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399-2018 人民防空食品药品储备供应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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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1人防食品药品站应在靠近战时主要出入口的工程主体内设置值班室,其使用面积不宜 小于12m。 4.5.2人防食品站应在靠近战时主要出入口的工程主体内设置食品发放室,其使用面积不宜 小于30m。 4.5.3人防药品站应在靠近战时主要出入口的工程主体内设置药品发放室,其使用面积不宜 小于20m。 4.5.4人防食品药品站应设置工作人员休息室,食品站工作人员的数量宜按15至20人考虑 药品站宜按12至15人考虑。工作人员休息室的使用面积宜按3m/人考虑。 4.5.5人防食品药品站应在靠近战时进风口的工程主体内设置防化值班室(兼战时信息系统 管理室),面积不应小于15m。 4.5.6人防食品药品站应在靠近战时主要出入口的工程主体内设置防化器材储藏室,面积不 应小于12m。 4.5.7人防药品站应设不小于25m的低温储藏室,其内可设2~3台冷藏柜。 4.5.8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要求,人防食品药品站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4.5.9平面布置功能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运输便捷,相互干扰少,食品药品出入方便 有利于自然通风。 4.5.10人防食品药品站库区内主通道宽度宜按人工手推运输机具或机械运输工具通行的要 求确定,一般取1.5~2.5m,且不小于1.5m。 4.5.11人防食品药品站的物品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分类开式堆放,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段之间的距离按所采 用的运输机具通行要求确定,但不宜小于0.8m; b)物品与墙距离不宜小于0.7m; c)物品距地坪面不宜小于0.3m; d)物品距柱宜为0.2m~0.3m; e)物品的堆放高度宜按存放食品药品的限高要求确定; f)物品堆放顶面有操作要求的:当主体为梁板结构时,物品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0.8m 当主体为拱形结构时,物品与拱顶不宜小于1.5m。无操作要求的:物品与顶板或梁底的距离 均不宜小于0.3m。 4.5.12人防食品药品站应设置洗消间。 AN

    a)脱衣间应从第一防毒通道 进入: b)淋浴间应从脱衣间进入; c)淋浴间与脱衣间之间应设 密闭门,见图1; d)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宜 按1个确定; e)穿衣检查间应与第二防毒 通道连通; f)脱衣间、淋浴间、检查穿衣 间的面积应按每个淋浴器不 小于4m计算。

    图1主要出入口洗消间布置示意图

    4.6.1食品药品站应设置柴油电站,并与主体连通,电站的面积不计入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 4.6.2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门窗标准规范范本,远离安静房间。 4.6.3电站应与有人员停留的单元主体用防毒通道连通,

    4.6.4固定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宜与发电机房分室布置。其控制室和人员休息室、厕所等应设在清 洁区:发电机房和储水间、储油间、进风机室、排风机室、机修间等应设在染毒区。当内部 电站的控制室与主体相连通时,可不单独设休息室和厕所。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应设置密 闭隔墙、密闭观察窗和防毒通道; b)发电机房的进风机室、排风机室、储油间和储水间等宜根据发电机组的需要确定; c)固定电站设计应设有柴油发电机组在安装、检修时的吊装措施: d)当发电机房确无条件设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时,可在非防护区设置 吊装孔。

    4.6.5移动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等设施。移动电站为染毒区; 移动电站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应设置防毒通道; b)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往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 4.6.6发电机房的机组运输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不宜小于设备的宽度加0.3m。发电机房通往室 外地面的出入口应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4.6.7柴油电站的储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储油间宜与发电机房分开布置; b)储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 0.15~0.20m或设门槛; c)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储油间。

    a)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等设施。移动电站为染 移动电站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应设置防毒通道; b)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往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 4.6.6发电机房的机组运输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不宜小于设备的宽度加0.3m。发电机房通 外地面的出入口应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4.7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用功能不一致时,人防食品药品站的设计,应包括平时功能设计、战时功能设计、平战功能 转换设计。平战功能转换设计包括使用功能、防护功能和内部设备系统等的平战转换设计。 4.7.2人防食品药品站平战功能转换设计,下列项目不得实施预留设计和二次施工: a)战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口的防护设施; b)防爆地漏、防爆清扫口、给水引入管和排水出户管: c)战时使用的柴油电站。 4.7.3为方便平时使用而设置的出入口、通风口、单元间通行口等应采用门式封堵

