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西府发[2018]7号 西昌市政府201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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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0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
注:①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设置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含有住宅的 建设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净用地内不宜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如需设置的,则计入停车 位指标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个数不得超过停车位指标的10%; 不含住宅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净用地内,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但旧区内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 5000平方米的不含住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作强制性要求。 ②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项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不配建停车场(库) 但不配建停车场(库)的项目需配建部分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 ③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项目应在地面设置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且不 少于0.25辆/100m建筑面积; ④含有住宅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场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30m控制 ③含有住宅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场车场(库),其柱网轴线距离按以下要求执行:a、两个柱子之间设 置两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5.7米。b、两个柱子之间设置三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8.1 米。C、两个柱子之间设置四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10.5米。 ③含有住宅的建设项目中,旧区内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10%,旧区以外机 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0%;其它不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中,旧区内的机动车 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旧区以外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 的25%;平面布局的子母停车位,当长度超过10米且为住宅建筑配建时可折算为2个停车位。但这种子母停车位 所折算的停车位数量与机动车机停车位数量之和,旧区不得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10%,旧区以外不得大 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0%: 含住宅的建设项目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库,且 亭车库内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应不少于总非机动车停车位数的50%。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非机动车停 车位平均不小于1.5m控制 ③设置充电桩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应不少于总机动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的10%; ③幼儿园等建设项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中小学等建设项目的车位停车方 式不限。 ①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要求为准 第三十四条公园绿地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应不大于8.0米 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内的公园绿地内可修筑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 米的公厕,但不宜配建管理用房; (二)用地面积在2方平方来及以上的公园绿地内可配建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 的游憩设施和配套设施;各类设施应分散布置且每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 米。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同一建筑在同时符合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规定的情 况下电器标准,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三士六条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详见附录六
第三十七条建筑间距除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工程 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相关规范的规定外,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衣村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 准。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 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 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当建筑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 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六)日照计算必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 口等影响因素。 第三十九条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3.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3.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二) 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控制; 表3.2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①表中α指两栋住宅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3控制。
表3.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第四十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在符合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 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控制; (二)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4控制。 第四十一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4控制;
表3.4非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 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二)非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5 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5 制; 表3.5非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3.5非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
注:①表中α指两栋非住宅建筑之锐角夹角:
表3.6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3.6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第四十二条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 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 非住宅部分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 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四十四条工业建筑中,非生产性工业用房建筑间距按非住宅建筑的间距 规定执行。生产性工业用房和周边建筑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生产性工业用房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 (二)与生产性工业用房相邻时,应符合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 (三) 生产性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沿用地红线和沿道路、绿地、河道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 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必须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外, 退界距离必须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7及以下有关规定控 制:
