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155-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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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检测合同、检测任务委托单; 受理资料、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 c 检测方案、检测原始记录、检测结果反馈文件; d)检测报告。 .6.3检测档案应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子项评定、单项评定、综合评定的顺序进行。

    住宅标准规范范本5.2.1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项(关键项目)、B类项(主要项目)、C类项 (一般项)三类。

    5.2.1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项(关键项目)、B类项(主要项目)、C类项 (一般项目)三类。 5.2.2各有关技术标准中对于检测项有具体规定的服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服从下列规则: a)A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b)B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应”、“不应”、“不得”要求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c)C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宜”、“不宜”、“可”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5.2.3参数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5.2.4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参数,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评定为合格; 5.2.5涉及参数为系统功能的,满足国家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5.2.6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设计文件施工建设或维护,造成参数内容缺少或与国家标准、设计文件严重 不符、影响消防设施功能实现的,评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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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消防供配电设施

    定应为:A=0,且B≤4,且C≤8为合格,否则为

    5.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3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 且B十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4应急广播系统

    5.3.6自动喷水灭火系

    5.3.7水喷雾灭火系统

    5.3.8泡沫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全部内容检测合格,判定为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9气体灭火系统

    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全部检测子项为合格,否则

    5.3.10干粉灭火系统

    5.3. 11防排烟系统

    5.3.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十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十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13防火分隔设施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4,且C≤8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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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十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消防检测的综合评定结 单项均评定为合格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检测合 格:有任一单项评定为不合格的

    6.1.1.1安装质量(电压等级及材质)

    6. 1.1. 1. 1技术要求

    6. 1. 1. 1. 2重要程度:

    6.1.1.1.3检测数量:

    6. 1. 1. 1.4 检测方法:

    a 应按本标准6.1.1.1.1中的a)、b)的要求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查看导线材质、阻燃耐火类别、 型号、电压等级等,记录并对照要求: b 应按本标准6.1.1.1.1c)的要求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查看系统线颜色区别、一致性、标示清晰, 记录并对照要求。 1.1.1.5检测器具:照明器具等,

    6.1.1.2管线安装

    6.1.1.2.1一般管线安装

    6. 1. 1. 2. 1. 1技术要求

    管线连接: 1) 从接线盒、线槽等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箱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 其长度不应大于2m;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3)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 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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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数)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 小于30mm;当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式线槽保护; 5)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 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b)纟 线路敷设;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电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当受条件限 制必须合用时,两类电缆宜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2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3)导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探测器的底座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6.1.1.2.1.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1.2.1.1a)中的1)、2)、3)、5)为C类项; b)本标准6.1.1.2.1.1a)中的4)为B类项; c)本标准6.1.1.2.1.1b)中的1)、3)、4)为C类项; d)本标准6.1.1.2.1.1b)中的2)为A类项 6.1.1.2.1.3检测数量:管线连接,1、2、3现场设备接线连接处以及变形缝两侧接线处等抽查;按 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4、5暗敷设接线盒、手动报警按钮处抽查;按 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线路敷设,1电缆竖井内,抽查。按照总数20% 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电缆桥架以及分线管处,抽查。按照总数20%抽检,但不 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3、4现场设备及接线盒处,抽查10%。按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 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 6.1.1.2.1.4检测方法:管线连接,对照设计,在电缆井或现场打开电缆桥架和接线盒直观对照查看, 是否符合要求。 6.1.1.2.1.5对于有尺寸要求项目,采用测量用具、仪器直接检测,记录结果。线路敷设,现场打开 桥架盖板或接线盒、进行直观检查,记录结果并对照检查。 6.1.1.2.1.6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等。

    6. 1. 1. 2. 1. 2 重要程度

    6.1.1.2.2控制室及其设备管线安装

    6. 1. 1. 2. 2. 1技术要求

    1.1.2.2.1技术要求: a) 系统回路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2; 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c) 火灾报警制器应有可靠的工作接地,当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2;当采 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2; d)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工作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 不应小于4mm; e) 消防控制室接地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积不小于25mm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f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 物; g)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h) 管路超过规定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i)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 不应小于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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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距接线盒0.2m处;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直线段不大于3m处: k)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6.1.1.2.2.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1.2.2.1中的a)、b)、c)、d)为B类项; b)本标准6.1.1.2.2.1中的e)、f)、g)、h)、i)、j)、k)为C类项。 6.1.1.2.2.3检测数量(或部位):报警主机机柜内专用接线端、接地端处,全数检查;在现场接线 盒处、吊杆支点处,抽查。按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 6.1.1.2.2.4检测方法:消防控制室现场打开控制器主机柜门,直观检查接地线材质是否正确、等电 立莲接位置正确,用螺丝力旋拧固定螺丝,检查是否紧固可靠,用分尺或游标卡尺检查接地线线径, 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检测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记录结果并对照检查, 6.1.1.2.2.5检测器具:游标卡尺、千分尺、激光测距仪、接地电阻测量仪、螺丝刀、卷尺。

