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941-2011 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技术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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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也可分开设置。 6.2.2模拟化工装置每层操作平台应设置泄漏点、燃烧点。泄漏点应往塔、釜、管道、阀门、法兰等易出 现泄漏的部位设置。燃烧点宜在塔、容器、釜、换热器等的顶部和侧壁及管道、阀门法兰处设资。同时, 应设置模拟流消火、地沟火等典型化工火灾形态。 6.2.3般液体类燃烧点火焰长度不小于2m,气体火灾火焰长度不小于1.5m。 6.2.4应根据模拟化工装置的规模确定泄漏、燃烧点数量,泄漏点一般不少于16处,燃烧点一般不少 于6处。 6.2.5模拟化工装置中应设有月牙形、圆形、沙眼、断裂等不同形状和尺寸的泄漏点和燃烧点。
a)月牙形泄漏点长度宜为(100~400)mm,开口最大宽度宜为(30~60)mm; b) 圆形泄漏点孔径宜为(30~50)mm; 大规格泄漏孔直径宜为90mm、200mm.300mm; d)法兰泄漏规格宜为DN40、DN50、DN150,法兰盘螺栓宜沿圆周设置(3~5)个
6.3.1,模拟化工装置应能模拟化工火灾场景,具有火焰、浓烟和模拟带压泄漏产生的啸叫声等实际 效果。 6.3.2 模拟化工装置的泄漏应能模拟真实化工装置泄漏情况,在带压不停车状态下进行各种处置 训练。 6.3.3气体泄漏点啸叫背景声的音量范围应为(7595)dB 6.3.4:模拟化工装置的泄漏、燃烧点应能重复使用
6.3.1,模拟化工装置应能模拟化工火灾场景,具有火焰、浓烟和模拟带压泄漏产生的啸叫声等实际 效果。 6.3.2 模拟化工装置的泄漏应能模拟真实化工装置泄漏情况土壤标准,在带压不停车状态下进行各种处置 训练。 6.3.3气体泄漏点啸叫背景声的音量范围应为(7595)dB 6.3.4模拟化工装置的泄漏、燃烧点应能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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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泄漏、燃烧点的控制
7.1.1应采用现场和计算机远程两种控制方式,实现对模拟化工装置中的泄漏点、燃烧点、点火系统、 火焰高度、燃烧时间、泄漏时间等的实时控制。 7.1.2模拟化工装置中各燃烧点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熄火自动保护装置和负压自动保护系统, 7.1.3点火装置除点火点处部件外应能重复使用
7.2.1模拟爆炸点的控制线路和爆炸点应预先埋设。应能实现对爆炸点的实时控制。 7.2.2爆炸不应对周围设施、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7.2.3爆炸点应能重复使用
7.3.1物料输送方式
模拟化工装置中的液体燃料应用诺龈储存,采用供油泵集中供给的输送方式:气体燃料用钢瓶储 存,采用调压器集中供给的输送方式
7.3.2物料控制方式
应在输送至各燃烧点的管线上安装自动和手动控制阀,实现对物料的现场控制和远程自动控制。 自动控制阀在供电中断时能自动关闭
4.1:模拟化工装置中应设可燃气体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可在控制室实时显示,当可燃气体浓度超过 允许范围时,会自动声光报警,并通过联动设备自动或手动关闭燃料供给阀门。 7.4.2: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宜设闭路电视监控及录音、录像系统。系统可在控制室实时显 示,监测系统可选择性预留与中心控制 示系统的接口
5.:控制室可对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客项功能实时控制、现场监视和对气体燃料储存间 报警控制,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 7.5.2控制台应设手动紧急停车按钮,实现紧急情况下对整个模拟化工装置断电、断料和紧急停车的 功能。 7.5.3,控制室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现场紧急控制电路、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的电源,宜 由UPS装置供电
1: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登训练 在消防培训基地的装或租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消防培训基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下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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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距居民区、办公区、公共设施、电力线路等的最近水平距离,应 参照相关标准的规定
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设不小于0.3m高的围堰
模拟化工装置上的攀登设施保护设施的材质和部件,应坚固耐用,满足承重要求,确 安全。
8.4.1:气体燃烧储存间应达到GB50016一2006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并设足够的泄爆面积。电 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8.4.2气体燃料储存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并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强制排风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应与强制排风装置连锁。 8.4.3容器、管线上设置的燃烧、爆炸点处不应产生负压。 8.4.4气体燃料系统应设置氮气置换装置,在使用完毕后对模拟化工装置中残留的气体燃料进行氮气 置换:
8.5.1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应设废水收集、处理和排放设施。 8.5.2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的建设,在环保方面应符合HG/T20667的相关规定。 8.5.3.应对训练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液进行回收和净化处理。如需排放污水,应符合GB8978的相 关指标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对人员造成危害。
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的峻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消防作战训练等使用部门、设 十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厂商及业内专家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 人担任,副组长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设施峻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设施峻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竣工验收申请; b):峻工图样及设计文件: e):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施工记录和工程阶段验收记录
e) 竣工报告; f) 调试报告; g) 项目单项检验记录; h) : 主要部件或总成的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D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设施及其主要设备的使用及维护管理说明书
括第4章一第8章规定的全部内容,验收项目
金收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方
事故处置训练设施结构形式和功能组成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
打印日期:2012年5月7日F009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242—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5月3日
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 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 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 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雪佩李立晓黄祖凯张文才李逢元王金元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丁新亚 林洪思栗卫权万力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丁杰张宜陈汉民李长海主东林注军周名嘉冯志文徐华李炳华钟景华
1. 0. 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 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1.0.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 的产品。 1.0.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 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1.0.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1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翔 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1.4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表3.2.1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荐的分级
,3.1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3.1的规定:
厨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
3.3.3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一块单相电能表。 3.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
3.3.5 当住宅套内有三相用电设备时,三相用电设备应配置三相电能表计量;套内单相用电设备应按本规范第3.3.3条和第3. 4条的规定进行电能计量。
3.3.6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1电能表宜安装在住宅套外: 2对于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电能表宜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 3对于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 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 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Om。
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 立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十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 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 可能性。
