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 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684.2K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0-01-04
  • 发 布 人: 13648167612
  • 原始文件下载:
  • 立即下载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加快建设丝绸
    之路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兰州
    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适用范围) 兰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城
    乡规划管理工作,以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规定》。
    1.3)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
    应提高数字化、信息化水平,并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相联系的城建
    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章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1 2.1 建设用地控制及兼容
    2.1.2 (规划用地性质与兼容性)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用
    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的使用
    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
    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
    表 2.1.1 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

    2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包括塔式建筑)与东、

    西、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 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 间距不得小于30米;其中与 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 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司时应不小于遮挡面的最大 面宽。

    3连续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 面的最大面宽测绘标准,并且不小于20米;高层居住建筑之间以其它形式 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米。 3.1.4(非居住建筑间距)其它非居住建筑(包括与居住建 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建筑对居住建筑有遮挡时,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包括非居住建筑被居住建筑遮挡时), 可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中正面间

    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项目的 建筑间距应满足相关保护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项自的 建筑间距应满足相关保护抓定

    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项目的

    3.2.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 要求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3.2.1.1临城市景观大道、南北滨河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应进行退台化处理,最小退让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1高度小于10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2 高度大于等于100米、小于150 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 米: 3高度大于等于1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5米; 4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 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5米,并满足停车、 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3.2.1.2临主、次十道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小于10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高度天于等于100米、小于1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 米; 3高度大于等于1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 4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

    建筑,王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并满足停车、 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3.2.1.3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小于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 2高度天于等于24米、小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 米; 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小于1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 米; 4高度大于等于1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 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并满足停车、 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3.2.1.4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主 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3.2.1.5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围墙退让距 离不得小于1.5米。 3.2.1.6以上第3.2.1.1至3.2.1.5款所规定的后退计算点 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3.2.1.7有特殊景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筑、历史街区范围内 的建筑、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以及其他有特殊要 求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根据有关的详细规划和 城市设计确定。 3.2.2(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

    其退让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1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不应小于 本《技术规定》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的0.5倍。 2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同时符合建筑间距 的相应规定; 3非居住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可按相应高度居住建筑折减 20%控制,且高层非山墙面不小于15米,多层非山墙面不小于9 米,低层非山墙面不小于6米。 3.2.3(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 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 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在本 章第3.2.2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 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章第3.2.2条执行。 3.2.4(建筑退让城市广场、绿地的距离)新建、改建、扩 建的建筑,退让城市广场、绿地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1高度小于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 2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 米; 3高度天于等于100米、小于1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 米; 4高度天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 建筑,主出入口方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并满足停车、回车、

    其退让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1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不应小于 本《技术规定》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的0.5倍。 2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同时符合建筑间距 的相应规定; 3非居住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可按相应高度居住建筑折减 20%控制,且高层非山墙面不小于15米,多层非山墙面不小于9 米,低层非山墙面不小于6米。 3.2.3(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 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 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在本 章第3.2.2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 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章第3.2.2条执行。 3.2.4(建筑退让城市广场、绿地的距离)新建、改建、扩 建的建筑,退让城市广场、绿地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1高度小于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 2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 米; 3高度天于等于100米、小于1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 米;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 建筑,主出入口方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并满足停车、回车

    其退让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1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建筑物的性质,不应小于 本《技术规定》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的0.5倍。 2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同时符合建筑间距 的相应规定; 3非居住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可按相应高度居住建筑折减 20%控制,且高层非山墙面不小于15米,多层非山墙面不小于9 米,低层非山墙面不小于6米。 3.2.3(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

    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3.2.5(建筑退让城市快速路、公路的距离)沿城市快速路 (高架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沿高架道 路匝道边缘线后退不小于10米;沿公路两侧的建筑后退边沟(截 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国道不小于20 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 3.2.6(建筑退让铁路的距离)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 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50 米:铁路于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 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 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卤等)、危 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 定。 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 规定。 3.2.7(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城市广场、绿线的距离)除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地下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广场用地不得小于10米 其支护结构的外侧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 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

    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自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 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3.2.8(地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除交通设施、公用 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用地 边界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小于3米,距周边现状建 筑不小于10米;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道 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3.2.9(建筑退让其他规定)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 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 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的标准及相关保护规划的规 定。 各类建设用地临多条规划控制线,按照最内侧规划控制线退 让要求执行。

    3.3.1(建筑形态控制原则)建筑形态应彰显山水城市特色、 专承历史文脉,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 1建筑形态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并 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采用粗制滥造、照搬照抄、形态怪异的 建筑造型。 2住宅、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配套绿化应依托城币开空间 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城市景观轮 郭。

