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版)(石家庄市政府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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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一一93(2002年版)执行,其中,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与四 组团区(县)城区执行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其他地 区执行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二环 以内旧城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 照1小时的标准。目照分析范围采用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 的1.62倍距离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且最大计 算分析范围不超过162米。

    第27条不同高度等级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

    同一项目内,因用地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本表规定要求的,或同组建筑 计需要,非居住建筑间距(含被遮挡为非居住建筑情形)可在本表基础

    目内,因用地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本表规定要求的,或同组建筑因单体方案设 食品添加剂标准,非居住建筑间距(含被遮挡为非居住建筑情形)可在本表基础上适当减少。

    (一)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目满窗日照的有效 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 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 间不少于2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 准的建筑目照阴影线之外;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 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新建高层建筑北侧为空 地或城市道路的,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 则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 (二)建筑间距 新建高层建筑与前款所列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与 主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标准。新建多层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 最小间距须按照相应日照标准所对应的间距系数确定,其中冬至 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间距系数为1.85;冬至日满窗日照2小 时的,间距系数为1.78。 第33条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不符合本规定,新规划的相 建筑在满足日照、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因场地条件、建 筑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最小建筑间距规定要求的, 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低于正常间距的 0.7倍。 第34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以及高架桥影响因

    第35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按自身间距标准的1/2退让地界;若新建高 层建筑北侧地块为空地,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 界。 (二)多层建筑山墙退侧面地界不小于4米;高层山墙退侧 面地界不小于6.5米。主居室侧面升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 10米。 第36条因场地条件、建筑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 退地界规定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权属单位同意的,建 设项目可适当减少退地界距离;涉及到现状住宅的,还应当征求 房屋产权人的同意。为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土地,同期建设的相 邻权属单位,经协商同意,可以采取联建方式,不再退让地界。 第四节建筑退线

    1、建筑退红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 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 3、山墙相连建筑高度不同的连续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

    体2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米 第42条建筑退让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距离,在符合退 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城市紫线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多 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8米;位于工业园区内的,退城市绿 线、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

    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45条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及四组团区(县)要结合自身的 自然地理和历史文化特征,培育和形成各具特色的城市风貌特 色。其中,中心城区要体现北方田园都市风貌,正定新区要体现 绿色现代新城风貌,正定古城要体现历史文化风貌,鹿泉组团要 本现浅山丘陵城市风貌。 第46条城市公共升空间周边景观按以下原则控制: (一)临城市户场周边建筑景观应界面整齐、风格协调。 (二)临大型城市公园、水系周边的建筑宜以点式多层和小 高层为主,临界100米范围内与公园、水系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 高距比宜按1:1控制。 (三)规模较大的城市公园绿地周边宜用城市道路围合, 第47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除城市设计有特殊规 定外,应符合《石家庄市建筑景观控制导则》要求,并注重建筑 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其建筑高度与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沿街布置的高层建筑宜高低错落富有韵律,连续等高 建筑数量不宜超过3栋,3栋以上宜进行错落设计,高差不小于 较高建筑的1/5;一个街坊内沿街高层建筑面宽不宜超过用地面 宽的65%。 (二)除车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城市综合体、医院等大 型公共建筑等有特殊要求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时,其 最大面宽不宜超过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

    宜超过60米。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面宽按最高建 筑执行。 第48条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形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沿城市主于道或迎宾景观路的高层建筑,原则要求外 立面主体落地,不宜突出主体布置商业裙房。 (二)沿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十道不应设置底商,如确需 建设,应集中独立设置;底商可沿生活性道路、居住区中心设置 形成特色商业街区;沿街布置连续底层商业时,长度不宜超过 1/2以上的用地沿街面,其中,山墙沿街的建筑不冉设置连续底 商;底商外立面装饰材料宜采用石材等高档材料。 (三)面向交叉口建筑提倡凹角处理,增加城市升散空间和 绿化,尽量避免建筑以45°满铺朝向交叉口。 第49条建筑高度在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安全等相关 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高度控制还应综合考虑节地、节能及居住的 舒适性要求,最高不宜超过100米。 (二)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微波通 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 高度限制的规定。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 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

