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T 077-2017 四川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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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资料、现场踏勘调查为主,辅 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
5.2.6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基础设计、地下水控制、支 护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且不小于管廊底设计标高下5.0m。采用 暗挖施工敷设的管廊,勘探孔深度宜进入管廊底标高下5m~ 10m。当预定深度内分布软弱夹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 5.2.7初步期勘察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 于撕探孔总数的2/3。 5.2.8详细勘察应按管廊设计方案、施工工法、设计对勘察的 技术要求,提供管廊设计和施工所需要的岩土特性参数及相关建 议。详细勘察的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点的布置宜沿管廊中线布置,因现场条件限制调整 时,不宜偏移综合管廊外边线3.0m以上; 2综合管廊走向转角点、管廊交叉节点、附属用房应布置 勘探点; 3综合管廊穿越河流时,河床及两岸均应布置勘探点,穿 越公路、铁路时,在公路、铁路两侧均应布置勘探点; 4详细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5.2.8的规定。
5.2.9详细勘察的勤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设 计及施工要求,且应达到管廊底标高以下不少于5.0m; 2当基底下分布有软弱土层、厚层填土及液化土层、岩溶 等不良地质条件时,勘察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 3当在规定的深度范围内遇见中等风化以上岩层时,勘探 孔深度可适当降低。 5.2.10详细勘察取样孔数量不应少于总勘探孔数的1/3,原位 测试孔和取样孔总数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5.2.11详细勘察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1分段评价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岩土工程设计参数, 建议适宜的设计、施工方案; 2分析评价场地的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 分布情况及其对管廊的影响,提供相应的处理措施建议; 3对采用明挖施工的综合管廊,应提供基坑边坡稳定性计 算及基坑支护设计参数建议; 4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设计、施工的影响,提供地下水 控制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分析评价地下水控制方案可能对周边 环境产生的影响; 5采用暗挖法施工时,应提供相应工法的设计、施工所需 参数,对稳定性较差的地层及可能产生流砂、管涌、涌水、涌泥 的地层,应提出预先加固处理的措施建议; 6对穿越河床和岸坡的管廊,应分析评价河床、岸坡的稳 定性、提供相关措施建议
同轴电缆标准表5.2.8详细热客热探点间照
中心线平行。 6.1.2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 公路、河道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 交叉角不宜小于60°,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 河段。 6.1.3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施工方法及容纳的管 线种类、数量、分支等综合确定。断面的大小应保证管道间的合 理间距、人员通行巡查和管道维护的空间、布置相关设备的空间, 并考虑管道扩容的需求。 6.1.4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安装 设作业和管线转弯预留空间的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应同 步设计。 6.1.5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 合建。天然气管道舱与其他管廊舱室不得连通。 6.1.6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1.7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 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 6.1.8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
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不宜大于10m。 6.1.9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6.1.10综合管廊外露构筑物的布置与外观应做到与城市景观 相协调。 6.1.11综合管廊工法的选择应结合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环境条件、地下结构的埋深、安全、交通条件、投资和工期等因 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2.1综合管廊平面应依据规划,结合道路横断面合理布置, 其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应设置在道路绿化带或 人行道区域。 6.2.2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 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1综合管廊平面应依据规划,结合道路横断面合理布置、
支6.2.2综合管施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6.2.3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 转弯半径要求,且不应小于3m
.2.3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 专弯半径要求,且不应小于3m
6.2.4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 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 6.2.5综合管廊与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 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6.2.6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弯曲半径和分层布置,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6.2.7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弯曲半径应大于线缆直径的15倍, 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的有 关规定
1.0m以下。 6.3.4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应综合考虑各类管线数设的要求, 容纳高压电力电缆的舱室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4%,当配备检修车 时不宜大于10% 6.3.5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 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6.4.1缴合管廊采用明挖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盾构法 施工时宜采用圆形断面,采用矿山法施工时宜采用马蹄形断面。 6.4.2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人廊管线种类、规格、 数量、安装要求综合确定,且不宜小于2.4m。 6.4.3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 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预留等要求综合确定。 6.4.4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 小于1.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0.9mo 2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 6.4.5电力电缆的支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 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 OL/T5484的有关规定。 6.4.6通信线缩的桥架闻距应等合急急晶运