    6. 1. 1. 2. 2. 2 重要程度

    6.1.2.1规格型号外观规定

    6.1.2.1.1技术要求:火灾探测器外观应完整无开裂损伤、无污染,产品标志、质量检验标志、认证 标志清晰齐全。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6.1.2.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1.1条为C类项。 6.1.2.1.3检测数量(或部位):按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 3.1.2.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和设备产品资料证书,直观检查探测器的外观损伤、污染,检查产品 认证标示、质量认证、规格型号,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1.5检测器具:消防检测器具选用

    6. 1. 2. 2 安装质量

    6.1.2.2.1点型火灾探测器

    6. 1. 2. 2. 1. 1技术要求

    a) 感烟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 遮挡物。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晃动、位移;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廊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距离 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 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c) 感烟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位置、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d) 其它位置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e)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 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士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g 点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视和报 警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6.1.2.2.1.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2.2.1.1中的a)、b)为C类项; b)本标准6.1.2.2.1.1中的c)、d)为B类项; c)本标准6.1.2.2.1.1中的e)、f)、g)为C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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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2.1.4检测方法:目测并手动感觉方式检测、记录结果,对照设计文件,对有安装位置要求的 设备和场所,用卷尺或测距仪先对被测探测器进行位置确定,然后对需要测量结构梁、边墙或风口直接 测量,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2.1.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2.2.2线性光束感烟探测器

    6.1.2.2.2.1技术要求: a)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b)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c)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 0. 5m; d)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6.1.2.2.2.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2.2.2.1a)为C类项; b)本标准6.1.2.2.2.1中的b)、c)、d)为B类项。 6.1.2.2.2.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2.2.4检测方法:用卷尺或测距仪先对被测探测器进行位置确定,然后对需要测量结构顶棚高 度、探测器位置高度和相互间的距离尺寸直接测量,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2.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 1. 2. 2. 2. 1技术要求;

    5.1.2.2.3线性感温探测器

    6.1.2.2.3.1技术要求!

    a)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 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b)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 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m~1.5m; c)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 d) 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折 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e 外浮顶油罐宜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且每只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只能保护一个 油罐;并应设置在浮盘的堰板上。 5.1.2.2.3.2重要程度: a) 本标准6.1.2.2.3.1a)为C类项; b)本标准6.1.2.2.3.1中的b)、d)、e)为B类项; c)本标准6.1.2.2.3.1c)为A类项。 .1.2.2.3.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查。 5.1.2.2.3.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对敷设感温电缆现场进行安装位置等直观检查、记录结果对照要 5.1.2.2.3.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a)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 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b)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 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m~1.5m; c)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 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 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外浮顶油罐宜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且每只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只能保护一个 油罐:并应设置在浮盘的堰板上

    3.1.2.2.3.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2.2.3.1a)为C类项; b)本标准6.1.2.2.3.1中的b)、d)、e)为B类项; c)本标准6.1.2.2.3.1c)为A类项。 6.1.2.2.3.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查。 6.1.2.2.3.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对敷设感温电缆现场进行安装位置等直观检查、记录结: 求。 6.1.2.2.3.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2.2.4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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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探测器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避免光源直接 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b)单波段的火焰探测器不应设置在平时有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的场所。 1.2.2.4.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2.4.1中的要求为B类项, 1.2.2.4.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1.2.2.4.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对现场直观检查探测器探测空间区域里有无明显遮挡物或装饰物 无直射日光照在探测器上。 1.2.2.4.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2.2.5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6.1.2.2.5.1技术要求

    a): 非高灵敏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规范要求; c) 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 防火分区; d) 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 吸气管路和采样孔应有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6.1.2.2.5.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2.2.5.1中的a)、b)为B类项; b)本标准6.1.2.2.5.1中的c)、d)、e)为C类项; 6.1.2.2.5.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2.5.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采用卷尺、激光测距仪现场进行采样管安装高度、采样孔保护半 轻和保护面积等尺寸进行检查,对现场环境、安装等直观检查、测量记录相关数据。 6.1.2.2.5.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2.2.5.2重要程

    6.1.2.2.6可燃气体探测器

    6.1.2.2.6.1技术要求: a)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b)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应避免日光直射,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 挡物。 6.1.2.2.6.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2.6.1中的要求为C类项 6.1.2.2.6.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2.6.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对现场环境、条件、距离、安装等直观检查、不应有日光直射在 探测器窗口,且探测器探测空间内不应有遮挡物或装饰物,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2.6.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 1. 2. 2. 6. 1技术要求

    6.1.2.2.7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6.1.2.2.7.1技术要求:

    a)探测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应与其他回路共用,且不能重复接地; b)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6.1.2.2.7.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2.7.1中的要求为C类项。 6.1.2.2.7.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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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2.7.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探测器负载一侧的中性线不应与其他回路共用,不可以 重复接地。探测器的周边要留出一定空间。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 1. 2. 2. 7. 5 检测器具:万用电表、直尺等。

    6.1.2.2.8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1.2.2.8.1技术要求: a)应采用专用固定装置固定在保护对象上; b)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 的助焊剂。 6.1.2.2.8.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2.8.1中的要求为C类项 6.1.2.2.8.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5.1.2.2.8.4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探测器设备安装位置、方向、接线情况,记录结果 对照检查。 6.1.2.2.8.5 检测器具:游标卡尺、卷尺