第四十五条沿用地红线和沿道路、绿地、河道以及市政线路(管线) 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必须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退界距离必须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7及以下有关规 制:
表3.7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注:①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②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 (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 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二)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 多层非住宅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三)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 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 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四)同一权属单位用地内,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内的建筑不得与其 也性质用地内的建筑拼建。在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共有的用地 红线的距离可只须符合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第四十七条各类建筑临绿地布置时,在符合本章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 退的最小距离按表3.8及以下有关规定控制:
表3.8各类建筑后退绿线最小距离
(一)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新增绿地(含第十二条内的开散绿地), 建筑后退该绿地不小于5.0米:
(二)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 缘至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二)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 外缘至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爱3.9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注:①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用地(B12)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
注:①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用地(B12)上修建的小商品市 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②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文化设施用地(A2)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 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一)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宽度20米以上道路(不含20米)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 离不小于13米,其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 (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自有的设备管道井 (包含但不限于风井、烟道、电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 (三)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 小于7.5米,进出口处应设置反坡段,反坡段的起点与止点的高差不应小于0.2米: (四)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 外缘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第五士条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章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第三章的有关规
(一)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 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建设项目与建设项目之间的新建住宅,每套住宅至少应有 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 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 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如旧区内新建建筑界外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达不到第三十八条第 项的要求,新建建筑不得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并取得相邻住宅相关权益 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在符合本章第五十条规定的基础上,住宅建筑之间或住宅建筑 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表4.1.建筑间距最小控制要求
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建筑24米以下不开窗的部分,建筑间距不作限制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需符合消防要求。 第五十三条 古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筑间距按方 案合理性确定。
第五十四条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低层5.0米,高层主要朝向不小于13.0米,次要朝向不小于9.0米; (二)步行街区内,建筑高度24米以下不开窗的部分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情 况下,不作限制。建筑高度24米以下开窗的部分不小于5.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9.0 米; (三)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 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 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4.2及以下规定控制:
4.2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要
(一)建筑底层后退规划步行街红线3.0米,二层及二层以上裙房外墙可出挑, 出挑距离(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不大于2.0米;沿街底层退让部分形成 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净高不小于4.0米,净宽不小于2.0米,公共空间地面与步行街 地坪之间平顺连接; (二)建筑因造型、风格、景观的需要,在外立面上有凹凸变化的,凸出部分 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且距室外地坪的高度 不少于6.0一9.0米:
第五十六条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地上廊道式和地下通 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小于5米;廊道宽度宜为3.5米至4.5米 地上廊道跨越步行街时,步行街红线内禁止落柱; (二)为提倡坡道共享,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大于7.0米;当地下 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应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上顶板距 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五十七条古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后退各类规划 控制线的距离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图5.1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示意
注:①.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 H为建筑最高部分的建筑高度 ②.H≤24.0米,L≤80.0米; ③.24.0米
