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8年局部修订稿)(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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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和用地条件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居住用地 布局应与公共交通相适应,轨道站点200米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宜以混合功能设置,住宅 宜以小户型为主。 3.2.1.2居住用地布局应与就业结构相适应,不同类型居住用地可适度混合布局。 3.2.1.3居住用地内的公共设施配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5章的有关规定, 3.2.1.4居住用地的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等要求,避免烟、气 (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2.1.5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8章的有关规定
3.2.1.1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和用地条件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居住用地 布局应与公共交通相适应,轨道站点200米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宜以混合功能设置,住宅 宜以小户型为主。 3.2.1.2居住用地布局应与就业结构相适应,不同类型居住用地可适度混合布局。 3.2.1.3居住用地内的公共设施配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5章的有关规定, 3.2.1.4居住用地的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等要求,避免烟、气 (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2.1.5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8章的有关规定。
3.2.2.1居住用地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机动车、自行车和步行交通系统,应在保
居住用地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机动车、自行车和步行交通系统,应在保障行人安全的前
提下合理组织机动车通行线路和设置停车场(库)。 3.2.2.2居住用地内部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学士标准规范范本,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通而不畅; 应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居住用地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自行车和步行路 线。
3.2.3.1居住用地内应有一定活动内容及设施的集中公共绿地,并宜结合公共绿地设置社区体育 活动设施和儿童活动场地。 3.2.3.2 鼓励通过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方式,联系和渗透居住用地的绿色空 间环境。 3.2.3.3居住用地地下及半地下建筑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空间环境相结合。 3.2.3.4居住用地的空间环境控制应满足本标准与准则第8章的有关规定。
3.2.3.1居住用地内应有一定活动内容及设施的集中公共绿地,并宜结合公共绿地设置社区体育 活动设施和儿童活动场地。 3.2.3.2豆 鼓励通过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方式,联系和渗透居住用地的绿色空 间环境。 3.2.3.3居住用地地下及半地下建筑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空间环境相结合。 3.2.3.4居住用地的空间环境控制应满足本标准与准则第8章的有关规定。
3.3.1.1工业用地布局应遵循空间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工业区和工业园区。 3.3.1.2工业用地布局宜引导生产与生活功能的协调发展。 3.3.1.3工业用地应合理设置各类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一定比例相对集中的公共绿地,并宜结 合公共绿地设置体育活动场地及设施。 3.3.1.4新型产业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工业区,并与其它用地功能相对混合布局,共享城市 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3.3.1.5工业用地布局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重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受影响环境敏感区的当地主导风上风向, 有重污染水污染物排放且同河流排放废水的工业不应布置在所在流域洞流上游地区。 2)有重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非工业用 地之间应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重污染工业项目不应设置在东部滨海地 带。 4)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区。 工业区
(a)工业区配套共同街区
图3.3.2.1工业区配套设施布局示意
3.3.3.1工业园区是以连片的工业用地为主,具有配套完善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功能互动发展的城市功能区。 3.3.3.2 2工业园区主导产业应符合城市组团功能定位,并整合现有工业园区,相对集聚发展、 3.3.3.3依据产业链条发展要求,工业园区内可设置多个相对均衡发展的工业区。
3.4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3.4.1.1物流仓储用地宜根据类型、 可类物流储用地直集中 布置。
3.4.1.1物流仓储用地宣根据类型、性质等的不同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物流仓储用地宜集中 布置。 3.4.1.2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避免对住宅及 其它易受影响的土地用途造成不良的环境影响(如产生噪音、异味和粉尘等)。 3.4.1.3物流仓储用地应依托港口、机场、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进行布局,综合协 调内部交通与城市交通的关系。
3.4.1.4物流仓储用地应有便捷的货运交通道路进入区域交通系统,尽量减少对于城市交通的干 扰
3.4.2.1危险品仓库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及人口密集地区,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 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和安 全的有关规定。 3.4.2.2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 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 3.4.2.3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的有关规定, 3.4.2.4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仓库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3.5.1.1绿地与广场包括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
