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712-2020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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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1槽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在允许焊接的金属结构或混凝土构筑物的预埋件上,应采用焊接固定,并应进行 防腐处理;在混凝土构筑物上,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 2支架、槽盒应固定牢固、横平竖直、整齐美观。 3支架、槽盒不宜与管道直接接触,槽盒与其他管道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4除设计要求外,承力钢结构构件上不应熔焊支架、槽盒,且不应热加工开孔。 5支架、槽盒安装在有坡度的沟槽内或结构上时,其安装坡度应与沟槽或结构的坡度 致,安装在有弧度的设备或结构上时,其安装弧度应与设备或结构的弧度一致。 6多层槽盒安装时,槽盒间距不应小于0.5m,有屏蔽隔离措施时,间距不应小于0.3m 并应预留检修空间。

    1支架在允许焊接的金属结构或混凝土构筑物的预埋件上,应采用焊接固定,并应进行 防腐处理;在混凝土构筑物上,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 2支架、槽盒应固定牢固、横平竖直、整齐美观 3支架、槽盒不宜与管道直接接触,槽盒与其他管道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4除设计要求外,承力钢结构构件上不应熔焊支架、槽盒,且不应热加工开孔。 5支架、槽盒安装在有坡度的沟槽内或结构上时,其安装坡度应与沟槽或结构的坡度 致,安装在有弧度的设备或结构上时,其安装弧度应与设备或结构的弧度一致。 6多层槽盒安装时保温标准规范范本,槽盒间距不应小于0.5m,有屏蔽隔离措施时,间距不应小于0.3m 并应预留检修空间。 4.1.2槽盒固定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槽盒宽度小于或等于100mm时,槽盒固定点间距应为1500mm,吊杆规格不应 小于8mm;当槽盒宽度大于150mm时,槽盒固定点间距及吊杆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当进出接线盒、箱、柜、转弯、变形缝两端及T型接头的三端小于500mm时应设置 固定点。 4.1.3当槽盒全长小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当全长大于30m时, 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4.1.4非镀锌电缆槽盒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 设计要求。 4.1.5镀锌电缆槽盒间连接板的两端可不跨接接地线,且连接板两端应配备不少于2个有防 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4.1.6当槽盒进行转弯、分支连接时,应采用成品预制件进行连接。 4.1.7当槽盒与盒、箱、柜等连接时,进线和出线口等处应采用抱脚连接,并应采用螺丝紧 固,未端应加装封堵。 4.1.8当槽盒沿综合管廊顶板或侧墙敷设,槽盒宽度大于150mm时,应采用双螺栓固定。 4.1.9当梯架、托盘和槽盒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4.1.2槽盒固定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盘、柜安装基础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的中心距离及高度的偏差不应大于5mm。 2预留孔或预理件中心偏差不应大于5mm。 3基础预埋件上端应高出混凝土表面1mm~5mm。 4预埋螺栓中心线的偏差不应大于2mm。 4.2.2机柜、配线箱等设备的规格、容量、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3mm。 2机柜上的各种零件不应脱落或损坏,漆面不应有脱落及划痕,各种标识应完整、清晰。 3门锁的启闭应灵活、可靠。 4机柜、配线箱及槽盒等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当有抗震要求时,应按抗震设计进行加固 4.2.3盘、柜相互间或与基础型钢间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防松零件应齐全;盘、柜的进出 口应进行防火封堵,且应封堵严密。 4.2.4盘、柜面板上的电器连接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导线应采用绝缘铜芯软导线,敷设长度应留有适当余量。 2线束宜有外套塑料管等加强绝缘保护层。 3当与电器连接时,端部应绞紧、不松散、不断股,电源线端部宜采用O型接线端子 进行连接,控制线端部宜采用U型或针型线鼻子进行连接。 4可转动部位的两端应采用线卡固定。 4.2.5各类配线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部件应完整且安装就位。 2标识标牌应齐全、清晰。 3安装螺丝应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4.2.6盘、柜装置应有可靠的防电击保护,装置内保护接地导体排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的端 子,并应可靠连接。当设计末做要求时,连接导体最小截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 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4.2.7盘、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 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黄绿双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 有标识

