,使用面积指 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一 2008第6.2.4条更衣间使用面积可按最大班人数的(1~3)m/人 计算”的规定,取3m/人,最大班按3人~4人计(通过调查估计), 计算确定使用面积为9m~12m。 六、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外来协作人员开发室等用房使用 面积指标的确定。 本条中的硬件及软件人员是指信息中心从事管理中心信息系 统维护及设备维修的专业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 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中规定,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 室使用面积指标为(5~7)m/人,在实际测算中按照7m/人计算 面积,如附表 7 所示:

    外来协作人员开发室按照两间用房,每间18m考虑,使用面 积确定为36m。 七、关于发电机室使用面积指标的确定。 在确定发电机室使用面积指标时,考虑了机房内柴油发电机

    外来协作人员开发室按照两间用房,每间18m考虑,使用i 积确定为36m。 七、关于发电机室使用面积指标的确定。 在确定发电机室使用面积指标时,考虑了机房内柴油发电

    地方,为方便缴存单位、缴存人到达,兼顾应急疏散安全需要,应尽 可能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低层部分。 第二十五条本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应配置专用停 车场地的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是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提供公积金管理服务的设施,为方便使用应配置相应的机动车和 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由于机动化发展程度不同,对停车场地 的要求也各有差异,因此各城市通常都会通过城市规划对不同区 位不同类型的建筑提出相应的配建停车要求或制定城市停车管理 规定。对此,本条提出应配置停车场地并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 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具有对公众服务功能,应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建设无障 得设施。无障碍设施一般是指建筑入口与坡道,通道、走道和地 面,楼梯与台阶,电梯,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厕所/厕位,停车场 及停车位等符合无障碍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的装修要充分考虑到 其使用功能、安全性和耐久性,充分考虑到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 兼顾到当地公共建筑一般装修水平及与周边建筑风貌的协调,在 适用、经济、庄重、协调的原则下,实事求是,解决好各级住房公积 金管理业务用房的装修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将室内装修标准分为中级装修 及基本装修两个档次。根据该标准中级装修标准的应用控制在主 要建筑的少量主要房间或部位的要求,条文规定营业厅和培训用 房可选用中级装修;其余采用基本装修标准。 从当前我国建筑装修材料和设备市场来看,产品较为丰富,近 年来装修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有大幅提高,有些达到或超过发达国 家质量标准,完全可以满足业务用房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本条是根据《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和《公共图 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第二十九条监控系统主要分为监控中心、监控对象、监控报警几 个主要部分。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的要求,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监控的项目主要包括:空气质量、 UJPS与电池性能、空调系统、供配电系统、柴油发电机系统、漏水 系统(包括漏水检测和强制排水设备)。

    安全防范系统宜由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 口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范围要覆盖信 息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各主要功能区域。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的规定螺丝标准,主机房和辅助区(监控室、值班室)应设置空调系统,支持 区(维修室、UPS室、消防设施室)和办公区(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 室)是否设置空调系统,应根据设备要求和当地的气候条件确定。 第三十条本条规定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排水系统、排 污处理系统、供暖和空调系统、电气系统、弱电系统的要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作为直接服务于公众的社会服务设 施,建筑设备及系统的作用和价值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在项目 决策过程中对此应有充分地考虑,防止项目功能不足,二次改建造 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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