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74-2017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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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274-2017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根据生产管理需求建立的对含人廊管线在内的城市工程管线 进行在线监测及控制的系统。
3.1.1十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建立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 系统。
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预警与报警系统 应根据入廊管线的种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 警系统
模、人廊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 1.4监控与报警系统应根据综合管廊运行管理需求,预留与 业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专业管线监控系统联 信号传输接口。
山东标准规范范本3.1.5综合管廊应根据规划、所属区域划分、运行管理要
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线路连接通路,监控 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
3.2.1建立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
置现场设备间等其他配套用房或构筑物。
1监控中心用房宜根据工作运行、设备配置、维护及管理的 要求,由控制区、设备区、辅助区等组成;控制区的面积不宜小于 20m,设备区的面积不宜小于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辅助区的面 积宜根据综合管廊运行办公管理需求确定;
2设备区设备的排列布置应便于操作与维护;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系统设备有明显间隔: 3控制区、设备区内不应穿越和监控与报警系统无关的 管线; 4控制区、设备区不应设置在电磁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监控 与报警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的场所附近: 5控制区、设备区温湿度及照度宜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控制区、设备区温湿度及照度要求
3.2.3现场设备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设备集中安装的场所; 2 服务于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或通风分区的设备集中安装 处,应设置现场设备间,且应与综合管廊舱室防火分隔; 3 现场设备间宜与人员逃生口合建: 监控与报警设备宜与综合管廊配电设备共用现场设备间。 3.2.4 现场设备间的环境及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现场设备间的空间应满足内置设备的运输、安装、操作、维 护的要求; 2 现场设备间的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人员安全的要求; 现场设备间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管线; 现场设备间应具有防正积水侵人的措施
1宜设置在设备集中安装的场所; 2 服务于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或通风分区的设备集中安装 处,应设置现场设备间,且应与综合管廊舱室防火分隔; 3 现场设备间宜与人员逃生口合建; 监控与报警设备宜与综合管廊配电设备共用现场设备间。
1现场设备间的空间应满足内置设备的运输、安装、操作、维 护的要求; 2 现场设备间的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人员安全的要求; 3 现场设备间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管线: 现场设备间应具有防止积水侵人的措施
3.3.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
.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 系统、通信系统、统一管理平台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
2各系统可共用不间断电源装置,共用的不间断电源装置至 各系统的供电应采用专用回路; 3不间断电源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 4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容量不应小于接入设备计算负荷总和 的1.3倍,且后备蓄电池连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60min。
3不间断电源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 4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容量不应小于接人设备计算负荷总和 的1.3倍,且后备蓄电池连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60min。 3.3.2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 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 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 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综合管 廊具备消防电源时,可由消防电源供电;备用电源可采用可燃气体 报警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
3.3.2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 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 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综合管 郎具备消防电源时,可由消防电源供电;备用电源可采用可燃气体 报警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
3.4.1 监控与报警系统应采取可靠的等电位联结与接地措施。 3.4.2监控与报警系统功能接地与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宜与综合 管廊电气系统共用接地网,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接人设备 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3.4.3监控与报警系统应设置电子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天然气管道舱室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3.5.1安装在综合管廊内的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应满足地下潮 湿及腐蚀环境的使用要求,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3.5.2监控与报警系统线缆与安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安装在综合管廊内的监控与报系统设备应满足地下潮
信号回路与超过50V的电源回路不应共用同一电缆; 2 线缆宜全线采用穿保护管或专用桥架的敷设方式,保