    4.3.1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敷设应横平竖直。 2导管敷设应保持管内清洁干燥,管口应有保护措施并做封堵处理。 3当导管穿越外墙时应设置防水套管,且应进行防水处理 4钢导管或刚性塑料导管跨越变形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 5导管敷设过程中,应按设计要求对金属导管表面涂层破损处进行防腐处理。 6当导管与控制箱、接线箱、接线盒等连接时,应采用锁母将管口固定牢固。 4.3.2导管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且不应小于该管外径

    4.3.3明配电气导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明配电气导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 2当终端、弯头中心点距柜、台、箱、盘等边缘大于150mm~500mm范围内时应设 固定管卡,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3明配管采用的接线或过渡盒(箱)应选用明装盒(箱)。 4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 涂料

    3.4金属导管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

    1镀锌钢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应熔焊连接。 2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熔焊焊接。 3镀锌钢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连接处的两端宜采用专用接地卡固定。 4机械连接的金属导管,管与管、管与盒(箱)体的连接配件应选用配套部件,其连接应 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当连接处的接触电阻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第 1部分:通用要求》GB/T20041:1的相关要求时,连接处可不设置保护联结导体,但导 管不应作为保护导体的接续导体。 5金属导管与金属梯架、托盘连接时,镀锌材质的连接端宜用专用接地卡固定保护联结 导体,非镀锌材质的连接处应熔焊焊接保护联结导体。 6以专用接地卡固定的保护联结导体应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以熔焊 焊接的保护联结导体宜为圆钢,直径不应小于6mm,其搭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 4.3.5导管出线口与设备接线端子之间,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不应将线裸露,管端应进行 封堵,有防爆要求时,应采用防爆管接头及防爆软管连接。 4.3.6钢导管不应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应 采用套管熔焊连接:壁厚大于2mm的钢导管,宜采用套丝连接

    4.3.7可弯曲金属导管及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

    1可弯曲金属导管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应采用专用接头。 2当可弯曲金属导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撞击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明配的柔性导管固定点间距应均,直不应大于1.0m,管卡与设备、器具、弯头中 点、管端等边缘的距离应小于0.3m。 4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应做保护导体的接续导体

    4.4.1线缆敷设前应检查施工路径并复核资料,按设计文件及复核资料对预理、安装、敷设 的位置进行确认。当保护管安装、缆线敷设在经过防火门时,应符合设计及人防专业的要求。 4.4.2线缆敷设、引入、接续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T50312的规定及设计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柜内线缆应分别绑扎在机柜两侧理线架上,应排列整齐、美观,配线架应安装牢固, 信息点标识应准确。 2光纤配线架(盘)宜安装在机柜顶部,交换机宜安装在铜缆配线架和光纤配线架(盘) 之间。 3线缆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应受外力挤压和损伤。 4同层电缆应避免在同一档支架内进行接头;电缆穿越区不应设置电缆接头;现场设备 间内的电缆不应有接头,不应绞拧、打结;电缆的接头部位,应设置不少于1处的刚性固 定。 5当线缆敷设施工时,现场应安装临时线号标签,线缆上配线架、成形模块前应安装永 久线号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6线缆标识应一致,其终接处应牢固且接触良好,电缆标识设置间隔宜为10m,且在 孔洞及转角处增加设置,标识应与其相对应的缆线固定牢固、字迹清晰耐久。 7线缆敷设拉力及其他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8光缆、电缆敷设、接续或固定安装时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光缆、电缆外径的15倍。 9当光纤预留在接头盒内的光纤盘上时,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30mm,且盘绕方向应 致,应无挤压、松动。带状光缆的光纤接续后应理顺。 4.4.3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的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与直流线路的绝缘导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 2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3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在导管和槽盒内线缆敷设不应超过导管和槽盒内截面 积的40%。 4当动力电缆与控制缆线同槽盒敷设时,应设置隔板。 4.4.4当线缆敷设穿越变形缝时应留置相适应的补偿余量,线缆的补偿余量宜为 0.5m~1.0m。 4.4.5电气二次线缆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

    4.5.1防火封堵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相应产品的技未说明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防火封 堵组件的构造节点图进行施工。 4.5.2防火封堵施工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对防火封堵材料的适用性、质量和相关的测试报告或证书等进行查验。 2按设计和相关产品的技未要求,确认并修整现场条件。 4.5.3综合管廊建筑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清除孔口处内壁及被贯穿物表面的杂物、油污等。 2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相邻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性能,且应符合消防安全

