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兰州新区规划局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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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容积率等上限参考值

    备注: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 的交又路口附近。

    第十七条(换算规定)建筑层高与容积率换算规定如下: (一)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十2.2米)时,不论层内 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 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螺钉标准,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 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二)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十2.2米)时,不论层内是

    第二节工业与物流产业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指标设定)除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外,工业、仓储物流建设项目 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即建筑 首层用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控制在7%,对新兴产业的工业科研建 筑等设施可兼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除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工业项目外

    严禁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 中心

    第二十一条(原则与说明)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境保 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视觉干扰、建筑保护和城市设计等,还应符合本 章的规定。建筑间距图例如下:

    高层建筑(含中高层)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低层或多层建筑 低层或多层或高层建筑(含中高层)

    Lz:建筑间距;B:建筑山墙宽度;H1、H2:组合建筑各部分实际高度; x:南北向建筑间距;Ly:东西向建筑间距;H:相邻建筑中较高的建筑高度 Hs:南侧遮挡建筑相对高度;低层:一般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2米的民用建筑 多层:一般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不大于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中高层:一般特指大于27米且不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和大于24米且不大于 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高层:一般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大于 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第二节居住建筑之间间距

    第三节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注:H指北侧非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

    第二十四条(特殊日照情况说明)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 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应满 足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普通教室应 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四节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

    第二十六条(山墙使用说明)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 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士七条(山墙间距)山墙距离在满足卫生视距基础上,多层、低层居

    间开窗的,相应侧向间距宜增加2来 2、沿城市街道生活居住类建筑侧

    第二十八条(特殊建筑情况说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底 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三节道路交又口的退让

    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

    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 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四)沿铁路两侧新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 离除满足退铁路距离要求外,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五)沿公路两侧新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 的,退绿化带的距离除满足退公路距离要求外,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 化带的,按照退公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第五节其它重要设施的退让

    第三十八条(铁路)沿铁路两侧新建、折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与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 干线两侧的建筑与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 则的建筑与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外侧轨道 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窗等)、危险品仓库和 房及铁路站房等与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轨道交通)沿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行 合以下规定: (一)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的建筑与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 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二)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的建筑与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当符合轨道交 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文保建筑)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亲 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 带的标准及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黄线)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旅 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四士二条(蓝线)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距离,沿重要洪道规划蓝线多

    层和中高层建筑不小于12米,高层不小于20米;一般洪道规划蓝线多层和中 高层建筑不小于9米,高层不小于15米

    第七章建筑形体、风貌与城市设计控制

    第四十三条(总体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形体、风貌等,应 合兰州新区总体城市风貌要求及总体城市设计景观要求,避免局部建筑群体 形象与城市的总体风格相冲突,

    第四十四条(高度总体原则)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 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 应符合《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和《民用机场管 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高度控制与引导)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 规定。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2倍,即:H≤2.0(W+S)。 第四十六条(特殊高度控制)在文物保护单位、城市主要公园绿地、水系 等开放空间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 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界面控制)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的详 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主、次干道 或广场的立面应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 观相协调; (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 大于70米:

    (四)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五)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应按照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进行城市设计

    第三节建筑风貌控制与引导

    第四十八条(风貌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风貌包括建构筑物的 风格、色彩、屋顶样式、建筑界面等内容,应按照新区总体规划、各片区控制 生详规、新区城市风貌导则及新区外立面审查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控制: (一)建筑物形式以适用、坚固、美观为基本要求,体现简洁大气的特色, 避免出现过度追求形式怪异、多变的建筑物; (二)建筑物风格以现代风格为主,根据《兰州新区建筑风貌导则》 确定的风貌分区及地块,打造兰州新区特色建筑风格; (三)建筑物色彩应体现新区整体沉稳雅致,局部时尚明快的形象特征, 合理运用建筑色彩的明度与彩度,避免建筑物色彩过于突元;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涉及外立面设计的,应根据《兰州新区 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十九条(总体要求)城市设计一般可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 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兰州新区城市设计应落实创新、协调、绿 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展现新区朝气 蓬勃发展态势,在尊重西北地区特色风貌的基础上注重时代特色的塑造 第五十条(基本技术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 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地域特征和时代风貌,彰显城市个性特色,实现城市 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和文脉延续性。 坚持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的原则,根据城市规模、建筑功能、历史更文化风 貌等特点,确定城市设计的技术内容与要求,灵活采用合适的层次、类型与表 达方式。

