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035-2016 大型展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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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1当前厅、过厅、休息厅等开散空间为人员提供商务、购物、休息等辅助用途时,不应影响安全 疏散,并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6.3.2展览建筑的前厅、过厅、休息厅不应兼做展厅使用。 6.3.3布展时当前厅、过厅临时作为餐饮服务使用时,其散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5.4.1展厅及展场严禁设置甲、乙类危险物品仓库及储藏间, 3.4.2布展时内类液体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以及高层建筑中。当设在单、多层建筑中时, 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房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靠外墙布置! 并应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蝶阀标准辅助空间使用应满足原建筑设计的布局及要求

    6.6.1 任何形式的展览活动均不得随意占用、堵塞、封闭原建筑设计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6.6.2 货运及工作人员流线应与参观人员流线分开。 6.6.3 疏散通道地面不应设置各种临时管线形成的障碍物,并不应布设影响人员疏散的展品。 6.6.4 当展位搭建的展台地面设置踏步时,踏步与疏散通道连接处应做缓坡设计,坡度不应大于8% 6.6.5 展厅内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展厅主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h)展斤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m,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计算宽度要求

    1.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 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材料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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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2展览活动布展构件及材料应采用A级和B级材料,不宜采用B2级材料,展厅内严禁采用B3级材 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布展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222 的有关要求。

    7.2展览建筑内部布展构件及材料

    7.2.1展厅搭建展台时,所用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隔断、装饰织物(幕、窗帘)等装修 材料及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固定家具和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 级。 7.2.2展台不宜搭建顶盖和二层上人平台。确须搭建时,搭建的顶盖、局部二层上人平台等建筑构件 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的要求

    表1展台搭建顶盖或局部二层上人平台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7.2.3展览建筑内部不宜设置B:级材料制成的壁挂、模型、标本等宣传品,当必须设置时,应控制使 用数量,并不应靠近热源。 7.2.4特装展台搭建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有上人需求时,其构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7.2.5当展台采用B1、B2级布展材料时,不应靠近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必须靠近时,应采取隔热、 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 7.2.6展厅内临时设置的配电箱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7.3展场内布展构件及材料

    7.3.1展场搭建展台时,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展位隔断、装饰织物(幕、窗帘) 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 7.3.2展场设置B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模型、标本等时,不应靠近热源。 7.3.3展场内放置电加热灶具的平台应使用A级材料,周围不应有可燃、易燃装饰或装置

    8.1.1大型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应符合GB50016、GB50974、GB50084、GB50116、GB50 50052等标准的要求。 8.1.2布展时搭建的隔断、展位、展台及特装展台等均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8.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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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当展厅设有消防水炮时,在展出超高、超大型展品及搭建特装展台时,其展位不应挡火灾探 测器。 8.2.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 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 全疏散。 3.2.4展场临时搭建的展位不应影响室外消防给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3.3防烟、排烟和通风

    8.3.1展厅内的布展不应遮挡上部空间内的排烟口、排烟窗、补风口以及室内现场设置的排烟阀手动 装置。 3.3.2展厅内设有人员停留的临时性展台时, 设置的排烟口和排烟窗应高于人员活动区域。 8.3.3展场的临时布展设备或建筑, 的排烟口、排烟窗和补风口

    .4.1展览活动的消防设备用电,应由展览建筑的消防设备供电系统供电。展位消防设备用电,应采 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且由展位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设备供电系统供电,并应进行负荷核定。 3.4.2展览活动布展时,严禁改变展览建筑原有的消防设备供电系统。 8.4.3展览建筑的消防设备供电系统严禁接入非消防用电负荷,展位的非消防用电严禁接入消防设备 供电系统。 8.4.4展位的一般电力、照明用电,应从展位配电箱引接,并应满足配电箱回路负荷的要求,

    8.5电气线路及电器装置

    8.5.1临时引接的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线缆的选择及其敷设应符合GB50016、JGJ16等标 准的要求。 8.5.2临时引接的一般电力、照明配电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保护,且不应和输 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3.5.3展厅及展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宜采取穿金属管、难燃材料的塑料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 火保护措施。当确需在地面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 8.5.4展位及展场安装的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8.5.5展位及展场的临时用电应从展位配电箱引接,临时用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剩余动作电 流不应超过30mA。用电设备外壳应接地及做等电位联结, 3.5.6当展场处于无防雷保护时应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