3.5.1.2绿地与广场应符合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无障碍设计和雨水入渗等绿色、低冲击的相关要 求。
B.5.2.1公园绿地包括城市公园和社区公园
3.5.2.2城市公园包括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主要是为整个城市服务,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 要功能,并兼顾应急避难功能。城市公园宜安排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 然景观资源。 3.5.2.3 社区公园包括集中绿地及带状绿地,是为一定范围内居民提供户外休憩、运动和观赏等 活动空间的开放式绿地。社区公园应满足应急避难场所要求,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000平 方米。带状绿地宽度不宜小于8米,沿城市道路、水滨的绿地宽度大于8米时,计入绿 地与广场用地。
.5.2.4社区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平方米 公园中的绿地率不应小于65%,服务半径为 300米~500米。在工业区,社区公园可作为工业区与毗邻用地之间的缓冲区。
3.5.3.1广场用地是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广场用地应提 供一定的遮阳和休憩设施。 3.5.3.2城市广场宜安排在交通便捷的地段,宜结合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自行车和步 行交通系统等布局
本章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深圳市容积率管理实践与经验,以生产空间集约高 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为指导思想,按照生态优先、集约发展、公平有序的 原则,根据功能定位、区位条件、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公共服务、交通市政条件和资源承载力 等综合确定用地开发强度的空间分布。用地开发强度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容积率管理的 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4.1.1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是指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城市发展空间密度布 局和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要求,是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塑造风貌特色的重 要路径之一。 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五个等级,不包括机场、港口、核电站等特殊管理地区。城市 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详见表4.1.2。具体范围见图4.1.2。
表4.1.2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应适时进行动态修订。 因城市规划调整而出 现的密度分区未覆盖用地,位于一般地区的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等密度分区确定;用地 临近生态敏感地区的,原则上应比相邻片区密度分区下降一级确定
4.2.1 地块容积是指地块内的规定建筑面积,包含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 块容积率是地块容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本标准与准则主要对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 和物流仓储四大类用地及其混合使用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予以指引,对公共服务设 施、交通市政设施、机场、港口、核电站等用地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不作规定。 4.2.2 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交通市政设施承载力、历史保护、 地质条件、生态保护等要求,并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在特殊地区,还应满足文 物保护、机场净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微波通道、油气管线防护、危险品仓库、核电 站防护等相关控制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须同时校核所在地区的教育、
式中:FA基础混合一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基础客
2.5规划主管部门在本标准与准则基础上另行制定转移容积和奖励容积的相关规定。
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等级分为4个等级区间,对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容积率上限 宜符合表4.3.1规定。密度三区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地块若位于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内的, 其容积率上限可按照密度一、二区执行。
表4.3.1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指引
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等级分为5个等级区间,对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宜符合 表4.3.2的规定
表4.3.2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指引
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分为3个等级区间,对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宜符合表4.3.3的 规定
表4.3.3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指引
物流仓储用地地块容积率分为3个等级区间,对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宜符合表4.3.4
表4.3.4物流仓储用地地块容积率指引
4.4.1地块规模修正系数
地块容积及容积率与地块规模大小有关,一般情况下,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 业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的基准用地规模宜按表4.4.1执行。地块面积小于等于基准用地规 莫时,地块规模修正系数为0。地块面积大于基准用地规模时,地块修正系数按超出基准 用地规模每0.1公顷计0.005并累加计算,不足0.1公按0.1公顷修正,最大取值小于 等于0.3。
表4.4.1基准用地规模
4.4.2周边道路修正系数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地块容积及容积率应根据地块周 边道路情况进行修正。根据地块与周边城市道路的关系,周边道路修正系数依据地块周 边毗邻城市道路的情况分为一边、两边、三边及周边临路四类。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宜按 表4.4.2执行。
表4.4.2周边道路修正系数
