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淮府办[2019]3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2019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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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石化、轻工、物流、物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 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 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 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 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 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 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作为自标管理 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 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 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 责人、其他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各级行业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依法对本行业、 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 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协调、指

    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建立成员单位消防工作协调合作、信 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 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 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 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 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惠整改 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读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落实消防安 全责任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止,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 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灰 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 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 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对下列火灾事故成立火灾事 故调查组: (一)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预计50万元以上直接财

    产损失的火灾。 (二)自动消防设施未发挥作用导致火灾蔓延扩大,造成亡 人或有影响火灾事故。 (三)经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筑火灾事故。 (四)有消防救援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 (五)受灾户30户以上或发生在文物保护单位等社会影响 较大的火灾事故。 (六)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隐患整改期间发 生的火灾事故。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 (八)达到“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标准的火 灾事故。 (九)消防救援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其他火灾事故。 第三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 因、人员伤亡情况及造成的损失,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认定 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对责 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由应 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民政、宣传、乡镇街道等参加,也可 以视情邀请工会、纪委监委、行业协会等参加,各参加单位要按 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 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公厕标准,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60日,事故调查进行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不算在内。负责 火灾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直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 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 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火 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对 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 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利 整改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三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 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发布,调查处理有 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案一年内,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 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火灾事故暴露问题整改情况的评估,要向社会 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 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 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第三十六条“九小”场所指小学校或幼儿园、小诊所、小 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 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中院,市检察院,淮南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驻淮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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