    6.1.2.3火灾探测器功解

    6. 1. 2. 3. 1 基本功能规定

    6.1.2.3.1.1技术要求:

    a) 探测器的地址设置应与设计一致,且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能对应一个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 器应能接收、显示及复位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及故障信息,且显示的探测器的地址信息应与设计 文件一致; b) 探测器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使探测器处于离线状态,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 情况; c) 探测器不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使探测器电源线和通讯线分别处于断开状态,检查火灾报 警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情况。 1.2.3.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1.1中的要求为A类项。 1.2.3.1.3检测数量(或部位):报警主机端及现场设备安装处;全数检查。 1.2.3.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报警主机与现场设备处采用模拟火灾、断线、断电试验方法, 别进行检查火警信息及故障信息接收、显示和复位,检查地址信息设置一致性、编码一致性,以及功 性规定试验,记录设备响应并对照技术要求检查。 1.2.3.1.5检测器具:万用电表、螺丝刀等。

    6.1.2.3.2点型探测器

    6. 1. 2. 3. 2. 1技术要求

    a)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 灭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b)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 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c)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模拟火灾或按下探测器报警测试按健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家用火灾探 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与其连接的互连型探测器应发出声报警信号。 6.1.2.3.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2.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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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3.3线性光束感烟探测器

    6.1.2.3.3.1技术要求:

    6.1.2.3.3.1技术要求: 检查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探测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b) 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避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c) 用减光率1.0dB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 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d) 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检查火灾报 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情况; e)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在探测器正前方0.5m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探测器应正确响应,检 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情况。 6.1.2.3.3.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3.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3.3检测数量(或部位):设备敷设位置处;全数检查 6.1.2.3.3.4检测方法:用专用的检测仪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选用减光率为0.9dB、(1.0dB~ 10.0dB)、11.5dB规格滤光片进行模拟火灾检测方法,探测器应有不发出、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或故障信 号,报警控制器能接收以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情况,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3.3.5检测器具: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各种规格滤光片,卷尺等。

    6.1.2.3.4线性感温探测器

    6. 1. 2. 3. 4. 1技术要求

    a) 核对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光栅的安装间距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b)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检查火灾 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情况: C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模拟故障, 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 息情况。 6.1.2.3.4.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4.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4.3检测数量(或部位):设备敷设位置处;全数检查。 6.1.2.3.4.4检测方法:采用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模拟火灾或故障测试,观察不可恢复的探测器(或 可以恢复的探测器)能够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报警控制器能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 情况,记录结果并对照技术要求。 6.1.2.3.4.5检测器具: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卷尺等。

    6.1.2.3.5.1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 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并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6.1.2.3.5.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5.1的要求为A类项。 6. 1. 2. 3. 5. 3 检测数量 (或部位) : 全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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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利位置处,观察探测器能够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报警控制器能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 情况,记录结果并对照技术要求。 6.1.2.3.5.5检测器具: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6.1.2.3.6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6.1.2.3.6.1技术要求

    a)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 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b 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 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故障信息情况。 6.1.2.3.6.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6.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6.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3.6.4检测方法:采用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模拟火灾烟雾或故障条件,检查探测器在规定时 间内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信息情况,记录结果并对照技术要求检查 6.1.2.3.6.5检测器具: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秒表等。

    6.1.2.3.7可燃气体探测器

    6.1.2.3.7.1技术要求: a)浓度显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b 报警功能: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低限报警或低限、高限两段报警功能,化工企业的可燃 气体报警控制器应采用二级报警,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能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 警信号,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报警部位。报警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当再有报警 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6.1.2.3.7.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7.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7.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3.7.4检测方法:对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气体浓度显示功能、低限报警/高限报警功能等试验: 报警控制器采用记录一级与二级报警情况,能接收报警信号和报警部位,发出声光信号,记录并检查。 6.1.2.3.7.5检测器具:可燃气体试验装置、万用电表等,

    6.1.2.3.8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1.2.3.8.1技术要

    1.2.3.8.1技术要求: a) 状态指示灯:探测器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b) 自检功能:探测器的自检功能应正常; c) 报警功能:探测器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d) 报警音响:在报警条件下,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音响 器件在正前方1m处声级计(A计权)应大于70dB,小于115dB;故障电弧探测器音响器件在 正前方1m处的声级计(A计权)应大于70dB

    6. 1.2. 3. 8. 2 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2.3.8.1中的a)、d)为B类项; b)本标准6.1.2.3.8.1中的b)、c)为A类项。 6. 1. 2. 3. 8.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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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3.8.4检测方法:模拟探测器报警,按下探测器上的自检功能键,探测器应能进行自检功能检 查,报警时能够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手动可以复位。尺量测试距离,用声级计(A计权)测量报警声音 强度,记录结果检查。 6.1.2.3.8.5检测器具:卷尺、测距仪、声级计。