管、桥架、安装支架及附件应满足防腐及抗冲击的要求; 3超过50V或共管不能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的不同电缆不宜 穿人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桥架时,桥架内应由隔板分隔; 4监控与报警系统配电、控制、通信等线路应采用阻燃线缆; 在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线路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并应在敷 设线路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3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室内的监控与报警设备与线路应
3.5.4监控与报警系统使用的设备与线路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 相关标准的规定。
3.5.4监控与报警系统使用的设备与线路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
4.1.1统一管理平台应满足综合管廊监控管理、信息管理 巡检、安全报警、应急联动等要求,其架构和功能应与综合 管理模式相适应
4.2平台架构与技术指标
1 应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平台应用程序及信息通信接口; 宜选择基于TCP/IP协议的管理层网络; 3 应采取防病毒、防攻击、防入侵等安全措施; 4 应配置计算机工作站、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打印 机、不间断电源等设备; 5可配置大屏幕显示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宜与视频监视系 统等协调,
统一管理平台应包括下列信息
与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的通信接口
2与人廊管线管理、相关应急指挥单位信息平台或专业管线 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 3与相关管理部门、相关应急指挥信息平台的通信接口。 4.2.4统一管理平台的信息通信接口应采用标准的接口形式并 应具有秉容性,协议应采用标准协议或公开的非标准协议。 425统一管理平台服条器宜死H宜金配置
1 余热备设备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2 画面刷新时间不应大于2s; 3 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应大于17000h; 4系统平均修复时间不应大于0.5h
4.3.1统一管理平台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监视监测及控制、报警管理、数据采集存储等功能 宜具有数据挖掘趋势分析等功能; 2应具有应急方案预设、人廊管线数据管理、系统维护和诊 断等功能,宜具有运维管理功能; 3应具有权限管理、系统组态等功能,宜具有报表生成及打 印、档案管理等功能。
4.3.2统一管理平台应具备实现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之
1通过监控界面对各系统参数、设备的状态、仪表信号、视频 画面进行监视,对必要系统、设备进行远程控制; 2对各类报警分级提供画面和声光警报; 3对入廊管线在舱室内的空间位置、空间关系进行显示及
管理; 对应急预案进行显示及演练。 4.3.4 统一管理平台与管线管理单位应具备互通下列信息的 功能: 1监控与报警系统监测到的与各入廊管线运行安全有关的 环境信息; 2管线管理单位监测到的本专业管线会影响到人身安全、综 合管廊本体安全、其他人廊管线安全的信息。 4.3.5统一管理平台应具备将综合管廊管线信息和综合管廊运
5.1.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根据综合管廊附属机电设备、入廊
5.1.3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集中监控和管理、分层分布式控
5.1.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标准、开放的通信接口及
5.2.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宜由中央层、现场控制层及设备层 组成。 5.2.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中央层监控功能宜由统一管理平台 融合。
宜由若干合现场控制箱(柜)、工业以太网或专用控制网络 组成; 2现场控制箱(柜)内控制器宜采用可扩展、易更换的模块化
结构,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编程序控制器》GB/T15969的 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 5.2.4设备层宜由现场仪表、附属设备或其控制箱等组成。设备 层的信息宜采用现场总线或硬接线传输。 5.2.5综合管廊各类舱室的环境参数检测内容、报警设定值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 规定。环境质量参数检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沿线舱室内氧气、温度、湿度检测仪表设置间距 不宜大于200m,且每一通风区间内应至少设置一套; 2含热力管线的舱室顶部宜设置具有实时温度检测功能的 线型分布式光纤探测器; 3设置硫化氢(H2S)、甲烷(CH.)气体检测仪表的舱室,检 侧仪表应设置在舱室每一通风区间内人员出入口和通风回风口气 流经过处; 4甲烷(CH)传感器距舱室顶部不应超过0.3m,硫化氢 (H.S)传感器距舱室地坪的高度应为0.3m~0.6m,氧气检测传 感器距舱室地坪的高度宜为1.6m~1.8m; 5集水坑处应设置用于启停泵控制及报警液位测量的水位 检测装置; 6排水区间地势最低处应设置危险水位检测装置; 7各类现场检测仪表的安装应有避免凝露、碰撞等影响的防 护措施。
层的信息宜采用现场总线或硬接线传输。
.3.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中央层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应对整个综合管廊内的环境参数进行监视和超阈值报警; 2 应对附属设备等进行远程监测、远程操作和管理; 3 应能提供环境监测测量数据、系统设备状态等历史数据的 报表。
5.3.2对附属设备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程控 制,并应以就地手动控制为最高控制优先级。 5.3.3通风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3.2对附属设备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租
1应对通风机组电源状态、运行状态、故障信号进行监测; 2当风机分主、备用设置时,应具备主、备用风机轮换功能; 3当正常工况舱室内无人员时,综合管廊通风系统应根据 综合管廊内外温湿度的情况、管线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值要 求进行控制; 4当工作人员进人舱室前或舱室内有人员,且综合管廊内氧 气含量低于19.5%(V/V)时,应启动通风设备直至氧气含量恢复 至正常值; 5当舱室内硫化氢(H2S)含量高于10mg/m时或甲烷 (CH,)含量高于1%(V/V)时,应启动通风设备;
求进行控制; 4当工作人员进人舱室前或舱室内有人员,且综合管廊内氧 气含量低于19.5%(V/V)时,应启动通风设备直至氧气含量恢复 至正常值; 5当舱室内硫化氢(HzS)含量高于10mg/m时或甲烷 (CH.)含量高于1%(V/V)时,应启动通风设备; 6 应定时启停控制。 5.3.4 排水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对排水泵电源状态、运行状态、故障信号进行监测; 应根据集水坑水位高低自动控制排水泵的启停; ? 3 当排水泵分主、备用设置时,应具备主、备用排水泵轮换 功能。 5.3.5 照明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照明系统的电源状态、开关状态信号进行监测; 2 应根据人员巡检、应急处置等要求进行远程控制; 3 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联动要求进行远程控制; 4 当出现本标准第5.3.7条情况时,应联动开启相关区域 照明。 5.3.6 附属设备供配电系统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变配电所、配电单元的进线开关、电源切换开关、主要
3.4排水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排水泵电源状态、运行状态、故障信号进行监测; 2 应根据集水坑水位高低自动控制排水泵的启停; 3 当排水泵分主、备用设置时,应具备主、备用排水泵转 能。
