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911-2019 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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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当出现暴雨、暴雪、冰冻、大风、大雾、大型活动、重大节假日等情况时,运营单位根据天气 等级及相关活动情况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 施还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6.2.4运营单位对车站(列车)内无人认领的物品,应转移物品并远离周围乘客,并进行安全检查, 如发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应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4.1票价政策应符合以下要求: a)票价方案应兼顾社会效益和可持续经营的目标; b)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单一票制、计程票制、分区票制、计时票制中的一种或混合票制,在有利 于吸引更多的乘客的同时也有利于发挥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社会效益和适当的经济 效益; c) 运营单位应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对符合国家、区域相关优惠政策的乘客 给予票价优惠。 4.2运营单位应制定以维持正常服务、乘车秩序、票务收益安全的票务规则,报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备案,以对外公告的形式将票务规则或票务须知面向乘客公布,应包含以下内容 a)车票的基本使用要求,含售票、进出站使用规定、特殊人群乘车规定等 相关车票优惠规则; c) 正常运营情况下,乘客在使用过程中车票出现超时、超程、过期或乘客无票乘车时的服务规则, 因晚点、运营故障等原因导致乘客不能持票正常出闸的车票处理方式。 4.3 运营单位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票务规章及手册: a) 票务收益审核流程、结算规则以及票务收益安全的管理规定; b) 票务差错、票务违章处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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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票务稽查处理办法规定; d)乘客无票乘车、违规使用优惠票卡等异常乘车情况的处理规定; e 规范特殊情况下的票务应急处理程序,如:车站自动售检票设备故障、运营晚点、列车越站、 车站清客、车站火灾等紧急情况等。 6.4.4运营单位应提供自助的售票、检票、补票等票务服务。售检票系统应具备无人值守、设备监控、 多元支付、收益统计、客流统计、数据清分等主要功能。 6.4.5运营单位应提供单程票、储值票等以及与政府公共交通优惠政策相匹配的优惠票种等各类型车 票需求。 6.4.6运营单位应在车站配置独立、可锁闭的票务工作场所,用于存放票款、车票、票务工器具以及 钱箱清点、票款处理等业务。票务工作场所应安装不间断监控设备,监控车票和票款安全。 6.4.7运营单位应规范票务管理市政定额、预算,制定日常票务操作、收入清分及收益安全管理等规定,保障票务运 作顺畅、收益安全。
3.5.1运营单位应设置清晰、醒目、连续、规范的导向标志标识,符合乘客乘车、疏散引导及安全警 示要求,标志的设置满足GB/T18574相关要求。 6.5.2运营单位应遵循“逃生、导向、辅助”的先后分级顺序设置导向标志标识。在紧急情况下,导 向标志标识能有效指引乘客疏散、逃生。 6.5.3导向标志标识的安装应与车站装修协调,导向标志标识在各个方向不相互影响遮挡。站台广告、 商业设施、宣传广告等不得遮挡导向标志标识。 6.5.4导向标志标识的设置应满足乘客不同出行阶段的使用需求。 6.5.5运营单位在车站出入口附近主要路段应设置站外导向标识,指引乘客达到相应车站。车站出入 口、通道、站厅、站台,包括人流交义地点、分流点等位置,应设置进出站、换乘导向标识。 3.5.6运营单位应在车站设置地面消防逃生标识、墙面消防逃生标识,应在列车内部设置车门警示标 识、灭火器标识、逃生通道门标识等安全标识。 6.5.7运营单位在车站和列车上醒目设置运营线路图,提供首末班车时间、运行方向、到站和换乘信 息提示,并在站台上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时间或目的地信息。 6.5.8运营单位应在车站设置禁入标志,明示禁入区域,并设有防范措施阻挡外界人、物进入。 6.5.9运营单位应在出入口、站厅、站台、车厢等醒目位置设置禁止行为、违禁物品等禁止标识
7.1.1运营单位应维持综合车场的正常运作,满足列车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的需要,同时应满足列 车各系统维护、保养和检修的需要。 7.1.2综合车场的消防设施设备应满足GB50016相关规定。 7.1.3综合车场应配置警戒、报警、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安防设施设备,确保综合车场运作的安全。 7.1.4综合车场全自动区域应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并配置保证维修人员作业安全的安全防护控制装置 7.1.5全自动区域应进行全封闭管理,进出该区域须向行车控制中心办理授权手续,按照相关流程做 好安全防护后方可进入。 7.1.6综合车场应设置大型物件运输出入的线路及装卸场地,并保证其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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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综合车场应配置全线运营所需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和专用汽车等,并应确保其时刻处 于正常状态。 7.1.8综合车场的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及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 政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 7.1.9综合车场宜配置列车自动清洗设备,应制定列车卫生保洁制度,定期对列车进行清洁、消毒具 备列车清扫、洗涤的专用场所,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7.2.1控制中心应考虑资源共享,宜适当预留已规划的后续线路的接入条件。 7.2.2控制中心应作为正线安全疏散及救援指挥中心。调度系统应能自动监视全线运行,一旦发生火 灾和紧急情况,确认后应启动相应的紧急模式。
7.3.1由专人负责管理车辆检修设备,建立设备台账,制定各类设备的管理制度,建立设备各级检修 规程。 7.3.2车辆检修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保,确保其技术状态良好。 7.3.3特种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或人员负责维保,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7.3.4用于车辆维修及检修设备上的计量器具,应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计量校准或检定
