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2383-2020 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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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2383-2020 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直线电机车辆型式可分为下列类型: a)动车:带司机室动车(Mc)、无司机室动车(M)。 b)拖车:带司机室拖车(Tc)、无司机室拖车(T)。
7.3.1车钩型式,列车中固定编组的车辆间应设半永久性牵引杆或密接式半自动车钩,司机室前端应 设密接式自动车钩或密接式半自动车钩。 7.3.2联结装置应有缓冲装置,能有效吸收撞击能量,缓和冲击。该装置承受的完全复原的最天冲击 速度不应小于7km/h。 7.3.3车钩水平中心线距轨面高度宜为500mm。 7.3.4当使用自动车钩时,为了便于识别,司机室应显示车钩的联结和锁紧状态
8.1.1车体宜采用铝合金整体承载结构抽样标准,在最天垂直载荷作用下车体静挠度不应超过两转向架支承点 之间距离的1%,并应在各种载荷下车门运动不受阻 8.1.2车体强度在使用期限内应能承受各种载荷的作用不得产生永久变形和疲劳损伤,并应符合修理 和复轨的要求。 8.1.3用户和制造商在合同中无特殊规定时,车体试验用纵向压缩静载荷不应低于490kN 8.1.4当车体试验垂直载荷无特殊规定时,垂直载荷应为1.1×(运转整备状态时的车体重量十最大载 客重量)一(车体结构重量十试验器材重量)。最大载客重量应包括乘务员、坐席乘员及最大立席乘员的 重量,最大立席乘员重量应为立席超员人数,按9人/m计。站立面积应为扣除座椅及前缘总宽度 100mm外的客室面积,人均体重应按60kg计算。 注:额定立席人数按6人/m计。
GB/T32383—2020
8.1.5车体强度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a)纵向载荷试验:将垂直载荷试验应力和纵向载荷试验的应力叠加后应小于材料的许用应力 b)垂向载荷试验:试验的应力值应小于材料的许用应力。 8.1.6车辆的主体结构设计寿命应为30年。 8.1.7车辆密封性能应符合GB/T14894的规定。车体以及安装在车体外部设备外壳和开孔、门窗、孔 盖均应防止雨雪侵入。封闭式箱柜应密闭良好,在机械清洗时不应渗水、漏水。 8.1.8车体结构的内外墙板之间及底架与地板之间应敷设吸湿性小,膨胀率低、性能稳定的隔热、隔音 材料。 8.1.9车辆应设架车支座、车体吊装座,并应标注架车、起吊的位置,以便于拆装起吊和救援, 8.1.10列车两端的车辆应设置防意外冲撞的撞击能量吸收区。列车两端应设有防止两列车意外碰撞 时发生爬叠事故的防爬装置
8.2.1司机室设备布置应符合U1C651的规定。 8.2.2司机室视野应符合UIC651的规定,能使司机在车辆运行时方便清楚观察到前方信号、轨道及 轨旁设备。 8.2.3司机室前窗的结构设计应符合GB/T5914.2的规定,前窗玻璃应设雨刮器及遮阳装置。前窗玻 璃的力学性能应符合TB/T1451的规定。寒冷地区应采用电加热玻璃,电加热玻璃的性能应符合 TB/T1451的规定。 8.2.4司机室两侧宜设司机室侧门,在未设安全通道的线路上运行的列车两端应设紧急疏散门。 8.2.5司机室操纵台的外形、结构、各种操纵装置、按钮与座位的布置应符合UIC651的规定。 8.2.6司机室座椅的设计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其高度、前后位置应可调节。 8.2.7司机室灯光照明在地板中央的照度宜为31x~51x,操纵台面宜为51x~101x,指示灯、车载信号 灯和人工照明均不应引起司机瞭望行车信号时产生错觉,并应设置符合室内设备检修要求的照明装置。 8.2.8操纵台的仪表和指示灯在隧道内或晚上关闭照明时以及地面阳光下,应在500mm处清楚看见 显示值。指示灯设计应在自然光或人工照明下正确识别。正常工作时,指示灯不应在司机室车窗中引 起不良反射,
3.4.2客室车门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控制方式可采 电气或压缩空气为动力的电控方式。车门开闭 应采用集控方式,并具备单门手动操作功能
a) 可集中开/关门,也可单独开关和锁闭; b) 开关车门的二次缓冲功能; c) 障碍物自动检测和防夹; d) 车门故障切除(隔离)功能; e) 车内紧急解锁功能; f) 车门旁路功能; g) 乘务员钥匙开关功能; h) 自诊断功能: i) 零速保护功能等。 4.4 车门玻璃应采用符合GB18045要求的安全玻璃。 .4.5客室车门其他要求应符合GB/T30489的规定