    规定,封堵物与孔口应贴合密实无空隙。 3当采用防火板进行封堵时,宜对防火板的切割边进行钝化处理,避免损伤电缆等被贯 穿物。 4当采用防火包进行封堵时,应将防火包平整嵌入被贯穿物的空隙及环形间隙中,防火 包宜交叉堆砌。 4.5.4综合管廊建筑缝隙的防火封堵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6.3条第1、2款要求外,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整个缝隙长度上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封堵,安装完毕后防火封堵材料应粘接牢 固、不脱落。 2水平缝隙在封堵后,防火封堵材料不应直接承受荷载。当需承受荷载时,应在其外部 安装能直接承载的不燃板材进行保护。 4.5.5防火封堵施工时,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防止污染地面或其他构件表面的防护措施

    4.6.1防雷与接地装置的布置、安装数量、连接方式、材料规格、型号、接地电阻值等应符 合设计要求。 4.6.2接地装置不应理设在有强烈腐蚀性的环境中,其在地面以上部分,应按设计要求设置 测试点,测试点不应被遮挡且应有明显标识。 4.6.3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除理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外,应采取防腐措施 焊接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扁钢与扁钢搭接应为扁钢宽度的2倍,且不应少于三面施焊。 2圆钢与圆钢、扁钢搭接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且应双面施焊。 3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应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 侧施焊。 4.6.4不应使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系统的导线金属外皮 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为接地线。 4.6.5接地体与接地干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连接 4.6.6当接地极为铜材和钢材组成,且铜与铜或铜与钢材连接采用热剂焊时,接头应无贯穿 性的气孔,且表面应平滑。 4.6.7当接地装置跨越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4.6.8接地装置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规定。 4.6.9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的规定。

    5.1.1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安装应包括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人 员定位系统等的安装施工。 5.1.2安全防范系统调试应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调试、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调试、出入口控制系 统调试、电子巡查系统调试、人员定位系统调试及系统的联调控制功能调试等。 5.1.3安全防范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的规定。

    5.2.1入侵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应安装牢固,探测范围内应无障碍物。 2探测器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3探测器安装位置应明显且便于操作。 4红外对射探测器接收端宜顺光方向安装。 5.2.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安装前应通电检测,工作应正常。 2摄像机宜吊顶安装,安装位置应能覆盖设计要求的监控范围,其视场不应被遮挡。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任何部分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弧度,满足综合管廊环境的使 用要求,不应由于机械不稳定、移动、突出物和锐边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5.2.3出入口控制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识读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强电磁辐射源,潮湿、有腐蚀性等恶劣环境。 2控制器应安装在弱电现场设备间等便于维护的地点。 3读卡器类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加防护结构面,并应能防御破坏性攻击和技术开后。 4配套锁具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 5.2.4电子巡香查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的数目应符合设计与使用要求,其安装高 度离地宜为1.3m~1.5m。 2信息采集点安装应牢固,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5.2.5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在线查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

    1探测器应安装牢固,探测范围内应无障碍物。 2探测器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3探测器安装位置应明显且便于操作。 4红外对射探测器接收端宜顺光方向安装。

    5.2.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

    1摄像机安装前应通电检测,工作应正常 2摄像机宜吊顶安装,安装位置应能覆盖设计要求的监控范围,其视场不应被遮挡。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任何部分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弧度,满足综合管廊环境的使 用要求,不应由于机械不稳定、移动、突出物和锐边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5.2.3出入口控制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

    1识读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强电磁辐射源,潮湿、有腐蚀性等恶劣环境。 2控制器应安装在弱电现场设备间等便于维护的地点。 3读卡器类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加防护结构面,并应能防御破坏性攻击和技术开启。 4配套锁具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

    1在线巡查或离线查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的数自应符合设计与使用要求,其安装高 度离地宜为1.3m~1.5m。 2信息采集点安装应牢固,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5.2.5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在线巡查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 定。 2当利用无线通信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 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的规定