    6.1.3手动报警按钮

    6.1.3.1规格型号

    6.1.3.1.1技术要求:手动报警按钮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3.1.1中的要求为B类项。 6.1.3.1.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查。 6.1.3.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手动报警按钮的外观有无损坏和污染、规格、型号是否符 合要求。 6.1.3.1.5检测器具:卷尺等。

    6. 1. 3. 2安装质量

    6. 1. 3. 2. 1技术要求

    a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 度宜为1.3m~1.5m。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和倾斜;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从 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c 列车上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节车厢的出入口和中间部位;

    6.1.3.2.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3.2.1a)为C类项; b)本标准6.1.3.2.1中的b)、c)、d)为B类项; 6.1.3.2.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查。 6.1.3.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使用卷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现场手动报警按钮安装位置、高 度、距离等尺寸情况,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 1.3.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3.3手动报警按钮一功能

    6.1.3.3.1技术要求:

    a)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地址设置应与设计一致,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显示及复位手动火灾 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及故障信息,且显示的探测器的地址信息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b)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 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C) 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动作(当有备用启动零件 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 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d)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于离线状态,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情况。 3.3.2重要程度:本标准6.1.3.3.2中的要求为A类项。 .3.3.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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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4火灾报警控制器

    6. 1. 4. 1系统设置要求

    6. 1. 4. 1.1 技术要求;

    a)系统形式选择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组成部件齐全,报警区域划分合理,探测区域划分合理; b)1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 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 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 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 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C)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 隔离器; d)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 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员值班的场所: 1)本区域内无需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2) 本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集中火灾 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3)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 e)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 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4.1.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4.1.1中的b)、c)为B类项; b)本标准6.1.4.1.1d)为C类项; c)本标准6.1.4.1.1中的a)、e)为A类项。 4.1.3检测数量(或部位):报警主机,全数检查。 4.1.4检测方法:检查消防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区域报警控制器的系统形式选择 重,检查系统配置部件组成齐全,型式认证标示、质量文件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探测区域的戈 合理有效;对照设计文件、报警设备地址编码表、峻工图纸现场在报警主机上逐一核对;记录回路数、 警点数、保护器数等信息,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要求。记录结果对照技术要求检查。 4.1.5检测器具:竣工图、编码表、设备资料、设备操作手册。

    6.1.4.1.2重要程度

    6.1.4.2安装质量基本规定

    6.1.4.2.1技术要求:

    a)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c)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d)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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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 隔; f) 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主显示单元的中心高度宜为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 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g)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m~0.2m; h) 控制器安装牢固性; i)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 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导线应绑扎成束;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j)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M 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1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1.4.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4.2.1中的为C类项。 1.4.2.3 检测数量(或部位):消防控制室报警主机等;全数检查。 1.4.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现场使用卷尺、测距仪等测量工具,测量主机设 装各项要求数据、直观检查相关项和永久的标示标记、接线情况、规定的连接方式等,记录结果并 技术要求检测。 1.4.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等

    6.1.4.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4.3.1技术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a)火灾报警功能: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 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火灾报警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当再 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b) 故障报警功能: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 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且应能显示故障部位和类型: 自检功能: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功能,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其受控设备均不应动作。 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 检部位的正常功能; d) 消音、复位功能: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e) 电源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 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记忆功能:具有存贮或打印报警信息时间和部位的功能; 控制器应具有显示屏蔽信息的功能: h)# 控制器应具有信息显示功能。

    .4.3.2重要程度:本标准6.1.4.3.1中的要求

    1.4.3.3检测数量(或部位):消防控制室报警主机等;全数检查。 1.4.3.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逐一进行模拟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功能 复位功能、主电备电转换功能、历史信息记忆功能、屏蔽功能、信息显示功能等基本操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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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示火灾报警位置、连续报警信号输入 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信号等功能。记录 结果并对照检查。 6.1.4.3.5检测器具:万用电表、秒表等。

    6.1.5消防联动控制器

    6.1.5.1规格型号规定

    6.1.5.1.1技术要求: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6.1.5.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1.1中的要求为B类项。 6.1.5.1.3检测数量(或部位):消防控制室:全数检查。 6.1.5.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项目管理、论文,检查联动控制器规格和型号,检查系统配置组成齐全、型式认 证标示、质量文件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等。 6.1.5.1.5检测器具:设计文件和设备资料

    6.1.5.2安装质量基本规定

    6.1.5.2.1技术要求:见本标准6.1.4.2.1

    6. 1. 5. 2. 2 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4.2.1中a)、b)、c)、d)、e)、f)、g)、h)、i)、g)为C类项 b)本标准6.1.4.2.1中k)、1)为B类项。 6.1.5.2.3检测数量(或部位):消防控制室设备;全数检查。 6.1.5.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现场使用卷尺、测距仪等测量工具,测量主机设备 安装各项要求数据、直观检查相关项和永久的标示标记、接线情况、规定的连接方式等,记录结果并对 照技术要求检测。 6.1.5.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等

