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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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地表开挖沟槽,在沟槽内敷设管道(渠)的施工方法。

    在管道沿线地面下开挖成形的洞内敷设或浇筑管道(渠)的 施工方法,有顶管法、盾构法、浅埋暗挖法、定向钻法、夯管 法等。

    指施工管道与既有管线相交或相距较近时,为保证施工安至 和既有管线运行安全所进行的必要的施工处理

    输电线路标准规范范本2. 0. 12顶管法

    pipe jacking method

    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节顶入土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 工方法。

    2.0.13盾构法shield method

    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 土构筑地下管道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浅埋暗挖法shallow undercuttin

    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 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不开槽施工 方法,

    2.0. 15定向钻法directional drilling method

    利用水平钻孔机钻进小口径的导向孔,然后用回扩钻头扩大 钻孔,同时将管道拉入孔内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6夯管法pipe ramming method

    利用夯管锤(气动夯锤)将管节夯人地层中的地下管道不开 槽施工方法。

    2.0.17沉管法 sunken pipeline method;immersedpipeline method

    水底开挖的沟槽内的水底管道铺设方法,又称沉埋法或预制管段 沉埋法。

    0. 18 桥管法bridging pipeline 1

    以桥梁形式跨越河道、湖泊、海域、铁路、公路、山谷等天 然或人工障碍专用的管道铺设方法。

    用顶管、盾构、浅埋暗挖等不开槽施工法施工时,从地面竖 直开挖至管道底部的辅助通道,也称为工作坑、竖井等

    2.0.20管道严密性试验

    对已敷设好的管道用液体或气体检查管道渗漏情况的试验 统称。

    2.0.21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的压力管道采用满水后加压的方法 来检验在规定的压力值时管道是否发生结构破坏以及是否符合规 定的允许渗水量(或允许压力降)标准的试验

    pressure pipeline

    3.1.1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 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1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

    3.1.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

    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 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人沿线 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1.4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3.1.4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

    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 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 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

    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

    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3.1.6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 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7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 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 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 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 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 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

    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 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 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 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 5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 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3.1.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8的规定,并应满 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 8的频对专宝

    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 CJ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表3.1.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

    E:1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

    2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 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 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 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0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

    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3.1.1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1.13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3.1.14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1.1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3.1.16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3.1.17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3.1.18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3.2.1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工租放工质是应等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 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 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 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 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 检查;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 检测; 9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 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3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自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 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 范围内;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 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 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

    1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 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刀部(丁力部) 工性质量验收告格应付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 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 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 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 范的有关规定;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 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 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 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 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7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 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 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 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 收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 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 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

    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 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3.2.10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 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于单位厂工程,产禁验收。 3.2.9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 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3.2.10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 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 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 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 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 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 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 单位。 3.2.12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 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以及该 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3.2.13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 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归档。

    3.2.1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4.1.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 (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给排水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涉 及围堰、深基(槽)坑开挖与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还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0141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1.3沟槽的开挖、支护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方法、 周围环境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要求。

    4.1.4沟槽断面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底宽、槽深、分层开挖高度、各层边坡及层间留台宽 度等,应方便管道结构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尽可能减 少挖方和占地; 2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尽可能避免重复挖运;大断 面深沟槽开挖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沟槽外侧应设置截水沟及排水沟,防止雨水浸泡沟槽。 4.1.5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 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 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4.1.6沟槽支护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沟槽断面、荷 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 4.1.7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1.8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规

    1应满足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要求,且按有压管道避让无压 管道、支管道避让干线管道、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的原则 处理; 2新建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道进行临时保护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征求有 关单位意见; 3新建给排水管道与既有管道交义部位的回填压实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 4.1.9给排水管道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 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现浇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水泥 砂浆接口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5MPa; 2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3混合结构的矩形或拱形管渠,砌体的水泥砂浆强度应达 到设计要求; 4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强度或砌 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5回填时采取防止管道发生位移或损伤的措施; 6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球墨铸铁管 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应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 7雨期应米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4.2.1对有地下水影响的土方施工,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地 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等要求,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方案应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降排水量计算; 2降排水方法的选定; 3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 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4降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 造、断面和坡度; 5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6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周边构(建)筑物的保护和施工 安全措施。 4.2.2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应小于基坑(槽) 底面以下0.5m。

