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143-2012 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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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1气体释放阀前管道的设计工作压力应与储罐的设计工作压

    力一致;气体释放阀后管道的设计工作压力应根据系统设计压力 确定;设计工作压力为系统最高使用温度时的压力。 3.7.2气体释放阀前的有压管道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6的相关要求,气体释放阀后的常压管道除应符合《气体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体释放阀前的有压管道及附件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储 罐的设计压力,气体释放阀后的常压管道及附件设计压力不应低 于减压阀后的安全工作压力: 2气体释放阀前的有压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应采用焊接或 法兰连接方式,并应采取外部防腐处理; 3气体释放阅后的常压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无缝钢管或不 锈钢管道; 4管道不宜穿越沉降缝、变形缝,当必须穿越时应有可靠的 抗沉降和抗变形措施; 5气体释放阀前的有压管道应设排气阀和排污阀,宜采用球 闽。

    4.1.1氮气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4.1.1氮气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4.1.2氮气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火灾: 1自身提供氧及含氧化剂的化学品如:硝化纤维、硝酸钠、 氯酸钠等火灾; 2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等火灾; 3金属的氢化物如:氢化钠、氢化钾等火灾; 4白行分解的化学品如:过氧化氢、联胺等火灾。 4.1.3具有氮气资源和制氮设备的场所宜采用合用系统建材标准,生产、 消防合用系统除应满足本规程3.2.5条和3.3.3条的要求外,还应满 足下列要求: 1应满足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设计压力、设计储量、设计 流量的要求; 2气体释放阀人口处的压力不应小于1.6MPa; 3气体释放阀出口处的压力不应小于1.2MPa,且喷头进口 处压力不应小于0.8MPa; 4应满足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要求。

    4.1.4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可用于防火、灭少

    4.2灭火剂和灭火浓度

    1.2.1氮气灭火剂的物理化学特性和质量应满足

    火剂的物理化学特性和质量应满足表4.2.1的要求

    表4.2.1氢气灭火剂的理化特性和质量要求

    4.2.2全淹没氮气灭火系统的最小设计灭火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 度的1.3倍,最小设计灭火浓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其他可燃物 的最小设计灭火浓度应按附录A确定,

    度的1.3倍,最小设计灭火浓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其他可燃物 的最小设计灭火浓度应按附录A确定

    表4.2.2氮气灭火剂的最小设计灭火浓度

    4.2.3抑爆系统的最小设计情化浓度应按爆炸物质惰化浓度的

    1.1倍确定,可按附录B取值。灭火剂释放时间应根据试验研究决 定,但不应大于60S。 4.2.4全没氮气灭火系统灭火剂释放时间不应大于90s,不宜小 于45s,且灭火浸溃时间不应小于10min。

    1.1倍确定,可按附录B取值。灭火剂释放时间应根据试验研究决 定,但不应大于60S。 4.2.4全淹没氮气灭火系统灭火剂释放时间不应大于90s,不宜小 于45s,且灭火浸溃时间不应小于10min。

    4.3.1采取氮气灭火的防护区应按独立密闭空间划分,设有吊顶 和地板的防护区,其体积宜按防护区总体积计算,其面积宜按单 层计算。 4.3.2采取氮气灭火的防护区,其建筑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承受内压 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kPa。 4.3.3防护区内相通的开口除泄压口外,应能在灭火剂喷放前自 动关闭。 4.3.4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宜设置于防护区外墙2/3位置 以上,且室内不应有遮挡物。 4.3.5泄压口面积宜按式(4.3.5)计算

    式中:F 一泄压口面积(m): Qx——灭火剂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kg/s); P—防护区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Pa),可参 照附录C。

    100 S=0.7997±0.00293T

    式中:α——灭火剂的淹没系数,取值见附录E。

    4.5.1当储罐仅用于灭火时,储罐的氮气有效储量不应小于最天 防护区设计用量的2倍。 4.5.2储罐储气压力不应大于6.4MPa,且不宜小于1.6MPa。 4.5.3储罐的环境温度最大昼夜温差大于16℃时,罐体应采取保 温隔热措施。 4.5.4当储罐与防护区距离较远,管道输送不能满足设计压力要 求时,应采取主罐、副罐结合的设计方案。且主罐、副罐之间应 设置止回阀,副罐的有效容量应满足本规程4.5.1条的要求。 4.5.5独立系统储罐的有效容积宜按式(4.5.5)计算;合用系统 的储罐应能满足生产、消防合用的气量,但不应小于式(4.5.5) 的计算结果,

    4.6.1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减压阀应设置在气体释放阀前:

    2合用系统的减压阀应设置在消防专用管道; 3减压阀的压力和流量应根据系统设计确定; 4减压阀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出口压力范围 为1.0MPa~2.5MPa; 5·减压阀宜选择可调式减压阀,设计的方向应与气体流动方 向一致; 6减压阀应安装在方便检查观测的位置; 7当采用孔板式减压装置时应满足喷头设计工作压力要求 和释放时间内压力稳定性要求。 4.6.2减压阀宜设置在防护区附近。 4.6.3减压阀前后应设置压力表或压力检测装置,其最大量程应 为管道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

    2合用系统的减压阀应设置在消防专用管道; 3减压阀的压力和流量应根据系统设计确定; 4减压阀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出口压力范围 为1.0MPa~2.5MPa; 5·减压阀宜选择可调式减压阀,设计的方向应与气体流动方 向一致; 6减压阀应安装在方便检查观测的位置; 7当采用孔板式减压装置时应满足喷头设计工作压力要求 和释放时间内压力稳定性要求。 4.6.2减压阀宜设置在防护区附近。 4.6.3减压阀前后应设置压力表或压力检测装置,其最大量程应 为管道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

    4.7.1气体释放阀应采用具有电动或气动开启功能的球阀,且应 满足下列要求: 1气体释放阀完全开启或关闭的时间不应大于10s,且应保 证动作可靠、准确,无故障; 2气体释放阀应设置在防护区附近,位置应方便操作、维修, 并设有直通式室外出口; 3气体释放阀内孔径不应小于管道口径,当气体释放阀内孔 径小于管道口径时,流体计算以气体释放阀孔径取值计算。

    4.8.1喷头的布置应满足释放的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 的要求。 4.8.2喷头设计应采用均衡管网和非均衡管网两种,且应保证喷 头压力相对均衡,各喷头出口压力压差不应大于20% 4.8.3当非均衡管网喷头压差大于0.20MPa时,应采用可调式喷 头。 4.8.4喷头的压力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头最大出口压力不应大于2.0MPa,最小出口压力不应 小于0.8MPa; 2当喷头保护高度超过4m时,喷头出口压力不应小于1.0 MPa; 3喷头最大保护高度不应大于5m,且不应小于0.3m;防护 区设计高度大于5m时,应布置两层喷头。 4.8.5喷头宜均匀布置,且应避免布置在安全出口和走道位置的 上方。 4.8.6当保护对象是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液 体表面。 4.8.7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4.8.1喷头的布置应满足释放的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 的要求。 4.8.2喷头设计应采用均衡管网和非均衡管网两种,且应保证喷 压力相对均衡,各喷头出口压力压差不应大于20%。 4.8.3当非均衡管网喷头压差大于0.20MPa时,应采用可调式喷 头。 4.8.4喷头的压力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头最大出口压力不应大于2.0MPa,最小出口压力不应 小于0.8MPa; 2当喷头保护高度超过4m时,喷头出口压力不应小于1.0 MPa; 3喷头最大保护高度不应大于5m,且不应小于0.3m;防护 区设计高度大于5m时,应布置两层喷头。 4.8.5喷头宜均匀布置,且应避免布置在安全出口和走道位置的 上方。 4.8.6当保护对象是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液 体表面。 4.8.7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4.9.1检修阀应设置在减压阅和气体释放阀前的管道上,

    检修阀应设置在减压阀和气体释放阀前的管

    .9.2检修应采用球阀,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其公称直径应 与系统管道一致,工作压力应与系统储罐工作压力一致

    4.10.1系统管网的布置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的有关规定。 4.10.2系统管网宜采用均衡管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从储罐到每个喷头的管道长度应依据压力管道计算数据 进行设计; 2每个喷头的平均设计流量宜相等。 4.10.3当系统管网采用非均衡管网时,应采取措施确保灭火剂的 均匀喷放。 4.10.4气体释放阀后的管网长度不宜超过150m,首个喷头至末 端喷头距离不应超过100m。

    管网中于管的灭火剂流量宜按式(4.11.1)计算

    式中:Qw—主干管平均设计流量(kg/s); 一一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s)。 4.11.2支管的平均灭火剂设计流量宜按式(4.11.2)计算:

    式中:Qg—支管平均设计流量(kg/s): Q。—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kg/s); Ng—安装在计算支管下游的喷头数量(个)。 4.11.3管道内径宜按式(4.11.3)计算

    D=(24~36)/

    式中:D管道内径(mm); Q管道设计流量(kg/s)。 4.11.4气体释放阀前的有压管道压力损失宜按式(4.11.4)计算

    式中:P一计算管段始端截面压强(Pa); P2—计算管段末端截面压强(Pa); L一一管道计算长度(m)。 4.11.5气体释放阀阀后的常压管道系统压力损失宜按式(4.11.5) 计算:

    式中:P 管道入口计算截面气体密度(kg/m"); 4.11.6喷头设计压力宜按式(4.11.6)计算

    式中:Pe 喷头人口压力(Pa); Pm—减压阀后的设计压力(Pa); N。流程中计算管段的数量。 4.11.7喷头孔口面积宜按式(4.11.7)计算:

    A= 400, peP.