6.3.1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敷设位置的地下设施竖向布 置情况、荷载情况、绿化种植、地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 满足管线引出或穿越、通风风道设置的需求。 6.3.2综合管席纵断面宜结合道路纵断面布置,在穿越道路横 向管线、沟渠、河道或其他障碍物处可采用倒虹方式。 6.3.3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最小覆土深度应考虑河道整治、冲 刷的影响,满足施工方法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在I~V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 道底高程2.0m以下; 2在V、VI级航道下面数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 道底高程1.0m以下; 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项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
设计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
设计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
6.4.7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6.4.7),不宜小于表6.4.7 中的规定。
6.5.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 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 6.5.2综合管廊的人员出人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 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 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6.5.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 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 6.5.4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2 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 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 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 小于1 m。 6.5.5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吊装口净尺 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当无特殊 要求时可采用下列尺寸(长×宽): 1高压电力电缆的吊装口尺寸3.0m×1.5m,中压电力电缆 的吊装口尺寸为3.0m×1.2m; 2设有管道的舱室吊装口尺寸6.5m×(管道外径+0.5)m,且 最小宽度不小于0.8m。 6.5.6综合管廊进、排风口的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 21
小尺寸要求。 6.5.7综合管廊通风口应设置雨水排水设施,必要时增设雨水 限进设施。 6.5.8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 人员出人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 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识。
6.5.9综合管管线分支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各路口、地块的管线种类和数量的预留: 2应满足综合管廊内部各管线引出的空间需求和管线自身 引出的技术要求。 6.5.10综合管廊交叉口尺寸应满足管线交错布置及转接空间 的需求和人员互通的需求。 6.5.11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 开启,在外部使用时仅专业管理人员可开启的安全装置和措施。
有大量粗颗粒漂右、块右的地层不宜采用; 3矿山法适用于岩石地层或具有一定自稳能力的土质地层 中的综合管廊施工; 4顶管法适用于土质地层的小断面综合管廊施工; 5 隧道掘进机法(TBM)适用于岩石地层中的综合管廊施工。 6.6.2竖井结构可选择围护结构护壁后的明挖法或倒挂井壁法 施工。 6.6.3对于近距离下穿既有铁路、公路、地铁或其他城市轨道 交通,以及重要和敏感性构筑物及设施的结构,宜采用暗挖法, 并应进行矿山法、质构法、顶管法和其他工法的比选
6.6.1综合管廊施工可采用明挖法或暗挖法。当采用明挖法时, 可采用放坡或支护条件下进行现浇或预制拼装施工;当采用暗挖 法时,可采用盾构法、顶管法、矿山法等工法。确定综合管廊的 施工方法应遵循下列原则: 1明挖法适用于地面空旷且管廊埋深较浅的地段,当需要 减少施工对地面的影响时,可采用盖挖法施工; 2盾构法适用于土质地层和软岩地层的综合管廊施工,含
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应以可靠指标度 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除验算整体稳定外,均应采用含分项系数 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7.1.10采用矿山法施工的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围岩级别、综合管廊埋置深度、结构 受力特点,并结合工程施工条件、环境条件,通过工程类比和结 构计算综合分析确定。在施工阶段,还应根据现场监控量测调整 支护参数,必要时可通过试验分析确定。 7.1.11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建(构)筑物的 相互影响和作用。 7.1.12对分期建设的管廊,应合理确定节点结构形式,为远期 实施预留条件。 7.1.13综合管廊结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应结合施工监测进行信 息化设计,可进一步结合进行使用阶段的结构健康监测。 7.1.14预制综合管廊结构分块和纵向节段的长度应根据制作、 吊装、运输、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受力要求和地质情况等限制 条件综合确定。
7.1.1本规范绍构设计适用于明挖法、矿山法、盾构法及项管 法施工的结构类型。 7.1.2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 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 7.1.3综合管廊工程应按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满足 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4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 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7.1.5综合管廊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 级,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不应大于0.2mm,且不得贯通。 7.1.6综合管廊防水等级标准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满足结构的 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变形缝、施工缝和预制构件接缝等部 位应加强防水和防火措施。 7.1.7对埋设在历史最高水位以下的综合管廊,应根据设计条 件计算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不应计人管席内管线和设备的自 重,其他各项作用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 低于1.05。 7.1.8综合管廊结构应根据所选用的工法及其对应的结构形式 选择适合的荷载组合和结构设计方法。 7.1.9采用明挖法、盾构法和项管法施工的综合管廊结构设计 24