7.4.1负责本线的行政、技术管理、物资供应和后勤管理工作。 7.4.2承担本线配属列车停放、编组、清扫洗刷及定期消毒等工作。 7.4.3承担本线配属列车的定期维修、日常维修、故障检修。 7.4.4承担本线配属列车的静态、动态调试工作。 7.4.5承担综合车场内检修设备、工器具的维修,厂内机动车辆的停放、运用、充电作业整备及维修 并承担供电、通信、信号、防灾报警、给排水、通风空调等系统设备的维修。
8.1.1设施设备管理范围包括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乘客信息及服务系统,自动售检票系 统,安防系统,综合调度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梯、自动扶梯,站台门系统,通风、空调与采暖 设备,给排水及消防系统,车辆系统等。 3.1.2运营单位应建立胶轮有轨电车系统设备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运维档案。基础资料包括采 购合同、竣工资料、操作手册、维保手册、培训手册、设备台账、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 验报告安装、改造、移装、重大维修的资料;运维档案包括易损件清单、设备维修记录、设备故障记录 和统计分析等。 8.1.3运营单位应制定胶轮有轨电车系统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检修模式,确定系统设备检修实施周期, 保障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良好,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功能使用正常。 3.1.4运营单位应按规定的检修周期及技术要求组织检修,对各系统设备进行日常检测,确保正常运 行。 15设薪设发维修式一般公为计划修央太修折障修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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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计划修:运营单位应制定设施设备检修周期,明确检修范围和内容; b) 状态修:运营单位应根据设施设备有关元器件、部件的使用寿命特点,结合实际使用经验,采 取主动更换元器件、部件及其他维护性工作等措施,保持设备状态良好; c) 故障修:设备或部件出现故障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丧失时,运营单位应进行修复性工作; d)运营单位应根据不同设备的使用特点,逐步实现由计划修向状态修的转变。 3.1.6设备维修管理模式一般分为自主维修和委外维修两种,运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应规范进 行分配。对采取委外维修方式的,运营单位应能有效控制维修活动,且维修活动不应影响运营安全。 3.1.7所有维修施工作业,应获得运营控制中申心许可后方可进行
8.2.1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维修基础资料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维修与保 件目录、部件功能描述技术文件、车辆电器部件接线图、车辆各系统电路图、车辆布 装工艺和流程等。
8.2.2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录、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宜建立车辆维修电子记录,记录车辆在维 修过程中的车辆车号、维修时间、故障描述、配件更换情况、维修项目等维修信息。根据车辆维修电子 记录建立车辆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档案应包含车辆从投入运行到报废过程中所有维修记录 8.2.3按客流设计规模配置相应数量的车辆,包括运用车、备用车和检修车。当客运量规模预计达到 设计规模时,应提前增购所需车辆,并补充完善配套设施。 8.2.4运营单位应确保车辆的技术状态良好、设备齐全,根据车辆的实际技术状态确定检修周期,并 制定检修规程。 8.2.5运营车辆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状态。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运营单位应按规定的检修修程及技 术要求组织进行预防性维修。 3.2.6车辆保养或维修应加强与信号、通信等系统的协调与配合。 8.2.7受季节性影响的空调、避雷器等系统或部件,以及车辆某主要系统/部件运行公里数或者运行时 间无法与整车维修规程匹配时,应对其制定针对性的维修规程,保证其功能正常。 8.2.8运营单位应根据车辆厂家提供的检修规程和车辆维修手册,结合车辆实际技术状态,走行里程 和使用时间,严格按照车辆检修要求对车辆进行检修。维修作业完成后的车辆须经调试检查、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
8.2.10车辆履历本、列车驾驶操作手册、故障诊断手册等资料应齐全。 8.2.11新造、经各种修程检修或较大故障维修后的车辆,应经车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整省 验、测试、检查,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全面验收,经检验、整备合格的车辆方可担当运 8.2.12车辆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制动、牵引、车门、转向架装置等重大故障时,应立即清 进行修复,严禁车辆带故障运营。
8.2.13列车噪声影响应符合GB14892有关规
2.14在车辆具备条件时,宜采用车辆智能维护平台。对系统设备进行在线健康监控和故障( 程诊断,实施智能维护,提高车辆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合理减少过度维修和降低维护强度, 辆检修从计划修向状态修的智能化运维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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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供电系统应根据综合车场和车站的运行模式,确定相应的供电运行管理方式,建立供电系统运 行维护工作制度,包括设备台账、检修规程、操作规程、故障处理预案、安全用电手册等。 8.3.2当有外电源点退出时,相邻外电源点跨区供电应能满足负荷需要。 8.3.3运营单位应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对电能进行计量、统计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8.3.4运营单位应确保供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完好,设备故障时保证实现投/退保护功能。 