    6.1.5.3消防联动控制器功能

    医院建设标准6. 1. 5. 3. 1 基本功能

    6.1.5.3.1.1技术要求

    a)检测合同、检测任务委托单; 受理资料、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 c 检测方案、检测原始记录、检测结果反馈文件; d)检测报告。 .6.3检测档案应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子项评定、单项评定、综合评定的顺序进行。

    食用油标准5.2.1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项(关键项目)、B类项(主要项目)、C类项 (一般项)三类。

    5.2.1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项(关键项目)、B类项(主要项目)、C类项 (一般项目)三类。 5.2.2各有关技术标准中对于检测项有具体规定的服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服从下列规则: a)A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b)B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应”、“不应”、“不得”要求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c)C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宜”、“不宜”、“可”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5.2.3参数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5.2.4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参数,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评定为合格; 5.2.5涉及参数为系统功能的,满足国家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5.2.6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设计文件施工建设或维护,造成参数内容缺少或与国家标准、设计文件严重 不符、影响消防设施功能实现的,评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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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消防供配电设施

    定应为:A=0,且B≤4,且C≤8为合格,否则为

    5.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3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 且B十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4应急广播系统

    5.3.6自动喷水灭火系

    5.3.7水喷雾灭火系统

    5.3.8泡沫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全部内容检测合格,判定为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9气体灭火系统

    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全部检测子项为合格,否则

    5.3.10干粉灭火系统

    5.3. 11防排烟系统

    5.3.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十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十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13防火分隔设施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4,且C≤8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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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十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消防检测的综合评定结 单项均评定为合格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检测合 格:有任一单项评定为不合格的

    6.1.1.1安装质量(电压等级及材质)

    6. 1.1. 1. 1技术要求

    6. 1. 1. 1. 2重要程度:

    6.1.1.1.3检测数量:

    6. 1. 1. 1.4 检测方法:

    a 应按本标准6.1.1.1.1中的a)、b)的要求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查看导线材质、阻燃耐火类别、 型号、电压等级等,记录并对照要求: b 应按本标准6.1.1.1.1c)的要求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查看系统线颜色区别、一致性、标示清晰, 记录并对照要求。 1.1.1.5检测器具:照明器具等,

    6.1.1.2管线安装

    6.1.1.2.1一般管线安装

    6. 1. 1. 2. 1. 1技术要求

    管线连接: 1) 从接线盒、线槽等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箱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 其长度不应大于2m;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3)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 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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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数)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 小于30mm;当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式线槽保护; 5)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 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b)纟 线路敷设;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电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当受条件限 制必须合用时,两类电缆宜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2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3)导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探测器的底座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6.1.1.2.1.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1.2.1.1a)中的1)、2)、3)、5)为C类项; b)本标准6.1.1.2.1.1a)中的4)为B类项; c)本标准6.1.1.2.1.1b)中的1)、3)、4)为C类项; d)本标准6.1.1.2.1.1b)中的2)为A类项 6.1.1.2.1.3检测数量:管线连接,1、2、3现场设备接线连接处以及变形缝两侧接线处等抽查;按 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4、5暗敷设接线盒、手动报警按钮处抽查;按 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线路敷设,1电缆竖井内,抽查。按照总数20% 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电缆桥架以及分线管处,抽查。按照总数20%抽检,但不 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3、4现场设备及接线盒处,抽查10%。按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 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 6.1.1.2.1.4检测方法:管线连接,对照设计,在电缆井或现场打开电缆桥架和接线盒直观对照查看, 是否符合要求。 6.1.1.2.1.5对于有尺寸要求项目,采用测量用具、仪器直接检测,记录结果。线路敷设,现场打开 桥架盖板或接线盒、进行直观检查,记录结果并对照检查。 6.1.1.2.1.6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等。

    6. 1. 1. 2. 1. 2 重要程度

    6.1.1.2.2控制室及其设备管线安装

    6. 1. 1. 2. 2. 1技术要求

    1.1.2.2.1技术要求: a) 系统回路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2; 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c) 火灾报警制器应有可靠的工作接地,当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2;当采 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2; d)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工作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 不应小于4mm; e) 消防控制室接地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积不小于25mm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f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 物; g)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h) 管路超过规定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i)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 不应小于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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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距接线盒0.2m处;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直线段不大于3m处: k)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6.1.1.2.2.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1.2.2.1中的a)、b)、c)、d)为B类项; b)本标准6.1.1.2.2.1中的e)、f)、g)、h)、i)、j)、k)为C类项。 6.1.1.2.2.3检测数量(或部位):报警主机机柜内专用接线端、接地端处,全数检查;在现场接线 盒处、吊杆支点处,抽查。按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 6.1.1.2.2.4检测方法:消防控制室现场打开控制器主机柜门,直观检查接地线材质是否正确、等电 立莲接位置正确,用螺丝力旋拧固定螺丝,检查是否紧固可靠,用分尺或游标卡尺检查接地线线径, 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检测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记录结果并对照检查, 6.1.1.2.2.5检测器具:游标卡尺、千分尺、激光测距仪、接地电阻测量仪、螺丝刀、卷尺。