    3建筑除满足必须的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 司时符合本节规定。 3.3.2(建筑形态分区管理)根据城市空间结构特点、景观敏 感程度及建设项目类型,将中心城区划分为重点控制区、特别控 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对不同控制区内的建(构)筑物建筑形态实 行分级管理,指导城市有序建设。 3.3.2.1 特别控制区包括: 1城市主中心、副中心商务商业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 2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 3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型体育场馆、重要 的跨河大桥以及超过150米的超高层建筑。 3.3.2.2 重点控制区包括: 1城市主中心、副中心商务商业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控制 区的范围,以及城市组团中心; 2城市临山和临河区域; 3重要快速路、主王道两侧; 4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以及传统凤貌区范围: 5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 价值的地区。 3.3.2.3特别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范围以外的,划为一般控 制区。 3.3.2.4特别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应开展城市设计,对建筑 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

    超高层建筑,因城市发展确需建设的,应当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其中住宅建筑不宜建设超高层。 3.3.5(建筑布局及形态)居住建筑应以南向为主采光面, 不得东西向采光。 1高层建筑原则上应组群布局,预留视线通廊。建筑组群之间 应通过材质、色彩、形态、立面的处理,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 态。商业办公建筑不宜出现3栋及以上相同重复。住宅建筑不宜 出现6栋及以上相同重复。 2住宅小区的配套商业与居住功能应相对分离,将商业集中 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住宅小区临快速路、主次十路一侧 不得沿道路平行设置临街商业设施;临支路一侧,可沿道路平行 设置临街商业设施。 3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宜直接落地。 3.3.6(建筑外立面)建筑外立面应当与建筑使用功能相结 合,避免不必要的外墙纯装饰构架;高层建筑应当注重竖向韵律 的塑造,体现建筑立面的均衡和挺拔感:裙楼应当与主楼风格相 适应,通过体量、色彩、材质的协调与塔楼塑造统一的建筑群体 空间效果。 3.3.6.1临主王河流水系、主要公园或广场、快速路及城市 主次于道建设的高层居住建筑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设计: 1阳台、窗户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 2阳台应封闭,不得设置外凸出挑式阳台和厨房,阳台和窗 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

    3搁板、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等进行遮蔽处理。 3.3.6.2商务办公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敬式阳台,空调室 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当遮蔽处理。 3.3.6.3工业厂房空间形态及平面设计应当体现工业建筑特 征,外立面应当简洁明快、经济实用,不得过度装饰。 3.3.7(建筑外墙设施)设置建筑外墙设施,应符合以下规 定: 1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米光井、橱窗、污水 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2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 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 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3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 式的空调板、花池、构造板、抗震板等装饰构件或结构构件)的 进深不宜大于0.7米,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8米。 4建筑底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应大于4.0米,且凸出部 分外缘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 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地面与人行道平顺连接; 5立面装修不得增设突出建筑控制线的立柱等; 6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踏步、花台,临城市道路设置的 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3.3.8(建筑屋顶)建筑屋造型应与城币天际轮线、周 边环境及建筑主体相协调。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Ⅱ

    2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空间面积 不小于2000平方米,且每块开散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 小于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小于6万平 方米的,开敲空间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每块开空间长边不 小于30米、短边不小于10米。 3开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绿地和广场标高自然衔接、视 线通透;高差过大的,应当采取绿化挡墙、护坡等进行美化处理 4开敬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2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散空间面积 不小于2000平方米,且每块开散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 小于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小于6万平 方米的,开敲空间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每块开空间长边不 小于30 米、短边不小于10 米。 3开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绿地和广场标高自然衔接、视 线通透;高差过大的,应当采取绿化挡墙、护坡等进行美化处理 4开敬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4.1城市山水特色景观

    4.1.1严格保护兰州独有的山、河、城三者间交互的跳望景观, 分为山看山、河看山、山看河、河看城、城看山、山看城6大类 挑望景观,建筑高度应同时满足以上六类跳望景观视线保护的要 求;同时,为形成丰富的滨河建筑景观,避免形成滨河建筑的“墙 壁效应”。应对滨河两岸滨河路内侧200米范围内建筑的高度、 尺度、色彩进行严格控制。 4.1.2严格保护城市组团内跳望南北两山的观山视廊,应对建 筑界面、道路绿化、街道设施等要素进行严格控制。 建筑界面,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保持一致,差异不得大于3 米,形成整齐清晰的街道界面。街道设施,应统一设置并采用造 型简洁的灯具、广告牌、路标等街道设施,安装位置、尺度大小