    实施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现状多层居住片区内部进行建设的,应考虑建筑间距 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建设高层住宅时,在有多 层或小高层住宅过渡的前提下,可逐步提高建筑高度,但最高不 宜超过75米。 (五)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重要区域、主要十道、重要节点 等特殊景观区域和视线控制走廊,按城市设计要求进行建筑高度 控制。 第50条建筑物层高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大于3.3米, 氏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大于3.6米;用于商业或配套服务的住宅 建筑底层层高不大于4.5米;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 层高在户内通高时除外: (二)独立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标准层高不大于5米: 酒店类或以小开间单元式设计为主的商业建筑的标准层层高按 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控制;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 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 的建筑,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可以加大层高; (三)办公建筑标准层高不大于4.5米:办公或商业建筑的 丁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除外; (四)住宅建筑物阳台进深不大于1.8米;飘窗窗台与室内 地面高差不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大于0.5米;

    第56条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石家庄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 定。 第57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配套公 共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 零星绿地面积。建设项自代征代拆的城市公园绿地不再计入建设 项目自身的绿地率。 采用嵌草铺装的林荫停车场的绿地率按40%计算,未采用嵌 草铺装的林荫停车场的绿地率按30%计算。

    第58条建设用地内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面积,大于 5公的居住用地中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5%。 第59条同一街区内的配套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 的前提下,可以不平均分布,并鼓励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60条新建住宅用地的机动车停车应以地下为主,地面停 车率一般住宅不超过10%,保障性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61条建设用地停车位需满足附表2《名家庄市建筑物停 车配建指标》的规定。按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可以结合 交通影响评价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注:1、有条件的,倒角应当取大值。2、如果两条道路的等级

    差较大,高等级道路取值参考低等级道路取值并扩大一级。3、 小角度交叉,道路红线切角长度扩大一级。

    (七)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 进出口外的30米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 共交通停靠站。避免在城市道路弯道内侧布置项自机动车出入 口。 (八)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十路以上等 级道路的,应当退让道路红线一定距离,校门与道路红线之间应 设有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 第73条公交线路8条以上且机动车道为单向3车道(含)以 上的城市客运干道(并行轨道运行线路的除外)应当设置公交专 用道。 第74条城市新建、改扩建的次干路(含)以上等级道路应 设置港湾式公交车站,其它等级道路有条件的宜设置。 第75条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应当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的综合利 用,邻近有待建的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或在建建筑 物,应尽可能结合成整体或协调一致:对远期开发用地应预留衔 接条件。 (二)轨道交通站点设计方案应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 (三)轨道站点设计应包含自行车换乘停车场设计内容,配 建数量符合《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表》的要求。 (四)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应考虑与公交设施的有效衔接

    第78条轨道线路以及车站位于地下的,结构覆土厚度应当 满足管线敷设要求,并不小于3.5米,

    第79条新建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不应穿越城区、建制 镇镇区。以上区域内现有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应当根据交通 情况、发展情况,采取线位调整、高架、横断面改造等措施,分 离地方交通与过境交通。 第80条都市区内的公路,其规划管理应当按相应城市道路 等级执行,道路断面、配套设施应根据都市区发展需要按照规划 进行设计实施。 第81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 中人行廊道,宜兼顾行人过街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8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 5.5米。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第82条不得在主十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 位,次十道应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车位。对于路边临时停车位 需要拆除变更时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要求

    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83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当在道路用地范围内平 丁道路中心线敷设,确有需要的,可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布置, 覆土深度不小于2.5米:特殊情况在道路用地及沿线绿地以外敷 设的,须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84条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地铁工程 等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 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管线通道,以确保管线 顺利通过。 第85条各专业市政管线规模应满足区域远期发展需求,并 应当按照规划或实际需要预留支管,支管应当延伸至道路红线以 外。 地下管线应当同类归并共用检修并,同一道路一般仅提供 一

    条路由;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米的城市十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 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 路两侧布置污水管线,宜在道路两侧布置雨水管线;有条件的新 建地区,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地下管线 第86条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 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限期拆除,并按规划规 模改扩建。旧管网改造项目,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在 原路径翻建,需重新安排路径的,需拆除原有管线,其原有路径 可以依据规划布置其他管线。 第87条三环以内市政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现有 架空线应逐步入地。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88条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西、北向中心线方向平行 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燃气管线、污水 雨水;从道路红线东、南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 电信管孔、燃气管线、热力管线、给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 线。 第89条市政工程管线检查井、闸井、工井的尺寸不应妨碍 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道 路交叉口内(除接管点外)不应设置检查并、闸并、工井等。 第90条两侧用地接户管线宜垂直币政管线,用户的各类币 政接户井、检查井退道路红线净距不小于1.5米、绿线净距不小 于1. 0 米。

