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61-64-2011 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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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品罐总容积
3.0.3液化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 性》GB/T19204的规定。 3.0.4液化天然气火灾危险性为甲A类,天然气(气态)的火灾 危险性为甲B类,
4.0.1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和乡镇规 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 4.0.2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应根据相邻企业、设施特点、火 灾危险性及人口密集程度等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范本,结合地理位置与风向等因素,合理 布置。 4.0.3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油气合建 站。 4.0.4汽车加气站宜与加油站合建。 4.0.5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沿江河布置时,宜位于临近江河 城镇、村庄、重要水域设施等的下游。 4.0.6安全放散管宜位于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内地势较高处。 4.0.7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选址应避开地震断裂带。 4.0.8汽车加气站、油气合建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 机、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8 的规定
注:1埋地LNG储罐与架空电力线、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塔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确定, 与其它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分别按本表地上LNG储罐减少50%,但最小距离不应小 于6m。 2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定义和甲、乙、丙、丁、戊类物品及甲、乙、丙类液体划分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半地下LNG储罐、池内地下LNG储罐与架空电力线、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塔的防火距 离应按本表确定,与其它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分别按本表地上LNG储罐的距离减 少20%、30%,但最小距离不应小于8m。 4如果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汽车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则地 上LNG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LNG卸车点与该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规定的 距离减少30%。 5LNG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的独立民用建 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 6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 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 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表中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的防火距离确定。 计算防火间距的起点见本规范附录A。 重要公共建筑物及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5.1.1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火 灾危险性和汽车加气站的功能要求及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等条 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1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
5.1.2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5储罐区的围堰内的
2.1地上LNG储罐四周应设围
地上LNG储罐四周应设围堰。 围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围堰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围堰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2围堰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 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3储罐罐壁距围堰内壁的距离不应小于3m: 4围堰的高度不应小于1m(以围堰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基 准); 5 围堰内应设置不少于2个人行台阶或梯子,且不应在同 个方位; 6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7围堰内应设置集液池; 8围堰内不应布置其他可燃液体、气体储罐
5.3.1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雨水由明沟排出站外时, 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 5.3.2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5.3.3集液池内的积水若采取自流排水,应采取措施防止LNG通 过排水系统外流:若采用潜水泵排水,潜水泵启动之前应确认集 液池内无泄漏的液体或气体,
5.4.1LNG储存区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5.4.2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应设置可供消防车辆出入或回转 的车道。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宽度不应小于6m,车道 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5.4.3LNG 储存区的消防车道与围堰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 5.4.4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5m,双 车道不应小于9m。 5.4.5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内的车道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4.5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内的车道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6.1.5LNG储罐应露天布置或棚式布置。
1LNG储罐宜采用卧式储罐; 2应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渗水层的温度降到0℃以下; 3LNG储罐应安装在罐池中,罐池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 构,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并应采取防止雨水进入的措施:
4LNG储罐的外壁距罐池池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m,距同池 内的储罐间距不应小于1.5m; 5储罐应米取抗浮措施: 6池内地下LNG储罐和半地下LNG储罐的罐池深度大于 或等于2m时,池壁顶至少应高出罐池外地面1m, 6.1.7直接覆土埋设的埋地LNG储罐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 0.5m,罐周围应回填中性细沙,其厚度不应小于0.5m。
6.3.1LNG增压器宜选用环境气化器。 6.3.2每台增压器的入口、出口应安装切断阀。
6.3.1LNG增压器宜选用环境气化器。 6.3.2每台增压器的入口、出口应安装切断阀。
6. 3 LNG 增压器
6.4.1放空系统应设置放空加热器,放空加热器的规格应能满定 储罐真空失效时的放空要求。
6.4.1放空系统应设置放空加热器,放空加热器的规格应能满
6.4.2放空加热器宜选用环境气
6.5.1 高压气化器宜选择环境气化器 6.5.2 高压气化器出口应设置温度计和压力表。 6.5.3 高压气化器的设计压力应不小于27.5MPa
6.5.1高压气化器宜选择环境气化器。
6.6.1LNG柱塞泵的入口和出口应设置防震装置。 6.6.2 LNG柱塞泵的出口应设置止回阀和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 阀。 6.6.3LNG柱塞泵的出口应安装压力表
6.7.1与卸车管道相接的进液管道上应安装紧急切断阀和止回 阀。
6.7.1与卸车管道相接的进液管道上应安装紧急切断阀和止回 阀。 6.7.2卸车处应设有LNG储罐高液位、低液位和最高液位、最低 液位声光报警装置。
管道系统和安全泄放设施
7.1.6低温管道的组成件(包括紧固件)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 06Cr19Ni10,管材应符合《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的规定,管件应符合《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的规
定,法兰、紧固件应符合《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20592~ 20635的规定。 7.1.7管道布置应满足操作、维修及人员安全逃生的要求。 7.1.8LNG在管道中的流速,泵前不宜大于1.2m/s,泵后不宜大 于3m/s;低压天然气在管道中的流速不宜大于20m/s,高压天然 气在管道中的流速不宜大于5m/s