    6. 1. 1. 2. 2. 2 重要程度

    6.1.2.1规格型号外观规定

    6.1.2.1.1技术要求:火灾探测器外观应完整无开裂损伤、无污染,产品标志、质量检验标志、认证 标志清晰齐全。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6.1.2.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1.1条为C类项。 6.1.2.1.3检测数量(或部位):按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 3.1.2.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和设备产品资料证书,直观检查探测器的外观损伤、污染,检查产品 认证标示、质量认证、规格型号,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1.5检测器具:消防检测器具选用

    6. 1. 2. 2 安装质量

    6.1.2.2.1点型火灾探测器

    6. 1. 2. 2. 1. 1技术要求

    a) 感烟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 遮挡物。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晃动、位移;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廊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距离 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 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c) 感烟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位置、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d) 其它位置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e)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 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士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g 点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视和报 警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6.1.2.2.1.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2.2.1.1中的a)、b)为C类项; b)本标准6.1.2.2.1.1中的c)、d)为B类项; c)本标准6.1.2.2.1.1中的e)、f)、g)为C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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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2.1.4检测方法:目测并手动感觉方式检测、记录结果,对照设计文件,对有安装位置要求的 设备和场所,用卷尺或测距仪先对被测探测器进行位置确定,然后对需要测量结构梁、边墙或风口直接 测量,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2.1.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2.2.2线性光束感烟探测器

    6.1.2.2.2.1技术要求: a)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b)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c)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 0. 5m; d)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6.1.2.2.2.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2.2.2.1a)为C类项; b)本标准6.1.2.2.2.1中的b)、c)、d)为B类项。 6.1.2.2.2.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2.2.4检测方法:用卷尺或测距仪先对被测探测器进行位置确定,然后对需要测量结构顶棚高 度、探测器位置高度和相互间的距离尺寸直接测量,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2.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 1. 2. 2. 2. 1技术要求;

    5.1.2.2.3线性感温探测器

    6.1.2.2.3.1技术要求!

    a)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 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b)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 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m~1.5m; c)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 d) 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折 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e 外浮顶油罐宜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且每只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只能保护一个 油罐;并应设置在浮盘的堰板上。 5.1.2.2.3.2重要程度: a) 本标准6.1.2.2.3.1a)为C类项; b)本标准6.1.2.2.3.1中的b)、d)、e)为B类项; c)本标准6.1.2.2.3.1c)为A类项。 .1.2.2.3.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查。 5.1.2.2.3.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对敷设感温电缆现场进行安装位置等直观检查、记录结果对照要 5.1.2.2.3.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a)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 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b)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 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m~1.5m; c)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 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 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外浮顶油罐宜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且每只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只能保护一个 油罐:并应设置在浮盘的堰板上

    3.1.2.2.3.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2.2.3.1a)为C类项; b)本标准6.1.2.2.3.1中的b)、d)、e)为B类项; c)本标准6.1.2.2.3.1c)为A类项。 6.1.2.2.3.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查。 6.1.2.2.3.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对敷设感温电缆现场进行安装位置等直观检查、记录结: 求。 6.1.2.2.3.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2.2.4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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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探测器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避免光源直接 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b)单波段的火焰探测器不应设置在平时有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的场所。 1.2.2.4.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2.4.1中的要求为B类项, 1.2.2.4.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1.2.2.4.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对现场直观检查探测器探测空间区域里有无明显遮挡物或装饰物 无直射日光照在探测器上。 1.2.2.4.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2.2.5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6.1.2.2.5.1技术要求

    a): 非高灵敏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规范要求; c) 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 防火分区; d) 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 吸气管路和采样孔应有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6.1.2.2.5.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2.2.5.1中的a)、b)为B类项; b)本标准6.1.2.2.5.1中的c)、d)、e)为C类项; 6.1.2.2.5.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2.5.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采用卷尺、激光测距仪现场进行采样管安装高度、采样孔保护半 轻和保护面积等尺寸进行检查,对现场环境、安装等直观检查、测量记录相关数据。 6.1.2.2.5.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2.2.5.2重要程

    6.1.2.2.6可燃气体探测器

    6.1.2.2.6.1技术要求: a)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b)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应避免日光直射,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 挡物。 6.1.2.2.6.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2.6.1中的要求为C类项 6.1.2.2.6.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2.6.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对现场环境、条件、距离、安装等直观检查、不应有日光直射在 探测器窗口,且探测器探测空间内不应有遮挡物或装饰物,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2.6.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 1. 2. 2. 6. 1技术要求

    6.1.2.2.7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6.1.2.2.7.1技术要求:

    a)探测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应与其他回路共用,且不能重复接地; b)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6.1.2.2.7.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2.7.1中的要求为C类项。 6.1.2.2.7.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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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2.7.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探测器负载一侧的中性线不应与其他回路共用,不可以 重复接地。探测器的周边要留出一定空间。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 1. 2. 2. 7. 5 检测器具:万用电表、直尺等。

    6.1.2.2.8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1.2.2.8.1技术要求: a)应采用专用固定装置固定在保护对象上; b)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 的助焊剂。 6.1.2.2.8.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2.8.1中的要求为C类项 6.1.2.2.8.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5.1.2.2.8.4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探测器设备安装位置、方向、接线情况,记录结果 对照检查。 6.1.2.2.8.5 检测器具:游标卡尺、卷尺