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 性。
可能性。 4、1.2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I16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1.2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IGT16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250kw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 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4.2.2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蔬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 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4.2.3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 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 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体家非热生微件球的 4.3.3 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5.0.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 5.0.2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 综合确定,
1住宅建筑单相用电设备由三相电源供配电时,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
6.3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
6.4.4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 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6.4.5 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6mm,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 于2.5mm。建筑面积大于60m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10mm,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 6.4.7单相负荷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 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6mm,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 于2.5mm。建筑面积大于60m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10mm,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 6.4.7单相负荷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表6.4.7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裁面的选择(mm)
1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
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配电线路的直敷布线、金属 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
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 厚度不应小于2.Omml。
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O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 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敷设在垫层 于垫层厚度的1/2。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线缆保护 千30mml
源线缆导管与采暖热水管同层敖设时,电源线缆导管宜敷设在采暖热水管的下面,并不应 缆与采暖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2.5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得进入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线缆导管不应敷设在0、1区内,并不宜敷设在2区内。 .2.6净高小于2.5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应采用导管或线槽布线
主宅建筑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
用于住宅建筑供电电源垂直干线等的敷设,并可采取电缆直敷、导管、线槽、电缆桥架及 当穿管管径不大于电气竖井壁
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时,宜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寒冷地区,电缆宜理设于冻土层以下。
电缆与任宅建筑平行敷设时,电缆应理设在任宅建筑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任宅建筑时,应避开人行出人口处,所穿保护 管应在住宅建筑散水坡外,且距离不应小于200mm,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并宜在距住宅建筑外墙3m~5m处设电缆井。
注:1D为给水管直径,D≤300mm,300mm
500mm 2P为燃气压力Pi≤300kPa,300kPa 2.1住宅建筑电梯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
就近配电箱(柜)引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
8.3.2电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8.3.3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
过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
8.4.2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1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 2装有空调的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 3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4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5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5.1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根据套内面积和家用电器设置,且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表 8. 5.1 电源插座的设量要求及数量
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卧室、书房、厨房和卫生间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宜选用10A的电源插座。对于洗衣机、 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空调器、电热水器等单台单相家用电器,应根据其额定功率选用单相三孔10A或16A的电源插座
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 非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 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m~0.5m。
5.5住宅建筑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8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1、2住宅建筑电气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民 为有关规定。
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住宅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控制。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 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 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
委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楼 过20m的内走道,宜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 标志;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 光“安全出口”标志。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建筑高度50m10 加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宜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 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肉制品标准,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9.4.5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面板。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的规定。
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 个值》GB17896的规定。
5.2有自然光的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等的照明,宜采用光控开关。
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在毛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准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来取精应的防雷措施
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配电网标准规范范本,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 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3 固定在第二、三类防雷住宅建筑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应安装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外露 金属导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成电气通路。 101.4住宅建筑屋项设置的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内。
2.1住宅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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