a 可集中开/关门,也可单独开关和锁闭; b) 开关车门的二次缓冲功能; c) 障碍物自动检测和防夹; d) 车门故障切除(隔离)功能; e) 车内紧急解锁功能; f) 车门旁路功能; g) 乘务员钥匙开关功能; h) 自诊断功能: i) 零速保护功能等。 车门玻璃应采用符合GB18045要求的安全 5客室车门其他要求应符合GB/T30489的规
3.5.1在各种运行条件下,贯通道应适应所有车辆间的相对运动和顺利通过曲线。通道与车厢的地板 高度差不应超过20mm,净高不应低于1900mm。 3.5.2贯通道应具有可操作性,在两辆车连挂和解钩时应快速连挂接合、锁定或解锁、分离。 3.5.3贯通道应具有密封性、防火、防水、隔热和隔音。 8.5.4贯通道密封材料应有足够的抗拉强度,安全可靠、不易老化。 8.5.5贯通道渡板应耐磨、平顺、防滑、防夹。 8.5.6通道其他要求应符合CI/T353的规定
好。轴箱温升不宜超过30K。 9.14转向架上应设置不落轮修的接口。 .15转向架宜采用自导向、迫导向等径向机构。 9.16直线电机初级悬挂装置应安全可靠。紧固件应有可靠的防松措施,并应具有防止直线电机初级 在异常状态下掉落的二次防护装置。直线电机初级悬挂装置应具有减振功能,宜采用弹性元件。 9.17转向架上应设置直线电机高度调整装置。 9.18在列车部分转向架上宜安装轮缘润滑装置。 9.19转向架可设置轴承温度或振动在线检测装置
10.1列车应采用计算机控制的制动控制系统,应具备电制动和摩擦制动方式。摩擦制动应具有独立 的制动能力。 10.2列车应具有常用制动、紧急制动功能,制动力应根据车重可调。当列车在平直道、干燥轨面上实 施紧急制动时,制动平均减速度应符合6.13的规定。 10.3电制动与摩擦制动应有效配合,常用制动应利用电制动并应具有冲击率限制。电制动时优先采 用再生制动,电制动与摩擦制动应实现平滑转换,转换速度点应低于6km/h。当电制动力不足时,摩擦 制动应按总制动力的要求补充不足的制动力。 10.4基础制动宜采用盘形制动。可设置磁轨制动。 10.5列车应具有防滑功能。 10.6列车应设两套及以上的风源系统或液压源系统,当一套失效时,另一套应满足列车使用要求。当 采用空气制动时,风缸的容积还应满足压缩机停止运转后列车三次紧急制动的用风量。 10.7空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或铜材料,管路和风缸安装前应做防锈、防腐和清洁处理。 10.8空气系统的气密性应符合GB/T14894的规定,系统的压力值在总风压力稳定后5min内下降不 应超过20kPa;制动缸及辅助风缸压力经3min后,降低值不应超过10kPa 10.9当列车意外分离时,应立刻自动实施紧急制动,并应使司机识别。 10.10列车应设停放制动装置,应保证在线路最大坡道、最大载荷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溜逸。 10.11当紧急制动时,宜优先采用电制动。当电制动失灵时,摩擦制动应承担全部制动力,并可满足紧 急制动减速度的要求,
11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装置
11.1.1车辆空调的制冷能力,应在合同规定的大气条件下保持车内预定的温度, 11.1.2空调装置应通过本车控制装置控制,自动工况时空气调节装置应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同步指令 控制,分时顺序起动;在维修时可由维修人员单独控制 11.1.3空调机组宜采用计算机控制,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和故障记录功能。 11.1.4 当空调机组在环境温度为45℃时,应正常启动和工作。 11.1.5制冷系统的密封性能应符合TB/T1804的规定。 11.1.6 空调机组应有可靠的排水结构,在运用中蒸发器冷凝水及雨水不应渗漏或吹人客室内。 11.1.7当客室内采用空调系统时,按额定载客人数计,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m"/h。当客室内仅设 有机械通风装置时,按额定载客人数计,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m/h。