    5.1.1人防食品药品站的采暖通风 必须确保战时的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掩 蔽人员在工作与生活中对空气环境的要求。

    设计标准和规范,且应同时确保战时工程防护功能;战时使用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人防 工程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应方便平时使用和维护。 5.1.3平战结合的人防食品药品站,当为方便平时使用和维护而无法满足战时防护要求时, 应采取可靠的平战转换措施。

    L1应取A和B的较大值,以此值选择滤毒器的台数, 式中:n一一站内定员人数(p): K一一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h"); W一一最小防毒通道容积(m): L一一工程超压时漏风量(m/h),按清洁区体积的7%计算。 5.2.4隔绝通风时,隔绝时间不应小于6h,室内CO2体积浓度不应大于2.0%。 5.2.5滤毒通风时宜采用全工程超压排风,工程内清洁区的超压值不应小于50Pa,人员主 要出人口最小防毒通道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50h。 5.2.6战时和平时通风时,应根据工程内各类用房的使用要求,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

    5.3.1人防食品站不设空气调节系统,人防药品站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5.3.2人防药品站应采用空气调节或其他空气处理技术措施,确保室内温湿度和噪声控制参 数满足表4的规定。

    3空调热湿负荷应由计算

    .3.3调业贝间位由计异拥定 5.3.4人防药品站工程战时使用的空调系统,应设置有防护的冷热源。 5.3.5平时和战时清洁通风时,排风房间应采用负压排风,房间排风换气次数宜按表5确定

    当工程清洁通风计算的总排风量大于按人员新风量计算的总进风量时,工程设计总进风 量宜按总排风量的1.05~1.10倍确定。

    5.3.6通风空调系统和风口的气流速度,宜按表6中的参数选取。

    表6系统和风口流速(m/s)

    5.4.1柴油发电机房内主要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柴油发电机房内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

    5.4.2柴油发电机房内温湿度标准,宜按表8确定。

    表8柴油发电机房内温湿度标准

    5.4.3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独立的进、排风系统。 5.4.4柴油发电机房与控制室之间应设防毒通道,换气次数不小于40次/时,其中两个阀门 应按图2布置。

    柴油发电机房与控制室之间防毒通道通风示意

    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的使用要求不一致时,通风系统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6给水排水

    6.1.1给排水设计应按工程规模与配备的设备及其环境要求等综合考虑,以使系统合理、使 用方便、安全可靠。 6.1.2给排水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既要确保战时的防护要求,又要方便平时的使用 和维护。

    6.2.1平时用水应由城市市政给水管网供水。 .2.2战时宜采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供水。 6.2.3应在清洁区应设置战时储水箱(池),储水量应根据工程战时掩蔽人数、战时用水量标 准和储水时间确定。

    (池)的储水时间应根据工程水源情况,按表9

    6.2.5储水箱(池)应无渗漏,并应有防污染、排污与溢流设施。 6.2.6战时人员用水量标准应按表10确定。 6.2.7工程内宜设置开水供应设施。开水供水量标准为1~2L/(人·d),其水量已计入饮用 水量中。 6.2.8技术设备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6.2.9战时人员生活饮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小型集中式 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要求

    表10战时用水量标准表

    6.3.1平时使用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设置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6.3.2收集地面排水的地漏,当所接排水管道受冲击波作用时应采用防爆地漏。 6.3.3收集战时生活污水的集水池,通气管应接至战时排风口附近。收集平时生活污水的集 水池应设通气管,并接至平时排风口附近。通气管管径不宜小于DN100

    6.4.1人员淋浴洗消人数应按工作人员总数的30%计算,洗消用水量标准按40L/人·次)计算。 6.4.2人员洗消用水的水温为37C~40°C,选用的加热设备应能在3h内将全部淋浴用水加热 全设计温度。 6.4.3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用水量宜按5~10L/(m·次)计算。在需冲洗部位应设置相 应的冲洗栓或冲洗水嘴,并设置相应的收集洗消废水地漏或集水池。洗消废水不得与清洁区 排水共用集水池,集水池的压力排水管也应分别设置。冲洗位置为各人员出入口。