    8.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6.1展位及疏散通道的布置不应遮挡展厅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6.2消防应急照明可由灯具自带的备用电源供电。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产品应符合GB13 17945的有关要求。

    a)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0.15m; b)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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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9.1.1天型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应由主(承)办单位全面负责,展览建筑管理单位、参展单位、布展 单位应落实各自消防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确保展览活动消防安全。 9.1.2展厅及展场的安全疏散设施不应被展位、舞台等占用、封堵。 9.1.3展览活动的布展、展览及撤展期间应确保用火、用电安全。 9.1.4展览活动期间严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9.1.5展览活动期间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做好火灾自 防自救工作。 9.1.6展览活动期间应保证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防火巡查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使用的消 防通讯联络设备畅通。

    9.2.1主(承)办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9.2.1.1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与相关单位签 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9.2.1.2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制定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展览建筑管理单位、参 展单位和布展单位严格执行。 9.2.1.3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于展览活动开始前组织演练。 9.2.1.4在布展、展览活动开始前对参展、布展单位及展馆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9.2.1.5根据展览性质,结合展位布置,增设消防设施。 9.2.1.6布展、展览及撤展期间,应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9.2.1.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9.2.2展览建筑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9.2.2.1确保用于举办大型展览活动的建(构)筑物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2.2.2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展览 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9.2.2.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实行24h专人值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 证上岗。 9.2.2.4展览建筑管理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9.2.3参展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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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4布展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9.3布展、展览及撤展期间消防安全管理

    9.3.1安全疏散管理

    9.3.1.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 堵塞疏散通和楼梯 9.3.1.2展览活动举办期间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9.3.1.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保证其正常使用。 9.3.1.4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并设有警示文字及符号。 9.3.1.5消防应急照明应完好有效。 9.3.1.6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9.3.1.7应在各展馆主要出入口及关键部位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及人员所 在位置,消防设施及避难逃生装备位置和必要文字说明。 9.3.1.8举办展览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展览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 防止超员的措施。 9.3.1.9展览活动入口处设置闸机时,不应影响疏散宽度及安全出口的正常使用

    9. 3. 2用火管理

    3.2.1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一般应在室外操作,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履行动火审批手 3.2.2展览期间不得进行喷火等具有火灾危险性形式的表演。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3.2.3布展、展览及撤展期间其展览空间内严禁吸烟,禁止使用明火或擅自使用电热器具,

    9. 3. 3用电管理

    9.3.3.1使用电气、电器设备时,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9.3.3.2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执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9.3.3.3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9.3.3.4电器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9.3.3.5展馆内及室外展区不得存放电瓶车。 9.3.3.6展览活动结束后,应切断展馆内非必要电源

    9.3.3.1使用电气、电器设备时,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9.3.3.2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执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9.3.3.3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9.3.3.4电器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9.3.3.5展馆内及室外展区不得存放电瓶车。 9.3.3.6展览活动结束后,应切断展馆内非必要电源。

    9.3.4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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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4.2展馆内严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布展过程申确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一般应在室列外 空地处使用。 9.3.4.3使用油漆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1d的使用量,且应 有专人管理、登记。 9.3.4.4展览期间严禁进行油漆、喷涂等危险作业。布展及撤展期间确需进行油漆、喷涂等作业时, 应保持良好通风,设立禁火区,落实防火措施。各种油漆、喷涂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存放在展馆外的安 全场所,并安排专人现场看管。 9.3.4.5汽车、摩托车等内燃机车或其他燃油设备展出时,不得维修、发动,油箱内不应存油,展览 期间应摘除电瓶线。 9.3.4.6严禁在展位上堆放可燃杂物,私自设置临时仓库。 9.3.4.7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临时存放场所应设置明确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严禁混存的种 类、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等内容。

    9.3.5防火检查、巡查

    9.3.5.1应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展览期间应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9.3.5.2每日展览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电源,清除可燃杂物。 9.3.5.3落实夜间防火巡查制度,且每晚不少于2次。

    矿山标准规范范本9.3.6消防安全信息提示

    9.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演练

    9.4.1主(承)苏单位应根据展览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火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予以配合。

    9.4.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展览活动基本情况; b)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c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d)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43主(承)办单位应在昆监证动始前按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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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消防安全公示牌参照式样

    X展览活动消防安全公示牌

    铁路标准图A.1消防安全公示牌参照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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