第八十六条建筑工程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房屋竣工规划测绘图、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第八十七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筑工程进行规 划核实。 第八十八条建筑平面尺寸、高度、层数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但实际计入 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际计容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附件确定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计容面积”)不一致的, 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014年7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 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二)2014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 际计容面积小于等于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实际计容面积大于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合 格证》。 第八十九条建筑平面尺寸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 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扣除装饰层后,建筑平面尺寸误差值小于等于5厘米的,规划核实为合 格; (二)扣除装饰层后,建筑平面尺寸误差值大于5厘米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第九十条 建筑平面尺寸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 但建筑间距、建筑退界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 规定执行: (一)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误差值小于等于10厘米的,规划核实为合格; (二) 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误差值大于10厘米,但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建 筑退界最小值和规划条件的,规划核实为合格; (三)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误差值大于10厘米,且不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 建筑退界最小值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第九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 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执行。本规定如果 与国家新颁布的技术规范要求有矛盾时,按新的国家技术规范执行。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表述与理解不一致时,由西 昌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士八条本规定自西昌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西昌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工程规划 管理)
第一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西昌 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各类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 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 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 设施的建设工程。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应根据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 市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四条除大型跨省域、市域的市政工程外,本市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的平 面坐标系统采用西昌市独立城建坐标系统,高程系统采用采用国家高程系统。 第五条一般市政建设工程按国家基本地震烈度标准设防。重要的城市桥梁, 立交、隧道等交通设施,重要的给水、电力、通信等生命线工程,以及燃气生产储 存单位等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 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要求和设防标准。
第六条城市道路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各类城市道路的 红线宽度及设计行车速度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其中支路红线宽度不低于12米。 第七条城市非机动车道路网可由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城市 支路、居住区道路、自行车专用道和绿道组成。其中兼容消防等特种机动车通行的 景区绿道、田园绿道和城市绿道的红线宽度不低于5米 第八条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近远期统 筹考虑,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 (四)各类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型式一般按表2.1.1的规定确定。
表 2. 1. 1 城市道路推荐横断面分幅型式
注:①)条件受限设置的单幅主干路或三幅快速路,必须采取防眩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②特殊情况下,主干路和次干路横断面可考虑按两幅型式设置
寺殊情况下,主干路和次干路横断面可考虑按两幅型式诊
(五)机动车车道宽度可按表2.1.2的规定确定
置的单幅主干路或三幅快速路,必须采取防眩措施确保行
表2.1.2城市机动车道最小宽度
六)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可按表2.1.3的规定确定,
表2.1.3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
做合理变动,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
(七)人行道宽度由人行通道和设施带(包括公共设施带和道路绿化设施带) 组成,其中设施带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应规范要求。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 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宽度规定见表2.1.4。各级道路人 行道应连续贯通,在路侧若有宽度≥8米的规划绿化带时,人行道可结合绿化带统 筹布置。
表 2.1.4人行道宽度表
:旧区道路改建中,受特殊条件限制,人行道最小宽度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可采用极限值2.0 第九条道路绿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40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两侧应控制不小于10米宽的绿化带(防护绿地 或公园绿地),并结合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临街集中布置绿地,形成公共开散空间。 (二)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应起阻挡眩光的作用,两侧分隔带绿化应起防护隔 离和美化街景的功能。人行道绿带应以种植行道树为主并与地被植物相结合,为行 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屁荫和美化街景。 (三) 滨临水体的路侧绿化带应结合地形和岸线进行设计,形成有景观特色的 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设计应在道路和水体之间留出透景区域,使水体、绿化 和街景相互融合而成为有机整体。 (四)城市道路、河道两侧绿化保护带可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交 通结合,设置城市绿道,保障慢行空间的安全、便利和可达性。
(五) 各类城市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宜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 I相联通,形成完善的慢行交通系统。 (六) 25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路侧绿化带在道路交叉口相交时,应在道路交 (口切角处设置切边绿带,其宽度不小于较宽一条道路绿化带的宽度(详见下图)。
图:道路切边绿带图示
第十条旧区道路改造时,除考虑道路交通的功能需要外,还应兼顾旧城的 历史文化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印记;在城市建设中,对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 定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要善保护;对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只能原址保 护的,应及时调整原规划或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竖向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道路竖向控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应统筹考虑道路平面线形、 已建道路、沿线建筑、河道防洪等多种因素。 (二) 道路竖向控制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管线理设覆土等要 求。
第二节城市铁路、桥梁、隧道
第十八条 道路交叉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见表2.3.1:
表2.3.1各级道路交叉口形式
(二)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形式应根据周边用地、相交道路性质、交通流 特性、地形地貌、环境特点等因素确定。立交用地应预留远期实施需求。 (三)立体交叉主线平面、纵断面与横断面设计标准应与路段标准一致。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立交匝道、跨线桥等空中交通设施,在穿越住宅 区时,应根据相关环评结论设置相应的防噪隔音设施,其边缘与现有住宅建筑水平 距L<10米时,应设置防噪隔音设施;10≤L<20米时,宜设置防噪隔音设施 (五) 在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处,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宜采用 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应采用两次转弯(详见下图)。
第士九条 慢行交通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士九条 慢行交通应符合以下规定:
图:道路红线切角转弯图示