    5.3.1入侵报警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T32581的规定,检查与调试 系统探测、响应、指示、控制、记录、通讯和查询等功能。 2应对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态后的恢复、故障识别、 防拆保护等功能进行调试。 3应对系统报警联动、电子地图显示等功能进行调试。 5.3.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的规定,检查与调试图 像信号采集、传输、切换控制、显示、分配、记录和重放等功能。 2应检查并调整对云台、镜头等的遥控功能,不应有遥控延迟和机械冲击等不良现象。 5.3.3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的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 出入授权、系统响应时间、计时、自检和故障指示、报警、应急开启、指示/显示、信息保 存、非正常开启、长时间不关闭、通信终端等功能。 2每一次有效的进入,系统应储存进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对非有效进入及胁迫进入应有 异常报警功能。 5.3.4电子巡查系统的调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的规定 检查与调试系统信息采集、信息存储、识读响应、校时与计时、传输故障监测、数据输出等 功能。 5.3.5人员定位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在线巡查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调试应符合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 2当利用无线通信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调试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5.3.6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安全防范系统任意子系统报警或接收到其他系统的联动信号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应能将报警现场画面切换到指定的图像显示设备显示。 2除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之外的其他联动,应同时通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配合打开报警 现场照明。 3出入口控制装置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紧急情况下应具备联动解除相应出入

    2当利用无线通信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调试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5.3.6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安全防范系统任意子系统报警或接收到其他系统的联动信号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应能将报警现场画面切换到指定的图像显示设备显示。 2除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之外的其他联动,应同时通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配合打开报警 现场照明。 3出入口控制装置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紧急情况下应具备联动解除相应出入 口控制装置的锁定状态的功能。

    6.1.1通信系统设备安装应包括网络交换设备、固定语音通信设备、广播设备、无线通信设 备等的安装施工。 6.1.2通信系统调试应包括网络系统调试、固定语音通信系统调试、广播系统调试和无线通 信系统调试等。

    6.2.1网络交换设备应安装排列整齐、漆饰完好,标识清楚准确。 6.2.2固定语音通信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应由安装在监控中心的通信控制设备、安装在综合管廊现场的固定 语音通信终端设备及沟通两者的传输链路组成 2综合管廊各舱室内应设置固定语音通信终端,通信终端间距不宜大于100m,且每个 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3固定语音通信终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4m~1.6m且不应被其他管线和设备遮挡 固定语音通信终端宜设置明显标识。 4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宜具有与综合管廊外公共通信网络通信的功能。 6.2.3广播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设备安装的高度、水平指向和垂直指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应固定可靠。 6.2.4无线通信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51274的规定。

    6.2.1网络交换设备应安装排列整齐、漆饰完好,标识清楚准确。 6.2.2固定语音通信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应由安装在监控中心的通信控制设备、安装在综合管廊现场的固定 语音通信终端设备及沟通两者的传输链路组成。 2综合管廊各舱室内应设置固定语音通信终端,通信终端间距不宜大于100m,且每个 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3固定语音通信终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4m~1.6m且不应被其他管线和设备遮挡 固定语音通信终端宜设置明显标识。 4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宜具有与综合管廊外公共通信网络通信的功能。 6.2.3广播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设备安装的高度、水平指向和垂直指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应固定可靠。 6.2.4无线通信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51274的规定。

    6.3.1网络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网络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网络系统的性能测试应符合设计要求。 2网络系统的下列功能试验应正常: 1)网络自愈功能; 2)网管功能; 3)语音业务; 4)广播业务; 5)图像业务;

    7.1.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应包括ACU控制柜、控制器、环境检测传感器和其他控制 及检测设备等的安装施工。 7.1.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调试应包括现场可编程控制器调试、环境检测传感器调试、其他 控制设备联合调试、回路试验及检测等。 7.1.3综合管廊燃气舱内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 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规定。 7.1.4温度、湿度、液位、可燃气体、有毒气体计量器具(仪表)应进行校验。 7.1.5燃气舱内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防爆规定。 7.1.6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控设备及管道、阀部件应安装完毕。 2高低压配电柜、动力配电柜、照明配电箱等应安装完毕

    7.2.1ACU控制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ACU控制柜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维修方便的位置。 2ACU控制柜型钢基础的制作尺寸应与ACU控制柜相符,其直线允许偏差应为 1mm/m,型钢基础高度宜为100mm~200mm,且型钢基础应做防腐处理。 3当ACU控制柜高度不大于1m时宜采用壁挂安装,当高度大于1m时应采用落地式 安装,落地安装底座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2款的规定。 4现场ACU控制柜侧面与墙面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正面操作距离不 立小于1.5m。 5ACU控制柜内各设备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牢固,用于安装的紧固件应为防锈材料,安装 固定不应采用焊接方式。 6ACU控制柜在安装加工过程中,应采用机械加工。 7现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围环境温度不宜高于45℃; 2)与各监测点距离应适当,柜体中心距操作地面高度宜为1.2m~1.5m; 3)不应影响操作、通行和设备维修; 4)柜体应密封并标明编号,柜内接线应标明编号; 5)当不锈钢材质的接线箱固定时,不应与碳钢材料直接接触:

    7.2.1ACU控制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ACU控制柜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维修方便的位置。 2ACU控制柜型钢基础的制作尺寸应与ACU控制柜相符,其直线允许偏差应为 1mm/m,型钢基础高度宜为100mm~200mm,且型钢基础应做防腐处理。 3当ACU控制柜高度不大于1m时宜采用壁挂安装,当高度大于1m时应采用落地式 安装,落地安装底座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2款的规定。 4现场ACU控制柜侧面与墙面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正面操作距离不 应小于1.5m。 5ACU控制柜内各设备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牢固,用于安装的紧固件应为防锈材料,安装 固定不应采用焊接方式。 6ACU控制柜在安装加工过程中,应采用机械加工。 7现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围环境温度不宜高于45℃; 2)与各监测点距离应适当,柜体中心距操作地面高度宜为1.2m~1.5m; 3)不应影响操作、通行和设备维修; 4)柜体应密封并标明编号,柜内接线应标明编号; 5)当不锈钢材质的接线箱固定时,不应与碳钢材料直接接触;

    6)现场控制柜安装位置应靠近主要被控设备电控箱,控制柜安装应牢固,不应倾斜, 控制柜可根据安装位置采用落地安装或壁挂安装方式

    7.2.2控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控制器接线应按照接线图和设备技术安装说明书进行,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 应固定牢靠,端部应标明编号。 2现场控制器应在调试前安装完毕,安装后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 也。 3控制器箱内的设备接线图应贴在现场控制器箱体内门板内侧的图纸袋中,且不易污 员、取用方便。 4ACU控制柜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柜内线路宜敷设在汇线槽内,在小型接线箱内可明线敷设;当明线敷设时 电缆电线束应采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扎带扎牢; 2)柜体内线路不应有接头,其绝缘保护层不应有损伤; 3)柜体内接线端子两端的线路均应按设计图纸标号,标号应正确、字迹清晰牢固且 不易褪色,适宜永久保存; 4)对剥去外部护套的绝缘芯线及屏蔽线,应加设绝缘护套,不应有裸线外漏; 5)当信号线缆与端子板或控制设备、电气设备连接时,应留有余量;当备用芯线接 在备用端子上时,应按使用的最大长度预留。 5控制器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线前应校线,线端应有标号; 2)线缆与端子连接应牢固,控制器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应超过两根; 3)输入输出线缆应分开敷设,数字信号及模拟量信号应分开敷设,屏蔽层应接地; 4)应对接入控制设备及检测设备进行标识,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回路编号 标识应清晰、牢固。 2.3环境检测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检测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为易于查看、检修的场所,安装检测器的地点与周边管 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2温度、湿度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流通、能反应被测空间空气状态的部位,不应靠近风口 处; 2)温度湿度传感器安装高度宜为1.6m~1.8m。 3气体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体传感器安装舱室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甲烷(CH4)检测传感器安装高度距舱室顶部宜为0.3m;

