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0/T 1001-2018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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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目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 采用机械通风,排风机口的设置应符合环保要求。 7.4.2市场内活禽交易、宰杀区域应设置排风设施。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应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 控设施。
5.1农贸市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通道,并保障疏散通道、 5.2农贸市场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 修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7.6.1农贸市场应按照治安设施的规范要求,多角度、全方位安装数子红外斑 盲区的监控系统。 7.6.2农贸市场应在办公场所设置集中监控显示屏,并安排人员值守。具备条件的,可进行手机远程 监控或区域市场集中监控。 7.6.3监控录像资料应至少保留6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
7.7.1农贸市场应建立信息化网络系统,配置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 将使用端口配置到可能使用的区域。商户因从事网络交易等原因需接入互联网的,市场应提供支持。场 内应提供免费无线网络服务,支持移动支付功能。 7.7.2条件具备的农贸市场,应配置相应的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开发必要的应用程序,实现证照信 息、检测信息、溯源信息等管理信息的电子化公示和查询。
7.9.1市场营业时间经营者不得将货物运输车辆驶人币场内固定资产标准, 小推车集中定点存放。 7.9.2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农贸市场设置电梯的,应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要求落 实管理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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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农贸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设备和电脑设备等。 11.2检测室与购物通道之间应尽可能采用透明式隔断,使消费者能够观察到检测的过程和状态
8.1.1.1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果 合理,分区标志清晰。 8.1.1.2区域设置应符合GB31621一2014的要求,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 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区域分 开,防止交叉污染。 8.1.1.3市场内应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免收市场设施租赁费用。
8.1.2活禽区四隔离”
8.1.2.1开展活禽交易的农贸市场,应有清洁化的活禽交易和宰杀区域 的要求,活禽区与其他经营区域相隔离,活禽交易区与宰杀区相隔离,水禽与其他活禽相隔离,消费者 与活禽相隔离。 V 8.1.2.2活禽区的面积应根据交易及宰杀量测算设置。活禽交易区域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室 内净高度不低于3米;宰杀区域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81.2.3农贸市场应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8.1.3场内通道设置
8.1.3.1农贸市场内应根据购物和经营需要合理设置通道,通道两侧均摊位的,通 米;通道只有一侧设摊位的,通道宽度不小于2.2米。 8.1.3.2场内通道分为主通道和辅助通道,主通道一般与市场主要出入口相接,贯通主要经营区域。 813.3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根据需要可在摊位柜台外侧地面设置排水通道,保持道路不积水。 8.2.2.2设置专门用于宰杀的操作台,操作台应设计排污槽并与专用污物桶相连,污物桶置于操作台 下方。 8.2.2.3供氧设备和管线应隐蔽设置,不得乱拉、乱接,有条件的市场应统一配置、安装蓄养池和供 氧设施。
8.2.3熟食卤品区设施
8.2.3.1熟食卤品应在独立专用的店铺销售,消费者与熟食卤品店销 设收银和销售两个窗口。 8.2.3.2熟食卤品店铺应分为更衣消毒区和加工销售区,二者之间应物理隔离并分别配置洗手消毒水 池。加工销售区应设置脚踏式供水装置,配置专用售货柜、容器和销售工具,配备空调、冷藏柜、紫外 线消毒灯等设备
8.2.4.1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单 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 8.2.4.2经营冷鲜肉、冷鲜禽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4℃。经营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 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应配备冷柜。 8.2.4.3经营豆制品、半制成品应配备冷藏设施。 8.2.4.4农贸市场可集中设置冷藏室和冷藏保鲜设施,提供商户使用。
8.2.5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8.2.5.1豆制品、面包糕点、酱脆菜、熟食卤品和其它可直接 防鼠等设施。 8.2.5.2防尘、防蝇设施应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分类统一制作,有条件的可通过配置冷藏保鲜设备达 到防尘、防蝇效果。
8.2.6计量器具设施
8.2.6.1摊位和店面应设置经检测合格的电子秤,正面朝向购物通道 8.2.6.2发现有失准、未检或超检定有效期的,应停止使用。 8.2.6.3有条件的市场应实现电子秤统一配置、统一更换、统一管理、统一检测,统一维修。 8.2.6.4鼓励农贸市场与银行等机构合作,配置、使用具有数据统计、智慧支付功能的电子秤
8.2.6.1摊位和店面应设置经检测合格的电子秤,正面朝向购物通道 8.2.6.2发现有失准、未检或超检定有效期的,应停止使用。 8.2.6.3有条件的市场应实现电子秤统一配置、统一更换、统一管理、统一检测,统一维修。 826.4鼓励农贸市场与银行等机构合作,配置、使用具有数据统计、智慧支付功能的电子秤
9.1.1农贸市场必须每天进行蔬菜农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检测,检测 批次,检测样品随机抽取。 9.1.2检测应尽量在市场集中交易时段前完成,一般应在早晨8点前结束。 9.1.3检测结果应登记归档,按要求上传至有关管理部门,并在当日及时向消费者公示。条件具备的 市场可对检测过程同步录像,并向消费者循环播放。 9.1.4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应根据经营者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的协议,对同批次该类所有商品进行下 架销毁,处理结果应记录和公示,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91.5具备条件的,可向消费者提供所购食品免费检测服务。
9.3.1生肉类、禽类、豆制品、熟食等,必须从合法定点屠宰单位、 食品经营企业或定点批发市场等进货。 9.3.2鼓励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 9.3.3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 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移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一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 量标志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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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农贸市场发现问题食品、禁止销售的食品,应 关规定调查处理。
10.1商品陈列摆放管理
10.1.2摊位柜台上不得铺垫与商品经营无关的泡沫、塑料、木板、砖块等辅助设施。 1013不得出摊(柜)、出店和占道陈列摆放商品。
10.3经营者责任制度管理
10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0.4.1农贸市场应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开展病生物顶 物防治设施配置安装到位,并确保有效、安全使用。V 0.4.2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药物、器械应符合国家规定,禁止使用违禁、伪劣药物和器械。 10.4.3鼠、蚊、蝇、蟑螂的密度应达到国家病媒生物控制水平标准B级要求。