    应注意避免对观山视线造成过多的遮挡。 4.2黄河滨河景观带 4.2.1强化和突出兰州黄河滨河景观带不同区域的不同风貌 持征,体现空间特色的多元连续性,共划定5个特征景观带, (1)西固滨河景观带,系指从宣家沟口至翟家大滩的黄河滨河 带,应加强滨河景观带与工业用地间隔离绿带建设,突出自然生 态景观风貌。 (2)安宁滨河景观带,系指从崔家大滩至寓言故事园的黄河滨 河带,应结合安宁中心区的开发建设加强滨河景观带标志性建筑 景观的塑造,突出体现生机勃勃的现代都市新区风貌。 (3)七里河滨河景观带,系指从寓言故事园至黄河索道的黄河 宾河带,应重点提升滨河景观带公共活力,突出娱乐休闲功能特 色。 (4)城关滨河景观带,系指从黄河索道至雁滩大桥的黄河滨河 带,应重点提升滨河景观历史文化内涵及公共活力,突出体现充 满生机和活力的都市中心区风貌。 5)雁滩滨河景观带,系指从雁滩大桥至铁路桥的黄河滨河带 应加强滨河景观带与居住区间绿带建设,突出生态游憩功能特色 4.2.2调整滨河地带用地功能,减少工业、仓储等土地附加值 较低、公共活力不足的功能用地,增加餐饮、娱乐、零售、办公 旅游等公共活力较强的功能用地。 4.2.3形成完整的滨河建筑界面体系,根据功能特征划分为纯 商业建筑界面、混合商业建筑界面、办公建筑界面、居住建筑界

    面4种类型,进行分类控制: (1)纯商业建筑界面,系指由大型商业建筑形成的建筑界面。 建筑底层宜采用骑楼的形式,设计为方便商品展示的橱窗或主要 出入口;建筑3层以上部分宜做退台处理,屋顶设置观景平台; 宾河面宜增加开窗面积,保证室内外观景视线的通畅。 (2)混合商业建筑界面,系指底商建筑形成的建筑界面。建筑 底层宜采用骑楼的形式,设计为方便商品展示的橱窗与商业空间 的主要入口;上层居住或办公功能部分,以向滨河面开窗为主, 宜设置室外观景阳台。 (3)办公建筑界面,系指行政办公、医疗卫生建筑形成的建筑 界面。建议尽可能打破单位产权边界,形成连续的步行空间;以 句滨河面开窗为主,宜设置室外观景阳台。 (4)居住建筑界面,系指居住建筑形成的建筑界面。建议增加 朝向滨河面的居住组团或建筑出入口:以向滨河面开窗为主,宜 设置室外观景阳台。 4.2.4保护并增加连通黄河滨河带和城区的景观通廊,利用现 伏垂直黄河的主要道路、冲沟等,形成景观通廊,景观通廊中严格 禁止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阻隔,保证观景视线的通畅,增加景观通 郎的绿化建设,形成一定宽度的连续步行绿带。 4.2.5疏通南北滨河路、联系两岸的城市干道、通向滨河路的 城市支路,提高滨河景观带交通可达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 完善步行交通系统。

    4.3城市历史景观保护

    (2)改善其周边环境,增辟市民广场、绿地,将其更好的纳 入城市公共空间。 (3)规划旅游观光线路,连接历史文化建筑景观,提升历史 文化景观的可利用价值。 4.4空间分级管理 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产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承 载能力,将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划分为重点管控区、特别管控区和 一般地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 的城市空间形态。 (1)重点管控区,指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区 组团中心区等建设强度相对较高的区域。 (2)特别管控区,指临历史文化街区、黄河风情线、洪道水 系、南北山体等区域。 (3)一般地区,指中心城区除重点管控区、特别管控区以 外的一般城市建设区域。 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应当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 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 管理要求。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 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

    第五章交通与市政设施

    5.1.1(路网密度)新建住宅推户街区制,优化交通路网布 高,路网规划应当与区域功能和现状地形相结合,路网密度应不 小于8.0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应当不小于15%。 5.1.2(路网体系及路网连通)道路规划应当提高路网连通 性,并符合以下规定: 1规划路网应当形成完整体系,其中,次、支道路应当自成 体系; 2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干线穿越 城市的,两侧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应当采用上跨或者下穿的方 式保持连通; 3道路相交设置立交的,立交周边其他道路应当采用上跨或 者下穿的方式保持连通。 5.1.3(道路衔接及立交设置)各等级道路衔接及立交设置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快速路相交处应当设置枢纽立交; 有条件的,高速公路与主于路相交处应当设置枢纽立交: 2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处应当设置立交,支路不得 直接接入快速路; 3交通性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处宜设置立交; 4立交设置应当保障交通主流方向便捷,避免绕行。 5.1.4(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城市道路系统中应留有足够 的人行通行空间,各种市政设施设置不得随意侵占盲道。人行道

