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配套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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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可参照本书第3章系统设计的相关内容。 2)光源的色温 黑体发出的光所含的光谱成分就称为这一温度下的色温。光源色温与人体 视觉功效有很大的关联,高色温的光源可以提高兴奋程度,使其注意力更 加集中,增快其对周围事件的反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照明灯具光源发光 色温应在2700K至8000K之间,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应在2700K至 500K之间。 3)光通量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通量,是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 是供的照明性能越好。 和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通量指标应满足下述要求: 称的节电光通量,且不小于30lm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指示系统简介

    (2)持续型或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后,灯具的 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应急光通量,且不小于1001m。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兼用日常照明时,灯具在应急启动后的光通量指标 不座小于100lm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简个

    (5)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多信息复合标志灯是采用疏散方间指示标志 和“阿拉伯数字与字母F”作为主要标志信息;可以在同一只消防应急疏 散标志灯具的面板上标识疏散方向和楼层位置信息的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 具。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和“阿拉伯数字与字母F”可在灯具面板同时显 示也可在面板上交替显示:不同标识信息交替显示时设备安装技术、工艺,任一标识信息播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究

    1.3.2.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分类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根据使用场所和功能需求不同分类如下: 1)按额定输出电压等级分为: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B型应急照 明集中电源。 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输出电压均不大于 DC36V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主电源或营由池

    温防应急照明和疏做指示系统

    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急启动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1.3.2.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基本功能

    消防应急照明和现散指示系统简分

    (2)切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 自动转人器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并发出应急 启动声、光信号。 2)指示状态改变功能(仅适用于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集中 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接收 到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的控制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后,应在 s内控制其配接的相应标志灯具改变指示状态。 3)连锁控制功能(仅适用于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 (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后,应在5s内自动转人蓄电池 电源输出、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并将主电源断电连锁控 制信号反馈至应急照明控制器;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恢复供电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 5s内自动恢复主电源输出,并在20s内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接收到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的停止主电源断电 应急的控制信号后,应在5s内切断蓄电池电源输出; (4)在此期间,不应影响系统的应急启动功能。 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 (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收到设置区域正常照明配电箱的断电信号后 应在保持主电源输出的状态下,在5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 点亮: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接收到设置区域正常照明配电箱恢复供电的信 号后,应在20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3)在此期间,不应影响系统应急启动功能。 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中断后,应在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基本功能应满足下述 要求。 1)应急启动功能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 应满足下述要求: (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接收到应急照明控制器 发送的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后,应在5s内控制 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并发出应急启动声、 光信号;其中,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

    转入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不变,待 其主电源断电后应在0.25s内自动转人蓄电池电源输出。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接收到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的系统手动应急启 点亮,并发出应急启动声、光信号。 应急点亮,并发出应急启动声、光信号,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 源) 要求: 或开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转人蓄电池电源输出; 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恢复至主电源输出。 5)系统复位功能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复位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1)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接收到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统复位 控制指令后,应在20s内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已转入蓄电池电源 输出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恢复至主电源输出; (2)手动操作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复位按键(钮)、开 关或恢复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供电,应急照明集中电 源应在5s内转入主电源输出,并在20s内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6)系统自检功能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 急点亮,并保持至系统月、季自检结束; 光源复位。

    消防应急需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尚介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 (1)系统保持主电源持续供电48h后,应每隔(30±2)天自动转人 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启动声、光信 号,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开始时间:系统自检持续规定的时间后 (见本书的1.2.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自动转人主电源输出、控制其配 接灯具的光源复位,显示并记录自检类型和结束时间。 (2)在完成2次月自检后30±2天,应自动转人蓄电池电源输出、控 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启动声、光信号,显示并记录系统自 检类型和开始时间;系统自检持续规定的时间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自 动转人主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显示并记录自检类型和 结束时向问。 (3)季自检完成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月自检应重新计时,月自检 次数应自动清零。 7)故障报警功能 发生下述故障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与启动信号有 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 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 前应保持: (1)主电源欠压; (2)充电回路开路或短路时; (3)密电池或蓄电池组不能正常充电、放电时; (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由主电源输出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后,蓄电池 或蓄电池组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 (5)浮充状态下,所使用的多节蓄电池或蓄电池组电压不满足规定 (最高电压、最低电压与平均电压的偏差,铅酸密电池不大于2%,氢镍、 锂电池等蓄电池不大于1%)时: (6)输出回路开路、过载或短路保护装置动作时:

    保持主电源输出不变。

    高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简介

    信号后,应在5s内切断主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 并发出应急启动声、光信号。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手动操作非集中控制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按键(钮)或开关,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 5s内切断主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并发出应急启 动声、光信号。 2)指示状态改变功能(仅适用于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集中 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在接收到 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的控制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后,应在 5s内控制其配接的相应标志灯具改变指示状态。 3)连锁控制功能(仅适用于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 (1)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后,应在5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 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并将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信号反馈至应急照明控 制器: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恢复供电后,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5s 内自动恢复主电源输出,并在20s内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3)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的停止主电源断电应 急模式的控制信号后,应在5s内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4)在此期间,不应影响系统的应急启动功能。 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 (1)应急照明配电箱收到设置区域正常照明配电箱断电的信号后,应 在保持主电源输出的状态下,在5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 点亮; (2)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设置区域正常照明配电箱恢复供电的信号 后,应在20: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消防应念盟明和疏数指示系究

    护装置,任一回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回路的正常工作;

    1.3.4应急照明控制器

    1.3.4.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分型

    应急照明控制器根据功能不同分为独立型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型应 急照明控制器、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和集中区域兼容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几种类型: 制并显示与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制器及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显示其及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收指示系统简介

    1.3.4.2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基本功能

    1)自动应急启动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输出信号后,应在3 内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控制应急启动输出干接点动作、发出启动 声光信号,显示并记录系统应急启动类型和系统应急启动时间。 2)一键应急启动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一键手动控制系统应急的功能,且应急照明控 制器的一键启动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1)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 3s内发出系统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控制应急启动输出干接点动作、发出 启动声光信号,显示并记录系统应急启动类型和系统应急启动时间; (2)一键启动按钮应独立设置,且其操作不受操作级别的限制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泰惑 应急照明控制器) 制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时间。 1.3.4.2.3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计时; 续应急时间计时模式; 3)达到设定时间,且未接收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 发送的主电源恢复供电反馈信号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3s内向应急照 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发出停止主电源断电应急的控制信号: 4)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设置,且不应超 过30 min。 1.3.4.2.4复位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时间; 录复位时间。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简介

    1.3.4.2.5系统自检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其配接的系统设备完成本书1.2.3规定的系 统自检,且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统自检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1)系统保持主电源持续供电48h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每隔 【30±2)天自动或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月自检启动信号, 发出启动声、光信号,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开始时间;系统自检持 续本书1.2.3规定的时间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月自检结束信号,显 示并记录自检类型和结束时间。 2)在完成2次月自检后30±2天,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自动或手动 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季自检启动信号,发出启动声、光信号,显 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开始时间;系统自检持续本书1.2.3规定的时间 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季自检结束信号,显示并记录自检类型和结束 时间。 3)系统的月自检、季自检采用手动控制方式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 在月自检、季自检计时期满后发出自检提示音,并保持至手动月、季自检 开始,提示音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1~3s之间。 4)季自检完成或系统应急启动且进行系统复位后,应急照明控制器 的月自检应重新计时,月自检次数应自动清学

    1.3.4.2.6故障报警功能

    发生下述故障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启动信号有明 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 故障声信号应能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当发生下述故障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显示故障类型;故障期间,不 应影响控制器的火灾应急启动功能和应急状态改变功能: 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 2)应急照明控制器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 短路:

    消防应急照明和改敏指示系统 时期满7天后尚未进行手动月自检、季自检。 置部位信息和故障发生时间: 间通信故障: 4)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 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充电器与蓄电池或蓄电池组之 间连接线开路或输出回路开路; 6)浮充状态下,所使用的多节蓄电池或蓄电池组电压不满足规定(最 高电压、最低电压与平均电压的偏差,铅酸蓄电池不大于2%,氢镍、锂 电池等蓄电池不大于1%)时; 7)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任意一路光源故障; 8)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自带电源型灯具的充电回路开路、短路或 主电源欠压。 1.3.4.2.7信息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 1)应能显示其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 行参数信息: 支报警区域信号、消防联动控制信号: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数指示系统简金