8.3.5电力监控系统功能完善,应满足对供电设备遥控、遥信和遥测等功能要求。 8.3.6低压AC380/220V的列车充电电源应与其他动力用电电源分路供电。 8.3.7接地、安全标识应齐全、清晰,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并放置到位。 8.3.8运营单位应确保人员停留、通行和工作场所的常规照明和应急照明正常运行。 8.3.9运营单位应及时封堵电缆孔洞,安装防鼠板,悬挂电缆走向标示牌。 8.3.10变电所装设有两台变压器时,任意一台变压器退出运行时,在电源进线正常运行情况下,另外 台变压器应能满足控制中心、道岔、通信、信号、消防、列车充电(停车场)等重要负荷的用电要求 8.3.11静电轨应满足与车体静电靴的良好接触,确保车体静电的释放;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4Q 8.3.12接地系统应接地良好,综合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大于1Q,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Q。 8.3.13充电装置额定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应与车载储能装置的充电要求相匹配。
3.5.1运营单位在建立日常查、测试与检修制度的基础上,应根据信号系统运用特点,制定信号系 统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及故障情况及时调整。 8.5.2信号系统结构、设备配置及其功能应满足GB/T32590.1标准中第4章和第6章的相关规定。 8.5.3信号系统应满足各路权、各行车模式下的行车组织要求。 8.5.4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减弱、变更信号系统中涉及行车安全的硬件及软件设备配置;必须变更时, 立对变更部分进行安全认证。 8.5.5信号系统应具备信息安全防护功能,并符合GB/T22239相关规定。 8.5.6运营单位应记录信号系统设备状态,生成故障统计报表,对信号系统的设备监控和报警信息进 行专项分析和整理。 3.5.7信号系统设备故障修复后,应检查相关设备开关、铅封的状态,并由负责检修的当事人员负责 复原。
8.6乘客信息及服务系统
8.6.1乘客信息及服务系统应具备广播、信息发布、求助对讲和客流监测等
8.6.1乘客信息及服务系统应具备广播、信息发布、求助对讲和客流监测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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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乘客信息系统应为乘客提供各类运营服务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安全可靠,并应优先提供运营和 紧急信息的发布。 8.6.3时钟系统应为工作人员、乘客及相关系统设备提供统的标准时间信息。 3.6.4列车采用全自动运行模式时,列车车厢内应设有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员对列车内乘客进行广播的 功能,车厢内乘客紧急通话设备应能直接与控制中心调度员进行通话。
8.7.1自动售检票系统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应符合GB/T20907相关规定。 8.7.2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满足高峰小时客流量的需求和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 8.7.3检票闸机应具备显示运行状态的功能;在应急情况下所有检票闸机应处于紧急放行状态。 3.7.4 自动售检票系统对外部的恶意侵扰应具有有效的防御能力,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病毒防护措 施。 8.7.5 运营单位应制定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备维修计划和维修模式,确定设备检修项目的实施周期和 修程。 8.7.6 自动检票机的维修范围应包括卡(币)回收模块、扇门机芯、电源盒、读写器等 8.7.7运营单位应建设包括系统维修与保养手册、部件功能描述、系统配线图和设备台账等的自动售 检票系统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8.1安防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 8.8.2系统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50395相关规定。 8.8.3系统应具备信息安全防护功能,并符合GB/T22239相关规定。 8.8.4门禁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8.8.5门禁系统宜采用多级管理模式,满足各类场所及人员权限的区别。 8.8.6重点防护区域、重点部位和无人值守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应24h不间断运行。 3.8.7 视频监控实时显示和录像回放图像质量均应满足GB51151相关规定。 8.8.8 运营单位宜制定视频监控录像资料调取的管理制度。
8.9综合调度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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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运营单位应建立测试与维修制度,维修范围应包括中央级调度与控制层、现场级设备层、传输 系统等。
8. 10 电梯、自动扶梯
8.10.1电梯、自动扶梯设备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应符合GB/T34146、TSGT5002相关规定。 8.10.2自动扶梯应有明确的运行方向指示,并在两端配备紧急停止开关。自动扶梯出入口应有开阔的 空间,入口处应有明确的安全警示并张贴使用须知。 8.10.3运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大修或改造,定期对井道、巷道内杂物和易燃物进行清理。 3.10.4电梯、自动扶梯维修工作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维修单位按相关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并张贴安全 检验合格证。维修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转,试运转应由维修人员负责执行。
8. 11 站台门系统
8.11.1站台门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和运行可靠性,接地绝缘应等电位连接,后备电源应符合规范要求。 运营单位应确保站台门系统工作正常。 8.11.2正常情况下,站台门应由信号系统监控、联动;站台门处于不正常开关状态时,由调度人员远 程操作或现场人员现场操作。 8.11.3站台门采用现场级控制模式时,现场人员应根据调度人员指令操作站台门。
8. 12 通风、空调与采暖设备
3.12.1运营单位应充分利用自然冷、热源,设置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满足节能要求,