    5.1.6(道路红线展宽)规划有轨道交通车站、公交停车港、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道路路段,应当展宽道路红线,原则 上不得减少人行道宽度。道路相邻用地已规划建设导致无法满足 上述条件的,在不影响人行通行的前提下,人行道宽度可以结合 买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小于2.5米。 5.1.6.1城币道路交义口处的红线展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应当渠化展宽; 2交叉口进口道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 3交叉口展宽直线段长度不小于40米,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小 于 20 米。 5.1.7(交义口转弯平径)规划道路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 半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主十路交叉口转弯平径宜为20至25米; 2次干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宜为15至20米; 3 支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宜为 10 至 15 米;

    4不同等级道路相交的交义口,按照较高等级道路确定交义 口转弯半径。 5.1.8(建设项目车行出入口)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应当合理组织项目内部车行交通。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禁止在快速路、立交匝道上直接开口;不宜在主干路上开 口,确需开口的,应经专题论证确定,有条件的,应当通过设置 铺道开口,但人行道宽度不得减少; 2当相邻道路为2条或者2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的,应当在 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3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半径的切点向主干路延伸100米,向次 十路延伸80米,向支路延伸30米范围内为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 交通、公用、消防等设施用地经批准可以开口; 4沿次于路同侧的建筑工程项目,其车行出入口之间的水平 距离原则上不小于40米; 5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气)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 奋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车行 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6除工业、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建设项目车行出 入口宽度原则上单车道开口不得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得 天于7米,最天开口宽度不得天于12米; 7车行出入口与公交停车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 5.1.9(邻桥梁、涵洞升口)邻桥梁、涵洞两侧的用地 其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禁止开口线长度的控制须通过专题论证 确定。

    5.1.10(跨河桥梁人行梯道)跨黄河桥梁应在南、北滨河路 道路两侧同时设置上下桥的人行梯道。 5.1.11(现状道路保护)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红线之外的 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 用现状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退让: 1无人行道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 2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 算退让3米;人行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的,按照现状人行道 宽度退让。 3确需占用现状道路的,在保证原有道路交通功能不降低的 前提下,可以另行设置替代道路,并先期建设。 5.1.12(道路临时用地范围)城市道路的边坡工程,可以超 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相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保证道路设施 安全。 建设项目的竖向设计应当与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并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规划道路边坡实施条件。 5.1.13(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规划及现状特天型桥梁, 以桥梁边缘起算(规划桥梁按照桥梁顺接道路红线宽度计),50 米范围内为禁建区,100至150米范围内为大桥陆域安全保护区, 上游300米、下游150米范围内为大桥水域安全保护区,水域与 陆域分界线为滨河路(含规划滨河路)或者桥台。 在禁建区内,除桥梁养护必需的设施和交通设施、公用设施 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在禁建区、陆域安全保护

    5.2.1(轨道交通保护)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 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1在规划轨道线路地段,应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中线为基线 控制保护中线两侧各60米范围; 2当规划有两条轨道交通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道路以 外地段,该控制保护范围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 3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以内; 4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以内; 5出入口(含连通道)、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所、冷却 搭、地面站房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 边界外侧10米以内; 6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洪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以 内; 7城币轨道交通专用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轨道交通 设施配套综合管廊及室外给排水设施(含排水检查井、给水水表 并、化粪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外侧 10米以内。 8在规划控制保护范围内,限制新建各种大型建筑、地下构 筑物,或穿越轨道交通建筑结构下方的作业活动,并制定必要的 预留和保护措施,确保轨道交通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确需进行 建设活动,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并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厂门同意 后方可实施

    5.2.2(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建设用地控制)轨道交通设施 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出入口不宜少于4个,高架车站出入口 不得少于2个;轨道交通出入口应当多向、分散布设,与人行过 街设施、地下商业、邻近公共建(构)筑物等相结合或者连通, 有条件的可以跨越街区设置,并考虑地铁停运时的隔离措施。 2地下车站露出地面的冷却塔、风亭以及区间风亭等设施, 应进行专项景观设计。有条件的,地面风亭可与周边建筑或构筑 物合建,尽可能采用矮风亭,分散布置。风亭设置不得妨碍步行 及自行车系统、公共通道或者出入口。风口最低高度应当满足防 庵要求,开口处设置安全装置。 3轨道线路以及地下车站的结构覆土厚度应当满足各类管线 敷设要求,地下车站覆土一般不宜小于3米。地下车站出入口的 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标高0.3至0.45米,并应满足相应防洪 要求。 4预留接轨联运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的换乘衔接。轨道交通 车站周边建设项目应当为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及其连接道、风亭 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设置提供条件。 5.2.3(公交与轨道交通一体化换乘衔接控制)公交停靠站 与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的距离宜控制在50米以内:条件受限的, 不得大于100米。公交场站与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的距离宜控制 在100米以内。 5.2.4(对外客运枢纽及交通衔接)机场、铁路客运站、公 络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对外客运枢纽应当结合城币发展合理布局

