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245-201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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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使用方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在进场前应首先落实防护措施并向统 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统一管理单位书面确认后登记备案。 5.3.2建筑内部装修、改造时,统一管理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需要使用明火时,使用方应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责任人。施工单位和使 用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 设置临时消防用水,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对动火人员资格进行审 查。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5.3.3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有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对建筑内的电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确保电气线 路消防安全, 5.3.4多产权建筑中有炉具、烟道等设施的场所,使用方应每季度至少对炉具、烟道进行一次检查,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和保养。炉具、烟道等设施 率较高的场所,可的情增加频次
5.4.1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执行GB25201的相关规定。 5.4.2统一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 的有关要求。
5.5.1统一管理单位对搭盖违章建筑或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 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统一管理单位可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应及时向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 5.5.2任何产权方、使用方不应封堵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或在安全出口、疏 散走道上安装栅栏、卷帘门。 5.5.3多产权建筑安全疏散管理的其他要求应按照GA654执行
5.6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一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逃生技能。 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应每半年至少进行 管理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换岗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职工的消防安全
5.6.3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换岗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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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4统一管理单位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可采取以下形式: a)在公共活动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 b)在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显著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的方法和要求; c)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火灾报警、自救逃生等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d)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4统一管理单位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可采取以下形式: a)在公共活动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 b)在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显著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的方法和要求; c)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火灾报警、自救逃生等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d)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5.7.1发生火灾后供水标准规范范本,各使用方应立即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并协助统一管理单位做好应急 处置工作。 5.7.2统一管理单位应根据多产权建筑的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的内容
处置工作。 5.7.2统一管理单位应根据多产权建筑的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的内容、 实施程序及消防演练的组织应按照GA654的要求。 5.7.3统一管理单位应定期督促使用方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 散演练,并逐步修改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7.3统一管理单位应定期督促使用方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 散演练,并逐步修改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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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日期:2015年8月1日F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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