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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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活动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建设规模、用地条件和规划容积率确定。 容积率宜取0.81.5。 老年活动中心用房按其使用功能分为文体活动、教育培训、观演展示、公 共交流空间、管理用房及辅助设施等五个部分。各类老年活动中心功能用房主 要配建要求和建筑面积比例可参照下表规定。
表2.8各类老年活动中心功能用房配建标准一览表
2.5.3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规划建设
通过现状调研,理清规划范围内老年人口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养老需 求;整理养老设施现状,分析存在问题;解读分析城市相关规划,对涉及养老 服务设施体系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指标与用地规模等)、医养结 合等方面内容进行分析、归纳、总结、提炼。借鉴国内外经验,吸取成功经 验。
合等方面内容进行分析、归纳、总结、提炼。借鉴国内外经验,吸取成功经 验。 3.2规模预测 3.2.1老年人口规模预测 针对本地老年人口(指常住老年人口)的分布特征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结 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综合分析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 中的人口迁移因素,科学预测近远期城市老年人口规模。 3.2.2养老床位规模预测 根据老年人口规模预测,结合本指南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养老床位规模。 3.2.3各类养老设施规模配置 各类养老设施床位数规模之和不应小于床位总规模。各类养老设施规模应 根据城市实际需求、行业发展规划、当前政策,结合本指南“技术标准”要求 综合确定。 3.3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 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建设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健全居家 差老服务网终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范本,科学合理整合资源、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增加差考机
沟床位供给总量,优化养老机构结构,加强护理型机构和床位建设,增加为失 能失智老人提供照护的机构;整合养老医疗资源,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 施智慧养老工程建设,拓展智慧养老服务;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改善老年 (生活环境;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社会化运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满足人民养老服务需求。 3.4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预测每干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和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总用地需求 依据本指南配建要求和养老现状,建立机构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根据城市养老设施现状,结合发展目标,合理配建空间资源,以小型机构 为主体,推进城市机构养老设施广覆盖。 整合资源、医养结合。加强老年护理床位建设,鼓励支持床位闲置较多的 、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老年护理院。养老机构引入医疗机构或与周边 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提高护理服务水平;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 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 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保障机构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确保实施。 明确各类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床位数等信 息并列表说明。
构床位供给总量,优化养老机构结构,加强护理型机构和床位建设,增加为失 能失智老人提供照护的机构;整合养老医疗资源,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 施智慧养老工程建设,拓展智慧养老服务;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改善老年 (生活环境;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社会化运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满足人民养老服务需求
3.5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近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实施部分功能,远期逐步实现标准化全功能覆 盖。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健康养生与精神慰籍等综 合持续照顾服务。
依据本指南配建要求和养老现状,统筹规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 成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 (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 责等方式建设。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支持 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和器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委 毛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 务项目团队运营 3.6养老配套服务设施规划 结合服务对象和范围,与服务的老年人规模和结构相匹配,分级设置,设 置满足老年人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各类需求的老年大学(学 交)、老年电大教学点、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配套服务设施。 规划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引导养老服务设施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 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提升质量效率,为老年人提供精 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3.7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综合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公共安全、生活服务、养老服务、医疗 卫生、教育服务、文化体育等设施建设,重点突出“公共绿地、空气质量、公 共场所、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人行通道、公共交通、居住区无障碍设施 建设、老年家庭适老化改造、老年宜居住宅开发、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等内 容。
3.8近期建设与实施建议
合理安排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时序。根据近期老年人口规模、养老床位 配建指标和老年人口分布特征,确定近期重点建设项目与分阶段推进目标,对 近期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区引导、合理布局。 3.8.2实施建议 1)研究、建立、完善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持政策,鼓励建设社区小型养老机 构。 2)加快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3)加强老年护理型机构和床位建设,整合养老医疗资源,全面推进医养结 合发展。 4)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拓展智慧养老服务功能。 5)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建设和完善无障碍设施。
现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2、规模预测;3、养老服务体系;4、医疗卫生设施配建标准: 5、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6、老年宜居环境建设;7、近期建设与实施建议。 4.3图纸 主要包括1、区位图;2、养老设施现状图;3、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图;4、近期建设规划图;5、相关分析图。 4.4附件 包括说明书、相关专题报告及基础资料汇编
本技术指南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建材标准,由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5.2施行日期 本技术指南白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技术指南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由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 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老年人 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老年人包括自 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 ①自理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②介助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 人。 ③介护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2)养老服务设施 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籍、日间照料、 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设施与场所的通称,包括养 老院、老年养护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大学(学校)、老年活 动中心(室)、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各类建筑设施与场所 ①养老院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并设 有相应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籍、文化娱乐等服务设施 养老院包括社会福利中心(院)、敬老院、光荣院以及社会福利院中的老人部 等。 ②老年养护院 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要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年
(1)老年人 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老年人包括自 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 ①自理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②介助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 人。
人安度晚年,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训练、临终关怀等服务的社会养 老服务机构。老年护理院、老年养护中心、照护院等皆为与老年养护院同类的 机构。 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场所; 对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日 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服务。 ④社区小型养老机构 指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重点发展日间照料、居 家养老、完全托养、医养结合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 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③老年大学(学校)与老年电大教学点 老年大学(学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的设施和场所。 老年电大教学点是指与省、市老年电视大学联网,在街道、社区以及养老 服务机构内设立的教学点,拥有固定教室、电视和其他固定设备。 ③老年活动中心(室)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体娱乐活动的机构和场所
附录 B 引用法规文件名录
国家标准(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2)《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标(2014)23 号) (3)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4.4.23) (4)《 《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 号) (5)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4)2091号) (6)《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84号) (7)《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 发(2016)91号) (8)《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 73号) (9)《“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 (2017)13号) (1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 政发(2014)22号) (11)《湖南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湘发改规划(2016)679 号) (12)湖南省《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湘政 办发(2016】86号) (1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 量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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