    6.1.2.3火灾探测器功解

    6. 1. 2. 3. 1 基本功能规定

    6.1.2.3.1.1技术要求:

    a) 探测器的地址设置应与设计一致,且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能对应一个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 器应能接收、显示及复位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及故障信息,且显示的探测器的地址信息应与设计 文件一致; b) 探测器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使探测器处于离线状态,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 情况; c) 探测器不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使探测器电源线和通讯线分别处于断开状态,检查火灾报 警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情况。 1.2.3.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1.1中的要求为A类项。 1.2.3.1.3检测数量(或部位):报警主机端及现场设备安装处;全数检查。 1.2.3.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报警主机与现场设备处采用模拟火灾、断线、断电试验方法, 别进行检查火警信息及故障信息接收、显示和复位,检查地址信息设置一致性、编码一致性,以及功 性规定试验,记录设备响应并对照技术要求检查。 1.2.3.1.5检测器具:万用电表、螺丝刀等。

    6.1.2.3.2点型探测器

    6. 1. 2. 3. 2. 1技术要求

    a)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 灭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b)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 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c)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模拟火灾或按下探测器报警测试按健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家用火灾探 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与其连接的互连型探测器应发出声报警信号。 6.1.2.3.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2.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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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3.3线性光束感烟探测器

    6.1.2.3.3.1技术要求:

    6.1.2.3.3.1技术要求: 检查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探测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b) 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避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c) 用减光率1.0dB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 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d) 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检查火灾报 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情况; e)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在探测器正前方0.5m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探测器应正确响应,检 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情况。 6.1.2.3.3.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3.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3.3检测数量(或部位):设备敷设位置处;全数检查 6.1.2.3.3.4检测方法:用专用的检测仪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选用减光率为0.9dB、(1.0dB~ 10.0dB)、11.5dB规格滤光片进行模拟火灾检测方法,探测器应有不发出、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或故障信 号,报警控制器能接收以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情况,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3.3.5检测器具: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各种规格滤光片,卷尺等。

    6.1.2.3.4线性感温探测器

    6. 1. 2. 3. 4. 1技术要求

    a) 核对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光栅的安装间距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b)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检查火灾 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情况: C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模拟故障, 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 息情况。 6.1.2.3.4.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4.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4.3检测数量(或部位):设备敷设位置处;全数检查。 6.1.2.3.4.4检测方法:采用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模拟火灾或故障测试,观察不可恢复的探测器(或 可以恢复的探测器)能够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报警控制器能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 情况,记录结果并对照技术要求。 6.1.2.3.4.5检测器具: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卷尺等。

    6.1.2.3.5.1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 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并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6.1.2.3.5.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5.1的要求为A类项。 6. 1. 2. 3. 5. 3 检测数量 (或部位) : 全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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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利位置处,观察探测器能够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报警控制器能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 情况,记录结果并对照技术要求。 6.1.2.3.5.5检测器具: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6.1.2.3.6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6.1.2.3.6.1技术要求

    a)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 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b 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 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故障信息情况。 6.1.2.3.6.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6.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6.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3.6.4检测方法:采用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模拟火灾烟雾或故障条件,检查探测器在规定时 间内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信息情况,记录结果并对照技术要求检查 6.1.2.3.6.5检测器具: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秒表等。

    6.1.2.3.7可燃气体探测器

    6.1.2.3.7.1技术要求: a)浓度显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b 报警功能: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低限报警或低限、高限两段报警功能,化工企业的可燃 气体报警控制器应采用二级报警,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能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 警信号,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报警部位。报警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当再有报警 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6.1.2.3.7.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7.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7.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3.7.4检测方法:对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气体浓度显示功能、低限报警/高限报警功能等试验: 报警控制器采用记录一级与二级报警情况,能接收报警信号和报警部位,发出声光信号,记录并检查。 6.1.2.3.7.5检测器具:可燃气体试验装置、万用电表等,

    6.1.2.3.8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1.2.3.8.1技术要

    1.2.3.8.1技术要求: a) 状态指示灯:探测器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b) 自检功能:探测器的自检功能应正常; c) 报警功能:探测器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d) 报警音响:在报警条件下,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音响 器件在正前方1m处声级计(A计权)应大于70dB,小于115dB;故障电弧探测器音响器件在 正前方1m处的声级计(A计权)应大于70dB

    6. 1.2. 3. 8. 2 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2.3.8.1中的a)、d)为B类项; b)本标准6.1.2.3.8.1中的b)、c)为A类项。 6. 1. 2. 3. 8.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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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3.8.4检测方法:模拟探测器报警,按下探测器上的自检功能键,探测器应能进行自检功能检 查,报警时能够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手动可以复位。尺量测试距离,用声级计(A计权)测量报警声音 强度,记录结果检查。 6.1.2.3.8.5检测器具:卷尺、测距仪、声级计。