    安全措施。 4.2.2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应小于基坑(槽) 底面以下 0.5m。

    1在沟槽两侧应根据计算确定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并,在 沟槽端部,降水并外延长度应为沟槽宽度的1~2倍; 2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可加密,在地下水排泄方向可减少。 4.2.4降水深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以验证并完善降 排水方案。 4.2.5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 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4.2.6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 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黏士 填实。

    4.2.7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环境的

    4.2.7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环境的 影响。

    4.3.1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4.3.1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沟槽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升挖断面图; 2沟槽形式、开挖方法及堆土要求; 3无支护沟槽的边坡要求;有支护沟槽的支撑形式、结构、 支拆方法及安全措施; 4施工设备机具的型号、数量及作业要求; 5不良土质地段沟槽开挖时采取的护坡和防止沟槽塌的 安全技术措施;

    6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沿线管线及构(建)筑物保护要 求等。 4.3.2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

    B = D. ± 2(b1 +bz ±b3)

    表4.3.2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

    注:1槽底需设排水沟时,b应适当增加:

    2管道有现场施工的外防水层时,b宜取800mm; 3采用机械回填管道侧面时,b需满足机械作业的宽度要求

    3采用机械回填管道侧面时,b1需满足机械作业的宽度要求

    4.3.3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

    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边坡的最陡坡度

    4.3.4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2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闻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 种地下管道的并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堆土距沟槽边缘不小于0.8m,且高度不应超过1.5m; 沟槽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度。 4.3.5沟槽挖深较大时,应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符合下列 规定: 1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 度不超过2m; 2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时不应小 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 于1.5m;

    4.3.4沟槽每侧临时堆王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2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 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堆土距沟槽边缘不小于0.8m,且高度不应超过1.5m; 沟槽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度

    1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 度不超过2m; 2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时不应小 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安装并点设备时不应小 于1.5m;

    4.3.6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

    应牢固; 2对于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 15m;对于曲线管道,坡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 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4.3.7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 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槽底预留200300mm 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 2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 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石或石灰土回填;槽底扰动土层为湿陷性黄 土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3槽底土层为杂填土、腐蚀性土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 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4槽壁平顺,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 5在沟槽边坡稳固后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 4.3.8采用撑板支撑应经计算确定撑板构件的规格尺寸,且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木撑板构件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撑板厚度不宜小于50mm,长度不宜小于4m; 2)横梁或纵梁宜为方木,其断面不宜小于150mm X150mm; 3)横撑宜为圆木,其梢径不宜小于100mm; 2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少于2根横撑; 2)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1.5~2.0m; 3)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1.5m; 4)横撑影响下管时,应有相应的替撑措施或采用其他 有效的支撑结构; 3撑板支撑应随挖土及时安装:

    4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横排撑板支撑时,开始 支撑的沟槽开挖深度不得超过1.0m;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 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5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梁应水平,纵梁应垂直,且与撑板密贴,连接 牢固; 2)横撑应水平,与横梁或纵梁垂直,且支紧、牢固; 3)采用横排撑板支撑,遇有柔性管道横穿沟槽时,管 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装;管道上面的撑 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宜小于100mm; 4)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 与横撑的连接应牢固。 4.3.9采用钢板桩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的规格尺寸经计算确定; 2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的人土深度和横撑的位置与断面; 3采用型钢作横梁时,横梁与钢板桩之间的缝应采用木板 热实,横梁、横撑与钢板桩连接牢固。

    4.3.10沟槽支撑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支撑应经常检查,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蚁 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2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 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作业要求和安全措施; 3施工人员应由安全梯上下沟槽,不得攀登支撑。

    4.3. 11拆除撑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拆除撑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的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 后应及时回填; 2对于设置排水沟的沟槽,应从两座相邻排水井的分水线 向两端延伸拆除; 3对于多层支撑沟槽,应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 槽的支撑;

