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1/T 296.1-2019 城市治理单元治理通则 第1部分: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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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道路红线外侧与沿线建筑的衔接

    4.3.1道路与沿线建筑物的衔接应顺直、流畅、美观,人行道的色彩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4.3.2在交叉口衔接处,低等级道路的人行道材料应服从高等级道路的人行道材料。 4.3.3除绿化外人行道应到边到角,建筑踏步不允许侵占道路红线范围,

    4.4.1道路维护块的形状应规则、美观、面平、线直、角方,顺车流方向。 4.4.2各类杆柱、箱、柜、检查井、公共信息标志牌等设施保持完好,无破损、无锈蚀、无污渍、无 灰尘,无“三乱”现象。 4.4.3区域内的所有平面、立面及公共设施上的“三乱”清除不应破坏材质原貌,不留痕迹,及时清 理地面遗留物,不污染、破坏周边的环境、不伤害或危害周边动植物。 4.4.4城市道路挖掘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市政公用设施维护部门应按照《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规定》的要求进行修复。 4.4.5维护作业场所应围挡规范、安全标志醒目。 4.4.6养护应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尽、场地清。 4.4.7城市家具类公共设施应干净整洁,无“三乱”现象。 4.4.8各类附属设施规范有序。

    5.1.1I类养护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应达到合格级冶金标准,II类~V类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应为良好以上,各类 附属设施管理规范有序。 5.1.2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沥青混凝土不应有松散、坑槽现象。伸缩缝安装牢固、直顺,与保护带 接顺,伸缩有效。 5.1.3桥头平顺无跳车;桥面排水设施完好、通畅。 5.1.4人行道平整稳固、无翘动,防撞墩、隔音屏、栏杆安装牢固、线条直顺,无歪斜扭曲缺失。 5.1.5桥铭牌、限高、限载、通航等标志醒目、完好;各部位接缝平直,无错台。锥坡侧墙护坡线形 直顺、平整,无明显变形:砌筑表面平顺,无凹凸、下沉。 5.1.6过桥管线无乱扯挂、乱安装现象,确保桥梁结构的安全和耐久性

    5.1.1I类养护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应达到合格级,II类~V类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应为良好以上,各类 附属设施管理规范有序 5.1.2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沥青混凝土不应有松散、坑槽现象。伸缩缝安装牢固、直顺,与保护带 接顺,伸缩有效。

    附属设施管理规范有序。

    6隧道(含地下人行通道)

    5.1.1隧道结构设施完好,路面平整,排水设施通畅,洞口减光设施有效、照明设施完好。通风、监 控、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各类标志、标线齐全完好。 6.1.2通道内铺砌和装饰应完整、清洁和美观,装饰物应完好、牢固。墙体、顶板表面无腐蚀、剥落 6.1.3通道内机电设备应安全、可靠、有效。

    6.2.2通道内无积尘、无积水、无污渍、无“三乱”现象。

    7.1.1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引导车 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 7.1.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应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使用范围。 7.1.3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价格核定等手续。 7.1.4专用停车场如需经营,应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供水企业应根据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对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 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应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埋设线杆,禁止从事挖坑取 树木等危害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的活动。 服

    8.2.1供水企业应对取水设施、泵站、净水厂、贮水、加压设施、输(配)水管道、阀门等供水设施 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正常运行,减少漏损。 3.2.2供水企业应建立供水管线巡查制度,对输(配)水管线、公共用水站、消防栓、闸门等设施定 期巡查。 8.2.3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陈旧、破损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 实施。

    8.2.4供水露天设施应整洁无破损,无污渍,无锈蚀、无“三乱”现象。

    2.4供水露天设施应整洁无破损,无污渍,无锈蚀、无“三乱”现象。 2.5供水管道爆管抢修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爆管水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损害。

    9.2.1管道畅通,无污水跑冒现象,管渠积泥深度应小于管内径或渠净高度的1/5。雨水口和检查井 有沉泥漕的最大积泥深度为管底以下50mm;雨水口和检查井无沉泥漕的最大积泥深度为雨水口管底以 上50mm;检查井与管道积泥深度相同。 9.2.2闸(阀)门整洁、完好,启闭灵活,水泵运行正常。排水泵站设备保持完好,运行稳定。 9.2.3下水道、井盖板破损缺失,应有安全警示或现场提示,24h内补装、更换到位。排水设施发生 堵塞、漫溢,应在接到报告24h内疏通和抢修。 9.2.4应有清掏、维修、更换、补缺记录。 9.2.5闸、泵管理区应符合《南京市城市综合治理指导标准》的要求。

    10.1.1城市主要道路、街巷应设置路灯照明装置,景观灯光设施应按城市规划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 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无损坏、断亮,功能照明装灯率≥99%,亮灯率≥99%,设施完好率≥97%。 10.1.2灯具安装牢固可靠,控制箱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接地装置及各类门锁完好,同一条道路的路灯 订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路灯检查井应用统一标准的井框盖,且注有标识,井盖 与路面衔接平整。 10.1.3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形成光污染。 10.1.4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 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0.2.1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应存在安全隐惠。 0.2.2路灯灯杆、灯具、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应保持清洁,无锈蚀、无积尘、无污渍、无“ 象。

    11.1.1燃气场站(液化气供应站、小区气化站、加气站)、管道等燃气设施易燃易爆,应设置禁火标 志。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应损坏燃气设施,街道、社会 组织、物业均有协助管理的责任。 11.1.2液化气供应站应公示营业执照、江苏省燃气供应许可证、营业时间、价格、安全防火制度、事 故应急处理预案、岗位职责、服务公开等制度;须统一配置检测合格的复检秤、配置试漏工具;站点内 青洁、整齐、钢瓶表面无污渍,空、实瓶分开码放整齐,不超量储存。 11.1.3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应设置警示标志,保护区范围内不应有影响安全的行为。

    11.2.1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管线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区内无燃气安全隐惠。

    11.2.2燃气企业的工作场所门前,地面、墙面、门窗、桌面应保持整洁、清洁、无尘;所有资料张贴 或悬挂应整齐、位置适当,无破损;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绿化设施、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并保证 其正常运转:工作区域出入口保持畅通

    城镇消防站门前应确保消防车辆通行无阻,周边应干净整洁。 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城镇建设标准,路面设施完好。 消防栓应定期维修保养,完好无缺损,无污渍、无锈蚀、无“三乱”现象。

    民防设施应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安排专人维护管理; b)每年定期对设施的主体结构、设备进行自查; C 建立维护保养记录; d)落实防火、防汛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e)民防设施应设置引导指示牌:V f)民防及附属设施应完好无缺损,无污渍、无锈蚀、无杂物堆放、无“三乱”现象

    防汛设施应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防汛设施应设立警示标志,保护区范围内无违法搭建、无影响安全的行为。 防汛设施应完好无破损,无“三乱”现象

    DB3201/T296.12019

    入室入地的线路应有病媒生物防治设施。临街无废弃电杆、电箱及管线, 电力电信设施应安全可靠、终端设备可正常使用,设施完好无破损,外观干净整洁、无“三乱”现 象;电力电信设施周围应无易燃、易爆物品、无乱堆乱放现象、无强电磁干扰(大型雷达站、发射电台、 变电站)等设备设施,且不应与水泵房及水池毗邻,保持干净整洁

    装修施工组织设计 城市治理单元市政公用设施治理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城市治理市政公用设施标准化管理验收按照 《城市治理标准化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城市治理标准化管理单元验收(复检)内容及评分细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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