    7.2.3环境检测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

    属部分,均应进行保护接地。 2接地线的标识颜色应采用黄绿双色

    7.3.1现场可编程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模拟输入条件进行逻辑、控制功能试验,同时应检测逻辑控制输出。 2对具有模拟量控制的系统,应进行模拟量输入和模拟量输出试验,同时应进行运算、 控制功能试验。 3调试仪器与现场控制器应能正常通信。 4应采用手动方式对全部数字量输入点进行测试,并应作记录。 5应采用手动方式测试全部数字量输出点,受控设备应运行正常,并应作记录。 6确定模拟量输入、输出的类型、设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7应按不同信号的要求,用手动方式测试全部模拟量输入,并应记录测试数值。 8应采用手动方式测试全部模拟量输出,受控设备应运行正常,并应记录测试数值。 7.3.2受控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控制模式下,系统设备的启动、停止和自动退出顺序应符合设计和工艺要求。 2模拟所控设备故障,系统应能自动启动备用机组或水泵投入运行,宜具有设备故障报 警功能的提示及回传,故障报警的人工确认、排除功能。 3检测温度、湿度、风压等模拟量输入值,数值应准确。风压开关和防冻开关等数字量 输入的状态应正常,并应作记录。 4应能根据硫化氢(H2S)、甲烷(CH4)、氧气(O2)、二氧化碳(CO2)浓度的变 化自动控制排风机启停。 5排烟风机由消防系统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同时控制时,应能实现消防控制优先方式 6应对液位、压力等参数进行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报警进行测试并应作记录。 7应能根据污水坑水位自动启停水泵。 8通过工作站控制照明回路,每个照明回路的开关和状态应正常。 9按时间表和室内外照度自动控制照明回路的开关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环境检测传感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检测传感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校准。 2气体检测传感器报警信息应能上传。 7.3.4应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控制系统设备、受控系统设备按设计要求进行联动控制,按照 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8.1.1电力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应包括管理工作站、信号采集设备、平台设备的安装施工。 8.1.2电力监控系统调试应包括各采集设备调试、功能检查

    8.2.1管理工作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站等设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安装,布置应整齐、稳固。 2设备的电源线缆、通讯线缆及控制线缆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理线应整齐、避免交 叉,并做明显标识。 8.2.2信号采集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采集及监控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强电回路和弱电回路应分开布线。 3设备接地应可靠。 8.2.3平台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电力监控系统技术文件进行图形界面绘制和通信参数配置,并应进行子系统权 限管理配置。

    8.2.1管理工作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8.2.3平台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电力监控系统技术文件进行图形界面绘制和通信参数配置,并应进行子系统权 限管理配置。 2应将电力监控系统的服务端软件配置为开机自动运行方式

    8.3.1信号采集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设备的数量、型号、额定数等,并应与设计单位提供的数据表或文件一致。 2工程配置应检查电力监控系统设备与网络配置等描述文件的一致性 3单体功能应检查确认检查测量的采样值与上传信息表的一致性 8.3.2电力监控系统功能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线自检功能检查。 2切换功能检查。 3通讯信道功能检测。 4无负载运行功能测试。 5带负载运行功能测试。 8.3.3电力监控系统应与各设备接口通畅,且遥测、遥信信息应准确。 8.3.4应采用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用电量等各项参数和工作

    站测量的参数进行准确性检验,并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

    9.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9.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 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9.2.3控制器类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 设备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面0.1m~0.2m。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 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4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9.2.4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应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 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2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识 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3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 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9.2.5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9.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9.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 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9.2.3控制器类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在宽度小于3m的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 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 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4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9.2.6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2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且应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发射 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3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 4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 不应小于0.5m。 9.2.7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2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100mm。探测器的保护 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0m~1.5m。 3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 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4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顶部距顶棚宜为100mm~200mm,线型光栅光 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光栅间距不应大于10m。 5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场所有联动要求时,宜采用两只不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 号组合。 6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的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度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 7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的敷设方式对管廊内的所有的动力电缆进行探测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S形布置在每层电缆的上表面,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应采用一根感温光缆保护一根动力电缆的方式,并应沿动力电缆敷设。 8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敷设时,其感温光缆的 延展长度不应少于探测单元长度的1.5倍;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 等发热部位应设置感温光栅。 0层赢换品的注声全下动物宝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在宽度小于3m的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 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 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4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9.2.6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2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且应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发射 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3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 4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 不应小于0.5m。

    9.2.7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

    1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2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要求。

    2与保护目标之前不应有遮挡物。 3应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4单波段的火焰探测器不应设置在平时有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的场所。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符

    9.3.2火灭报警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制的受控设备连接,切断所有受控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2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功能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宜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3)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宜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4)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检查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 功能; 8)检查主、备电源的额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用电源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7项检 查。 3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4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的规定和设计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 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 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的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一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 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 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6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并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进行检查。 7依次将其他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 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重复本条第2~6项检查。 9.3.4火灾探测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型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 探测器应能准确发出报警信号; 2)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 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用减光率为1.0dB~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

    9.3.4火灾探测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3)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源工作状态; 4)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内转 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不应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 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操作,应急电 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2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正常; 2)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正输出,应急 电源应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3)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其他两相 应能正常工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4)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 间应大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应急电源应在100s 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9.3.10防火门监控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 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 门关闭。 2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3.1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应符合下列