    6.5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

    6.5.1电站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的防毒通道内应设置简易洗消设施。 6.5.2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设置油用阀门;当从 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油用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1.OMPa,该 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在室外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与人防食品药 品站抗力级别相同的油管接头井。 6.5.3除移动电站可采用油桶外,固定电站应采用油箱、油罐或油池储存,其数量不得少于 两个。其储油容积应根据柴油发电机额定功率时的耗油量及储油时间确定。储油时间应按 7d~10d计算。 6.5.4油箱、油罐或油池宜用自流形式向柴油发电机供油。当采用油泵供油时,应设日用油 箱,其容量应符合消防要求

    .6.1战时储水池(箱)及增压设备,平时不使用时可在临战前构筑和安装。但必须一次完成 施工图设计,并应注明在工程施工时预留孔洞和预理好进水、排水等管道的接口,且应设有 明显标志。还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能在15d转换时限内施工完毕。 6.6.2平时不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热设备可暂不安装,但应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 件。

    .1.1本标准适用于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的人防食品药品站电气设计, 7.1.2人防食品药品站的电气设计既应满足战时用电需求,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电气 设备应选用防潮、防霉和节能的定型产品,减少品种规格

    7.2.1电力负荷应分别按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 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 7.2.2人防食品药品站工程中平时负荷的分级应符合同类建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战 时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战时设备电力负荷分级

    7.2.3人防食品药品站战时供电系统应设两路电源供电,一路引接城市电力系统电源,另一 路引接人防自备电源。 7.2.4自备电源应选用柴油发电设备,固定电站宜作区域电源使用。用电负荷不大于120kW 时可设移动电站。 7.2.5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力系统电源和自备电源应分列运行,并应采取防止误并列措施,战时不使用的平时 用电负荷在战时自备电源供电时,应将该部分设备切除。 b)通信信息、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设备应设独立回路。 7.2.6人防食品药品站内每个防护单元配电系统应独立运行,每个电源回路均应设进线总开 关和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 7.2.7人防食品药品站的通信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的供电电源应有不断电措施,宜设置用 UPS电源。 7.2.8药品冷藏柜用电应设有双电源负荷端切换,其负荷宜不小于6kW。 7.2.9各种电气设备当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应保留就地控制,并有就地解除集中控 制和自动控制的措施。 7.2.10人防食品药品站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

    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7.2.11应在装卸理货场地的适当位置设置三相电源。

    7.3.1平战结合人防食品约品站的目动控制系统应符合工艺及消防要求 7.3.2人防食品药品站应在每个防护单元内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a)三种通风方式之间应实现自动快速转换; b)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宜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值班室内。灯光信号和音响应采用自 动控制; c)在战时通风机室、值班室、防化值班室、人员休息室、食品药品发放室、柴油发电机 房、电站控制室、人员出入口(包括连通口)最里一道密闭门内侧和其它需要设置的地方, 应设置显示三种通风方式的灯箱和音响装置,灯箱外宜加注文字标识, 7.3.3人防食品药品站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应设有防护能力 的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在值班室或防化值班室内

    7.4.1食品库房、药品库房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节能灯和各种冷光源节能灯。 7.4.2应急照明可设置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或在每个防护单元内集中设置蓄电池组, 其供电时间应不小于隔绝防护时间。 7.4.3通道、出入口、运输通道、发放间、库房的照明均应单独回路供电。 7.4.4每个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 7.4.5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 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 置单独回路供电。 7.4.6战时出入口和运输通道防护密闭门外直至地面的通道照明电源,应由防护区内人防电 源柜(箱)供电。 7.4.7照明电源插座和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7.4.8在值班室和防化值班室内应各设置一个专用信息系统和防化使用的电源配电插座箱, 功率为5kW,内设AC380V16A三相四孔插座、断路器各1个和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 7个。 7.4.9洗消间的脱衣间和检查穿衣间内应设AC220V10A单相三孔带二孔防溅式插座各2个。 7.4.10在滤毒室内每个过滤吸收器进口附近距地面1.0m处,应各设置1个AC220V10A单 相三孔插座;在扩散室与除尘器之间设置的生物报警器的探头的平台上,应设1个 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 7.4.11平战结合的人防食品药品站平时照度标准宜按同类地下建筑照度标准执行。 7.4.12战时照度可按表12的标准值执行。