注:a1代表多线车站0~200米覆盖范围,a2代表多线车站200~500米覆盖范围,b1代 表单线车站0~200米覆盖范围,b2代表单线车站200~500米覆盖范围。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地块均需进行地块规模修正。周 边道路修正系数和地铁站点修正系数同时存在时,商业服务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物 流用地地块可进行重复修正,居住用地地块仅选取其中最大值修正。普通工业用地、仓 储用地地块仅进行周边道路修正,不作地铁站点修正
注:a1代表多线车站0~200米覆盖范围,a2代表多线车站200~500米覆盖范围,b1代 表单线车站0~200米覆盖范围,b2代表单线车站200~500米覆盖范围。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地块均需进行地块规模修正。周 边道路修正系数和地铁站点修正系数同时存在时,商业服务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物 流用地地块可进行重复修正,居住用地地块仅选取其中最大值修正。普通工业用地、仓 储用地地块仅进行周边道路修正,不作地铁站点修正。
特定地区的密度分区、地块容积及容积率
密度分区内涉及特色风貌、生态保护、文物保护、机场净空、微波通道、气象探测环境 呆护、油气管线防护、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等因素的特定地块,应按有关规定适当 降低地块容积及容积率,通过开展专题研究,按程序批准确定
L 在城市更新、按照等价值评估确定土地安置规模的特定类型的土地整备、经市政府批准 的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政策性住房用地、经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地区等 特定地区,为实现城市综合效益,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服务能 力的前提下,具体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经专题研究后,可在本标准与准则的基础上适当提 高,具体规则由市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本章结合居民实际需求及公共设施建设运营机制,强化公共设施的分级与其建设运营主体及 人口规模的对应关系,以保障公共设施及时有效实施;引导公共设施科学合理布局,以促进公共 设施发挥最大社会效益;鼓励公共设施混合功能设置,以塑造公共中心同时发挥土地利用效益。 本次修订在2004版《深标》基础上,优化提出了公共设施按照市、区和社区三级配置的模式,明 确了各级公共设施的布局准则及布局要求,完善了公共设施建设用地配置标准,并新增了公共设 施混合设置的指引要求。 本章在2014年1月1日后做出的局部条款修订: 2017年2月,对派出所、教育设施、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规划标 准进行局部修订,涉及表5.4.1和5.4.2、5.4.4条。
5.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管理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教育设施、医疗 卫生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六类,具体项目应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5.1.2 公共设施应按市级、区级和社区级三级配置。市级公共设施服务全市范围,结合区级行 政区划及组团分区配置区级公共设施服务本区(新区)或组团,结合实际需求配置社区 级公共设施。
5.2.1 公共设施布局应符合地区的人口分布特点,并根据人口规模、用地条件、环境条件及设 施的功能要求等综合协调、统一安排。 5.2.2 公共设施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使用性质相近或符合表2.1.6中规定的 适建用途和适建比例的不同公共设施,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 下,鼓励在水平或垂直层面集中混合布置。 5.2.3 公共设施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 共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 5.2.4 体育场馆等人流较多的公共设施应满足公共交通便利的原则,结合轨道站点和公交站点 设置。救助站、流浪者收容和残疾人康复及托养等社会福利设施设置应考虑尽量融入社 区。 5.2.5 公共设施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洪涝等自然灾害或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 的地段。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公共设施,当在公共设 施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5.2.6 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应满足应急避难场所的有关要求。 5.2.7 公共设施的设置除满足本标准与准则配置规定外,还应考虑设施所在区位、家庭构成和 年龄构成等因素
5.2.1 公共设施布局应符合地区的人口分布特点,并根据人口规模、用地条件、环境条件及设 施的功能要求等综合协调、统一安排。 5.2.2 公共设施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使用性质相近或符合表2.1.6中规定的 适建用途和适建比例的不同公共设施,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 下,鼓励在水平或垂直层面集中混合布置。 5.2.3 公共设施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 共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 5.2.4 体育场馆等人流较多的公共设施应满足公共交通便利的原则,结合轨道站点和公交站点 设置。救助站、流浪者收容和残疾人康复及托养等社会福利设施设置应考虑尽量融入社 区。 5.2.5 公共设施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洪涝等自然灾害或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 的地段。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公共设施,当在公共设 施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5.2.6 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应满足应急避难场所的有关要求。 5.2.7 公共设施的设置除满足本标准与准则配置规定外,还应考虑设施所在区位、家庭构成和 年龄构成等因素。
5.3.1市、区级管理服务设施包括市、区级行政中心和各管理服务机构办公场地。 5.3.2市、区级文化娱乐设施包括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