7.2.1综合管廊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 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并应考虑耐久性、可靠性和经 济性。主要材料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当地基承载力 良好、地下水位在综合管廊底板以下时,可采用砌体材料。 7.2.2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比、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水胶比和
每立方混凝王的胶凝材料最小用量等,应符合耐久性要求,满足 抗裂、抗渗、抗冻和抗侵蚀的需要。普遍环境条件下的混凝土设 计强度等级不得低于表7.2.2的规定
表7.2.2普温环造瓷件下混薄士的最低设计强座等级
7.2.3管廊结构宜采用自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 7.2.3的规定。
7.2.4用于防水混凝士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品种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2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下,应按侵蚀性介质的性质选用相 应的水泥品种。 7.2.5用于防水的混凝土的砂、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 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7.2.6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人减水剂、膨胀剂、防水剂、 密实剂、引气剂、复合型外加剂及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材料等,其 品种和用量应经试验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的有关质量要求。 7.2.7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 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7.2.8混凝土可根据工程抗裂需要掺人合成纤维或钢纤维,纤 维的品种及掺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无相关规定时 应通过试验确定。 7.2.9用于连接预制节段和钢筋混凝土管片的连接紧固件的连 接形式及其机械性能应满足构造和结构受力的要求,且表面应进 行防腐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的有关规定。 7.2.10喷射混凝土应采用湿喷混凝土。 7.2.11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 肋钢筋》GB1499.2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 的有关规宝
表7.2.3防水混凝士设计抗激等级
7.3.1综合管廊结构上的作用,按性质可分为永久作用、可变 作用和偶然作用。 7.3.2作用在综合管廊结构上的作用。可按表7.3.2进行分类。
表7.3.2作用分类表
7.2.16注浆材料宜采用对地下环境无污染及后期收缩小的 材料。 7.2.17防水材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 规范》GB50108的有关规定。
7.3.4结构主体及收容管线自重可按结构构件及管线设计尺寸 计算确定。常用材料及其制作件的自重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7.3.5作用在管廊结构上的水压力,应根据施工阶段和长期使 用过程中地下水位的变化,以及不同的地层条件,分别按下列规 定计算: 1水压力可按静水压力计算,并应根据设防水位以及施工 阶段和使用阶段可能发生的地下水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两种情 况,计算水压力和浮力对结构的作用; 2砂性土地层的侧向水、土压力应采用水土分算; 3黏性土地层的侧向水、土压力,在施工阶段应采用水土 合算,使用阶段应分别采用水土分算和水土合算进行计算,并取 两者不利者进行设计。 7.3.6在道路下方的综合管廊,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 设计规范》CJ11的有关规定确定地面车辆荷载及排列;铁路下 方综合管廊的荷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 TB10002.1的有关规定执行。 7.3.7预应力综合管廊结构上的预应力标准值,应为预应力钢 筋张拉控制应力值扣除各项预应力损失后的有效预应力值。张拉 控制应力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确定。 7.3.8混凝土收缩可降低温度模拟。 7.3.9综合管廊结构温度变化影响应根据所处地区的气温条 件、运营环境及施工条件确定。 7.3.10建设场地的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段的综合管廊结构,应计 31
1作用的数值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施工和使用阶段可能发生的变 化,按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确定不同荷载组合时的组合系数, 其中未作规定的作用可参考其他国家和行业规范确定。 2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永久 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 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作用的标准值应为设计采 用的基本代表值。 3当结构承受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变作用时,按承载能力极 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标准值设计时,对可 变作用应取标准值和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4当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长期效应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对 可变作用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表7.4.2综合管廊的抗震等级
表7.4.2综合管廊的抗震等级
注:1设计位于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综合管席时,应根据设防 要求、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埋深等因素选用能反映其地震工作性状 的计算分析方法,并应采取提高结构和接头处整体抗震能力的构造措 施。除应进行抗震设防等级条件下的结构抗震分析外,尚应进行罕遇 地震工况的结构抗震验算。 2综合管廊施工阶段,可不计地震作用的影响。
7.4.1综合管廊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乙类),综合 管廊设计应达到下列抗震设防目标: 1当遭受低于设计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 时,综合管廊不损坏,对周围环境及综合管廊工程的正常运营 无影响; 2当遭受相当于设计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综 合管廊不损坏或仅需对非重要结构部位进行一般修理,对周围环 境影响轻微,不影响综合管廊工程正常运营; 3当遭受高于设计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高于设 防烈度1度)影响时,综合管廊主要结构支撑体系不发生严重破 坏且便于修复,对周围环境不产生严重影响,修复后的综合管廊 工程应能正常运营。 7.4.2应根据综合管廊的特性、使用条件和重要性程度,确定 结构的抗震等级。综合管廊的抗震等级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当围岩中包含有可液化土层或基底处于可产生囊陷的软土地层中 时,应采取提高地层的抗液化能力且保证地震作用下结构物安全 的措施。
7.4.3综合管廊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
地震时随地层变形面发生的结构整体变形: 2地震时的土压力,包括地震时水平方向和铅垂方向的士 体压力 3综合管廊本身和地层的惯性力; 4地层液化的影响。 7.4.5应分析地震对综合管廊横向的影响,遇有下述情况时, 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分析地震对综合管廊纵向的影响: 1综合管廊纵向的断面变化较大或综合管廊在横向有结构 连接; 地质条件沿综合管廊纵向变化较大,软硬不均; 3综合管廊线路存在小半径曲线:
4遇有液化地层。 7.4.6综合管廊可采用下列抗震分析方法: 1综合管廊的地震反应宜采用反应位移法或惯性静力法计 算,结构体系复杂、体形不规则以及结构断面变化较大时,宜采 用动力分析法计算结构的地震反应; 2综合管廊与地面建、构筑物合建时,宜根据地面建、构 筑物的抗震分析要求与地面建、构筑物进行整体计算; 3采用惯性静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铁 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111的有关规定执行; 4采用反应位移法计算地震作用时,应分析地层在地震作 用下,在综合管廊不同深度产生的地层位移、调整地层的动抗力 系数、计算综合管廊自身的惯性力,并直接作用于结构上分析结 构的反应。 7.4.7综合管廊的抗震体系和抗震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的规则性宜符合下列要求: 1)综合管廊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 2)综合管廊下层的竖向承载结构刚度不宜低于上层; 3)综合管廊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 平顺,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4)在结构断面变化较大的部位,宜设置能有效防止或降 低不同刚度的结构间形成牵制作用的防震缝或变形缝,缝的宽度 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2综合管廊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的破坏; 2)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的破坏; 3)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3综合管廊的抗震构造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热行。
7.5.1综合管廊的防水设计应遵循“以防为主,刚柔结合,因 地制宜,综合治理,易于维护”的原则,采取与其相适应的防水 措施,且应做到方案可靠、施工简便、耐久适用、经济合理。 7.5.2综合管廊的防水设计宜搜集当地气候、工程地质、水文 地质、工程结构特点及施工工艺、现场施工条件和周边环境等资 料,并根据工程规划、结构设计、材料选择、结构耐久性和施工 工艺等确定防水方案。 7.5.3综合管廊的防水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细部节点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 保证措施; 5工程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及截水系统,以及各种孔口 的防倒灌措施; 6防水材料、止水构件及外加剂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标准, 材料应具有优良的耐久性、阻燃性,无毒(或低毒)、低污染。
表7.6.3混凝土结构量小保护属原度c 总位mm
送7.6.3混凝土结构最小保护层厚度C 单位:mm
7.6.3踪合管廊结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钢筋的防锈、耐 火以及与混凝土之间黏结力传递要求,且其设计值不得小于钢筋 的公称直径。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综合管廊结构混凝土保护层厚 度应符合表7.6.3的规定。
管留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及其指标应根据围岩级混凝土和喷射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按照附录 别按表7.6.5确定。 中
表7.6.5不间围岩级别对强度指标的需变
注:钢弱混微土预制管片和预制管节选用强度等级为C50及以上的高 强凝土。 7.6.6综合管廊结构混凝土设计参数指标应根据环境综合等级和 围岩级别按表7.6.6确定
: 土预制管片和预制管节选用强度等级为C50及以上的高 强凝土。 7.6.6综合管廊结构混凝土设计参数指标应根据环境综合等级和 围岩级别按表7.6.6确定。
表7.6.6综合管廊结构混凝土设计参数指标
7.6.7模筑混凝土胶凝材料和喷射混凝土胶凝材料配比应根据
土厚度。 7.6.13有密封套管(或导管、孔道管)的后张法预应力钢筋混 凝土保护层厚度与普通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相同且不应小于孔 道直径的1/2;无密封套管(或导管、孔道管)的后张法预应力 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比普通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 10mm。全预应力状态下的先张法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与普通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相同;部分预应力状态下的先张法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比普通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 10mm;热轧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与普通钢筋混凝土保 护层相同。 7.6.14吊环、紧固件、连接件等外露金属件应采取附加防护 措施。 7.6.15盾构法综合管廊管片或顶管法综合管廊管节混凝土的 抗氯离子渗透性能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管片或管节的背面涂覆 保护涂层。 7.6.16环境综合等级为D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除混凝土的配合 比和耐久性指标应满足本规范规定的相应要求外,还应选用混凝 土表面浸渍、环氧涂层钢筋等附加措施,必要时也可采用钢筋阴 极保护措施。 7.6.17环境综合等级为E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除了采取上述附 加防腐蚀措施外,还可采用换填土、降低地下水位等工程措施。 7.6.18综合管廊耐久性设计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执行。
81现滤和预制拼装湿凝土结构设计
8.1现漆和预制拼装混凝土结构设计
接接头时,其拼缝接头的受弯承载力(图8.1.7)应符合下列公立 要求
图8.1.7接头受弯承载力计算面图
式中M一一接头弯超设计值(kN·m); ,—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 4,—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截面面积(mm); —构件截面高度(mm); x—构件混凝土受压区载面高度(mm); f—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 b构件截面宽度(mm)。 α—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C50时,α;取1.0,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时,a;取0.94,期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8.1.8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应按 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应考虑长期作用影响对拼缝接头的外缘 张开量进行验算,且应符合下式要求:
.2.1明挖现浇综合管廊结构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8.2.1选用。
表8.2.1明挖现滤综合管座结构的防水设防要求
8.2.2明挖现浇综合管廊结构应选用全外包防水,外设防水层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宣采用能使防水层与主体结构满粘的材料及施工工艺; 2两道或多道防水层叠合使用时,防水层之间应满粘:
8.2.2明挖现浇综合管廊结构应选用全外包防水,外设防水层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宣采用能使防水层与主体结构满粘的材料及施工工艺;
3不同种类的防水材料复合使用时,应考虑材料之间的相 容性; 4当只有一道外设防水层时,宜选用柔性防水层并设置在 结构迎水面。 8.2.3明挖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的管节及节段应采用防水混 凝土,管节及节段拼缝部位应设置预制成型弹性密封垫、遇水膨 胀止水条等密封材料为主要防水指施。 8.2.4拼缝弹性密封垫(图8.2.4)应沿环、纵面兜绕成框型。 沟槽形式、截面尺寸应与弹性密封垫的形式和尺寸相匹配
