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DB/Z 305-2018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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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按功能分为以下三类: a)紧急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10天以内,该场地应具有基本设施; b)固定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10天~30天,该场地应具有基本设施和一般设施; c)中心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30天以上,该场地应具有基本设施、一般设施和综合设 施。

    6.1.1应急避难场所的地质结构应具备结构稳定性,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泥石流、蓄滞 洪区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6.1.2应急避难场所应远离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路等,以减 少次生灾害的影响。 6.1.3应急避难场所应与周边高层建(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因建(构)筑物倒塌产生的危险 6.1.4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路线的确定,应考虑邻近或穿越的次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和成品油管道的安 全影响范围。 6.1.5公园内的动物园、文化遗产及文物保护区域不应作为避难场所使用。 6.1.6海啸应急避难场所的高程应 千国家高程基准30m

    7.1.1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2000m。 7.1.2固定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5000m。 7.1.3中心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100000m,用地条件紧张地区不小于50000m

    建筑常用表格7.2.1紧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为2m。

    7.2.1紧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为2m。 7.2.2固定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为2m~3m 7.2.3中心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3㎡。 7.2.4各类避难场所的人均有效居住面积不小于1.5㎡。

    7.2.1紧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为 2 m。

    3.1.2应急棚宿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物资区和应急管理区应避开排水困难、地基软弱的地段以 及挖填的交界处。

    8.2.1应急休息区可结合应急管理区布置。 8.2.2应急休息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0.15m确定 8.2.3应急休息区应设置座椅等供避难人员临时休息的设施。

    8.2.2应急休息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0.15m确定

    8.3.1应急棚宿区应设置 8.3.2应急棚宿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小于1.5m确定。 8.3.3应急棚宿区按防火要求,用地面积分为四级,具体要求见表2。

    表2应急棚宿区分级及间距要求

    8.3.4应急棚宿区应设置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应根据帐篷等材料的耐火性能确定,但不应 大于1000m,边长不应大于60m。当应急棚宿区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防火分区的最大 面积可放宽到1.2倍。 8.3.5应急棚宿区应预留供水、供电设施接口。 8.3.6应急棚宿区应具备消防车通达条件

    8.7.1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管理区,可结合公园管理用房或临时设施进行综合设置

    8.7.1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管理区,可结合公园管理用房或临时设施进行综合设置。 8.7.2应急管理区应设置在避难场所入口处。 8.7.3应急管理区按50m~200m用地面积预留设置。 8.7.4应急管理区应设置人员登记处。

    8.8.1应急停车场应设置在场所入口处。 8.8.2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500㎡。 8.8.3中心避难场所的应急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3600m;用地紧张地区停车场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 应小于1800m。 8.8.4公园停车场可兼做应急停车场使用。

    8.8.1应急停车场应设置在场所入口处。 8.8.2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500㎡。 8.8.3中心避难场所的应急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3600m;用地紧张地区停车场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 应小于1800m。 8.8.4公园停车场可兼做应急停车场使用。

    8.9.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用地面积应根据救灾车辆及人员数量确定,且不应小于3000m;救灾车辆及 人员单位用地面积要求见表3。

    员单位用地面积要求见表

    3救灾车辆及人员单位用地面积要求

    叉车辆及人员单位用地面

    8.10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10.1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在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 10.2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考虑需要起降的直升机型号、数量等要求,按照MH5013一2014、GJB 1998、GB50009一2012的要求进行设置。 10.3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周边的障碍物和建

    9.2.1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9.2.1.1公园管理用房或其他建筑物可用于设置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的,应设置固定的医疗救护 与卫生防疫设施。

    9.2.2应急供水设施

    9.2.2.5应急储水装置可采用应急水池、应急储水罐等。饮用水的应急储水装置应单独设置;若条件 不满足时,与基本生活用水一同储备,应保障灾时饮用水的储备和供应。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水池(箱)、 消防水池(箱)可兼作应急水池,并应有系统转换措施。应急水池及增压设备的构筑物及管线均应构筑 和安装到位,平时不使用时,水泵和增压罐可不安装。 9.2.2.6基本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给,应采用气压给水装置、变频给水设备或高位水池(箱)等方 式。 9.2.2.7应急供水定额应符合表5的规定。

    9.2.2.7应急供水定额应符合表5的规定。

    9.2.3应急供电设施

    9.2.3.1应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信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 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备。