10.5.1农贸市场应配备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实行定人、 10.5.2管理人员应及时引导经营者、消费者按指定区域分类停放车辆。 105.3营业时间市场内不得停放车辆,不得有车辆进出(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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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农贸市场经营者持有的各类合法证照须向消费者么 1.1.2可采用在摊位柜台和店铺上方合适位置悬挂、建立证照墙集中展示、利用电子液晶屏显示等方 式进行公示。 1.1.3有条件的市场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证照信息查询服务。
11.2违法经营行为查处
11.2.1市场内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假冒伪劣、以次充好、 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11.2.2市场管理机构应及时清退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 和市场监测预警工作。
11.3 计量器具管理
11.4.1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品价格。 11.4.2农贸市场经营者不得相互申通,操纵或垒断市场价格。 11.4.3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1.4.4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 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1.4.5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制定和公布市场商品指导价或参考价,或根据与经营者的约定制定市场商品 最高限价。
11.5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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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所有进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自产自销除外)必须依法根据行业要求办理 许可证、健康证等相关证照。 121.2市场管理机构应督促和协助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开展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业务技能、遵章守纪、文明经营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素 质。 12.2.2从事活禽、生肉等交易和屠宰的人员应通过教育培训熟悉和掌握健康防护、动物防疫、食品安 全基础知识。 12.2.3市场管理机构可采取组织经营者参观学习、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等方式,丰富教育培训的方 法和载体。
2.3.1市场经营者应文明经营,做到热情待客、服务周到、语言文明、有问必答。 2.3.2市场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做到诚信为本、信誉至上、遵诺守信、童叟无欺。 2.3.3市场经营者应守法经营,做到依法经营、按章纳税、遵规守纪、服从管理。 12.3.4有条件的市场应统一制作、配发从业人员服装。 12.3.5熟食等行业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佩戴口罩、帽子,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 油,不得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12.4.1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将所有经营者和从业人 按户建立信用档案。 12.4.2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情况、失信违规情况、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 投诉情况等应收集、记录、归档,必要时选择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并作为奖惩和续约的依据。 12.4.3市场管理机构应依据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12.5.1市场经营者入场时应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在租赁合同中对违规扣减保证 12.5.2农贸市场应加强对经营者的日常检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对检查考核优秀的经营者,可采 取评优评先、授予荣誉称号、返还一定比例的租金、优先选取摊位等方式予以奖励;对检查考核较差的 经营者,可采取扣减保证金、降低信用等级、取消续签租赁合同资格等方式予以惩戒。
13.1配足配齐管理人员
13.1.1原则上市场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下的, 官管理人员不得少手8人;10元0元 不少于15人:3000平米以上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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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对食品安全管理与检测、特种设备管理、计量器 人负责。 13.1.3重视对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聘用和培训,培养素质高、能力强、敢负责、善创新的市场管理 职业经理人。 13.1.4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安全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并按国家 规定保障其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315有条件的市场,管理人员应统一工作服装。
13.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3.2.1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 理、卫生保洁、安全保卫、消防安全、投诉处理、服务承诺、信用管理、信息公示等方面 13.2.2农贸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应采取张贴上墙、录入信息化系统等方式公示。 02市场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13.3实施常态化长效化管理
13.3.1农贸市场应明确专人每天进行一定频次的动态巡查,及时 营者的不规范行为 拉伸强度测试标准,督促岗位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市场管理全天候、常态化保持在较高水平。 13.3.2对市场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应组织专项整治并取得实效。 13.3.3立足标本兼治,对因硬件缺陷造成的管理困难,应提请进行市场升级改造。
134加强市场安全管理
13.4.1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市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 13.4.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完善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建设。 13.4.3设置货运电梯和载人电梯的,应按国家对电梯的管理要求,及时进行特种设备登记、检验,并 配备具有资质的电梯管理人员。 13.4.4制定应对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电梯安全、治安事件等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 应急演练。有条件的市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库。
5.1贯彻执行与农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 验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和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2按要求认真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集中专项整治等活动。 5.3按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资料、台账,妥善保存、归档,随时接受检查或上报有关管理部门
136开展农贸市场文化建设
13.6.1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 文明树新风”、“文明有礼二十四条”等为主题的公益广告电力弱电图纸、图集,并保持精致美观,无脏污破损现象,与城 市人文、周边环境相协调。 13.6.2利用宣传栏、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 公德等教育。 13.6.3开展文明市场创建、文明诚信经营户星级评选等活动,营造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 良好氛围。 11
约束作用。 13.6.5将城市书房、全域旅游、健康养生等理念引入农贸市场,综合配置读书、休闲、免费上网、透 明检测等区域和设施,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健康、养生、安全、卫生等知识,提供全新的“购物+”体验, 打造宜居、颐养、宜购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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