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2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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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计生、文化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 2.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 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部门应按照《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关于全 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办发【2013)4号)要求,严 格落实责任,推进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3.对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牵头根 据其经营模式给予支持。对于愿意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的社区 办公与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容积率指标范围。 三、本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与《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 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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