    4拆除单层密排撑板支撑时,应先回填至下层横撑底面,再拆除下层横撑,待回填至半槽以上,再拆除上层横撑;一次拆除有危险时,宜采取替换拆撑法拆除支撑。4.3.12拆除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高度后,方可拔除钢板桩;2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3回填桩孔时应采取措施填实;采用砂灌回填时,非湿陷性黄土地区可冲水助沉;有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时,宜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等措施。4.3.13铺设柔性管道的沟槽,支撑的拆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4.4地基处理4.4.1管道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4.4.2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2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4.4.3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1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2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4.4.4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4.4.5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施工前必须按本规范第4.4.1条规定验槽并处理。4.4.6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管道地基处理时,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18

    柔性管道处理宜采用砂桩、搅拌栅

    1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的 其余部分; 2无压管道在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4.5.2管道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清除干净; 2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31 保持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带水回填。 4.5.3 并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并室周围的回填,应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时进行;不便同 时进行时,应留台阶形接茬; 2井室周围回填压实时应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且不得 漏夯; 3回填材料压实后应与井壁紧贴; 4 路面范围内的井室周围,应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 料回填,其回填宽度不宜小于400mm; 5严禁在槽壁取土回填。 4.5.4除设计有要求外,回填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土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底至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土中不得含有机 物、冻土以及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块;在抹带 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 回填; 2)冬期回填时管顶以上500mm范围以外可均匀掺入冻 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

    1)槽底至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土中不得含有机 物、冻土以及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块;在抹带 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 回填; 2)冬期回填时管顶以上500mm范围以外可均匀掺入冻 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

    寸不得超过100mm; 3)回填土的含水量,宜按土类和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 在最佳含水率士2%范围内; 2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时,其质量应符合设 十要求或有关标准规定。 .5.5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应根据所采用的压实机具按表 .5.5的规定选取

    表4.5.5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

    4.5.6回填土或其他回填材料运人槽内时不得损伤管道及其接 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每层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回填材料运至槽内,且不得 在影响压实的范围内堆料; 2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 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直接回填在管道上;回填其他部位 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人; 3需要拌合的回填材料,应在运入槽内前拌合均匀,不得 在槽内拌合。 4.5.7回填作业每层土的压实遍数,按压实度要求、压实工具、 虚铺厚度和含水量,应经现场试验确定。 4.5.8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 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 机械的规格和管道的设计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 4.5.9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地区的沟槽回填, 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当地工程标准规定。

    1回填压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2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胸腔夯实,应采用 经型压实机具,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超过300mm; 3管道基础为土弧基础时,应填实管道支撑角范围内腋角 部位;压实时,管道两侧应对称进行,且不得使管道位移或 损伤; 4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础底面位于同一高程 时,管道之间的回填压实应与管道与槽壁之间的回填压实对称 进行; 5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础底面的高程不同时, 应先回填基础较低的沟槽;回填至较高基础底面高程后,再按上 一款规定回填; 6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段的接茬应呈台阶形,且不得 漏夯; 7采用轻型压实设备时,应夯夯相连;采用压路机时,碾 压的重叠宽度不得小于200mm; 8采用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压实机械压实时,其行驶速 度不得超过2km/h; 9接口工作坑回填时底部凹坑应先回填压实至管底,然后 与沟槽同步回填。 4.5.11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前,检查管道有无损伤或变形,有损伤的管道应修 复或更换; 2管内径大于800mm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时应在管内 设有竖向支撑; 3管基有效支承角范围应采用中粗砂填充密实,与管壁紧 密接触,不得用土或其他材料填充; 4管道半径以下回填时应采取防止管道上浮、位移的措施; 5管道回填时间宜在一昼夜中气温最低时段,从管道两侧

    同时回填,同时夯实; 6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500mm范围 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管顶500mm以上部位,可用机械从管 道轴线两侧同时夯实;每层回填高度应不大于200mm; 7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 地层以及低洼、沼泽、地下水位高地段时,沟槽回填宜先用中 粗砂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粗砂分层回填到管顶 以上500mm; 8回填作业的现场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 因工程因素变化改变回填方式时,应重新进行现场试验。 4.5.12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程时,应在12~24h内测量并记 录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 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 不超过3%;当超过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 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下 列处理措施: 1)挖出回填材料至露出管径85%处,管道周围内应人 工挖掘以避免损伤管壁; 2)挖出管节局部有损伤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3)重新夯实管道底部的回填材料: 4)选用适合回填材料按本规范第4.5.11条的规定重新 回填施工,直至设计高程; 5)按本条规定重新检测管道变形率。 2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的变形率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 道变形率超过5%时,应挖出管道,并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5.13管道埋设的管顶覆土最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满足 当地冻土层厚度要求;管顶覆土回填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 与设计协商进行处理