3.12.1运营单位应充分利用自然冷、热源,设置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满足节能要求。 3.12.2运营单位应制定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通风模式,保证通风系统功能使用正常。 3.12.3通风、空调与采暖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应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为设备正常工作提供必需的温、 湿度环境。 3.12.4通风、空调与采暖设备新投入运用时,以及高低温季节、高湿度季节、气候异常时,应适当加 强巡检。 3.12.5通风、空调与采暖设备应由接受过专业培训、掌握设备性能、熟知设备操作规程的人员严格操 作。
8.13给排水及消防系统
8.13.1给水系统的配置应保证不间断地安全供水,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和水质应满足生产、生活和 消防用水的要求。 8.13.2运营单位应确保给排水系统及消防水设施完好,并设置明显标识。 8.13.3运营单位应保持排水系统持续运行,排水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分流、达标排放的需求,并按要求 对污水和废水进行监测。 8.13.4运营单位应保持排水管道畅通,定期清除集水池和化粪池的沉积物。 8.13.5运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8.13.6运营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对消防设施设备定期巡查、检测并符合GB25201 相关规定。 8.13.7运营单位应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等设施完好可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13.8 消防器材应配置齐全,消火栓箱门应有闭锁装置。 8.13.9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或挪作他用。每次消防设施使用后,运营单位应及时对消防系统进行全 面检修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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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运营单位应制定土建设施的专项设施维修计划和维修模式,确定检修项目的实施周期,制定相 应的修程。 9.1.2土建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并影响运营时,在确定需要大修前,应组织专业单位进行 鉴定和论证,由相关单位编制维修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9.1.3当其他交通设施上跨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线路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上方异物侵 入:当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线路与其他交通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时,应在线路两侧设置安 全防护和防侵入设施 9.1.4运营单位应建立包括土建设施竣工图纸、维修保养手册、故障记录及日常维修记录等土建设施 的基础资料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9.1.5运营单位应对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进行跟踪管理
9.2导轨梁、导轨梁桥、车站建筑
9.2.1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导轨梁线型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导轨梁的平纵曲线线形、标高、超高、 线间距及伸缩缝尺寸等应保持在充许误差范围内。 9.2.2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导轨梁钢构件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强度、刚度、耐久性和稳定性应符合 使用要求,并做好其防火、防腐等防护措施;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导轨梁螺栓进行检查,发现松动及时紧 固,对失效螺栓及时更换。 9.2.3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导轨梁桥及整体桥梁系统的相关部件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确保结构的强 度、刚度和耐久性处于设计指标范围内,结构的排水应保持通畅。 9.2.4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车站房屋建筑设施进行检查和检测,确保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处于设 计指标范围内,定期对车站装饰装修设施进行巡检,确保安全牢固;地下结构的水渗漏量不应超标,必 要时应对结构进行修补:地面结构防水、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 9.2.5运营单位应建立全线结构工程的沉降监测系统,定期对结构的沉降进行监测。 9.2.6列车进出站和站台的噪声影响应符合GB14227有关规定。 9.2.7列车运行时对导轨梁、车站等设施的环境振动影响,应符合GB10070有关规定,
9.3.1应定期对道岔进行检修和维护,道岔维修后,应及时进行道岔与信号的联合测试,确保道岔处 于良好状态;发现道岔异常情况时运营单位应查明问题,及时处理,测试合格后方可运用。 9.3.2运营单位应定期对道岔桥排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排水通畅;寒冷季节,道岔应采取防雪、防 冰冻措施。 9.3.3应定期对车挡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挡处于良好状态;当列车以设定的速度冲撞车挡时,车 挡应能承受列车冲击,阻挡列车至停止