    并与城币交通紧密衔接,逐步实现一体化衔接换乘。公共交通(含 轨道交通)站点距对外客运枢纽主要人行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宜 超过200米。 5.2.5(交通设施的结构工程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的高速公 路、铁路、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干线,其桥梁、墩柱、承台等结 构工程设置应满足交叉口车行视距、净空要求,并不得影响步行 及自行车交通的正常通行及规划道路的实施。

    5.3.1(人行交通)城市人行交通系统规划应以行人流量的 大小和流向为依据,并结合建筑功能的需要,组成空中、地下和 也面的人行交通系统。 5.3.2(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城币公共步行系统应符合如下 规定: 1步行交通设施应满足无障碍交通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 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2在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 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5.3.3(电线杆、灯箱、户告牌、行道树设置)在人行道两 瑞不得设置电线杆、灯箱、广告牌、树木等影响行人通行的设施 已设置的应迁移消除。人行横道的设置要兼顾残疾人行走的方便 尽量与无障碍坡道等设施顺接,确保盲道通畅。 5.3.4(无障碍设施)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考虑与公共车

    辆站点结合设置,应当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在场地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应当设置坡道或者 无障碍电梯,无条件时应在在建设时做好预留。 1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桥面净宽度不得小 于3米,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0米(有大型货车通行时不 得小于5.2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 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关桥可以超 出道路控制线布置,独立设置天桥(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 筑物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 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鼓励人行天桥、 地面上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2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 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 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 系人意见。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 布置。鼓励人行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3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 1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 琉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5.3.5(地下街设置)地下街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1地下街司结合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 通设施整合建设,符合城市商业功能布局的要求,并符合对大 型商业设施的限制要求; 2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

    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 3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 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 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4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 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5000 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5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该地下街20年内预测的高峰小 时交通量确定; 6高峰小时客流超过18000人次/小时的地铁车站附近 宜结合地下人行通道建设地下街。 5.3.6(地下街竖向设计)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 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不能 呆证一致时应尽量减小高差并采用小坡度的坡道衔接。如因特 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扶梯。衔接距离超过800 米,且为通过性交通空间时,应设置自动人行道。 5.3.7(直行车系统)城币自行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连续、方便、舒适 的原则,保障自行车道网络的连续性及自行车交通设施之间衔接 的通达性; 2新建城市道路横断面设置的自行车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 与机动车道之间应采用物理隔离,与人行道之间利用平缘石、铺 装及标线分隔;

    3公交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枢纽,应根据换乘需 求就近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5.3.8(市政工程景观控制)跨河桥梁、轨道交通车站、立 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河防洪堤岸等工程,应当进行建筑 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 和建筑艺术特色。

    5.4城市交通公用设施

    5.4.1(公交专用道)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城 市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 5.4.2(公交停车港设置)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1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至800米,其中,人口密集地 区宜取低值; 2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宽度不得 小于7.5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车道宽度 不得小于3.5米; 3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米: 4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 向错位30米设置: 5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6交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一般设在出交义口方向, 距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50米。

    5.4.3(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公交首末站应当在道路红线 外设置,其用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5.4.3(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公交首末站应当在道路红线