    4.6.1沟槽开挖与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受水浸泡或受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2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3进行地基处理时,压实度、厚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按设计或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记录、试 验报告。

    4沟槽开挖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表4.6.1沟槽开挖的充许偏差

    4.6.2沟槽支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

    4.6.2沟槽支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规定,对于撑板、钢板桩支撑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方式、支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 2支护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

    观综,位直施工方案。 2支护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3横撑不得妨碍下管和稳管; 检查方法:观察。 4支撑构件安装应牢固、安全可靠,位置正确; 检查方法:观察。 5支撑后,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施工方案设计 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用钢尺量测。 6钢板桩的轴线位移不得大于50mm;垂直度不得大 于 1. 5%; 检查方法:观察,用小线、垂球量测。 4.6.3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6.3柔性管道沟槽回填部位与压实度示意图

    5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5.1.1本章适用于预制成品管开槽施工的给排水管道工程。管 渠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的相关规定执行。 5.1.2管道各部位结构和构造形式、所用管节、管件及主要工 程材料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1.3管节和管件装卸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垫稳、绑牢, 不得相互撞击,接口及钢管的内外防腐层应采取保护措施。 金属管、化学建材管及管件吊装时,应采用柔韧的绳索、兜 身吊带或专用工具;采用钢丝绳或铁链时不得直接接触管节。 5.1.4管节堆放宜选用平整、坚实的场地;堆放时必须垫稳 防止滚动,堆放层高可按照产品技术标准或生产厂家的要求;如 无其他规定时应符合表5.1.4的规定,使用管节时必须自上而下 依次搬运。

    表5.1.4管节堆放层数与层高

    5.1.5化学建材管节、管件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

    错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长途运输时,可采用套装方式装运园林设计图纸、效果图,套装的管节间应设 有衬垫材料,并应相对固定,严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管与管之 间、管与其他物体之间的碰撞: 2管节、管件运输时,全部直管宜设有支架,散装件运输 应采用带挡板的平台和车辆均匀堆放,承插口管节及管件应分插 口、承口两端交替堆放整齐,两侧加支垫,保持平稳; 3管节、管件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抛、摔、拖管以 及受剧烈撞击和被锐物划伤; 4管节、管件应堆放在温度一般不超过40℃,并远离热源 及带有腐蚀性试剂或溶剂的地方;室外堆放不应长期露天曝晒 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堆放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备)。

    5.1.6橡胶圈贮存、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存的温度宜为一5~30℃,存放位置不宜长期受紫外线 光源照射,离热源距离应不小于1m; 2不得将橡胶圈与溶剂、易挥发物、油脂或对橡胶产生不 良影响的物品放在一起; 3在贮存、运输中不得长期受挤压。 5.1.7管道安装前,宜将管节、管件按施工方案的要求摆放, 摆放的位置应便于起吊及运送。 5.1.8起重机下管时,起重机架设的位置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 稳定;起重机在架空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与线路间的安全 距离应符合电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5.1.9管道应在沟槽地基、管基质量检验合格后安装;安装时 宜自下游开始,承口应朝向施工前进的方向。 5.1.10接口工作坑应配合管道铺设及时开挖,开挖尺寸应符合 施工方案的要求,并满足下列规定: 1对于预应力、自应力混凝土管以及滑入式柔性接口球墨 铸铁管,应符合表5.1.10的规定;

    1贮存的温度宜为一5~30℃,存放位置不宜长期受紫外线 光源照射,离热源距离应不小于1m; 2不得将橡胶圈与溶剂、易挥发物、油脂或对橡胶产生不 良影响的物品放在一起; 3在贮存、运输中不得长期受挤压, 5.1.7管道安装前,宜将管节、管件按施工方案的要求摆放 摆放的位置应便于起吊及运送

    5.1.8起重机下管时,起重机架设的位置不得影响沟槽

    稳定;起重机在架空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与线路间的安全 距离应符合电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仿古建筑

    表5.1.10接口工作坑开控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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