    城市设计编制应充分考虑落实和实施的途径、方式,注重城市重大基础设

    施用地需要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能性。预留必要的弹性空间,应对未来城市发 展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天际线)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 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 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进行专题论证。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 的,应当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不宜采 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 第五十二条(围墙控制)新建大中专院校、居住区、党政机关等,临城市 道路或广场一面鼓励开放不设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高度原则上不大于1.8 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不应小于2米的绿化带。 第五十三条(生态廊道)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 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 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 第五十四条(指标控制)新建住宅、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面宽,一般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 3.2: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 2.7: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 2.0: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2.0:1; (四)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 1.3: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五)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 0.8: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第五十五条(建筑界面)建筑窗墙比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底层窗墙比: 1、有街墙要求的,地面至2层区间大于70%,3层至街墙高度区间不超 50%:无街墙要求的地块,不超过50%

    施用地需要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能性。预留必要的弹性空间,应对未来城市发 展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天际线)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 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 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进行专题论证。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 的,应当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不宜采 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 第五十二条(围墙控制)新建大中专院校、居住区、党政机关等,临城市 道路或广场一面鼓励开放不设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高度原则上不大于1.8 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不应小于2米的绿化带。 第五十三条(生态廊道)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 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 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 第五十四条(指标控制)新建住宅、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面宽,一般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 3.2: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 2.7: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 2.0: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2.0:1; (四)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 1.3: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五)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 0.8: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第五十五条(建筑界面)建筑窗墙比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底层窗墙比: 1、有街墙要求的,地面至2层区间大于70%,3层至街墙高度区间不超近 500主维铺韧时50m

    2、公共建筑临非交通性道路时,首层立面窗墙比应控制在60%~90%,且玻

    第五十六条(绿地计算范围)计算建筑基地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 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 星绿地面积。

    第五十七条(新建住区绿地指标)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 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 (二)新建住宅区的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 组团不小于每人0.5平方来,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来,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5 平方米; (三)居住组团应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位于标 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 第五十八条(其他用地绿地指标)新建其他功能用地的绿地指标,应保证 集中绿地不小于5%。 第五十九条(计算标准)建设项目地下为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其配套 绿地的覆土厚度应满足乔木、灌木以及地被的种植要求。项目覆土深度大于1.5 来,地表进行绿化的,可计入地表绿地率, 第六十条(计算标准)室外采用林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 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以下要求计入绿地指标: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照25%计入绿地率; 第六十一条(集中绿地要求)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 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三节垂直绿化与屋顶绿化

    第六十二条(鼓励引导)鼓励通过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阳台及室内绿化 等方式,联系和渗透建筑室内外的绿色空间环境。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 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覆土厚度不应小于1.5米,其 折算公式如下:

    F=MXN 式中:F一一地面绿地面积 M一一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N一一有效系数

    F=MXN 式中:F一一地面绿地面积 M一一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N一一有效系数

    第四节用地出入口设置原则

    第六十三条(人行出入口设置要求)建筑基地人行出人口间距不宜超过8 米,超过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道通道口。人行主要出入口与附近公交停靠站步 行距离不应超过150米。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要求)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应小 于150米,机动车出入口与人行主要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50米。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置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不宜设置在 主干路上,当建筑基地周边其他道路不具备开设出入口条件的情况下,可设置 在主干路辅道上,但应严格限制其数量;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但应限制其 数量。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和半径应综合考虑建筑基地机动车需求量、机 动车类型及交通组织等因素。单向出入口车行道宽度不应小于5米,双向出入