CR)橡胶,界面应力不应低于1.5MPa。 8.2.7复合密封垫宜采用中间开孔、下部开槽等特殊截面的构 造形式,并应制成闭合框型。 8.2.8施工缝和变形缝及其他细部构造应采用多道防水措施, 变形缝处采用的防水措施应能满足接缝两端结构产生的差异沉降 及数回伸缩时的密封防水要求。 8.2.9预制结构与现浇结构接缝处的防水措施应参照明挖现浇 结构的施工缝防水措施,可采用遇水膨胀止水条(胶)、预埋注浆 管等进行设防。
9盾构法与顶管法结构设计
9.1.8盾构施工竖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盾构施工竖井的形式和大小应根据地质条件、盾构组装、 拆卸要求和施工出碴进料等需求确定; 2盾构进出洞口处应设置洞口密封止水环,在管片与竖井 开壁间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环染,在竖并并壁应预理与后浇环 染连接的钢筋: 3竖井结构设计应计及吊装盾构机的附加荷载,以及盾构 始发时的反力对竖并内部构件或竖并壁的影响; 4盾构竖并始发和到达端头的土体应进行加固,加固方法 和加固参数应根据土质、地下水、盾构的形式、覆土和周围环境 等条件确定。
9.2顶管(管节)结构设计
9.2.1项管项进方法的选择,应根据上程设计要求、程水文 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现场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散口式(手掘式)顶管机时,应将地下水位降至管 底以下不小于1.0m处,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他水源进入顶管 的管道; 2周围环境要求控制地层变形,或无降水条件时,宜采用 封闭式的土压平衡或泥水平衡顶管机施工; 3穿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重要管线和防汛瑞等 时,应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 9.2.2分析计算项进综合管廊的结构受力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综合管廊的断面尺寸; 2 管节长度: 地层性质及物理力学参数: 4 综合管廊的最大和最小覆土厚度; 5地面超载,如交通荷载、周围其他建(构)筑物影响等; 6地下水情况,包括施工中和使用中的最高、最低水位, 以及是否进行施工前降水等; 7最大顶进力; 8综合管廊接头和传压环的情况; 9若为曲线顶进,则需考虑施工综合管廊轴线的曲率半径; 10 掘进机或导向头的超挖量; 掘进机或导向头与综合管廊的配合公差; 12 润滑剂的使用情况; 13后注浆工艺和注浆材料; 14施工作业时的温度(当温度超过40°C时应进行考虑)。 9.2.3综合管廊圆形管节内力计算可按照本规范9.1节规定进 行,矩形管节内力计算可按照本规范8.1节规定进行。 .2.4计算施工顶力时,应综合考虑管节材质、顶进工作并后 背墙结构的允许最大荷载、顶进设备能力、施工技术措施等因素。 施工最大项力应大于顶进阻力,但不得超过管材或工作井后背墙 的允许项力。 9.2.5顶进阻力可按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计算。 9.2.6工作井尺寸应结合施工场地、施工管理、洞门拆除、测 量及垂直运输等要求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项管机安装和拆卸、管节长度和外径尺寸、千斤 顶工作长度、后背增设置、垂直运土工作面、人员作业空间和顶 进作业管理等要求确定平面尺寸; 2深度应满足顶管机导轨安装、导轨基础厚度、洞口防水 处理、管接口连接等要求;洞圆最低处与底板顶面应预留足够距 离安装始发、接收装置。 9.2.7采用中继间项进时,其设计项力、设置数量和位置应符 合施工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项力严禁超过管材允许顶力。 2第一个中继间的设计项力,应保证其允许最大项力能克 服前方管道的外壁摩擦阻力及顶管机的迎面阻力之和;而后续中 继间设计项力应克服两个中继间之间的管道外壁摩擦阻力。 3确定中继间位置时,应留有足够的项力安全系数,第 个中继间位置应根据经验确定并提前安装,同时考虑正面阻力反 弹,防止地面沉降。 4中继间密封装置宜采用径向可调形式,密封配合面的加 工精度和密封材料的质量应满足要求。 5超深、超长距离顶管工程,中继间应具有可更换密封止 水圈的功能。 9.2.8钢筋混凝土管曲线项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进阻力计算宜采用当地的经验公式确定;无经验公式 时,可按相同条件下直线顶管的项进阻力进行估算,并考虑曲 线段管外壁增加的侧向摩阻力以及顶进作用力轴向传递中的损 失影响。 53
1项进阻力计算宜采用当地的经验公式确定;无经验公式 时,可按相同条件下直线顶管的项进阻力进行估算,并考虑曲 钱段管外壁增加的侧向摩阻力以及顶进作用力轴向传递中的损 失影响。
2最小曲率半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考虑管道周围土体承载力、施工顶力传递、管节接 口形式、管径、管节长度、管口端面木衬垫厚度等因素。 2)按式(9.2.9)计算。不能满足公式计算结果时,可采 取减小预制管管节长度的方法使之满足
表9.3.1盾构法综合管结构的防水设防要求
中α一曲线顶管时,相邻管节之间接口的控 充许转用 一般取管节接口最大允许转角的1/2,F型钢承口的 管节宜小于0.3° Rin—最小曲率半径(m); 1—预制管节长度(m) D。—管道外径(m); △S—相邻管节之间接口允许的最大间隙与最小间隙之 差(m),其值与不同管节接口形式的控制允许转 角和衬垫弹性模量有关。 3所用的管节接口在一定角变位时应保持良好的密封性能 求,对于F型钢承口可增加钢套环承插长度;衬垫可选用无硕 松木板,其厚度应保证管节接口端面受力均匀。
9.3.2盾构法综合管廊管片应至少设置一道密封垫沟槽,接缝 密封垫宜选择具有合理构造形式、良好弹性或遇水膨胀性、耐久 性、耐水性的橡胶类材料,其外形应与沟槽相匹配,性能应满足 有关标准的要求。密封垫应能被完全压人密封垫沟槽内,密封垫 沟槽的截面积应为密封垫截面积的1倍~1.5倍。 9.3.3盾构法综合管廊管片接缝部位应采用密封垫、螺孔密封、 嵌缝防水等措施进行综合设防,在交叉口接头部位应选用遇水膨 胀止水条(胶)、预留注浆管以及接头密封材料等多道防水措施。 9.3.4项管法综合管廊结构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9.3.4选用。
表9.3.4顶管法综合管腐结构的防水设防要求
10.1.1矿山法修建的综合管廊结构宜采用复合式衬砌,在围岩 完整、稳定、无地下水和不受冻害影响地段的综合管廊,也可采 用单层衬砌结构,内净空需满足后期施作结构的要求。 10.1.2衬砌结构的形式及尺寸应根据围岩级别、水文地质条 牛、理置深度和结构工作特点,结合施工条件等,通过工程类比 和结构计算确定,特殊及重大工程还应经过试验确定。 0.1.3矿山法修建的综合管廊结构宜采用马蹄形断面形式,其 尺寸应满足断面限界要求,并考虑施工误差、结构变形和后期沉 降的影响。 10.1.4矿山法施工的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以喷射混凝土、钢 棋架(包括格栅拱架和型钢拱架)或杆为主要支护手段,根据 围岩和环境条件、综合管廊的埋深和断面尺度等,通过选择适宜 的开挖方法、辅助措施、支护形式及与之相关的物理力学参数, 达到保持围岩和支护的稳定、合理利用围岩自承能力的目的。施 工中,应通过对围岩和支护的动态监测,优化设计和施工参数。
11.1.1应对综合管廊工程场址范围内可能存在相互影响的建 构)筑物进行调查,获取下列基础资料: 1近接工程的地质资料; 2被近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空间位置、尺寸和规模等 吉构参数: 3与相关产权单位协调,确定被近接工程的控制要求、控 制指标及容许值; 4对被近接工程健康状态不清楚或不能确定的,可采取调 查、检测、数值计算、分析等手段获得既有结构物健康程度和控 制指标。 11.1.2对近接工程应进行风险评估,判定近接类型、相互影响 和相应风险等级。 11.1.3对于判定为高度及以上风险的近接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 和专项评审。 11.1.4在进行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时,应尽可能躲避既有结构物, 当无法避让或避让代价较高,长远运行不利时,应从对公共利益 的影响程度、先后顺序、安全程度、工程造价等因素对改迁和近 接方案进行经济技术比选,综合确定。 11.1.5综合管廊之间或综合管廊与其他管线发生空间冲突时, 宜遵循于线管廊优先于支线管廊和其他管线工程放人的原则。当
均为干线或支线管廊时,除规划规定和预先协调外,应遵循先建 优先原则
均为干线或支线管廊时,除规划规定和预先协调外,应遵循先 优先原则。
11.2.1应根据地质条件、使用要求、施工方法、工程投资和运 营等条件,经综合比选后确定近接工程的施工方法、最小净距和 相互空间关系。 11.2.2经评估判定有近接影响且为高度及以上风险的近接工程 时,应比选地下结构形式和辅助工法方案,分析可能产生的影响 和风险。 11.2.3对近接工程应结合工程类比,采用数值模拟、模型试验 等手段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确定控制指标和容许值,并 在设计中加以明确。 11.2.4对于高度及以上风险的近接工程的施工方法、支护参数、 施工顺序宜进行特殊设计,并宜采用动态设计。 11.2.5可从既有结构、新建结构和地层三者对近接工程采取单 一和组合控制措施。 11.2.6可结合近接施工的时空演变规律,采取临时或永久控制 措施。 11.2.7对近接工程应提出监控量测设计方案,对于特别重要的 近接建(构)筑物宜进行自动化实时监测。 11.2.8若后期规划的其他建(构)筑物施工对综合管廊结构存 在显著影响,应在设计时考虑这些影响,进行针对性设计,提出 预留保护措施和控制指标,并对后期建筑物的建设提出要求。