    1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灭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 盘通用技术条件》GB17429的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区域显示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 报警信号; 2)消音、复位功能; 3)操作级别; 4)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 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9.3.12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状态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 源。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域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指示出报警 区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2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 置应在3s内接受,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

    9.3.12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状态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 源。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域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指示出报警 区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2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 置应在3s内接受,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

    面。 3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 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个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 4使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 警平面的显示。 9.3.13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切断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2给气体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动输出,并应发出声光启 动信号。 3应输入后启动设备后动的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内接受并显示。 4应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在30s内可调。 5应使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操作,手动插入操作应优先。 6应按设计控制逻辑操作控制器,并应满足设计的逻辑功能。 7应检查控制器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及反馈信号的正误。 9.3.14系统性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检查系统各项功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7应检查控制器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及反馈信号的正误。 9.3.14系统性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检查系统各项功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1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0.1.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备安装应包括管线敷设、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 探测器、声光警报器等的安装施工。 10.1.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应包括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和系统性能调试。

    10.2.1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设备的进线口与线缆引入连接后,应保持线缆引入装置的完整性和弹性密封性 并应将压紧原件用工具拧紧,且进线口应保持密封。 2线缆在燃气舱内敷设,应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10.2.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面0.1m~0.2m。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进线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配电电源连 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4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10.2.3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燃气舱的顶部、管道阀门处及其他易聚积关然气的节点处 舱室内沿线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宜大于15m,安装距舱室顶部不宜大于0.3m,当燃 气探测器安装于管道阀门处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0m。 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的规定。 10.2.4声光警报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光警报器应安装在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防火门处和监控中心人员 值班处。 2声光警报器安装应距地面1.8m以上,且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识不宜安装在同一墙 面上,安装在同一墙面上时,距离应大于1.0m。 3声光警报器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

    1系统设备的进线口与线缆引入连接后,应保持线缆引入装置的完整性和弹性密封性 并应将压紧原件用工具拧紧,且进线口应保持密封。 2线缆在燃气舱内敷设,应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10.2.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面0.1m~0.2m。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进线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配电电源连 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4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10.2.3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燃气舱的顶部、管道阀门处及其他易聚积天然气的节点处 舱室内沿线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宜大于15m,安装距舱室顶部不宜大于0.3m,当燃 气探测器安装于管道阀门处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0m。 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的规定。 10.2.4声光警报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光警报器应安装在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防火门处和监控中心人员 值班处。 2声光警报器安装应距地面1.8m以上,且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识不宜安装在同一墙 面上,安装在同一墙面上时,距离应大于1.0m。 3声光警报器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

    10.3.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 通电源。 2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的规定进行下列功能试 验: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 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 功能; 4)消音和复位功能; 5)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6)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7)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 9)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项的检查。 3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检查。 10.3.2可燃气探测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使其正常动作,探测器应 发出报警信号。 2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 然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测状态。 10.3.3声光警报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逐一将声光警报器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通电源,声光警报器应能接收可燃 气体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 2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10.3.4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控制中心可燃气体探测图型显示装置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联动控制器相连,接 通电源。 2图型显示装置显示完整系统区域覆盖燃气舱管廊平面图,显示图中应明确指示出防火 区域、报警区域、出入口主要部位和现场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3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探测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收 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并应能优先显示探测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4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 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报警相应的报警平面。 5使图型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输入探测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探 测报警平面的显示。 10.3.5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联动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 系统,应按照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2系统在正常连续运行120h后,按附录B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11.1.1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安装应包括硬件设备安装及系统软件安装。 11.1.2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对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进行集成、协调等。 11.1.3智慧运营管理系统软硬件安装前应对机房基础环境进行检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和《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 11.1.4智慧运营管理系统调试应包括平台调试、监测功能试验

    1.之.1管急运营管理系统硬件设备安表应具备下别杀件 1前期各专业工序完成、施工质量检查合格。 2进场设备、材料及软件产品验收合格。 3设计文件完成,设计文件应能有效的指导工程实施全过程。 4场地交接完成。