11.1.1车辆空调的制冷能力,应在合同规定的天气条件下保持车内预定的温度 11.1.2空调装置应通过本车控制装置控制,自动工况时空气调节装置应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同步指令 控制,分时顺序起动;在维修时可由维修人员单独控制 11.1.3空调机组宜采用计算机控制,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和故障记录功能 11.1.4 当空调机组在环境温度为45℃时,应正常启动和工作。 11.1.5制冷系统的密封性能应符合TB/T1804的规定。 11.1.6空调机组应有可靠的排水结构,在运用中蒸发器冷凝水及雨水不应渗漏或吹人客室内。 11.1.7当客室内采用空调系统时,按额定载客人数计,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m"/h。当客室内仅设 有机械通风装置时.按额定载客人数计,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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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当司机室采用空调系统时,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30m/h。 11.1.9空调风道系统应保证客室内空气均匀分配,应保证出风口送风均匀性,降低噪音与能耗并确保 客室的微风速与温差应符合CJ/T354的规定。 1.1.10当紧急通风时,由空调紧急逆变器提供空调机组通风机的工作电源,其状态、故障应通过空调控 制系统诊断和显示。紧急通风量应符合CJ/T354的规定,按超员载客人数计,人均不应少于8m/h
小少于30m/h 1.1.9空调风道系统应保证客室内空气均匀分配,应保证出风口送风均匀性,降低噪音与能耗并确保 客室的微风速与温差应符合CI/T354的规定 1.1.10当紧急通风时,由空调紧急逆变器提供空调机组通风机的工作电源,其状态、故障应通过空调控 制系统诊断和显示。紧急通风量应符合CJ/T354的规定,按超员载客人数计,人均不应少于8m/h。
1.2.1冬季寒冷地区的车辆应设取暖设备,运行时应维持司机室温度不低于14C;客室内温度不应 低于10℃。采暖装置应根据需要按不同工作挡位调节。 1.2.2采暖装置应符合TB/T2704的规定。与人接触的外壳或防护外罩外表面的温度不应超过 0℃C。凡可能与乘客、乘务人员或行李发生接触的散发热量的设备,应有隔热措施,其外壳或防护外罩 外表面的温度应符合GB/T6771的有关规定。对安装采暖装置的侧墙、地板及座椅等应采用安全隔热 上理,电加热器罩板表面温度应符合TB/T2704的规定。 1.2.3采暖装置应具有防触电、过热、过流、短路等电气保护功能
1.2.1冬季寒冷地区的车辆应设取暖设备,运行时应维持司机室温度不低于14C;客室内温度不应 低于10℃。采暖装置应根据需要按不同工作挡位调节。 1.2.2采暖装置应符合TB/T2704的规定。与人接触的外壳或防护外罩外表面的温度不应超过 0℃C。凡可能与乘客、乘务人员或行李发生接触的散发热量的设备,应有隔热措施,其外壳或防护外罩 外表面的温度应符合GB/T6771的有关规定。对安装采暖装置的侧墙、地板及座椅等应采用安全隔热 上理,电加热器罩板表面温度应符合TB/T2704的规定。 1.2.3采暖装置应具有防触电、过热、过流、短路等电气保护功能
空气调节及采暖装置其他要求应符合CJ/T354的规定。
12.1.1电传动系统应符合列车牵引、电制动的功能要求。 12.1.2传动控制系统应具有与列车控制及通信网络的接口
12.1.1电传动系统应符合列车牵引、电制动的功能要求。
12.2.1牵引逆变器应具有完备的保护功能。 12.2.2 牵引逆变器应符合列车正常运行和故障运行的要求。 12.2.3 牵引逆变器噪声等级应符合GB/T25122.1的规定。 12.2.4 牵引逆变器机械特性和电气特性应符合GB/T25122.1的规定。 12.2.5 牵引逆变器试验应按GB/T25122.1的规定执行。 12.2.6 牵引逆变器应具有故障诊断和存储功能,宜满足诊断到整个系统的最小可更换单元。 12.2.7 牵引逆变器控制特性应与直线感应牵引电机特性相匹配,以最大限度发挥电机牵引能力和工 作效率
12.3直线感应牵引电机
12.3.1直线感应牵引电机应采用单边短初级三 相直线感应电机,并应符合CJ/T311的规定。 12.3.2 直线感应牵引电机的初级应安装在转向架上,高度方便调整;次级(感应板)应固定在轨枕或道 床上。 12.3.3 直线感应牵引电机应采用自然风冷或强迫风冷 12.3.4 在规定的气隙,额定工况下,直线感应牵引电机的效率不应低于0.7。 12.3.5 感应板应符合CJ/T311的规定。 12.3.6 感应板可采用整体式或叠片式结构。 12.3.7 感应板的安装高度应可调节