    9.2.3.2当条件许可时,灾时应利用原有的供电设施和设置在场所附近建筑的自备电源。 9.2.3.3应急避难场所的灾时照明应采用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相结合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照明光源采用高效节能的LED光源,并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显色度和防眩光等要求; b)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应由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组成。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值不 低于51x; 2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 3)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9.2.3.4应急避难场所的电源电力负荷应按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电源后可能造成的 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医疗救护设备、照明设备和应急通信设备为一级,其他为二 级。 9.2.3.5平时供电设施应连通应急电力网络,设置应急照明灯和供电电源。 9.2.3.6供、发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

    9.2.4应急排污设施

    9.2.4.1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简易污水 处理设施。 9.2.4.2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不具备连接条件时,可设置独立排污系统。 9.2.4.3应急避难场所的污废水应采用自流排出。 9.2.4.4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大于应急避难场所开放3天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 9.2.4.5应急避难场所内现有的公共厕所作为应急厕所时,化粪池可采用比常规计算容量大一号的规 格。 9.2.4.6应急排污系统应远离水源地和供水设施,

    9. 2. 5 应急厕所

    9.2.5.1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固定式厕所或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 9.2.5.2紧急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的厕位数量不应小于核定避难人数的1%;中心避难场所的厕位 数量不应小于核定避难人数的2%。 9.2.5.3应急厕所之间距离应小于100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距离应急棚宿区30m~ 50m。 9.2.5.4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单独设置化粪池,容量按每人每天1.2kg设计。男女厕位的 比例应满足男:女=1:2。

    9. 2. 7. 1设置要求

    应依据各避难功能区的避难规模和功能要求,确定应急通道主、次和专用出人口的位置,设置分级 道路,确定应急通道及其应急保障要求。

    9.2.7.2应急出入口

    9. 2. 7.3应急道路

    应急道路可按干道、支路和人行道分级设置,干道、支路应采用柔性路面,道路宽度应符 规定。

    表6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宽度分级

    7.3.2应急避难场所主要干道应与公园主通道连通。 7.3.3应急避难场所的人员疏散和进出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避难场所内部道路应连通各避难功能区、避难建筑和主要设施; b)避难场所内道路边缘至避难设施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的规定

    道路边缘至避难设施的量

    9. 2. 8应急标识

    9.2. 8. 1标识的布置要求

    9.2.8.1.1应急避难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应设置指示标识。 9.2.8.1.2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避难场所主标识。 9.2.8.1.3应急避难场所内主要通道路口应设置应急设施的指示标识。 9.2.8.1.4应急避难场所内各类配套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9.2.8.2标识的制作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各类标识的具体尺寸、图形、高度、颜色应符合GB51143一2015和深圳市应急避难场 所标识的规定

    9.2.9应急洗浴设施

    应急洗浴设施应结合厕所设置。

    意洗浴设施应结合厕所设

    9.3.1应急消防设施

    阻燃标准9.3.2应急物资储备设施

    应急物资储备设施的设置应符 8中6.2.2的规定。可结合公园现有亭廊构筑物 正数重的亭邮构巩 每处应不小于20m

    9.3.3应急指挥管理设施

    9.3.3.1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用房面积可按60m~100m建筑使用面积设置。 9.3.3.2应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指挥管理设施, 9.3.3.3广播及监控系统应与公园原有广播及监控系统相结合。广播系统应覆盖应急避难场所。图像 监控范围应覆盖应急休息区、应急棚宿区和应急道路。 9.3.3.4通信网络应与所在地应急避难救援指挥中心连接

    4.1.1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应设置供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 4.1.2应急停机坪地面应平坦硬质,周边无高大建(构)筑物,保证直升机有升空平行安全角

    4.2.1应设置功能介绍图板和功能介绍牌等非电子类设施。 4.2.2入口处应设置标有文字说明的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

    石油天然气标准规范范本9.4.2.1应设置功能介绍图板和功能介绍牌等非电子类设施。

    0.1应急避难场所的植物种植应在满足其场所避难功能的基础上,避免次生灾害发生,并满足观赏性 的要求。 0.2植物应抗风、耐火、防尘、抗污染、无毒、无刺、含水率高、含油率低、遮阴性好,并具有良好 现赏性。 0.3固定避难场所及中心避难场所绿地周边应结合防火要求设置宽度不低于10m的防护林带。 0.4公园内建(构)筑物周边应根据其建筑结构形式和高度,设置3m~5m宽的防护林带,以防止建 筑物倒塌和高层坠物造成的伤害。 0.5应急停机坪安全起降范围内不得种植乔木和灌木,停机坪内草坪选用耐踩耐压、容易养护的品种。 0.6应急避难场所的绿化种植除应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和GB51192一201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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