    检记录信息和系统设备故障信息; 6)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图形方式 显示设置场所的疏散指示方案、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设置部位信 息,应急照明控制器不能以图形方式显示上述信息时,应配接疏散专用消 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1.3.4.2.8一键检查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一键手动检查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信息的 功能,且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检查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1)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检查按钮,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 自动检查和显示其配接系统设备的类别和数量,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备的 类别和数量,处于故障状态的系统设备的类别、数量和设置部位信息; 2)一键检查功能按钮应独立设置,且其操作不受操作级别的限制。 1.3.4.2.9自检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 (屏)、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1.3.4.2.10系统兼容性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区域、集中区域兼容型 应急照明控制器)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统兼容性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1)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接收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指 令,按控制指令控制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并将其及其配接系统设 备的工作状态和故障报警信息反馈至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2)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和时序向区域型应急 照明控制器发送系统应急启动、系统复位等控制指令,能接收、显示 和记录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故障报 警信息: 3)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连接的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之间的 面信故障时,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防庆念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除。 制器和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兼容性功能要求。 1.3.4.2.11操作级别 的规定。

    消防应念照明和疏数指示系器

    建、构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散是指在火灾初起阶段,建、构筑物内所 有人员安全撤离,到达室外安全地点的过程。提高建、构筑物内人员安全 疏散的能力,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 要素。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因素主要有:建筑类型与结构、人员特性、人 员密度及分布情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情况、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 系统的设置情况、防烟排烟及防火设施的设置情况、疏散组织情况、火灾 条件下应急预案科学性与演练情况、人员的心理和行为能力等诸多方面。 建、构筑物人员安全疏敢的设计 丰婴内之

    2.1建、构筑物人员安全疏散的设计自标

    2建、构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班款

    烟气和高温是火灾危险的主要因素,大量火灾案例统计表明,火灾伤 亡者中,大多数为烟气危害所致。从火灾发展阶段示意图(如图2.1-2 所示)也可以看出,烟气的危险要先于高温危险,必须对其加以控制。除 了采取更早期的火灾报警系统和更合理的安全疏散方案之外,防烟和排烟 系统可有效延长危险状态来临时间

    确保安全疏散目标的实现,就是要保证建筑内的所有人员能够在危险 时间到来之前到达安全地点,疏散所需时间应小于危险状态来临时间,并 应留有一定的安全余量,安全余量越大建筑人员疏散的安全度越高。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2建、构筑物安全疏散设施的组成

    建、构筑物中需要设置相应的安全疏散设施和避难设施。建、构筑物的安 全疏散和避难设施主要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或疏 楼梯(包括室外楼梯)、避难走道、避难间或避难层等;同时,还包括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防排烟系 统等辅助安全疏散设施

    疏散门是针对房间出口的概念,疏散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 套内的房间门

    2.2.2疏散走道、疏散通道

    疏放通道是指人员从房间内至房间门,或从房间门至疏散出口、安全

    2建、构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服

    2.2.3疏散出口、安全出口

    注:大室间场房宜限街流政路轻,确定防理分区的对分,防载分区分累线为政款通道 中心代,虚线品分为商场货服(成就验厅成到服)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建、构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款

    2.2.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疏股楼梯间和疏散楼梯是建、构筑物内人员安全疏散的竖向通道,根 据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设置形式的不同,建、构筑物的竖向疏散通道主 要包括:散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楼梯和金属竖向梯 几种类型

    2建、构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数

    2.2.4.1散开楼梯间

    散开楼梯间是由墙体等围护构件构成的无封闭防烟功能,三面有墙围 护,面向走道一侧散开的楼梯间。

    散开楼梯间在防火上是不安全的,可能成为烟、火同其他楼层蔓延的 通道

    2建、构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童放

    2.2.4.3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是在楼梯间人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散式阳台或凹廊 (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

    消防应急盟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4.3.2防烟楼梯间的适用场所

    2.2.4.4室外楼梯

    清防应急照明和疏敏指示系究

    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224.4.2室外楼格的适用场所

    室外楼梯不易受烟火的威胁,可作为防烟楼梯问或封闭按 室外楼梯主要是用于辅助人员的应急逃生和消防员直接从室外进人建筑 物,到达着火层进行灭火救援。对于某些建筑,由于楼层使用面积紧张, 也可采用空外疏散楼梯进行疏散。

    2.2.4.5金属梯(金属楼梯)

    1)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 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2)丁、皮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 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散开 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

    2.2.4.5.2仓库、简仓中金属梯(金属楼梯)的形式

    仓库、简仓中符合《建规》第6.4.5条相关技术要求规定的室外金属 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简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2.4.6金属整向机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 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 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坚向梯

