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654-2017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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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出租房的术语和定义、出租房屋分类、居住建筑用于出租的房屋、既有住房改建 为出租的房屋、非居住房屋改建为出租的房屋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居住出租房屋和对既有建筑改建为出租房屋的消防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旅馆业客 房、廉租房。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9农村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术语和定义不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户households 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家庭。 3. 2 出租房屋rentalhousing 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暂住人员居住的房屋或用房。
翻印 出租房屋分类如下: 居住建筑用于出租的; 一既有住房改建为出租房屋的 非居住房屋改建为出租房屋的学校标准,
5居住建筑用于出租的房屋
6既有住房改建为出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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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未改变建筑结构的部分应符合GB50016要求。
6.1未改变建筑结构的部分应符合GB50016要求。 6.2改变建筑结构用于出组的部分应符合第7章相关要求。
7非居住房屋改建为出租的房屋
7.1.2 既有居住出租房的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相邻的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中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建筑屋顶不设置 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b)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建筑相邻每面外墙上的门、窗、 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 c)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每面墙 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可减少为4m。 W 7.1.3 居住出租房密集区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160m; b) 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e) 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7.1.4居住出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 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7.2.1居住出租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7.2.2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7.2.3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 分应进行防火分隔,并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 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 7.2.4居住出租房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不应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甲、乙类气体和甲、 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7.2.5i 设置在居住出租房内使用明火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要求: a) 靠外墙设置; b) 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 c) 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7.2.6 居住出租房内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气灶具宜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的厨房内; b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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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 热措施; d)无自然通风的厨房,应选用带自动熄灭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和 机械通风设施; 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m,安装应牢固, 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 .2.7电动自行车宜集中放置,放置区域与疏散通道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得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处充电。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
7.3.1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m,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赠 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7.3.2当居住出租房有多个单元时,单元与单元之间应设有防火墙,单元之间的楼梯宜通过屋顶连通 7.3.3通过长度大于10m的内走道连接各户的居住出租房,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7.3.4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公 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建 筑内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人 7.3.5居室内任一点至居室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居室门至户门的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1.om。 7.3.63层及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7.3.7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当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及合用前室的窗 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当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及合用前室 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既有的仅在建筑中部设置一部开散式疏散楼梯的居住出租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燃烧体隔墙将楼梯与房间分隔,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密闭不燃烧体门; CJ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应增设安全疏散通道通至室外,
7.4.1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 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7.4.2居住出租房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居室内的采光、通 风,辅助疏散设施使用、消防车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人 7.4.3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当居室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公路工程,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0.50h。 7.4.4除木结构建筑外,居住出租房上下相邻房间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 置耐火极限不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7.4.5居住出租房顶棚装修材料宜采用A级,其他部位装修材料按GB50222普通住宅装修材料有关规 定执行。
5.1居住出租房密集区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可由市政给水、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5.2具备市政给水条件的居住出租房密集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 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不具备市政给水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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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1间居室不得出租给2户及以上住户居住。厨房间、卫生间、阳台等均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7.6.2居住出租房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琉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置通往室外的标志。 7.6.3设置在3层及以上且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住出租房,应在公共区域处至少设置1部逃生软 梯,并在各层外窗对应处设置启用装置。如不具备设置逃生软梯条件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设 置逃生绳。
7.6.5电气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7.6.6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其选型应满足额定电压、环境条件、敷设方式、载流量、机 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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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 7.6.8居住出租房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盘),配电箱(盘)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配电箱(盘)每一 分支回路均应装设保护电器。空调、洗浴用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 .6.9一电线、电缆应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硬质阻燃塑料管(PVC管)保护。 7.6.10金属卤化物灯、荧光灯(含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 可燃构件上。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6.11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器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专人看管,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水利水电标准规范范本8.1出租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a) 应与承租方以合约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的房屋应符合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标准,符合 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应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b) 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CJ 发现火灾隐患或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消除或制止;人 d) 8.2承租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a) 按照合同约定,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b)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方消除; c)应按约定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d)承租后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如需转租的,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e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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