7.2.1安全阀与设备或管道之间应设置切断阀,切断阀必须处于 全开位置并被锁定或铅封。 7.2.2LNG工艺系统的低温放空气体,应经过加热器加热后方可 排入放散管,
7.2.8放散管应远离站内人员集
8.1.1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的生产工艺过程和工艺设施应实 时监控。 8.1.2控制系统应具有防止误操作的联锁功能及系统工艺参数越 限时的报警功能。
8.1.3工艺设施现场应设置检测仪表,重要的参数应能
8.2.1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内的加气区域和储运设施的区域 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8.2.2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的LNG储罐区应设置低温检测 报警系统。 8.2.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低温检测报警系统应固定安装 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值班室。 8.2.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低温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8.2.5 报警系统应具有声光报警功能,
GB50493的规定。 8.2.7LNG储罐设置的液位计应具有最高液位和最低液位报警 功能,并与紧急切断系统(ESD)联锁
GB50493的规定
8.3.1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ESD),当 系统出现不可恢复的紧急状况或事故状态时应立即关闭储罐或管 道阀门,切断LNG泵和LNG柱塞泵的电源。 8.3.2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手动、自动功能,并具有远程切断功 能。远程人工切断按钮至少有一处距储罐不应小于10m。 8.3.3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 8.3.4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应在卸车处、加气机上、控制室 (或值班室)设置紧急切断系统的人工切断按钮
8.4.1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控制系统的电源除市电外,应设置 不间断供电电源(UPS)。 8.4.2控制系统应有失效保护功能,当电源或仪表风中断时,工艺 系统应能停止在安全状态。
9.1.1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的生产及日常生活负荷等级应为 三级负荷,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时为二级负荷,消防泵应采用双 电源,当双电源有困难时,可采用柴油泵或燃气泵。信息系统应 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9.2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范围划分及防爆电气设备选择
9.2.1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 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爆 作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 的规定,并应按附录C确定。 9.2.2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 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 定。
9.3.1 爆炸危险区域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9.3.2 爆炸危险区域的电缆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
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燃气管道、热力 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9.3.3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 封。钢管配线、桥架,电缆沟在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等建筑物 的墙洞处应采用耐火堵料填实、密封。
9.4.1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防雷设计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GB50057执行。 9.4.2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内的所有金属物件及各种管道, 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9.4.3LNG储罐、工艺装置可不设独立避雷针,但必须做防雷接 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9.4.4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的控制室应设置防雷击电磁脉冲
9.4.4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的控制室应设置防雷击
9.5.1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化工企业 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的规定。 9.5.2站内所有金属导体应实行等电位连接。 9.5.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金属管道上的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跨 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 接。
9.5.1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化工企业
连接。 9.5.5工艺装置,金属导体如与防雷接地、各种电气接地、信息 系统接地等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可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9.5.6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的LNG槽车卸车场地,应设槽车 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 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10灭火器设置和消防给水
10.1干粉灭火器设置
10.1.1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 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10.1.2LNG储罐应设不小于35kg的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台。当 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10.1.3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设8kg手 提式干粉灭火器1具,总数不应少于2具。 10.1.4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GB 50140的规定,
10. 2 消防给水系统
1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内,设置有总容积超过50m或单 灌容积超过30m的地上、池内地下或半地下LNG储罐应设置固
【0.2.6消防给水管道可和站内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开设置 且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保证消防用水量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供水的干管不应少于两 限。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0.2.7距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内LNG储罐(30~50)m范 围内的市政消火栓、企业原有消火栓可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 内。
10.2.8自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 工作泵。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时,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 源。
11.1.1汽车加气站的储罐、工艺装置宜露大布置,加气区应采用 散开式布置。
11.1.1汽车加气站的储罐、工艺装置宜露大布置,加气区应采用 敬开式布置。 11.1.2在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具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建 (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3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 极限不应小于0.25h; 4封闭式建筑应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11.1.3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的站房及其辅助用房的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 11.1.4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地 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11.1.5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内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 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标准》GB5022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规定