12.1.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12.1.2纳人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及支吊架应进行防腐设计。 12.1.3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 综合管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12.1.4纳入综合管廊的管道及其三通、弯头等部位均应设置支 墩、支架或吊架等固定措施。 12.1.5管线支吊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固定在对应预埋件、 锚固件上。 12.1.6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摩外部设置阀门。
12.2给水、再生水管道
12.2.1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给水 设计规范》GB500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 12.2.2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和其他满足 使用和敷设要求的管材。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管径小于DN400 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球墨铸铁管采用柔性接口时可采用自错 式接口、法兰连接或设置支墩。 12.2.3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 的有关规定。
12.3.1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至外排 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12.3.2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 定其断面尺寸,同时需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12.3.3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并 考虑事故检修排放措施。重力流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前宜设置 沉泥井,并考虑措施可定期对管廊内污水管进行冲洗防淤。有条 件时,雨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也宜设置沉泥井。雨水、污水管 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与周边环境 相协调。 12.3.4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和其他满足使 用和敷设要求的管材。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管径小于 DN400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球墨铸铁管采用柔性接口时可采 用自错式接口、法兰连接或设置支墩。 12.3.5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 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 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 12.3.6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 验,保证其严密性。 12.3.7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 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地面检查并设置间距不宜大于200m。
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 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12.3.8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 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 的措施。
12.4.1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12.4.2高压天然气管道纳人综合管廊应进行安全评价并采取 有效安全措施。 12.4.3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道材料钢级不应低于 L245。管道附件不得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作,严禁采用铸铁制作。 12.4.4天然气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表 12.4.4的规定。
表12.4.4爆检测要
12.4.5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硼 定,并应符合压力管道设计的相关规定。 12.4.6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 力等级设计。 12.4.7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12.4.8天然气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分段阀门,分段阀门的最大间距不应大于8km; 2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席外部。如分段阀设 在综合管廊内,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和耐火性能。 12.4.9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的紧急切断阀。 12.4.10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 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要求。 12.4.11天然气管道进出管廊时,应将天然气管道数设于套管 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0.5m。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 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2.4.12天然气管道强度设计应根据管段所处地区等级和运行 条件,按可能同时出现的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组合进行设计。
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和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理保温管》 CJ/T129的规定。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 材料应采用难燃型或不燃材料。 12.5.3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C。保温 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 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12.5.4热力管道应考虑热补偿,可采用自然补偿、管道补偿器 管道的温度变形应充分利用管道的转角管段进行自然补偿。 12.5.5热力管道可与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通信线路同舱敷 设,但热力管应高于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并且给水管道、再 生水管道应做绝热层和防水层。 12.5.6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道要求控制舱内温度时,应按舱内 温度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 12.5.7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 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2.5.8热力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有条件时管道与设备、阀 等连接也应采用焊接。当设备、阀门等需要拆卸时,可采用法 兰连接。 12.5.9综合管廊内的热力管道进入建筑物或穿过构筑物时,管 道穿墙处应封堵严密