    雨污分流改造。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雨污合流系统,应 采取截流、调蓄和污水处理设施相结合的措施进行建设。在雨 亏分流的地区,不得将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5.5.3(雨水量计算)雨水量预测应按照兰州市暴雨强度公 式进行计算预测。 5.5.4(雨水管渠)城币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下列 要求: 1中心城区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采用2至5年一遇; 2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雨水工程设计重现期应采用5至10年 一遇; 3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雨水工程设计重现期应 采用20至30年。 4内涝防治重现期应采用30至50年一遇,内涝防治设计重 现期,在人口密集、内涝易发区域,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5.5.5(供电线路)城币供电线路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 电力线路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现有架空线路宜与电 网改造和城市建设相结合逐步改为电缆埋地敷设方式, 2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线缆确需架空布 置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 架设。 3架空电力线路应沿市政公用高压走廊多回路共塔架设。 5.5.6(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新建、改建、扩建 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 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1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235于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3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4500千伏的,不小于30米; 5超过500千伏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5.5.6.1建筑与档距大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 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5.5.6.2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的,以相邻的坡或者坡 脚起算)1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 建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主 管部门意见。 5.5.6.3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因条件特殊确需突破上述要 求的,应当取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 5.5.7(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无需对原杆塔进 行拆除的导线更换除外),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 伏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10千伏的,不得小于9米; 2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15米; 3220千伏的,不得小于18米: 4500千伏的,不得小于21米; 5500千伏以上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6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交通、航道、等级公路的,应 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5.5.8(电力线路与特殊建筑物的间距)新建、改扩建架空 线路与特殊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 1架空送电线路边导线带电部分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 产广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易燃易爆液(气 体贮罐区的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散发可燃性气 本的审类生产厂房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 2当架空线路与高速公路平行架设时,杆塔与高速公路建筑控 制区的距离应不低于30米;当跨越高速公路时,导线与高速公路 路面的最短弧垂距离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当架空线路与铁路线平行架设时,杆塔与铁路线轨道面的距 离应不低于杆塔高度;当跨越铁路线时,导线与铁路轨道面的最 短弧垂距离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且不能小于8米,若跨越电气 七铁路轨道,则最短弧垂距离不能低于11.5米。 5.5.9(架空交通、公用设施与建筑水平距离)除人行天桥、 轨道交通、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距现状建 筑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架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 的,不得小于5米; 2架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 的,不得小于10米。 因建设条件限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经专题论证确定

    5.5.10(长输油气管线)长输油气管道及站场宜在王城区绕 城高速公路以外布局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管道两侧(管壁起算) 呆护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长输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站场防护 距离应当征求能源、安监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5.5.11(市政管线)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 规划、建设城市管线,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并与城 币道路同步验收。新建道路5年内不应进行开挖敷设管道。 5.5.11.1综合管廊应当布置在道路两侧绿地及道路红线范 围内。 5.5.11.2未纳入综合管廊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与道路 绿化、盲道等统筹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含3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 在城市道路单侧布置。 2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布置给水管线、 排水管线和燃气管线。 3当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道路交叉口或路段每隔 120至150米预理过街横管或过街管沟,以减少用户接线造成的破 路。 4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 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并、手孔等附属 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5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宜理设在地下,应合理选择管道建设路 由及位置,尽量选择绿化带或人行道,避免在车行道下建设。 5.5.12(城市管道的最小建设规模)未纳入综合管廊,在城

    币主、次十路上敷设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按照城币规划要 求的规模理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理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 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模: 1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孔); 2通信管道12孔; 3天然气管道100毫米; 4供水管道200毫米、排水管道400毫米。 5.5.13(地下管道覆土厚度规定)地下管道覆土厚度应符合 以下规定: 1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的,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相关技 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1.2米。 2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 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 3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 土厚度应当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1.2米。 4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 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5各种检查并、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 计标高一致。 5.5.14(管线间距)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 符合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规定。当受 道路宽度、断面型式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 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适当减少其最小水平 净距,并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5.5.15(架空线及水电气设施位置规定)在城市道路上,除 确需架设110于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新设其他架空 线杆路。 5.5.15.1在城市道路上,架设110于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 路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论证。 5.5.15.2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 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5.5.15.3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当结合道路 改造,按照本规定要求逐步规范。 5.5.16(河洪道内布设管线)确需在河洪道内布设管线工程 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 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6.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 村保护范围内,除进行必要的危房加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之外,不得进行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无关的新 建、改建及扩建活动,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现状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 筑物近期按现状保留使用,不应擅自改建和扩建,远期应根据历 史文化街区的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修、改善、整伤及拆除等建筑 保护整治措施与更新模式。

    2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街区内与历史风貌 冲突的环境要素的整治方式应为整修、改造,街区内拆除建筑 的再建设,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 3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 呆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 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4经相关部门核定公布的历史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内的用地 现划应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以保存、修 和维修为主,允许做必要的更新以提高和改善环境,严格控制恢 复和拆除重建的比例及升发强度,保持或恢复原有的路网格局、 空间尺度和景观特征,且不得安排有污染的工业、物流仓储、市 政设施等用地。 6.2(海绵城市)城市公共空间及建设用地应大幅度减少硬 盖地面,配套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 也等雨水滞留设施,提高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6.2.1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绿地与户场应做到雨 水零排放,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应与项自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6.3(水源地和大气保护)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 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 亏口应当逐步迁移或者取消。在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 气环境的项目。 6.4(防灾减灾)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市域范围内各区域及 相关抗震救灾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并满足以下规定: 1城币规划应避免产生人为的灾害易发区,宜采用适于防 的组团式用地结构布局形式,以实现较优的系统防灾环境: 2城币建设用地应避升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不能避开的必须 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 告; 3城市组团之间应结合城市主要道路保证有两条以上通道联 系,保证城市出入口安全,建设多方向和多个出入口:各住宅区 到避难场所要有避灾道路连接,避灾道路宜相互贯通 4城市组团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医疗卫生、应 息供水储水及应急物资保障等设施。 5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 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 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 查认定。 6.5(地下空间利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 盾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 合开发的原则,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坚持社会效益、经 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6.6(建筑亮化及户外户告)临主十河流水系、主要公园或 一场、快速路及城市主次十道建设的高层居住建筑、重要公共建