    式中:A—喷头孔口面积(mm); P 喷头人口处计算截面气体的密度(kg/m)

    5.0.1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 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 压力和气量。 5.0.2防护区内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设 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0.3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 操作三种启动方式。所有的操作都应标明对应的防护区和保护对 象。 5.0.4自动控制程序中气体灭火控制器上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 转换装置。 5.0.5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 报警信号后自动启动。自动控制时应设置0~30s的启动延时。对 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5.0.6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输出相应信号联动相关设 备,释放控制器应与消防控制中心相联动。 5.0.7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 操作的地方。 5.0.8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按规定时间喷射完毕后,应具备自动 关闭功能。 5.0.9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喷射后,应进行以下维护工作:

    检查氨气分离装置是否启动以补充氮气灭火

    2检查储罐压力是否恢复; 检查自动控制设备的复位情况; 1检查其他设备的复位情况并做好记录。

    2检查储罐压力是否恢复; 检查自动控制设备的复位情况; 1检查其他设备的复位情况并做好记录。

    6.0.1防护区内最高环境温度下的最大灭火浓度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对于经常有人工作的防护区,防护区内灭火剂最大浓度不 应超过表6.0.1中的NOAEL浓度; 2对于经常无人工作的防护区,或平时虽有人工作但能确保 系统喷放前人员全部撤离的防护区,灭火剂最大浓度不应超过表 6.0.1中的LOAEL浓度。

    表6.0.1氮气的NOAEL、LOAEL浓度

    6.0.2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5.0.3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 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声光报警器。防 护区的人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 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 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6.0.4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 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5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应设防静 电接地;与消防系统相关的电气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 6.0.6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

    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 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 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6.0.7灭火结束后进人防护区的人员,应携带氧气浓度测量装置 确保对人无害后方可进人。 6.0.8、防护区宜在固定位置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有人场所应 安装氧气浓度测量装置。 6.0.9防护区宜密闭,其门窗四周的缝隙宜采用密封材料密封。 防护区的楼板、屋顶及围护结构上不应有常开的孔洞。必须穿越 的管道、线槽等应有阻断空气对流的措施,穿越形成的孔洞缝隙 应采用相同耐火等级的材料严密封堵。 6.0.10氮气分离装置设置在室内时,装置的吸气口及排气口应设 置在室外

    7.1.1储罐式氨气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 文件应齐全; 2氮气分离装置、储罐、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 放装置、气体释放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 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 品出产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 3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 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 5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6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

    列规定处理: 1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 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3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 时,严禁验收。 7.1.9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不得投入使 用,投入使用的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应进行维护管理。

    7.2.3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 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出厂合格证与质量检验报告。 7.2.4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设计规定外,尚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镀锌层不得有脱落、破损等缺陷; 2螺纹连接管道连接件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 3法兰盘密封面不得有缺损、裂痕; 4密封垫片应完好无划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5管材、管道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 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产品按20%计算。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7.2.6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 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7.2.7氮气分离装置、氮气储罐、气体释放阀、安全阀、减压装 置、手检修阀、喷头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组件外解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 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4铭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5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或用尺测量。 7.2.8氮气分离装置、氮气储罐、安全阀、减压装置、检修阀、 排污阀、气体释放阀、喷头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 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 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7.2.9氮气储罐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及充装系数、装量系数,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氮气储罐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充装系数 或装量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2不同温度下火火剂的储存压力应按相应标准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压力计测量。 7.2.10气体释放阅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通电检查电 电动机,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 象; 2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 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气体驱动管道上的单向阅应启闭灵活, 无卡阻现象; 3机械驱动装置应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压力计测量