(一) 城市地面快速路宜设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且满足非机动车通行需 要; (二)城市主干路当灯控路口间距大于800米、过街行人高峰小时流量大于 5000人/小时、机动车断面流量大于3000辆(当量)/小时同时具备时,宜设置人行天 桥或地下通道,且满足非机动车通行需求; (三)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 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第二十条 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快速路需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需求时,应设置辅道;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进出快速路 辅道。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设置进口时应在主道 上设置加速车道,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
表2.3.2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
注: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交通分析论证后可做合理调整。
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之间最
注: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交通分析论证后可做合理调整。
(四)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一般不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 不宜大于7米,开口宽度最大不应大于12米。 (五): 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到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7.5米, 有条件时车库应尽量将匝机设置在地下车库内,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 交通。
(六)机非分隔带(即两侧分隔带)原则上不设开口,确需开口的按专项论证 的结论确定,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七)加油站、加气站一般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特殊情况,在符合消防 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可设一个出入口;在保证加油站、加气站内部通行和不影响临 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增设一个入口或一个出口。 第二十一条公共交通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在公交线路条数达到一定标准时,宜设 城市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在道路交叉口渠化范围内公共汽车专用道 宽度不宜小于3.2米。 (二)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主干路及以上道路设置公共汽 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站台可设置在两侧分车带上或人行道侧,至少有2~4台车 位的长度。 (三) 公交站台站距要合理选择,平均站距宜在400800m。市核心地区站距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道路 一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二十三条广场、绿地地表以上,全部符合以下条件的覆土建筑按城市地 下空间管理: (一) 屋面覆土深度不小于2米,且屋面覆土面积不小于屋面平面投影面积的 85%的; (二)不小于建筑外缘(不含内天并)边线总长85%的建筑外缘,由坡度不大 于35°的连接地面和屋顶的覆土绿化坡面完全覆盖的。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形式包括地下街、地下人行通道、地下公 共停车库、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人防设施等。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具体项目应作专 项论证。 第二十五条本市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应遵 循保护空间资源,市政设施、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和人民防 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开散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 交通性专用通道),其顶板上方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 敷设要求。 第二十七条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 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 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第二十八条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 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地下街应与地下人行通道、人防设施、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 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镀锌板标准,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条 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以及地下街通行
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给排水、通风、 电力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地下街应按其长度每500米(整除余数不足500米的按500米 计算)配建一处综合管理用房,作为公共治安、卫生等功能使用,每处综合管理用 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地下街商业设施(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面积大于 2000平方米时,应结合地下设施配建一处4~6个尊位公共厕所,面积不应小于30 平方米。公共厕所跨位数按每2000平方米为单位递增,配建公共厕所可分开设置, 但每处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 第三十三条地下街长度超过200米时,其地下设施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 施点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主要设置电力 通信等公用设施设备,且净用地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第三十四条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 公共人行通道净宽不得小于5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地下街宜按保证行人过街的 最短距离布置行人过街通道。 第三十五条地下街应按规划要求配套非机动车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库 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与地下 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 入口和排烟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下街应设置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八条 地下人行通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出入口布置应结合附近主 要交通站点布设。 第三十九条地下人行通道的净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及设 计通行能力计算,且净宽度不得小于3.75米。地下人行通道最小净高2.5米。 第四十条 地下人行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殊需要而超过100米 时,宜设自动人行道。 第四十一条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梯道的最小净宽为1.8米。出入口应有比原 也面高出0.15米以上的阻水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条件时,宜将地面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备)置于地下通道内。
第四十三条综合管廊等级应根据敷设管线的等级和数量分为干线综合管廊, 支线综合管廊及电缆沟。 第四十四条综合管廊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综合规划、绿化种植等 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十五条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规划道路 则转到另一侧。综合管廊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条件受限 时楼梯标准规范范本,可倾斜交叉布置,交角不宜小于60°。 第四十六条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 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小于表3.4.1规定的数值,
表 3.4.1 王、支线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第四十七条在设置有综合管廊的区域,通讯电(光)缆、电力电缆、热力 管道、给水管道等市政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内。在特殊情况下,雨水管和污水管可 纳入综合管廊。燃气管和其它输送易燃介质管道纳入管廊尚应符合相应的专项技术 要求。 第四十八条综合管廊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廊的同一个舱, 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综合管廊内设置市政管线还应 遵循以下原则: 一)通讯电缆与高压电缆应分开设置: (二)热力管道、燃气管道不得同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三)排水管道入廊时,排水管道应设置在管廊底部。 第四十九条 综合管廊预留地块出线井间距一般不大于150米。综合管廊人员 逃生孔间距不宜大于200米,投料口间距不宜于大于400米。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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