    筑的外墙或屋顶应进行灯光亮化设计。 6.6.1设置户外厂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 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 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告;已经预留户 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告 位置、尺度相符。 3在道路交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 箱、广告、招牌、指示牌等。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 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 呆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居住建筑上不宜设置广告牌 等设施。 6.7(建筑套型)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含商兼住、住兼 商项目中的商业、办公部分,不含酒店)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 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出挑阳台、花槽、飘窗,不得采用住宅 单元式布局和住学套型式功能设计。 6.7.1每套住宅飘窗、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含但 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露台、退台、设备平台 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记 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5%。 6.8(加油加气站)公共加油加气站包括加油站、加气站禾

    6.8.1公共加油加气站的选址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还 应与高速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相协调。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两侧 的公共加油加气站还应满足高速公路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6.8.2沿城市主、次干路设置的公共加油加气站,其出入口 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100米;沿次干路以下等级道路设置的公 共加油加气站,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 6.9(公共厕所)在城市户场、黄河风情线及主要繁华街道 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至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 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 召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至1000 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 至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至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

    7.1.4(建筑密度核实)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 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建筑密度超出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密度, 但实际建筑密度指标满足规划条件的,应按以下规定的充许误 差值执行: 1建筑密度误差值不大于1.5%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建筑密度误差值大于1.5%的,须依法处理后办理规划 核实;

    7.1.5(建筑层数、高度、平面尺寸核实)建筑层数、高 度、平面尺寸的规划核实应满足下列要求: 7.1.5.1建筑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测建筑 平面尺寸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 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小 于等于60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大 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小于等于15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3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大 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大于15厘米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 理规划核实。 7.1.5.2建筑平面尺寸、层数、层高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实际建筑高度与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 件不一致的,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实际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小于等于 50厘米的,且满足航空限高及日照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际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50厘 米,但满足航空限高或规划限高及日照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 实; 3实际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50厘 米,满足航空限高但不满足规划限高及日照要求的,须依法处 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4实际建筑高度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小于等于 50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5实际建筑高度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50厘 米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6实际建筑高度不满足航空限高,但满足日照要求的,须 取得相关航空限高主管单位的书面批复后,按现状予以办理规 划核实;未取得相关航空限高主管单位的书面批复的,须依法 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7.1.5.3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买测建筑间距、退界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 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 小于等于60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 大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小于等于15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 实; 3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 大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大于15厘米但符合《技术规定》有 关条款最小值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4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 大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天于15厘米且不符合《技未规定》 有关条款最小值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7.1.6(配套设施核实)配套设施的规划核实应满足下列

    标核实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

    标核实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

    7.2.1(规划测绘核实)对市政工程应在施工工期内专项安 排工测量时间,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各类市政管线等市政 项目峻工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城市测绘资质 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地下轨道交通、隧道及地下管线等地 下工程应在覆土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城市测绘资质的测绘 单位进行跟测。 7.2.1.1建设单位持竣工测量(或管线跟测)资料及规划红线 等资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7.2.2(规划核实内容)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以规划许可 证批准的内容为准,主要验收以下内容: 1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工程主要核实平面位置、长度、 宽度、路面标高、横断面布置、道路纵断面、各部分尺寸、桥梁 净空、桥梁立面、景观、配套管线预埋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 2管线工程主要核实管线特征点(起点、终点、转折点、变径 点等)的平面位置、管顶或管底高程、覆土厚度、相邻管线空间间 距、管线长度、规格、材质、附属物(如检查井等)位置、高程、 现格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供电线路(架空线)主要核实线路平面 走向、杆塔位置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 3地铁、隧道等工程主要核实平面位置、内底高程、各部分 尺寸、净空、覆土厚度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

    4加油(加气)站主要核实场地内地上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建 筑面积、建筑立面、绿化等建设工程空间环境控制要求;核实油 罐(及站内管道)平面位置、规格、高程、覆土厚度及其他规划控 制要求。 5人行过街通道主要核实平面位置、各部分尺寸及其他规划 控制要求。 6验收各币政工程中有绿化率要求的也应予以验收。 7.2.3(规划核实要件)经审查,市政建设工程峻工内容符 合规划审批内容、规划控制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且提交 的资料符合相应数据库的入库标准的,方可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附图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继续有效,其余按照本规定执行。 8.3(解释及实施)本《技术规定》由兰州市城乡规划局 负责解释。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可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细化制定实施细则等,并定期对本规定进行评估、修改 和增补。 8.4(施行时间)本《技术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标准用词说明: “必须”、“应”、“禁止”、“不得”表示很严格;“宜” “不宜”、“可”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2.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4.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5.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 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 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