12.3.1直线感应牵引电机应采用单边短初级三 相直线感应电机,并应符合CJ/T311的规定。 12.3.2 直线感应牵引电机的初级应安装在转向架上,高度方便调整;次级(感应板)应固定在轨枕或道 床上。 12.3.3 直线感应牵引电机应采用自然风冷或强迫风冷 12.3.4 在规定的气隙,额定工况下,直线感应牵引电机的效率不应低于0.7。 12.3.5 感应板应符合CJ/T311的规定。 12.3.6 感应板可采用整体式或叠片式结构。 12.3.7感应板的安装高度应可调节
13.1.1辅助供电系统应为车辆空调、冷却风机、照明、空气压缩机、各系统控制电路及列车监控系统、 车载信号和通信设备等提供电源 13.1.2辅助供电系统容量及输出能力应符合列车各种负载工况的用电要求,辅助供电系统应至少为 两套,在供电设备故障下,剩余的辅助供电设备应符合涉及行车安全的列车基本负载的用电要求。 13.1.3辅助供电系统应有足够的过载能力,并应符合GB/T25122.1的规定,在短时间内应承受负载 起动电流的冲击;并在输入电源及负载突变条件下,瞬间输出电压变化不应影响负载电机电器的正常 工作。 13.1.4辅助供电系统应具有可靠的保护,保护和整定值、作用时间、动作程序应正确无误。 13.1.5辅助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应符合GB/T25122.1的规定。 13.1.6辅助供电系统应具有与列车控制及通信网络的接口。 13.1.7蓄电池欠压时,辅助供电系统应具有紧急启动的功能
13.2.1辅助逆变器应输出三相交流电压。 13.2.2在整个输入电压范围内,应保证输出电压和电流稳定,不出现振荡,满足规定的输出特性。 13.2.3在正常运行或起动时,辅助逆变器在贯通短路及输出端故障时,具有自我保护能力。 13.2.4辅助逆变器应具有自诊断和故障记录功能,并应具有在司机室显示屏上显示系统状态及故障 情况。
13.3.1低压电源应提供列车: 开可按蓄电池特性浮充电 13.3.2在一组低压电源发生故障时,其余正常工作的低压电源应满足全列车运行的要求
13.4.1每组蓄电池设备应以浮充电模式与低压电源相联。 3.4.2在紧急负载供电条件下,蓄电池容量应满足车辆的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产播 通讯、应急通风等系统工作时间不小于45min的要求;当用于地面或高架线路运行时,不应小于 omin。 3.4.3 列车所有低压电源失效,且无任何紧急负载工作时,主控制器钥匙拨出以后的60h,蓄电池应 10
13.4.1每组蓄电池设备应以浮充电模式与低压电源相联。 3.4.2在紧急负载供电条件下,蓄电池容量应满足车辆的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产播、 通讯、应急通风等系统工作时间不小于45min的要求;当用于地面或高架线路运行时,不应小于 Bomin 13.4.3列车所有低压电源失效,且无任何紧急负载工作时,主控制器钥匙拔出以后的60h,蓄电池应
保持适当的端电压用于启动其连接的系统。
与运行安全有天的信号宜 采用列车导线控制, 14.1.2列车通信网络应符合GB/T28029.1的规定。列车通信网络上传递的数据应分为过程数据、消 息数据、监视数据。 4.1.3列车总线与车辆总线应采用亢余设计。核心控制部分与车辆总线的连接应有允余 14.1.4列车控制及通信网络系统的电子设备设计制造以及试验应符合GB/T25119的规定
14.2.1列车应具有故障诊断、显示、储存、下载等功能。储存时间不应低于72h。 4.2.2列车总线应根据部件故障对列车运营的影响程度综合评估,输出列车故障信息,并给出合适的 应急指引及维修指导。 14.2.3各电气子系统应有与便携式测试单元(PTU)的接口,以取出已存储的故障数据。 4.2.4部件诊断宜诊断到最小可更换单元。 14.2.5列车应配置事件记录仪。
15通讯与乘客信息显示系统
15.1列车应具有司机与行车控制调度中心(OCC 的通信等切能。 5.2列车应具有行车控制调度中心(OCC)、司机对乘客广播及自动报站的装置。客室内应设有播 音器。 15.3客室内宜设有乘客信息显示屏(LCD)及电子地图(LED)等乘客信息设施。 5.4列车应设有视频监控(CCTV)系统,监控画面可存储、回放,存储时间不应低于90天。 5.5客室内应设乘客报警装置,司机与乘客能实现通话功能。
16.1司机台应设置紧急停车操纵装置和警惕按钮。 6.2司机室内应设置客室侧门开闭状态显示。 6.3车辆应有超速保护功能。 6.4司机室前端应设可进行远近光变换的前照灯。前照灯在车辆前端紧急制停距离处照度不应小于 21x。列车两端外壁应设有可视距离足够的红色尾灯。车辆侧壁可根据需要设置显示车门开闭、制动 缓解状态等的指示灯。 16.5列车应设置鸣笛装置, 16.6车辆内应有各种警告标示,包括在司机室内的紧急制动装置、带电高压设备,消防设备及电器箱 内的操作警示标识等。 16.7客室、司机室内应设置符合GB4351.1规定的A、B、C类火的灭火器具,应在明显位置处设置标 识用干指示灭火器的取用。灭火剂在灭火时产生的气体不得对人体产生伤害