3.5照明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5.3.6附属设备供配电系统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过电流报警信号进行监测; 3宜对变压器的运行温度和高温报警信号进行监测; 4 应对不间断电源装置(UPS)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号进 行监测; 5应对应急配电箱、应急电源装置(EPS)的运行状态及故障 报警信号进行监测。 5.3.7当综合管廊内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日寸,应启动监控中心及人 员出人口的警报装置并应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发送联动信号: 1 热力舱温度超高异常; 2 危险水位报警; 3 氧气、硫化氢(H2S)、甲烷(CH)等气体越限良报警。
6.1.1综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统应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子系统
6.1.1综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统应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子系统 组成。子系统应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人口控 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根据综合管廊的规模、安全管理要求,子 系统可增加人员定位系统。
络带宽应能满足安防信号接入监控中心中央层的数据传输带 求,并应留有裕量,且应保证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传输
6.1.4综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安 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和《出入 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
6.2.1对综合管廊有人员非法入侵风险的部位,应设置入侵报警 探测装置和声光警报器。 6.2.2入侵报警系统应根据综合管廊的规模,采用分线制模式、 总线制模式、网络制模式或多种制式组合模式。网络制模式的传 输网络宜利用安防专用网络。
布防、远程撤防、远程报警复位等功能。
6.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3.1综合管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化技术。
、2综合管廊内沿线舱室、设备集中安装处或现场设备间、 出入口、变配电间及监控中心控制区、设备区等场所应设置摄 综合管廊沿线舱室内摄像机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且每 (分区不应少于1 台。
清晰度应大于或等于720P: 2 宜选用日夜转换型,并应配用红外灯辅助光源: 宜具备宽动态功能; 4 宜选用定焦距、定方向固定安装型
6.3.4视频图像记录应选用数字存储设备,单路图像的存储分势
6.3.5视频图像记录应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视频系统的
网络的带宽状况等,选择集中式存储或集中式存储与分布式存储 相结合的记录方式
6.3.6由报警信号联动触发的视频图像应存储在监控中心,且产
的方式。单路监视图像的最低水平分辨率不应低于600线。显示 设备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并应 合理确定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
6.3.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具有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并应提供移
6.3.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具有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并应 动侦测报警。
6.4.2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综合管廊的规模,采用
式、网络制模式或总线制结合网络制的模式。网络制模式的传输 网络宜利用安防专用网络
6.4.3系统应具有对出入口非正常开启、出入口长时间不关闭、 通信中断、设备故障等非正常情况实时报警的功能。 6.4.4出入口控制管理主机应设置在监控中心,并应具有远程控 制功能。
6.4.3系统应具有对出人口非正常开启、出人口长时间不关闭
6.5.1综合管廊内宜在下列场所处设置巡查点:
6.5.1综合管廊内宜在下列场所处设置巡查点: 1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 支口; 2 综合管廊重要附属设备安装处; 3 管道上阀门安装处; 电力电缆接头区 5 其他需要重点巡查的部位。 6.5.2 巡查管理主机应设置在监控中心。巡查管理主机应具有
设置、更改巡查路线的功能,并应对未巡查、未按规定线路巡查、未 按时巡查等情况进行记录、警示,
6.6.1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将入廊人员定位于单个舱室,在单个舱 室内定位精度不宜大于100m。 6.6.2设置有人员定位系统的综合管廊,监控中心应能实时显示 综合管廊内人员位置。
6.6.1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将入廊人员定位于单个舱室,在单个舱 室内定位精度不宜大于100m
6.7.1 安全防范系统和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以及专业管线监控系统之间应具有联 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安全防范系统任一子系统报警或接收到其他系统的联 动信号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将报警现场画面切换到指定的 图像显示设备显示; 2除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天然气管线监控系统报警之外的其 他也联动,应同时通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配合打开报警现场照明。 6.7.2出入口控制装置应与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等 系统联动.在紧急情况下应具备联动解除相应出人口控制装置的 锁定状态的功能。
7.1.1综合管廊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结合不同保护对
7.1.1综合管廊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结合不同保护对
1.1综合管廊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结合不同保排 的特点及相关的监控系统配置,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 理、管理维护方便
7.1.2综合管廊内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押
工 系统的设计和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自动报警系统 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7.1.4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且消防控制室应与监 控制区合用
7.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联
··0 台 组件的来谷性和通信后你议 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 求》GB22134的有关规定。