9.4.1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线路附属工程进行检查,确保线路附属工程完好。 9.4.2运营单位应确保线路工程的基标、线路及信号标识等附属设施的完整性、完好性、可视性和清 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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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运营单位应根据岗位工作标准,进行岗前和在岗操作技能培训;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的人员,运营单位还应当进行特定业务培训和定期演练。 10.1.2运营单位应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资金,开展相应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培训 档案。 10.1.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人员,应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0.1.4运营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32学时。 10.1.5运营单位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件(书)方可作业。 10.1.6凡脱离原岗位6个月及以上或发生行车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应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试,并重 新进行业务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0.1.7调度人员和司乘服务人员应定期进行心理测试,测试合格方可上岗。 0.1.8运营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手册、维护手册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设备操作和维护 方面的专业培训。
10.2.1值班主任应由经验丰富的调度人员担任,经过系统的岗位培训,具有行车调度岗位工作经验, 熟悉设备调度、乘客调度等工作内容和流程,并应持证上岗。 0.2.2行车调度人员应接受运营调度、行车组织、施工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内容培训,并应持证上岗。 10.2.3设备调度人员应接受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应急处置、抢修等内容培训,并应持证上岗。 0.2.4乘客调度人员接受系统岗位培训,熟悉列车内部的监控及通话,客运调度和车站监控,车站设 备的监控和管理,并应持证上岗
础故障处理等培训,并持证上岗。
10.4.2设备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工作技能,熟悉岗位操作流程和工作要
10.4.2设备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工作技能,熟悉岗位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10.4.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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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运营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运营安全生产方针,确保乘客和员工人 身安全。 11.1.2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体系,根据组织架构相应层级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 立管理人员。 11.1.3运营单位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及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 全生产目标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机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加强监 督考核。 11.1.4运营单位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将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应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 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时,不得投入初期运营。 11.1.5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 全生产费用,为运营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11.1.6运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寒保暖和防署降温 工作,改善从业人员劳动条件。 11.1.7相关专业实施委外维修的,运营单位应与委外维修单位签订委外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委外维 修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人员安全培训和上岗条件、应急演练和救援、运营单位日常对重点维修项目的过 程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基本要求。 11.1.8运营单位应会同主管部门根据线路实际情况设置安全保护区,保护范围宜满足以下要求 a)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b)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来内。 11.1.9运营单位应对系统的关键部位和设备,组织必要的运行监测工作,并对重点部位和重大隐患点 指定运营安全策略。
装饰装修标准规范范本11. 2安全管理制度
11.2.1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运营生产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 度,使运营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2.2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生产各岗位的工作实际,制订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检修作业指导书,强 化作业安全管理。 11.2.3运营单位应定期审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检修作业指导书的合理性与可执行性,及 时修订并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检修作业指导书。