16.9客室车门系统应具备安全联锁功能。 16.10列车宜设置避雷装置。 16.11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或箱体应采取保护性接地措施
/,!以有车钢 a)所有车辆设备的电磁十扰不应影响其他车载设备或其他轨道设备的正常运行; b)车载设备应具有足够的自身抗电磁骚扰能力。 17.2车辆上所有电子与电气设备应符合GB/T24338.3和GB/T24338.4中相关电磁骚扰和抗扰度 的规定。 17.3整车的等效干扰电流及对外发射应符合GB/T24338.3的规定。 17.4车辆产生的低频交变磁场以及静态磁场的测量方法应按GB/T32577规定执行。 17.5在GB/T32577规定区域,车辆产生的磁场强度或磁通密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客室内静磁场(d.c.)限值不应大于1mT。 b)客空内低频交变磁场强度应低干图1的限值
a)所有车辆设备的电磁干扰不应影响其他车载设备或其他轨道设备的正常运行; b)车载设备应具有足够的自身抗电磁骚扰能力。 17.2车辆上所有电子与电气设备应符合GB/T24338.3和GB/T24338.4中相关电磁骚扰和抗扰度 的规定。
管接头标准)客室内低频交变磁场强度应低于图1的限值
在客室内坐着或站着的人承受的磁场强度及限值
车辆总装配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应接GB/T14894试验。试验通过后方可验收。 车辆型式试验前,制造商可进行调整。运行里程应根据车辆类型、最高运行速度和新设备、新 求,由用户和制造商协商确定。型式试验车辆,合同中缺乏规定值时,车辆试运行里程不应少 0okm。
.3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b)批量生产的车辆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其性能、构造、材料、部件有较大改变者; c)批量生产的车辆制造一定数量后,重新确定其性能时,抽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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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制造商首次生产该型号车辆: e)转厂后生产的车辆。 8.4车辆的配套设备及主要部件应在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车。 8.5投人批量生产的车辆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范本,应全部进行例行试验。 18.6正式提交验收的车辆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型式试验报告、例行试验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和车辆 履历簿等。 18.7当车辆移交时,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随车工具、备品、备件。 18.8研究性试验仅在用户与制造商双方合同中有规定时进行
19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
车辆的有关信息应标注在车荆的明亚位直上,标志应包括下列内谷: a 产品名称与型号; b) 制造商的名称; C 额定载客量; d)出厂编号和代码; e出广日期。 9.2标识应清晰、易读、不易磨损。 19.3车辆应由制造商妥善防护,并应负责运送至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 9.4制造商应明确给出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限,不宜短于车辆验交后1年。在用户遵守使用 维护说明书时,当保证期限内属制造质量原因出现故障影响运营或损坏时,制造商应及时无偿负责修理 或更换零部件,安装调试合格。 19.5对因设计或工艺缺陷需要整改时,应在该车完成此项整改之日起,对相关部件重新建立保证使用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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