7.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应根据综合管廊的规模、管理模 式选择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7.2.2综合管廊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组成,或由构成 通风区间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7.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场部件的设
7.3.1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 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由同一报警区域任意两只火灾探测器组合信号或由任 意一只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整按钮的组合信号,作为联动触 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执行下列联动控制: 1)关闭准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通风机及防火阀; 2)周幼着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及其进入共用出 人口防火门外侧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3)启动看火分区及同舱率相邻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及疏散 指示标志,并应关闭火灾确认防火分区防火门外上方的 安全出口标志灯; 4)联动出入口控制系统解除看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 区出人口控制装置的锁定状态: 5)控制防火门监控器关闭着火分区所有常开防火门。 2应由同一防火分区任意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任意一只 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或一只手动报警按钮与任意一只感 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自动灭火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并 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气体灭火控制器控制自动灭火系统的 启动。 3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一只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 报警信号,作为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发出的联动触发信号。 4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5应根据需要切除火灾区域的非消防负荷电源。 7.3.2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直接控制消防水泵等重要消防设备: 当设备距离消防控制室超过1000m时,可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网
当设备距离消防控制室超过1000m时,可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网 络与总线远程控制。
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计
8.1.1综合管廊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探 测报警系统
8.1.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接入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 8.1.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 范》GB504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8.2.1综合管廊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 器、天然气探测器和声光警报器等组成,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产品。
8.2.2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应设置点式天然气探测器,天
1在舱室的顶部、管道阀门安装处及其他易聚积天然气的节 点处应设置天然气探测器; 2舱室内沿线天然气探测器设置间隔不宜大于15m,安装距 舱室顶部不宜大于0.3m; 3当天然气探测器安装于管道阀门处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 应高出释放源0.5m~2.0m。
2.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符合下 宝
8.3.1关然气报警一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 (体积分数)的20%。当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内任意一只天然气 探测器超过一级报警浓度设定值时,可燃气体报警联动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启动事故段防火分区和监控中 心的声光警报器; 2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启动含 关然气管道舱室事故段防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的事故通 风设备; 3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切除事 故段防火分区非相关设备的电源; 4应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发出联动触发信号。 8.3.2天然气报警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 (体积分数)的40%。当天然气管道舱内任意一只天然气探测器
8.3.2天然气报警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 (体积分数的40%。当天然气管道舱内任意一只天然气探测器 超过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时,应发出关闭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 联动信号。
8.3.3 监控中心可燃气体声光警报器发出报警后,应符合下列 规定: 应能记录报警的具体时间和位置; 2声报警可手动关闭,光报警应持续至人员现场确认并采取 措施后复位
9.2固定语音通信系统
9.2.1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应由安装在监控中心的通信控制设备、 安装在综合管廊现场的固定语音通信终端设备及沟通两者的传输 链路组成,宜设置录音装置。
3宜具有与综合管廊外公共通信网络通信的功能
1监控中心、变配电所、设备间、其他重要设备用房应设置固 定语音通信终端; 2综合管廊各舱室内应设置固定语音通信终端,通信终端间 距不宜大于10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3固定语音通信终端底边距地坪高度宜为1.4m~1.6m建筑造价、预算、定额,且 不应被其他管线和设备遮挡。
9.3.1无线通信系统宜由安装在监控中心的通信控制设备、安装 在综合管廊现场的无线信号发射接收装置及沟通两者的传输链 路、移动终端等设备组成。
9.3.2无线通信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叫优先级权限等调度通信功能; 2宜具有支持文本信息收发等数据通信的功能; 3宜具有支持移动终端定位的功能 9.3.3无线通信系统应根据系统功能、现场环境状况脚手架标准规范范本,选择天线 形式、位置和输出功率。含大然气管道舱室的无线通信设备发射 功率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本质安全的有关规定
9.3.4无线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
值》GB870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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