术馆、剧院和音乐厅等,宜结合市、区级城市中心或次中心相对集中布局形成文化中 心。 5.3.3 市、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其它专项体育场馆,宜综合考虑公交 便利性前提下结合现状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 5.3.4 市、区级教育设施包括普道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普通高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 成人与业余学校等。教育设施的设置应依据城市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产业发展规划、 教育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等综合确定。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院校宜结合相关产 业园区布局。 5.3.5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其它公共卫生设施,应 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 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周围幼儿园、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市场之 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5.3.6 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包括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及其它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和妇女 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养护、康复及托管等服务的设施,宜选择环境优美的区域,并结合 城市公共交道与医疗卫生设施就近布局
5.4.1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应结合居住人口规模按表5.4.1的规定执行。各公共设施的 具体规模(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结合服务规模、用地条件、现状与规划建设情况等 研究确定;如条件有限,需采用表5.4.1中较小规模时,应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下,对 没施的使用合理性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和论证,保障设施的使用需求。 5.4.2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宜设在建筑内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并具有良 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如设置于连续楼层时,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5.4.3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临近医疗卫生等社区级公共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和社区老年人活动设施宜设在建筑的一层;如条件有限,选址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 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5.4.4 现状医院、学校和派出所等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下,可道过改扩 建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完善配套设施,增加设施容量。原址改建或扩建的医院、学校和 派出所等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在满足消防、安全和建筑设计等相关标准要求下,经专
题研究后可适当降低人均用地标准。
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
5.5.1 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结合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集中组合设置, 形成多功能的公共中心。 5.5.2 市、区级体育设施应结合赛后利用,配置符合本标准与准则表2.1.6中规定的适建用途 和适建比例的商业设施、室内外健身设施、公交场站和公共停车场(库),有条件的情 况下可设置部分市政设施。 5.5.3 鼓励教育设施的教学区与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引导学校运动场地向社会开放 5.5.4 社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时,宜将表5.4.1中的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文化活动室、社 区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5.5.5 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中的公共设施宜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包括文娱乐、体育、管 理服务、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等设施,其内容和规模可参照表5.4.1执行。鼓励公共设 施向现状已建成的公共设施或其它共建筑内集中布置,道过对现状建筑的改建或扩建增 加公共设施服务功能
5.5.1 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结合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集中组合设置, 形成多功能的公共中心。 5.5.2 市、区级体育设施应结合赛后利用,配置符合本标准与准则表2.1.6中规定的适建用途 和适建比例的商业设施、室内外健身设施、公交场站和公共停车场(库),有条件的情 况下可设置部分市政设施。 5.5.3 鼓励教育设施的教学区与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引导学校运动场地向社会开放 5.5.4 社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时,宜将表5.4.1中的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文化活动室、社 区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5.5.5 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中的公共设施宜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包括文娱乐、体育、管 理服务、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等设施,其内容和规模可参照表5.4.1执行。鼓励公共设 施向现状已建成的公共设施或其它共建筑内集中布置,道过对现状建筑的改建或扩建增 加公共设施服务功能
社区级公共设法、交通设法和市政设施等,以及部分市、区级公共设施。其官交遇设违、市政设施和盛市练合防突和减灾设施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
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0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为适应深圳市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市”和“公交都市”的要求,引导城市组团式空间布局, 支持城市转型发展,在2004版《深标》的基础上,着重修订完善了步行及自行车设施、公共加油 (气)站、充电站设施的规划标准,增补了轨道交通设施的规划标准,并优化了公共交通、道路 设施、机动车停车场(库)等方面的内容
6.1.1 深圳市公共交通设施包含国家铁路、城际轨道、城市轨道、道路公共交通、水上公共交 通等。 6.1.2 国家铁路与城际轨道 6.1.2.1 国家铁路分为客运专线铁路、客货共线铁路、货运专线铁路。 6.1.2.2 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系统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相衔接。 6.1.2.3 城际轨道全线的平均站间距不宜小于5公里,最小站间距不应小于3公里。 6.1.2.4 国家铁路和城际轨道应设置安全保护范围,以保护国家铁路和城际轨道设施安全。在安 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建设活动应征得铁路和城际轨道建设主管单位的同意。 6.1.2.5 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的线路和客、货运车站功能的调整,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以便进 行相应的城市用地调整和配套设施安排,满足其运营需求。