    11.2.2智慧运营管理系统硬件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硬件设备应根据设计要求安装在标准机柜内或独立放置。安装应平稳牢固,并便于操 乍维护,除满足操作空间外,并应符合水平度和垂直度的要求。 2设备本身及机架外壳的接地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3安装在机柜内的设备应有相应的通风散热措施。 4设备的模块化组件应安装整齐,固定牢靠,当插槽数量多于模块数量时,空余插槽应 安装空板。 5设备上的卷标应标明设备的名称和用途,所有设备的安装可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填写。 6所有线缆应使用专用绑扎带整理固定,跳线连接稳固、走向清楚,线缆两端应使用线 缆标签标识连接情况。 11.2.3智慧运营设备上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调试前应对供电设备及相关连接线缆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 2UPS、PDU等设备通电后测试电压等应满足加电条件。 3确认满足加电条件后,应对硬件设备逐一加电 4设备加电至运行状态,观察有无警告、报错提示,同时记录所有部件运作或识别是否 正常,确认无误后,应加电运行24h并记录运行状态。 11.2.4智慧运营管理系统软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通用服务器应先安装服务器操作系统,确认操作系统运行稳定、无误后,再安装应用 软件。 3无底层操作系统的专用设备,在确认硬件设备就绪后,方可安装。 4服务器严禁安装与本系统无关的软件。 5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检验合格后方可与外部网络联网

    11.3.1智慧运营管理平台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1.3.1智慧运营管理平合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软硬件和关联线缆的安装已完成,且安装质量合格。 2系统软硬件设备的启动、运行和关闭应正常。 3通信网络和各系统的接口通信运行正常。 4系统软件和软件界面运行应正常。 11.3.2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平台监测功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实时通信的各系统,应将平台界面上显示数据与各系统对应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 正确性核对,确认其数据正确、无误。 2采用数据库通信的各系统,应将平台界面上显示数据与系统历史数据进行对比,确认 其数据正确、无误。 11.3.3系统调试结束前 压力容器标准,应对出现故障进行处理并记录。 11.3.4系统调试结束后,应不间断运行144小时,并应对系统不间断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 障进行处理并记录。

    12.1.1工程联调应包括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平台与各系统调试、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平台与各 系统综合联调、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平台与各系统性能测试。 12.1.2工程联调的甩项、不合格项的补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前完成,各项补测后的通过率 应达到100% 12.1.3智慧运营管理系统调试完成后应提交设备清单、调试记录、各类技术表格、产品使 用说明、系统培训记录等竣工文档

    12.2.1综合联调应在各系统单体调试完成,且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平台与各系统接口测试完 成后进行。

    12.2.2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平合与各系统接口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系统上电后各设备、模块工作指示灯状态应正常。 2平台与各系统间通信状态应正常。 3设备的硬件配置、软件配置、网络地址设置、预置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设备中预装的软件登录正常,应用程序、调试工具软件应运行正常。 5接口形式、协议应采用标准协议或公开的非标准协议。 12.2.3智慧运营管理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在人员入侵界面中接收、显示及复位入侵报警信号,并能显示 入侵位置;入侵报警信号复位后,可重新显示入侵报警信号。 2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在视频监控界面中,对摄像机实时控制、调节及存储视频。 3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在出入口控制界面中对门禁实时控制及事故状态一键释放门 禁锁。 12.2.4智慧运营管理系统与通信系统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实现广播区域播放、紧急广播。 2当综合管廊内管线发生事故时,应实现与管线单位直接通讯,且通过操作终端实现与 各综合管廊舱室的通话,便于应急处置。 3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实现对实时数据的查询, 12.2.5智慧运营管理系统与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实现对管廊内气体检测仪的实时数据采集及显示。 2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实现对风机、风阀、水泵及照明设备的实时状态显示及控制。 12.2.6智慧运营管理系统与电力监控系统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遥测应显示现场设备通讯状态和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频率、电能等测量值。 2遥信应显示变电所现场设备开关量、故障信息及告警信号。 12.2.7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平台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在火灾报警系统监控界面中,查看到感烟、感温探测器报警信 号。 2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 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平台界面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3火灾报警系统系统用电设备的控制、反馈信号和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 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4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联动信号 模块动作、受控设备动作、受控现场设备动作及接收反馈信号应符合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 5严禁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12.2.8智慧运营管理系统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平台界面应接收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记录报警时间 2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平台界面应能实时查询历时报警内容、时间、设备编号及报警位置 12.2.9综合联调过程应按规定进行记录,

    变压器标准规范范本12.3.1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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