    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米;建筑基地出入小型车的,路缘石最小转弯半径为6米,

    出入大型车的,路缘石最小转弯半径为12米。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出入口开口距离要求)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 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未设辅道或永久性中央分隔带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角切 点位置向主干路方向延伸100m范围、向次干路方向延伸60m范围、向支路延伸 30m范围、立交桥与连接道路相交点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50m范围内,不应开设 机动车出入口;设有辅道或永久性中央分隔带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 角切点位置延伸50m范围内,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二)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 干道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宜大 于15m;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因条件限制必需在 主干道设置机动车出口的,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严禁破除道路中分带 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四)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出入口 应大于50m

    第六士七条(居住建筑停车配建标准)居住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如表8

    应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附设电动汽车等侯充电的停车道,便于电动汽车 进出; (三)充电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转弯半 径按照电动汽车类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坡向站外; (四)充电机应靠近充电区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站内其他 车辆的充电与通行; (五)充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雪的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方便进站 充电的电动汽车车驾乘人员

    第七十二条(公共停车场技术标准)公共停车场宜以400米为服务半径进 行布点设置。地面停车场每停车位按30平方米计算,立体停车场每停车位按 35平方米计算,地下停车场每停车位按40平方米计算。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应 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小于等于50个停车位的,可设置1个出入口,宽度宜采用双车道 (二)大于50个,小于300个停车位的,应设置2个出入口; (三)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 (四)大于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小于3个; (五)当停车场设置2个及以上出入口的,出入口间的净距应大于10米 (六)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分开设置的出、入口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第七十三条(立体停车设施设置)在符合规划和消防安全等前提下,鼓励 在新区中心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干道两侧投资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优惠政策按照兰州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商业开发)新建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数达 到50个(含)以上的,可配建一定比例与停车相关的商业面积。地上公共停车 楼商业建筑面积与公共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不应大于10%,地下公共停车库 商业建筑面积与公共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不应大于25%

    第一节停车站与公交首末站

    第七十五条(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中心区同侧公交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800米,城市边缘区宜 为600~900米,郊区宜为800~1000米; (二)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宽度不应小 3.5米;划线式停车站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 (三)停车站出入口单边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30米; (四)道路无中央分隔带,或有中央分隔带但断开的,对向设置的停车港 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向错位30米设置; (五)停车站区域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最小人行道宽度: (六)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应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主干路 上停车港距离对向车流进口道停止线至少80米,次干路至少50米,支路至少 30米。 第七十六条(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公交首末站应大、中、小结合,分散 布置。每个首末站最小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最大用地面积不宜大于 5000平方米,停放线路不超过5条,首末站必须设置两个出入口,出入口宽度 不低于 7 米。

    第七十七条(人行天桥)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应当考虑非机动车通 车需求,并应为人行横道等公共区域预留足够的空间,天桥的净宽度不得小于 3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0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应设置经营性 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 控制线布置。独立设置天桥(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物外墙(含阳台、 飘窗、外廊)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 关系人意见。鼓励人行天桥、地面上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第七十八条(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地下通道设置应考虑非机动车通车需求 争宽不得小于5来,净高不得小于2.5来,覆王厚度不得小于1.5来并满足管统 布设的要求。人行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应当全天候对外开放,通道宽度 不得小于8米。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 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 人意见。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鼓励人行 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第七十九条(建筑廊道)建筑物之间因城市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 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兰州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 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 4.5米;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第八十条(无障碍设施)设计城市道路时,应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 规定。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五)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者检查井平面尺寸 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者无接口时,也可以布置在车行道下; (六)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能满足相 关规定时,需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检修要求。 第八十三条(输油管道最小间距)输油管道应采用地下埋设方式,与地面 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油、C5或者C5以上(碳原子数为5个及以上的成品油产品,下 司)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者村庄房屋的距离,不小于15米; (二)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工厂、飞机场、码头、大

    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应占用现 有城市道路人行道。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安全标准,按 照本规定要求逐步规范

    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根据兰州新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兰州新区社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参照如下 建议性指标设置

    (居住人口0.7~2万人)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由兰州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中 涉及的有关专业名词和术语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解释执行ZJM0标准规范范本, 第二节生效日期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由兰州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中 的有关专业名词和术语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解释执行

    第九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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