    2.2.5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

    避难层(间)是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房间)。

    2.2.5.1.1避难层(间)的功能

    难层(间)主要是解决竖向疏散高度过高的阅照

    2建、构筑折内人员的安全疏胎

    员和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临时的休息平台

    2.2.5.1.2避难层(间)的适用场所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第 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教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另外,高层病房楼应在二 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 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 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蔬散楼梯间的相邻 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 连通的开散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 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2.2.5.2避难走道

    避难走道是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 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避难走道主要用于解决大型建筑中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 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直通疏散楼梯间的疏散出口)等问题。 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的作用类似,疏散时人员只要进人避难走道,就可 视为进人相对安全的区域

    2.2.6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

    消防应急照明和玻散指示象班

    2.2.6.2消防应急广播

    防烟系统是通过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 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人楼

    2建、构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髓

    2. 3. 3. 1部疏散楼梯: 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建规》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2可设置1部疏散提梯的公共建

    23.3.2.2住宅建筑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设置数量要求

    1)建职高度不天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和不应少于2个。 致量和不应少于2个

    2建。构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

    4)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仅设置1座 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 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3.3.3借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疏散出口

    1)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空外确有困难 的防火分区,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疏散出口,但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疏散出口时,应采用防 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直通 疏散楼梯间的疏散出口的数量和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直通疏散楼梯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按《建规》 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 全出口或直通疏散楼梯间的疏散出口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建规》第 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2)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 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 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疏散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或直通疏楼梯间的疏散出口。 3)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 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 火分区的中级防火门作为第二疏散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直通疏散楼梯间的疏散出口。

    2.3.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为了保障人员在竖向疏散通道内的安全疏散,建、构筑物疏散楼梯间

    消防应念服照明和疏收指示象究

    和疏散谜模的设置应满足相应工程技术标准的现定!

    2.3.4.1散开模梯间的设置要求

    2.3.4.2封团模移间的设置要求

    2.3.4.3防烟楼梯向间的设置要求

    防烟校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 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填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

    2建、构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题

    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④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③楼 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③楼梯间及其前室内 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应设置防烟设施:③前室可与消防电 梯前室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 于6.0m;住宅不应小于4.5m;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 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住宅建筑, 不应小于6.0m: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道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 级防火门;①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 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楼梯间的首层可将 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2.3.4.4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②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③梯 段和平台均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 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④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 向外开启;③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国2m内的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 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2.3.4.5避难走道的设置要求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②避难走道直通地面 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 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直通疏散楼梯间的 疏散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 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离不应大于60m:③避难走道的 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2.3.4.4室外疏收模格的设置要求

    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②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③梯 段和平台均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④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 向外开启;③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国2m内的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 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2.3.4.5避难走道的设置要求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②避难走道直通地面 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 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直通疏散楼梯间的 疏散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 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离不应大于60m:③避难走道的 净宽度不应小干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消防应急想明和疏散指示系递

    2.3.4.6避难层(间)的设置要求

    2.3.4.7高层病房楼避难间的设置恶求

    高层病历按应在2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 难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

    2建、相物内人是的安个盗款

    安全生产标准2.3.4.8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的设置要求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3层 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2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 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 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做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 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 应小于12m,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 求应符合《建规》第5.5.24条的规定。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2.4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距离

    建、构筑物人员的安全疏散包括人员在平面区域的疏散和竖向区域的 疏散,一股人员进人到散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等竖向通道,即视为进 人相对安全区域,人员在建、构筑物平面区域的安全疏散通常接照防火分 区(或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隧道区间为基本单元进行设计,即防火分 区、楼层、隧道区间是人员疏散的基本单元。疏散单元内任一位置距离疏 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距离,即安全疏散距离,是人员在该疏散单元安全疏 散的关键要素,是控制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直接决定了人员所需的 安全疏散时间。一般安全疏散距离是按照最短疏散路径确定的、即疏散单 元内任一位置距离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距离,安全疏散距离越 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安全。该距离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 要兼顾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和不同耐火等 级建筑有所区别。

    消防应急服明和疏散指示系纸

    闸阀标准24.1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2建、构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数

    3)筑敢门可以通过疏散走道进入安全出口(或直通疏散楼梯的疏 散出口)直通疏敢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直通疏散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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