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540.10-2015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10部分:商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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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仓库内货物的堆放应遵守“五距”规定。 5.5.1.2 严禁在仓库内对电动车辆进行充电。 5.5.1.3 严禁在仓库内使用电加热器具。 5.5.1.4 设在商场市场营业厅内的储藏室应采用不燃材料与其他部位分隔,储藏室内不得设置电源 插座。
5.5.2食品加工区和厨房
5.5.2.1使用明火的食品加工区和厨房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 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5.5.2.2食品加工区和厨房排烟罩、排油烟管道应结合实际运行状况每月开展安全检查,并每季度至少 对排烟罩、排油烟管道清洗一次。 5.5.2.3食品加工区和厨房起油锅时应有人看护。工作结束后,应熄灭火源,关闭所有燃料供给阀门, 切断除冷冻、供氧设备以外的非必要电源。 5.5.2.4面积大于500m且厨房使用明火的餐厅,其厨房间的排油烟罩及烹任部位应设置厨房自动灭 火装置,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6.1商场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防火巡查和 检查,落实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6.2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 6.3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h进行一次。停止营业期间,值班人员应对重点部位进行定时巡 查;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商场市场应每2h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6.4商场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7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7.1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 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7.2应当对新上岗和进人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 组织一次。宜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7.3应制定符合商场市场实际的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 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源和防范措施; c) 有关灭火器材、逃生自救设施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敦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组织、引导及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7.4 应经常性地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宜传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a) 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防火常识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的基本知识, b) 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灭火措施等; 本单位各场所的消防应急疏散路径、通道,疏散逃生及敷护知识、技能等; d) 使用视频播放系统的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视频提示宣传,在视频切换间隙插播消防公益广告, 并随机广播、滚动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和疏散逃生方法,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与演练
8.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应根据不同场所火灾危险性以及场所内人员构成、人员密度等 情况分类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8.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应分类、分人员进行,一般分为分类演练和综合演练,重大节日、重大活 动前还应组织专项灭火和疏散演练。 8.3预案的编制应符合DB31/535相关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重点部位情况:主要包括平面布局、建筑特点、建筑面积和高度、耐火等级、使用性质、消防水 源、消防设施、毗邻部位等情况; b) 火灾危险评估:根据场所使用性质,评估火灾危险性和火灾发生后的危害性; c) 火情设定:根据火灾危险评估,预定起火部位和影响范围; d)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成立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下设灭火自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 导组、防护救护组和后勤保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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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标准规范范本DB31/540.1020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上海市消防条例 公安部令第19号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4]公安部令第39号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 公安部令第119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7]公安部令第120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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