12.6.1电力电缆应采用C级及以上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12.6.2应对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 电缆接头处应综合设置耐火防爆槽盒(隔板)、防火门、自动灭火 装置、防火涂料、防火包带等电缆防火防爆措施。 12.6.3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电力电缆隧道设计 规程》DL/T5484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的有关规定。 12.6.4电缆支架的层间垂直距离应满足敷设电缆及其固定、安 置接头的要求,同时应满足电缆纵向蛇形敷设幅宽及温度升高所 产生的变形量要求。电缆支架间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表12.6.4的 规定
表12.6.4电维支架的层间最小净距
注:表示赠盒外壳高度、d表示电缆最大外径
电缆时,不宜小于表12.6.4所得值再加150mm的和值;当最上 支架放置其他管线时,不宜小于300mm;最下层支架距地坪、 沟道底部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100mm。 12.6.6管廊内需布置电缆接头时,电缆支架层间布置应满足电 缆接头的放置要求,以能方便地安装电缆接头为宜。 12.6.7电缆支架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机械强度应能满足电缆及其附件荷重、施工作业时附加 荷重、运行中的动荷载的要求,并留有足够的裕度; 2表面光滑,无尖角和毛刺; 3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12.6.8交流单芯电缆的固定夹具应选用非铁磁性材料
12.7.1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12.7.2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按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和《光缆进线室 设计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
12.7.1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12.8.1纳入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均应进行抗震设计,其支吊架的 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12.8.2组成管线抗震支吊架的所有构件宜采用成品构件,连接 紧固件的构造应便于安装。
13.1.1综合管廊的附属设施应能满足日常运营和管理的需要。 13.1.2附属建筑物的设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13.1.3舱室内沿走道设置的附属设施不得影响检修通道净宽。 13.1.4天然气管道舱内机电设备选型、电气及照明设计、监控 与报警设计、接地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爆炸气体环境防爆规定。 13.1.5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及构件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和《非结构 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的相关规定
13.2.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 表13.2.1的规定。
13.2.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 表13.2.1的规定。
暖1321编合管质价室火灾危险性分签
合的通风方 式。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 通风方式。 13.3.2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 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小时,事故通风换气次 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 2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事 敌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小时; 3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20%LEL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 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13.3.3综合管廊通风机的设计风压应按通风管路的压力损失 进行计算,并附加10%~15%。当管席断面变化及管道内的管线 种类繁多时,对于风机设计风压的计算,摩擦损失应考虑20%的 安全系数。 13.3.4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m/s,通风口处 的噪声应符合环保要求。 13.3.5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人的金属网格, 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 13.3.6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设置防止非法入侵的措施,并应确 保有效通风面积。 13.3.7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天然气管道 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13.3.8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排烟风机应选 用消防专用风机。
13.3.8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排烟风机应选 用消防专用风机。
8综合管廊应根据当地供电部门要求和运营管理需要设置 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宜选用带远程通信接口的电能计量 装置,计量数据传输至监控中心; 9电力舱室内为管廊供电的低压电缆应与其他电缆分别设 置电缆桥架。 13.4.3非消防设备的供电及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天然气 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 13.4.4消防设备供配电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相关要求,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的供电及控制电缆应采 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 13.4.5综合管廊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 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2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 低洼、可能受集积水人侵的地方; 3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出入口处; 4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 区的防爆规定。 13.4.6综合管廊内应设置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检修插座箱, 插座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插座箱进线端应设置隔离电器和设置额定电流不低于 32A的保护电器; 2插座箱内各分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箱内宜设置单相三孔和单相两孔16A插座各不少于1只、 74