11.3.1运营单位应对包含人员、设施设备环境和管理制度等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建立风险管理台账, 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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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存在的 安全风险进行梳理、分级,制定相应措施,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将重大危险源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备案。 11.3.3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惠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跟踪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重大安全隐患应 故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闭环管理。 11.3.4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运营安全评价工作。 11.3.5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管辖区的管理和监测机制,对运营管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审 批制度,并参加该项目安全防护方案的审查和论证工作;监测临近运营管辖区的工程建设项目 11.3.6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实行健 康监护,制定相关防护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11.3.7运营单位应对运营系统中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长期监测,评估其对运营安全的影响
11.4.1运营单位应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1.4.2运营单位应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事项。 11.4.3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11.4.4运营单位应确保投入足额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费。 11.4.5运营单位应组织相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 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11.4.6运营单位应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接受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操作 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1.4.7运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4.8当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转岗时,运营单位应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重 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1.4.9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安全警示教育等活动,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强化安全 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11.4.10运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安全知识和理念,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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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运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应急管理办法,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建立专 (兼)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定期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使其任何时 刻均处于适用状态。 1.6.2当遇到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且织停运或部分停运,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 1.6.3运营单位应制定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 演练,提高运营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预案主要应包括: a)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桥梁被撞击、设施设备故障、火灾、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和突发 大客流等的应急预案; b)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对地震、台风、雨涝、雷击、冰雪和地质灾害等的应急预案: c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d)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对人为纵火、爆炸、恐吓、投毒和核生化袭击等恐怖袭击事件的应 急预案。 1.6.4运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的调整情况、安全生产条件 的变化情况、预案演练和事故救援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6.5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按照“统一指挥、逐级负责、先通后复、有效应对”的原则进行。 1.6.6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抢险措施广播电视影视标准,防止 事态扩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运营秩序,并按相关规定报告。 1.6.7在事故灾害处置过程中,运营单位应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应急信息发布、交通管制、医疗卫生救 助、社会力量参与抢险等工作。 1.6.8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系统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 复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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