11. 2 采暖、通风
11.2.1加油加气站内的各类房间应根据站场环境、生产
11.2.1加油加气站内的各类房间应根据站场环境、生产工艺特点 和运行管理需要决定是否进行采暖设计。如果需要进行采暖,其 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1.2.1的规定。
11.2.1加油加气站内的各类房间应根据站场环境、生产工艺特点
11.2.2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的采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
11.2.2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的采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 邻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可在站内设置锅炉房。 11.2.3 设置在站房内的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2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接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 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3锅炉宜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 4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 炉。锅炉烟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列外 逸的有效措施; 5当采用燃气热水炉采暖时,热水炉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 保护等安全装置。
11.2.4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白
体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
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5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 时换气5次计算。通风设备应防爆并应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联锁: 2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 气体容易积聚的部位设置。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m(地 面)。
11.3.1汽车加气站内可种植草坪及树木,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1汽车加气站内可种植草坪及树木,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2树木的位置、树冠及高度应不影响灭火及应急救援
12.1.1承建汽车加气站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相 应的资质。 12.1.2承建汽车加气站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设备、管道安 装工程相应的资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取得特种设 备许可证。 12.1.3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应取得相应焊工合格证。 12.1.4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12.1.5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工程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及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 12.1.6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与设计院进行设计 交底和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施工部署; 施工进度计划: 4 资源配置计划; 5 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 6 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 7 施工平面布置; 8 施工记录。
12.1.7施工用设备、检测设备性能应可靠,计量器具应在有效检 定期内。 12.1.8汽车加气站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其中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应有建设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12.1.9当在敷设有地下管道、线缆的地段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应 采取安全施工措施。 12.1.10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执行。 12.1.11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工程工后,应按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工验收,未经工验收的汽车加气站和油气 合建站,不得投入使用,
12.2材料和设备检验
12.2.1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12.2.2 材料和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特性数据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 定; 2《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的规定,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其它设备应有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 4 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 12.2.3 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12.2.4 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有关人员参加,按照装箱清单进行
下列检查: 1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包装箱号、箱数并检查包 装状况; 2检查随机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 3对主机、附属设备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并核实零、 部件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4 检验后应提交有签证的开箱检验记录。 12.2.5 可燃介质管道的组成件应有产品标识,并应按《石油化工 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进行检验。 12.2.6 当材料和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质量证明文件特性数据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 2 实物标识与质量证明文件标识不符; 3要求复验的材料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
12.3.1工程测量应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执行。施工过 程中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等测量成果进行检查和复测,并对 水准点和标桩采取保护措施
水准点和标桩采取保护措施, 12.3.2进行场地平整和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 表水或地下水流入作业区。排水出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的低洼 地点,并保证排水畅通。临时排水设施应待地下工程土方回填完 毕后方可拆除。
12.3.2进行场地平整和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时镀铬标准,应采取措施防止地
表水或地下水流入作业区。排水出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的低洼 地点,并保证排水畅通。临时排水设施应待地下工程士方回填完 毕后方可拆除。
GB50202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4混凝土设备基础模板、钢筋和混凝土工程应按。
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10的规定进行施工 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拆除模板时基础混凝土达到的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 40%; 2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土10mm; 3 设备基础的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混凝土不得有裂缝、蜂窝、露筋等缺陷; 2)基础周围土方应夯实、整平; 3)螺栓应无损坏、腐蚀,螺栓预留孔和预留洞中的积水 杂物应清理干净; 4)设备基础应标出轴线和标高TZZB标准规范范本,基础的充许偏差应符合表 12.3.4 的规定; 5)由多个独立基础组成的设备基础,各个基础间的轴线 标高等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4的要求
表12.3.4块体式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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