    第91条道路两侧地块的二次管网原则上不得穿越市政道 路,燃气、排水二次管线禁止穿越城市道路,对一侧地块单独配 套设施困难,需穿越城市道路的,应集中设置管廊,强度应满足 道路荷载要求,覆土深度至少3.5米,且满足排水及其他现状市 政管线通过条件,

    第92条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 合周围环境,且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的防护间距,雨水泵 站保持不小于10米,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泵站不 小于25米。采用地下式布置的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 水泵站且地面部分布置为绿化的,卫生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93条污水管网应避免倒虹。市政道路上排水管道管径不 宜小于500毫米,污水管道的起点埋深一般不小于1.8米;雨水 管道的起点埋深一般不小于1.5米。 第94条道路排水管渠应预留两侧用地接户井,其间距不大 于100米或结合现状需求设置。雨水口的收水能力应与管道设计 流量相匹配,雨水口设置应考虑不小于1.3的堵塞系数。 第95条现状合流管道改造时,可利用原有合流管改造为污 水管道,并须对两侧地块和道路接入的管道进行分流改造。 第96条城市道路、厂场铺装的基层、面层材料宜按透水性 结构设计。进行户场、绿地、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时,应考虑雨 水的收集与利用,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

    第97条输送原水,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采用 明渠输送的,应当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输水管 道一般不得在地铁箱体或者地铁车站上方顺行敷设;供水管道与 污水管道交叉的,如设置在下方,应当加装套管保护

    第101条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 梁上敷设。 燃气管道与公路、铁路、河道的平行距离50米范围内敷设: 以及穿越铁路、公路、河道的,征求公路、铁路、河道等相应管 理部门意见;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征求环保部门意见;穿越城市 道路的,一般应当垂直穿越,并加装套管保护。 第102条鼓励建设地下式热力站;城市供热管道宜布置在 2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 第103条电信线路规模应统筹考虑电信业务、数据通信、 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 种信息传输通道需求,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预留。通信交接箱退 出道路红线设置。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 第104条现状已建成的市政道路、公共厂场、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应当严格限制非公益性开发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设施建设,需要对已建 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且不妨碍地表的各项使用功能 第105条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尚未实施的城市

    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满足以下 条件: (一)地上设施应与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应满足人民防空、环境保护、防水排涝、交通组织、 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 (三)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 等居住、生活项目;不得建设容易产生污染等影响环境以及加工 仓储、销售易燃易爆等影响安全项目。 (四)用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经营性用途的,应当按规定 配建停车设施,利用深度不超过20米,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列入避难场所的绿地和广场部分,不得开发地下空间。 (五)按照规划,地面需进行绿化建设的,覆土深度不得 小于3.0米;地面进行厂场、道路建设的,其覆土深度不得小于 1.0米,并应充分考虑市政管网的铺设要求。 第106条城市道路的地下空间利用,应优先用于市政管线 敷设,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建设市政地下道路、地铁、人行 通道、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用户地下联通通道等设施,并应 遵循以下规定: (一)市政地下道路、地铁:应满足地下管线敷设要求。 (二)人行地道: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米,其最小 宽度6.0米。理埋设深度应避让排水管线,最大建设深度不宜超过 10米。

    (三)地下商业街:应符合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与周边公 共建筑联通,改善步行交通条件。地下商业街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5000平方米,利用深度不宜超过10米,并设置必要的供水、排 水、通风、电力等设施。地下商业街出入口、通风井等出地面设 施,有条件的应退出道路红线,确需设在道路红线内时,不能对 行人通行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四)人防工程:符合人防工程规划,理设深度应避让市政 管线,人防出入口有条件的应退出道路红线,确需设在道路红线 内时,不能对行人通行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五)用户地下连通通道:道路红线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 原则上不得建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用户地下联通工程,确需建设 的,经论证不影响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方可建设。红线小于等于 30米的道路,在满足城市道路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如确有 必要,可以建设宽度不大于2.5米的综合管廊,宽度不大于8米 的人行、车行通道。 第107条水域的地下空间,除可以建设隧道、管网、地铁 等必须穿越的设施外,原则上不得安排与其功能无关的建设。 第108条商业办公、住宅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住宅混合 公建用地的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停车场(库)、设备等配套用房建 设。确需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其它用途的,地下空间不应超 过二层,并按规定配建停车设施。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计入地表 容积率。