    1.标准用词说明: “必须”、“应”、“禁止”、“不得”表示很严格;“宜” “不宜”、“可”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2.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4.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5.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 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 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

    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6.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 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7.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 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8.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 现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9.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 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 沟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 垂直距离。建设单位不应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 层高限制。 10.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11.跌层式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 的住宅。 12.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 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13.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 净高1/2。 14.平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 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

    15.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敲空间层。 16.首层架空部分:建筑物首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 结构的开散空间部分,如骑楼、檐廊、厂门廊、通道、雨篷、厂 场、绿地等空间。 17.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 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 方法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18.山墙:沿建筑物短轴方向布置的墙。 19.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 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20.中心城区范围:现行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 城区范围。 21.主要山体:兴隆山自然保护区群山、连城自然保护区 群山、关山、南北两山等城市周边大型山体,以及白塔山、五 一山、五泉山等。 22.主十河流水系:黄河兰州段、宛川河、柳沟河,崔家 大滩、马滩和雁滩3条南河道。 23.历史文化街区:金天观历史文化街区、河口古民居历 史文化街区,以及经相关部门核定的其他历史文化街区。 24.主要公园:白塔山公园、徐家山公园、五一山公园、 兰山公园、五泉山公园、雁滩公园、金城盆景园、雁儿湾公园、 惟滩雕塑公园、小西湖公园、世纪公园、银滩湿地公园、兰州 西客站公园、彭家坪中心公园、兰州植物园、西固公园、西固

    编制相关规划时综合确定。 35.P+R停车场:换乘停车场。

    编制相关规划时综合确定。 35.P+R停车场:换乘停车场。

    (3)建设项自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 冷却塔等轨道交通设施统一规划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 计入容积率; (4)建筑内因功能要求需设置层高小于2.2米的设备管道夹 层、结构转换层,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1.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 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的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计算规则 独立的建筑铝合金标准规范范本,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 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 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四、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1.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含保温层)之间 的水平距离。 2.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含保温层)与规划各色线最近 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3.突出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 楼层出挑、落地窗等,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 距离。 4.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五、绿地率计算 1.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 的总和和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进行计算,山丘、 坡地不能以表面积计算。 3.下沉式广场或地下开放活动空间的绿化面积可计入绿地率 计算。 六、建筑层高计算 住宅建筑、办公用房(行政办公、商务办公)、酒店用房及 商业用房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中高于规定部分应按其自然 层高度折算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计算),其余 用房的层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1.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不应高于3.6米。跃层式住宅,其门厅、 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通高 部分不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建筑面 积,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公寓建筑层高按照住宅建筑层高执行。 2.办公用房(行政办公、商务办公)标准层分隔的,层高不 应高于4.2米;办公用房标准层不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6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3.酒店用房层高不应高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 堂、中庭等除外,展示厅、报告会议厅、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 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4.商业用房层高不应高于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 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 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 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 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单独建设的停车场(库)和 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确定。 二、(停车场(库)设置要求)地下停车库应当按照以下 规定设置: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 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 也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 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地下停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的规划红 线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度范 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三)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 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 释低噪音的要求。 (四)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 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 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配建比例不超过20%。 三、(停车位配建)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库),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 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停 车位配建标准表的规定。其出入口一般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于道

    法兰标准附表1居住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一览表

    里河片区、崔家大滩和马滩片区、安宁片区、西固片区、盐场片区、雁滩片区、华林坪和伏龙坪片区、九州片区、晏家坪片区:中心城区新城区包括:和平片区、定连 片区、白道坪片区、彭家坪片区、河口南片区、九合片区、金来片区、三条岭片区。 二)本表中的住宅建筑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普通住宅取户均3.2人,每户100平方米来的佳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 三)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大楼内,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部分设施在达不到相应服务规模人口时, 应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的规划人口规模和设施情况进行配置,原则上本标准的服务规模是上限 (五)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商业服务内容包括综合百货、超市、餐饮、中西药店、书报、银行、储蓄所、电信营业所、 美容美发、综合修理等。餐饮项目宜独立设置, 将其噪声和气味的影响减全取低程度, (六)凡属于对外服务功能用房,应设置与封闭小区任户分离的对外进出通道 (七)在满足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科学利用传统建筑作为公共服务设施。

    ....
  • 相关专题: 城乡规划  

相关下载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