三相20A插座一只,并宜预留额定电流为25A的保护电器一只; 4插座箱间距不宜大于60m,与防火隔墙间的距离不宜大 于30m,插座箱安装高度不宜小于0.5m; 5天然气管道舱内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 13.4.7综合管廊每个分区的人员进出口宜设置本分区通风设 备、照明的控制开关。 13.4.8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 地设计规范》GB/T5006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 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宜利用廊体及附属建筑物的基础钢筋作为接地体;当无 法利用基础钢筋作接地体或无基础钢筋时,宜在混凝土垫层内通 长敷设人工接地体。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2。 2接地体应与廊体钢筋作可靠的电气连接,人工接地体应 在管廊变形缝处两端与廊体钢筋进行焊接。 3宜在管廊风井、出入口等处室外距地0.5m处设置接地测 试点。 4应在敷设有高压电缆的舱室内两侧各设置一根50mm× 5mm扁铜带作为接地线,应在其他舱室内两侧各设置一根50mmx 5mm热镀锌扁钢作为接地线,接地线应在管廊变形缝处两端与 廊体钢筋连通。管廊内的金属管道、金属桥架、金属构件、电缆 金属外壳等应与接地线进行可靠的电气连接。 5装配式综合管廊应在每段廊体的内外侧设置与接地体和 接地线连接的装置,装置应与廊体钢筋焊接。 13.4.9综合管廊工程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13.5.1综合管廊内应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综合管廊正常照明的照度标准、统一眩光限值UGR、 般显色指数Ra应符合表13.5.1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 0.6。
表13.5.1综合管座内的照明标准值
注:照度标准值为维持平约照度值
2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Ix,其应急 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在管廊内出入口、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以及逃生口处 应设置安全出口标识灯。 4在管廊内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识,其安装高度为距地 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5监控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柴油发电机房 配电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
13.5.2综合管廊内灯具及光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不低于类的灯具; 2管廊内应选用防溯型灯具,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并 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3管廊内宜选用条形灯具; 4管廊照明灯具应选用节能型光源,宜优先选用LED光源。 13.5.3正常照明灯具宜设置在管廊顶部;当单侧布置管线时, 灯具可设置在管线对侧墙面。设置于管廊顶部的灯具宜吸顶安装。 13.5.4综合管廊内照明应能分组或分场景进行控制,在各分区 两端及出入口处应能就地控制,应能在控制中心集中控制。就地 控制优先级高于集中控制。 13.5.5综合管廊的照明系统应采取防触电的安全措施。I类灯 具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接地(PE)线连接;当正常照明 采用交流220V电压供电时,其回路宜设置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应 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电压供电。 13.5.6照明回路的分支线路应采用硬质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应 小于2.5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取线槽或保护导管方式布线。 天然气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导管配 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13.6监控与报警系统
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管理信 息平台等。 13.6.2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 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 式等综合确定。 13.6.3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送至监控中心。 13.6.4综合管廊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能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环境参数 检测内容应符合表13.6.4的规定,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的舱室, 应按较高要求的管线设置。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的有关规定
2需设置O2、H2S、CH.气体探测器的舱室,探测器应设置 在靠近人员出入口及排风口处,且探测器离排风口距离不宜小于 5m。燃气舱阀门处应设置CH4探测器,燃气舱室宜每隔15m设 置一个CH4探测器。温湿度、水位探测器宜设置在舱室的中部, 水位探测器宜选用投人式水位探测器且设在集水并内。 3应对通风设备、排水泵、照明等电气设备等进行状态监 测和控制。设备控制方式应具有就地手动、就地自动、远程控 到方式。 4应设置与管廊内各类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 构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当管线采用自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 时,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统一管 理平台。 5舱室内的环境及设备监控系统的产品应采用工业级产 品,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 6舱室内传感器宜采用低压直流供电城市轨道标准规范范本,供电的直流电源宜 具有短路、过流、过压等保护功能。 7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 限(体积分数)的20%; 2)天然气探测器应接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当天气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置值(上 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者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 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响应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
值【(体积分数)的25%
7管理平台应具标准、开放的通信接口,可接入标准通信 接口的设备。 13.6.7在舱室中可设置巡检机器人,设置的机器人宜符合下列 规定: 1 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远程遥控的巡检功能; 2正常巡检时工作行进速度不低于1km/h; 3 采用电池工作的机器人,单次电池充满电后连续工作时 间不小于8h; 4具有温度、湿度、O2、H2S、CH4检测功能; 5具有对热源检测、隐患报警红外热成像仪; 6具有位置定位功能; / 具有实时数据和图像传输功能
13.7.1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13.7.2综合管席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大于200m。 13.7.3综合管廊集水坑及排水泵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在综合管廊的低点设置集水坑及自动水位排水泵; 2每个防火分区宜单独设置集水坑,坑内宜设置一备用排 水泵,高水位时备用泵可投人工作。 13.7.4综合管廊每个舱室底板两侧宜设置排水明沟,并通过排 水明沟将综合管内积水汇人集水坑,排水明沟的坡度宜与廊体 保持一致,并不应小于0.2%供暖标准,明沟深度可取0.1m。 13.7.5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人城市雨水排水系统的检查 81
并、沟渠等处,不应接入雨水口。排出管上应设置逆止阀。 13.7.6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13.7.7综合管廊排出的废水温度不应高于40°C。
并、沟渠等处,不应接入雨水口。排出管上应设置逆止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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