    第109条地下建筑物退地界、退道路红线、绿线距离,其 最小值为5米,且与现状保留建筑不小于10米;深度超过20米 的,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第110条地下空间通风口等附属设施不得设于道路红线 内;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的通风口等附属设施要与地 面建筑相结合或设在规划绿线内,必须设在规划红线内时,不能 对行人通行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通风口与相邻建筑距离不少于 10米。

    第111条规划条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规划条件执行。 第112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113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附录 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

    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 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女儿墙为非实体 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

    (二)坡屋面建筑,确定建筑间距时,按照屋脊顶面和檐口 页分别计算,以影响大的计算建筑间距;确定其他情况时,屋面 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坡度大 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脊顶, (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 房,水平面积之和小于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 度: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 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有关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附录 2: 附表 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续附表1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UU3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安全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消防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U31地U32防洪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U9地护、维修等设施用地公用设施控制预公用设施控制预留用地,可安排建设各Uk留用地类公用设施G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绿地与广场用地空间用地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G1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G3公共活动场地

    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表机动车指标非机动车指标二其他其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中心区环中地他内心环区地区内下上下下区限限限限别墅、独立式住宅或车位/户122S±>200 mS建≤90m车位/户1.01190m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车位/100m超市、便利店、专卖建筑面积0. 20.30. 30.465店)车位/100m专业、批发市场0. 40. 50.8654建筑面积车位/100m农贸市场0. 10. 20.30. 4建筑面积6554车位/100m三甲门诊部1. 51. 52建筑面积医院住院部车位/床位0.30.30.30. 4车位/100m医普通门诊部0. 40.60.8建筑面积1. 5院医院住院部车位/床位0.20. 20. 20. 2车位/100m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 20.30. 30. 5建筑面积疗养院0. 30.3市级影剧院、会议中车位/100座2. 52.55. 06.015心位车位/100座般影剧院0.81. 5215位车位/100m博物馆、图书馆*0.30.40.81. 0建筑面积1. 5文车位/100m展览馆0. 30.40.60.8体建筑面积大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场>15000座,233位4馆>4000座)20小型体育场馆(场车位/100座<15000座,馆<40001. 52位2座)中学80/小中小学、幼儿园0.30. 40. 60.8学20/幼儿学车位/100师园 5 校生中专、大专、职校1. 5334808050综合性大学2346808050游车位/公项旅游区、度假村100. 5览占地面积场车位/公顷所城市公园2460. 2占地面积车位/100m厂房建筑面积0. 20. 3工2业车位/100m仓储0. 20.3建筑面积交汽车站*车位/1千旅1. 52454

    (6)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 80%执行。 (7)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 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 车站。 (8)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 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 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鼓励非公共建 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9)二环内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 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不含二环站)出入口100 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 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重复折减。 (10)项目用地有一个临街面面向区域分界道路的,配 建指标宜选取两区域较高者

    附录 3: 附件 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 附件2:《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逐步 降低城市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打造宜居城市,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名家庄市都市区范围内规划管理 工作。其它县(市)区应当制定本辖区相关规定,尚未制定 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 密度分区,合理预测并提出远期城市发展空间密度布局和规 划密度控制要求。 第四条石家庄市都市区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三个 等级(见表1)。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

    第三章地块容积率的核定 第五条地块容积率确定需考虑市政管线负荷、道路设

    施负荷及目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确定 需同时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 持殊地段地块容积率确定,还需考虑文物保护、机场净空、 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地质缺陷以及生 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 第六条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上 限是在密度分区确定的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 影响条件进行修正。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 宜按下式计算: FAR 规划=FAR 基准×(1+ A1)×(1+A2)...; 式中:FAR基准一一密度分区地块基准容积率; A1、A2一一微观区位影响条件修正系数,如地块代征代 拆公益性设施比例、用地规模系数、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地 铁站点修正系数等,具体详见第九至十四条。 第七条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等级分为3个等级区间电子产品标准,对 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容积率上限见表2

    表2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控制指

    第八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等级分为3个 等级区间,对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容积率上限见表3

    表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控制指标

    锻件标准表4居住用地地块规模修正系数

    第十二条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 应根据地块周边城市道路情况进行容积率修正。根据地块与 周边城市道路的关系,周边城市道路修正系数依据地块周边 毗邻城市道路的情况分为一边、两边、三边及周边毗邻城市 道路等四类。城市道路修正系数见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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