    6.1.3手动报警按钮

    6.1.3.1规格型号

    6.1.3.1.1技术要求:手动报警按钮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3.1.1中的要求为B类项。 6.1.3.1.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查。 6.1.3.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手动报警按钮的外观有无损坏和污染、规格、型号是否符 合要求。 6.1.3.1.5检测器具:卷尺等。

    6. 1. 3. 2安装质量

    6. 1. 3. 2. 1技术要求

    a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 度宜为1.3m~1.5m。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和倾斜;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从 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c 列车上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节车厢的出入口和中间部位;

    6.1.3.2.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3.2.1a)为C类项; b)本标准6.1.3.2.1中的b)、c)、d)为B类项; 6.1.3.2.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查。 6.1.3.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使用卷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现场手动报警按钮安装位置、高 度、距离等尺寸情况,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 1.3.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3.3手动报警按钮一功能

    6.1.3.3.1技术要求:

    a)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地址设置应与设计一致,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显示及复位手动火灾 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及故障信息,且显示的探测器的地址信息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b)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 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C) 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动作(当有备用启动零件 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 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d)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于离线状态,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情况。 3.3.2重要程度:本标准6.1.3.3.2中的要求为A类项。 .3.3.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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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4火灾报警控制器

    6. 1. 4. 1系统设置要求

    6. 1. 4. 1.1 技术要求;

    a)系统形式选择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组成部件齐全,报警区域划分合理,探测区域划分合理; b)1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 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 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 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 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C)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 隔离器; d)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 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员值班的场所: 1)本区域内无需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2) 本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集中火灾 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3)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 e)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 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4.1.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4.1.1中的b)、c)为B类项; b)本标准6.1.4.1.1d)为C类项; c)本标准6.1.4.1.1中的a)、e)为A类项。 4.1.3检测数量(或部位):报警主机,全数检查。 4.1.4检测方法:检查消防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区域报警控制器的系统形式选择 重,检查系统配置部件组成齐全,型式认证标示、质量文件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探测区域的戈 合理有效;对照设计文件、报警设备地址编码表、峻工图纸现场在报警主机上逐一核对;记录回路数、 警点数、保护器数等信息,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要求。记录结果对照技术要求检查。 4.1.5检测器具:竣工图、编码表、设备资料、设备操作手册。

    6.1.4.1.2重要程度

    6.1.4.2安装质量基本规定

    6.1.4.2.1技术要求:

    a)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c)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d)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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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 隔; f) 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主显示单元的中心高度宜为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 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g)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m~0.2m; h) 控制器安装牢固性; i)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 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导线应绑扎成束;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j)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M 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1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1.4.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4.2.1中的为C类项。 1.4.2.3 检测数量(或部位):消防控制室报警主机等;全数检查。 1.4.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现场使用卷尺、测距仪等测量工具,测量主机设 装各项要求数据、直观检查相关项和永久的标示标记、接线情况、规定的连接方式等,记录结果并 技术要求检测。 1.4.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等

    6.1.4.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4.3.1技术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a)火灾报警功能: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 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火灾报警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当再 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b) 故障报警功能: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 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且应能显示故障部位和类型: 自检功能: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功能,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其受控设备均不应动作。 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 检部位的正常功能; d) 消音、复位功能: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e) 电源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 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记忆功能:具有存贮或打印报警信息时间和部位的功能; 控制器应具有显示屏蔽信息的功能: h)# 控制器应具有信息显示功能。

    .4.3.2重要程度:本标准6.1.4.3.1中的要求

    1.4.3.3检测数量(或部位):消防控制室报警主机等;全数检查。 1.4.3.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逐一进行模拟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功能 复位功能、主电备电转换功能、历史信息记忆功能、屏蔽功能、信息显示功能等基本操作功能

    DB61/T11552018

    显示火灾报警位置、连续报警信号输入 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信号等功能。记录 结果并对照检查。 6.1.4.3.5检测器具:万用电表、秒表等。

    6.1.5消防联动控制器

    6.1.5.1规格型号规定

    6.1.5.1.1技术要求: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6.1.5.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1.1中的要求为B类项。 6.1.5.1.3检测数量(或部位):消防控制室:全数检查。 6.1.5.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联动控制器规格和型号,检查系统配置组成齐全、型式认 证标示、质量文件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等。 6.1.5.1.5检测器具:设计文件和设备资料

    角钢标准6.1.5.2安装质量基本规定

    6.1.5.2.1技术要求:见本标准6.1.4.2.1

    6. 1. 5. 2. 2 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4.2.1中a)、b)、c)、d)、e)、f)、g)、h)、i)、g)为C类项 b)本标准6.1.4.2.1中k)、1)为B类项。 6.1.5.2.3检测数量(或部位):消防控制室设备;全数检查。 6.1.5.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现场使用卷尺、测距仪等测量工具,测量主机设备 安装各项要求数据、直观检查相关项和永久的标示标记、接线情况、规定的连接方式等,记录结果并对 照技术要求检测。 6.1.5.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等

    电气标准规范范本6.1.5.3消防联动控制器功能

    6. 1. 5. 3. 1 基本功能

    6.1.5.3.1.1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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