    7.3.3氮气分离装置应水平放置,机壳距墙距离不宜小于1m,距 屋顶或楼板不宜小于1.5m,且在距离范围内应无影响操作、检查、

    7.3.3氮气分离装置应水平放置,机壳距墙距离不小子1m,距 屋顶或楼板不宜小于1.5m,且在距离范围内应无影响操作、检查、

    维护和拆卸的障碍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注,别究检查

    维护和拆卸的障碍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4氮气分离装置的安装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 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减震、隔声及降噪 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检查。 7.3.5氮气分离装置的进气口应加装滤清器或筛网,附近不应含 有导致内燃或爆炸的易燃烟气和蒸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6安装氮气分离装置的空间应有明确指示标志,注明“危险 字样。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4氮气分离装置的安装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 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减震、隔声及降噪 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检查。 7.3.5氮气分离装置的进气口应加装滤清器或筛网,附近不应含 有导致内燃或爆炸的易燃烟气和蒸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6安装氮气分离装置的空间应有明确指示标志,注明“危险 字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7氮气储罐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用尺测量。 7.3.8氮气储罐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3.7氮气储罐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0氮气储罐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1氮气储罐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 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2安装气体释放阀前管道应检查内腔,确保清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客检查

    7.3.12安装气体释放阀前管道应检查内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IV气体释放阀及信号反馈装置安装

    7.3.13气体释放阀操作手轮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 过1.7m时应采取使于操作的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14气体释放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3气体释放阀操作手轮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 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7.3.13气体释放阀操作手轮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4气体释放阀的流尚指示前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5气体释放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 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便于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6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7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宜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 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 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2~3 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好防腐处理; 2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人管内,其外边缘宜接近螺 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 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且保有不 少于2条外露螺纹; 3已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气体释放阀 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 层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外观全数检查,隐蔽处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8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 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级,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 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 材料填塞密实。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7.3.19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3.19 的规定; 2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头间的距离 不应大于500mm; 3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 方向至少应各安装1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 设1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显支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表 7.3.19支、帛架之间最大间距

    .3.20氮气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 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程附录G中G.1节的规定执行。 7.3.21氮气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 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 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22喷头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及喷孔方 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23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 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头,其装饰罩应紧贴 吊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22喷头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及喷孔方 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23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 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头,其装饰罩应紧贴 吊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VII控制组件的安装

    VII控制组件的安装

    7.3.24灭火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护区内火灾探测 器的安装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24灭火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护区内火灾探测 器的安装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25设置在防护区处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 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 检查数: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或用尺测量。 7.3.26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人口便于操作的部 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防护区的声光报警装 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或用尺测量。 7.3.27气体喷放指示灯宜安装在防护区人口的正上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7气体喷放指示灯宜安装在防护区人口的正

    9.2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氨气储链罐验收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氨气储链验收

    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儿何尺寸、开

    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 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9.2.2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人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 口处的安全标志; 3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9.2.3氮气储罐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 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9.2.4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 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9.3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9.3.1氮气储罐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 标志,以及储罐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9.3.2氮气储罐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储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压力计测量。 9.3.3气体释放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 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7.3.14~7.3.17条的有 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9.3.4氮气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 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 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 7.3.18~7.3.22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9.3.5喷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圆钢标准,应符合设计 要求和本规程7.3.23~7.3.24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9.4.1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 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程附录G中G.2节的规定执行。 9.4.2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 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程附录G中G.3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 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9.4.3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 格。 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按本规程附录G中G.2 节的规定执行。

    9.4.1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 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程附录G中G.2节的规定执行。 9.4.2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 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程附录G中G.3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 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9.4.3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 格。 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按本规程附录G中G.2 节的规定执行。

    10.0.1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应设置专人维护,专业人员应经过专 门培训。 10.0.2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投人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本规程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2系统的设计说明和操作说明; 3系统的检查、维护、运行记录图表。 10.0.3应按规定对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进行检查,按照本规程附 录F做好系统运行、检查记录。对压力检查和自动系统检查应专门 没立记录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做好维修纪录。 10.0.4每月应对氮气分离装置、储罐、手动信号球阀、减压装置、 安全阀、系统压力检测装置、气体释放阀、压力开关、管道、气 体喷头等全部组件进行1次外观检查,并做好记录。 检查要求: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 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清晰。 10.0.5每年应对储罐式氮气灭火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检查2次以 上;防护区检查内容应包括: 1·防护区密封检查和防排烟、新风设备检查,泄压口有效性 检查,防火门检查; 2逃生通道检查与疏通,防护区可燃物品的检查和整理; 3环境检查(包括对防护区的粉尘、积水进行妥善处理); 4防护区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

    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5各喷头孔口应无堵塞,防尘罩是否脱落。 10.0.6储罐的维护管理应按国家现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TSGR0004的规定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 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执行。

    硬度标准氮气的灭火浓度和最小设计灭火浓

    附录B氮气的惰化浓度和最小设计惰化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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