6.1.3.1城市轨道分为轨道快线、干线和局域线。
1)城市轨道线路和车站设置,应考虑线路功能、沿线用地规划、交通状况、工程条件等 因素综合确定。为最大限度利用空间资源,使轨道车站与建设用地紧密衔接,轨道线 路及车站可不沿道路网布局设置。 2) 城市轨道最长交路运行时间不宜超过60分钟。城市轨道快线站间距不宜小于3公里 城市轨道干线长度不宜超过35公里,站间距宜为1公里~2公里;城市轨道局域线 长度不宜超过20公里,站间距不宜大于1公里,在客流密集区域可适当缩短站间距。 城市交通换乘枢纽规划应遵循客运一体化、安全经济、换乘方便、管理高效、预留灵 活、公交优先的原则。乘客在交通枢纽内的换乘时间宜为5分钟以内,换乘距离不宜 超过250米。城市轨道在线路起终点以及沿线重要车站应设置公交首末站进行接驳。 在重要的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应预留地面公交应急接驳运力的停放设施。原则上所有轨 道车站应预留自行车停放空间,有条件的情况下,自行车接驳设施应纳入城市轨道工 程同步设计、建设和使用。 4 轨道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根据轨道线网规划同步建设相交规划轨道路线的节点工程。 5)轨道站台宽度应根据远期客流预测并充分考虑运营管理需要尽可能预留充足。一股情 况下,普道站岛式站台宽度不宜小于12米,换乘站及重点站岛式站台宽度不宜小于
14米,侧式站台有效宽度均不应小于2.5米。对于体育馆等突发性客流特征明显的站 点,其站台宽度应专题研究。 6)城市轨道车站出入口布置应根据车站站位、周边现状及规划土地利用而定,尽量分散、 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的地方宜与周边建筑连通,并考虑地 铁停运时的隔离措施。车站出入道道宜兼顾24小时过街功能。 7)城市轨道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并配备残疾人专用位。 8) 城市轨道车站内部行人系统应满足无障碍要求。车站出入口的提升高度超过6米时, 应设置上行自动扶梯;超过12米时应设置上、下行自动扶梯。站厅与站台间高差超 过6米时,上、下行均应设自动扶梯。原则上每个车站应至少设置一部垂直电梯,在 机场、口岸、医院、大型商业、体育场馆及其它人流密集区域的车站均应设置上、下 行自动扶梯,可根据需要设置多部垂直电梯。 9)地下车站露出地面的冷却塔、风亭以及区间风亭等设施,应进行专项景观设计。地面 风亭应因地制宣,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有条件情况下可与周边建筑或构筑物合建, 般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矮风亭,分散布置。风亭不得妨碍步行及自行车系统、公共通道 或者出入口。风口最低高度应当满足防要求,开口处设置安全装置。 10)轨道线路以及地下车站的结构覆土厚度应当满足各类管线敷设要求,地下车站覆土 一般不宜小于3米。 11)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标高,并应满足相应防洪要求。
1)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包括地下、地面和高架三种形式。 2)地下线一般适用于城市主中心或副中心、组团中心、规划重点地区,道路狭窄、城市 建成度高的地区、以及对景观要求高的地段和区域。 3)7 高架线一般适用于非城市中心区,且道路红线宽度50米以上、沿线建筑密度较低的 地区。 4)过渡段、高架线应进行专门景观设计,并应进行专家评审。 5) 高架线桥墩位置应当与道路规划横断面相结合,在平面交叉路口范围内,桥墩的布置 应满足交叉口车行视距、净空要求,并不得影响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的正常道行。
1)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包括地下、地面和高架三种形式。 2)地下线一般适用于城市主中心或副中心、组团中心、规划重点地区,道路狭窄、城市 建成度高的地区、以及对景观要求高的地段和区域。 3)7 高架线一般适用于非城市中心区,且道路红线宽度50米以上、沿线建筑密度较低的 地区。 4)过渡段、高架线应进行专门景观设计,并应进行专家评审。 5) 高架线桥墩位置应当与道路规划横断面相结合,在平面交叉路口范围内,桥墩的布置 应满足交叉口车行视距、净空要求,并不得影响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的正常道行。
6.1.3.4规划管理和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线路及车站的用地红线宜按结构外边缘外扩3确定,并明 设施的竖向标高,轨道车站或配套设施用地红线应按照建筑或构筑平面分层划定
对于规划城市轨道交道线路,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线路详细规划,确定城 市轨道交道线路规划控制范围,地下线为沿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外扩15来,高架线沿 中心线向两侧外扩35米,远期路线未明确敷设方式的,按沿中心线向两侧外扩35米 预控,过渡段、轨道车站规划的控制范围需进行专题研究确定。 3)对于已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划定安全保护区,保护轨道工程结构和运营安全。对 于进入轨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非轨道建设项目,在规划报批环节应事先征得相关轨 道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是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 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 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应树立网络化资源共享理念,重点统筹车辆基地、控 制中心、供电等系统的资源共享,实现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做 好线路、车站、车辅基地的用地控制规划
bs标准6.1.3.6车辆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教、标合雅修中儿心、 和配套生酒设地等。以汉 直物资感车和, 训中心。 2)3 车辆基地选址应靠近正线,有良好的接轨条件,在满足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可以通过 设置站点,支撑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开发。有条件情况下,鼓励设置双层车辆段,减少 占地面积,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 3) 车辆基地占地规模宜参照表6.1.3.6执行。通过合理设置联络线,实现不同线路车辆 基地的共享,减少用地规模
表6.1.3.6车辆基地占地面积指标
6.1.3.7城市轨道线路和车站名称应统一管理,不宜随意改变。
6.1.3.8新建国家铁路、城际轨道和城市轨道应充分考虑沿线的城市环境要求,在现状或规划人 流密集区域,应设置相应的抗振、减噪措施,满足国家环境评价要求。对于沿线有精密 仪器生产或使用、敏感性要求高的用地,应进行专题影响研究。 6.1.4 道路公共交道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综合车站、综合车厂和修理厂、公交专用道、公交 中途站等。
地质灾害标准规范范本道路公共交道标准车是为准确衡量各类型公交车辆占用设施资源的大小而选取的基准车 型。公交车辆换算系数宜参照表6.1.5执行
....- 海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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