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1218.3-2018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 第3部分: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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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号设备常规维护包括日巡、月检及年检。常规维护内容、要求及周期参见附录A,运营单位可 居运营线路及设备特点进行调整

    5.3.1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信号设备维修质量管控体系,设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按 照过程控制和最终验收并重的原则,开展设备维修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5.3.2运营单位实行记名修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 5.3.3维修人员作业内容以相应的工艺文件为指导。 5.3.4维修人员应及时、如实填写维修作业记录,并将作业记录归档保存。 5.3.5维修作业的工器具和仪器仪表应定期检定合格,生产设备应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备品备件等 物资应验收合格。 5.3.6运营单位应明确设备维修后的验收标准,对验收内容、技术要求进行规定。并对以下设备维护 更新,加强检验、测试等质量控制: a) 更换设备部件,应测试设备部件性能或功能; b) 更换电缆(含配线)或光缆,应测试电缆或光缆性能,检查设备一致性; c) 更换道岔转辙机,应检查一致性; d) 更换信号机机构或配线,应检查一致性: e) 轨道电路部件更换或调整,应检查一致性且电气特性应符合要求; f) 更换电子板卡,应测试板卡功能或性能; g) 更换车地通信设备,应测试车地通信质量或网络性能指标; h) 改变设备安装位置并涉及线路限界要求,应测量限界: i 调整系统性能或自检测功能参数,应定期校核, 5.3.7经维修的信号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记录归档留存

    5.3.1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信号设备维修质量管控体系,设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按 照过程控制和最终验收并重的原则,开展设备维修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5.3.2运营单位实行记名修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 5.3.3维修人员作业内容以相应的工艺文件为指导 5.3.4维修人员应及时、如实填写维修作业记录,并将作业记录归档保存。 5.3.5维修作业的工器具和仪器仪表应定期检定合格,生产设备应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备品备件等 物资应验收合格。 5.3.6运营单位应明确设备维修后的验收标准,对验收内容、技术要求进行规定。并对以下设备维护 更新,加强检验、测试等质量控制:

    管理制度,对维修记录的录入、修订、撤销、删除、查询进行管理。维修记录的形式采用纸质或电子文件。 5.4.2设备履历要求如下: a) 明确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投人使用时间、使用寿命、软件版本等信息; b)设备或部件进行中修、大修、更新改造时,应及时更新设备履历。 5.4.3计划修记录要求如下: a)可用表单的形式记录执行相应修程的维修数据,对于重要数据应记录实际测量值; b) 对于涉及行车安全的数据、磨耗性部件定期测量数据、特殊部件物理跟踪数据等可另建专项 台账记录; 维修完毕后,作业负责人、质量互控人员应签名确认。 5.4.4 应急修记录要求如下: a) 维修过程中若出现相关部件或系统故障,应填报故障维修记录; b) 记录内容包括故障现象、处理经过、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等(如部件参数调整、相应备件更换 清洁润滑等信息)。 5.4.5普查、整改、状态修等维修记录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5.4.6电子化维修记录要求如下: a) 运营单位可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现场电子化维修记录; b) 设备系统需要分类,可按照线路、设备类型及子系统矩阵化记录,方便查询、统计及部件的可 靠性分析。 5.4.7 维修记录保存要求如下: a) 纸质维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更新改造记录应保存至设备的使用期限终止。电子维修记 录应长期保存。

    污水处理标准规范范本5.4.2设备履历要求如下

    5.4.5普查、整改、状态修等维修

    5.4.7维修记录保存要求如下:

    纸质维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更新改造记录应保存至设备的使用期限终正。电子维修记 录应长期保存。 维修记录信息化平台应选定满足要求的计算机网络平台,将维修记录按照分类进行保存,记 录保存系统应进行备份以免数据丢失

    5.5备件及周转件管理要求

    库,并留存验收记录 5.5.2运营单位应做好仓储备件及周转件的管理,避免出现受潮、过热等情况。应按规定定期对备件 及周转件进行维护保养。 5.5.3运营单位应界定周转件的范围,将周转件与其他备件区分管理。 5.5.4运营单位应建立周转件的纸质或电子履历,内容应包含使用记录、运用时间或动作频次、维修 记录、改造与升级记录等信息。周转件履历应及时填写,并跟随周转件流转。 5.5.5对周转件进行的分解、检查、更换主要零部件、测量主要技术参数、组装、测试试验等维修作业, 应留存相应的作业记录

    5.6.2运营单位应编制设备故障处理手册、应急处置预案,涉及的内容包括联锁、列车自动监控系统 (ATS)、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等子系统。 5.6.3运营单位应结合运营线路和设备特点,制定应急处理的基本操作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应急修 宜包括以下内容: a)系统计算机、服务器等程序运行不稳定故障,重启或复位; b)电子板卡或芯片等硬件故障,采用替换排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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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具有双机或系统热(冷)备功能,切换至备用系统; d)运营列车车载信号设备故障,在退出运营服务后进行离线维修; 设备穴余失效后,在不影响正常的运营秩序和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在运营服务结束后进行 维修

    .2运营单位应要求软件升级/修订方按照其单位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提供升级/修订后软件的审 口发布依据。 .3运营单位应要求软件升级/修订方对软件进行实验室验证,因实验室条件限制的,可与运营单 办商后在运营单位进行现场设备验证, .4运营单位应要求软件升级/修订方提交涉及软件升级/修订的软件修改说明及相关资料,运营 立在验证、审批后组织实施。 .5软件升级/修订应满足以下内容: a)提交设备软件升级优化内容、功能、参数、安全限制、操作手册、维护手册等相关技术文档,如 涉及设备操作和维护方式改变,应提前进行相应的培训; b) 软件芯片烧录前,应做好病毒防护措施; c) 系统软件功能升级优化,应进行现场测试; d)子系统软件升级优化,应测试软件兼容性; 联锁系统软件升级优化涉及联锁关系改变,应测试联锁关系正确性,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供第 三方安全认证或相关说明; f) ATP系统软件升级优化涉及系统安全防护功能或参数改变,应测试安全防护功能正确性,符 合设计要求,并提供第三方安全认证或相关说明; g 涉及接口设备或系统功能,应测试接口功能正确性,符合设计要求

    5.7.5软件升级/修订应满足以下内容:

    6.1信号设备或子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技术论证: a)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或国家规定报废的; b) 因技术标准改变而不符合当前使用要求,且初步判断不具备维修价值的; C 全系统使用年限已达合同约定年限或15年以上的; 系统、设备已无法达到设计要求或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影响运营安全的; e) 备品、备件供应严重不足或厂家已停产,无法满足正常运营要求的; f 系统性能不能满足线路运能要求的。 6.2论证内容宜包括系统能力、设备物理状态、备品备件和风险源控制情况。 6.3运营单位应根据论证结果确定更新方案。 6.4运营单位应在信号更新改造项目开展前编制更新改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案和验收标准。经技 术论证有安全风险的应制定应急预案。 6.5运营单位应预先制定更新改造项目目标无法实现的处置方案,包括项目终止、方案变更及让步接 收的条件。 6.6信号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应按规定组织试验、考核和验收。

    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验收应提交验收报告,资料应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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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信号设备常规维护内容、要求及周期表 信号设备常规维护内容、要求及周期表参见表A.1

    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JT/T 1218.32018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信号设备中修内容、要求及周期表 信号设备中修内容、要求及周期表参见表B.1

    JT/T 1218.32018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信号设备大修内容、要求及周期表 信号设备大修内容、要求及周期表参见表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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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号设备大修内容、要求

    土方机械标准规范范本JT/T 1218.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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