    表12工程内主要房间战时照度标准值

    7.5.1人防食品药品站应设置内部柴油电站。 7.5.2人防食品药品站与其他类型人防工程合建时,设置的柴油电站可作为相邻人防工程的 区域电站,柴油电站型式应选用固定电站。柴油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单机容量应满 足战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不设备用机组。 7.5.3柴油电站容量应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的战时一、二级电力负荷的用 电需要。 7.5.4独立建造的人防食品药品站使用的柴油电站容量不大于120kW时可设移动电站,机组 台数宜设置1台

    7.6.1进、出人防食品药品站的动力、照明线路,应采用电缆。 7.6.2人防食品药品站的电源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缆、电线。 7.6.3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所有电缆、电线的保护管和预留备用 管,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热镀锌钢管的敷设应符合防护密闭或密闭 处理要求。 7.6.4各人员出入口、运输通道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理6~8 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备用管的敷设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6.5当工程内电缆或导线数量较多又集中时,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穿过临空墙、防护密

    闭隔墙、密闭隔墙应按以下要求作防护密闭处理: a)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 b)电缆必须通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时应改为穿热镀锌钢管敷设,且符合 防护密闭要求。 7.6.6室外埋地直接进出人防食品药品站内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和弱电防爆 波电缆并,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符合第7.6.4条中预理备用管的要求。防爆 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外墙外侧

    7.7.2人防食品药品站内应将下列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连接: a)保护接地干线; b)电气装置人工接地极的接地干线或总接地端子; c)室内的金属管道,如通风管、给水管、排水管、电缆或电线的穿线管; d)建筑物结构中的金属构件,如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金属门框等; e)室内存放食品、药品的金属货架、电气设备和冷柜等的金属外壳; f)电缆金属外护层。 7.7.3接地装置应利用工程结构钢筋和桩基内钢筋作自然接地体。当接地电阻值不能满足要 求时,宜在室外增设人工接地体装置。 7.7.4照明灯具应采用I类灯具,电源线路增设PE保护线。 7.7.5工程内应采用综合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2。 7.7.6人防食品药品站的接地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实施

    7.8.1人防食品药品站内嵌入安装或吸顶安装的照明灯具,在临战时加设防掉落保护网或其 它防掉落措施。 7.8.2强、弱电线电缆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除平时有 要求外,可不作密闭处理,临战时应采取防护密闭或密闭封堵,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

    9.1人民防空食品药品站战时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按照GB50140的有关规定 执行。 9.2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食品药品站的消防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消防设计的有关规范的有关 规定执行。

    9.1人民防空食品药品站战时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按照GB50140 执行。 9.2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食品药品站的消防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消防设计的有关 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制定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不含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适 用本规程。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 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与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 (二)属于全省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范; (三)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地方标准除外); (二)已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三)不属于技术和管理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四)属于在国家和行业层面上才能统一实施的; (五)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代表性; (六)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七)其他原因。 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向社会征集每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征集期应不 少于40日。 第七条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二)标准草案。 第八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地方标准立项项目。 第九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地方标准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若有 异议,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是否立项,论证结果作为最终结论。 第十条公示期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地方标准立项项目,项目期限为一年以内。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标准承担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 标准草案的编制。 标准起草组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 (三)标准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1.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 组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并明确标准的归口单位; (四)充分考虑标准实施的可行性。 第十三条起草标准应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并征求相关 方的意见。 第十四条标准征求意见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标准承担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征求意见处理完毕后,由标准承担单位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准送审材 料。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一)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本。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应经地方标准审查会(以下简称审查会)通过。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内容确定审查会专家组,包括行政机关、科研院所、应用单 位、标准化研究机构等相关方面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在相应领 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审查会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也可委托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审查会应当对地方标准送审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相协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影响等内容进行审 查。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送审文本经审查会审查通过后,标准承担单位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于 1个月内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向社会公示。推荐性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公示期限 不得少于30日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报批文本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 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批准,经统一编号后发布。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到期未能完成的项目,标准起草单位需在到期一个月之前向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 完成的,该地方标准项目终止。 第二十二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园林工艺、表格,定期组织 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 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复审有关地方标准: (一)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制定或者修订的; (二)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与地方标准相关的生产技术、检测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 第二十四条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工作完成后,提出书面复审 建议,复审建议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并说明主要理由。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仍适用的地方标准为继续有效;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负责修订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的 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士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电报表

    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电报表

    粮油标准度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电报表

    制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制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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