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053-2019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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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复验 repeat test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 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 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 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 的活动。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 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给排水工艺、技术,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 出确认的活动。
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 检验项目。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sampling scheme
sampling scheme
sampling inspection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或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inspection by attributes
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 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 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2.0.17 缺陷 defect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自或 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2.0.21 返修repair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工程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 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 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 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 设备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 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施工规范、 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 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应符合经过批准的施工 方案要求,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 施工单位应自检并形成记录,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 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 3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 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适当 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 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 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 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 利用。 3.0.4当专业验收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方 案。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 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0.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 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 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 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施工记录和技术管理资料应齐全完整; 8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 认。 3.0.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
.0.市政塞础施工程施工质重验收项目
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构筑物、建筑 物或是具备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标段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 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 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 行划分。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 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当分项工程为一个检验批或不宜戈 分检验批时,可不设检验批。 4.0.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分部工程划分宜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 原则进行划分,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宜按照相关专业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较复杂工程或附录B未涵盖工 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可由建设 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 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由监理单位审核,并以此作为施工质量 哈收的其础
5.0.1 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制定详细的质量验收计 划。 5.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
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且不得存在 严重缺陷;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0.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工程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 验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6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工程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 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 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7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C填写,填写时应具 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D填写;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 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可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 5.0.8当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 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 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 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 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 能的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0.9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 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 验。 5.0.10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 公部工和及单位工和 业森达
5.0.10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 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员 等进行验收 6.0.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 人等进行验收。 6.0.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 自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建设、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分部 工程的验收。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6.0.4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 项自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 单位应派人参加,验收后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 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6.0.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 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 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 6.0.6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 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祭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 收,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 加验收组。 6.0.7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 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
6.0.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 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
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 收,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 加验收组。
6.0.7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
面授权。 6.0.8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 竣工备案手续。
表A.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分部
表B.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分部工程划分
注:1管道工程包括燃气、热力、给水、排水管道(渠)等工程; 2构筑物主要包括:电力隧道、地下综合管廊、雨污水泵站(房)、粗格栅站、细格 栅站、沉砂池、初沉淀池、二次沉淀池、曝气池、配水井、调节池、生物反应池、 氧化沟、计量槽、闸井、预沉池、沉淀池、絮凝池、清水池、滤池、污泥浓缩池、 消化池、储泥池、加氯间、加药间、配电室、中控室、污泥脱水机房、锅炉房、沼 气柜、风机房、预臭氧接触池、主臭氧接触池、紫外消毒间、膜处理池、调蓄清水 池、配水泵站等。
附录C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0.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编号: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工程名称检验批部位分项工程名称检验批容量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设计要求及合格数/实际监理单位验收项目不合格偏差值标准规定抽样数量验收记录主控2项3目412般3项目45施工单位检查结果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年月日监理单位验收结论专业监理工程师:年月日18
附录 D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D.0.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编号: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子分部)检验批数量工程名称项目技术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包内容项目负责人序检验批检验批部位/区段施工单位检查结果监理单位验收结论号名称容量12345678910 备注:施工单位检查结果项目技术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单位验收结论专业监理工程师:年月日19
附录E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E.0.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编号:单位(子单位)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工程名称数量数量项目技术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分包单位分包分包单位负责人内容序子分部分项工检验批号施工单位检查结果监理单位验收结论工程名称程名称数量12345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结果观感质量检验结果综合验收结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1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建设、施工、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2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建设、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3综合验收结论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20
结合专业工程验收标准的规定和专业工程特点增加检查项。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热行
总则 30 术语. .31 基本规定, 3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7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 39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44
1.0.1本条是编制本标准和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 准的宗旨和原则,以统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 程序和原则,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 1.0.2本标准仅限于河北省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 于本标准的范畴。
编制的统一准则,为了统一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 准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 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检验程序与组织都 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以指导和协调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编制。同时,本标准强调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应当与本标准配套使用。 1.0.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标准还包括各专业
1.0.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标准还包
3.0.1本条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 量责任制度,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较 全面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 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原 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 各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 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 工单位还应通过管理体系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 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 查落实等措施,使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断提高
3.0.2本条较具体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
3.0.2本条较具体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
1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 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和重要工程材料的复验。为把握重点 环节,要求对涉及工程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 重要材料、产品进行复验,体现了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的理 和原则。 2为保障工程整体质量,应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本条款强 调了质量验收的前提,就是各道工序应当按照既定的施工方案进 行施工。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控制,是考虑到各专业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同要求和特点。施工单位完成每道工序后, 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 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 间也应进行交接检验,使各工序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有机 的整体。 3工序是工程施工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检验批可能由一道 或多道工序组成。根据目前的验收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控 制到检验批,对工序的质量一般由施工单位通过自检予以控制, 但为保证工程质量,对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 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道工序是否需要通过监理单位验收应当由 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确认。
1相同施工单位在同一项自中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的 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往往属于同一批次,如果按照每一个单位 工程分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会造成重复,且必要性不大,因此 规定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具体要求可根据相关专业 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 2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符合条件时,可 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但对施工安装后的工程质量应按 分部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不能减少抽样数量,如结构实体 混凝土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 3在实际工程中,同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有 重复检验的情况,并需分别填写验收资料。因此本条规定可避免 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验,可重复利用检验成果。 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应有具体
3.0.5本条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 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包括岗位、专业和 技术职称等要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 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尚无规定时可由参加验收的单位协商 确定; 3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应符合各专业验收标准的规 定; 4见证检验的项目、内容、程序、抽样数量等应符合国家、 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5考虑到隐蔽工程在隐蔽后难以检验,因此隐蔽工程在隐蔽 前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本标准修订适当扩大抽样检验的范围,不仅包括涉及结构 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还包括涉及节能、环境保护等的分
部工程,具体内容可由各专业验收标准确定,抽样检验和实体检 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7工程文件管理应符合河北省《市政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3(J)/T176的有关规定。工程文件内容应能真实、完整、准 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质量状况,原始记录应与工程 进度同步,与图纸相符,签字盖章齐全。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 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规范标 准的要求; 8观感质量可通过观察和简单的测试确定,观感质量的综合 评价结果应由验收各方共同确认并达成一致。对影响观感及使用 功能或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3.0.6本条明确给出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条 件。需要指出的是,本标准及各专业验收标准提出的合格要求是 对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提出高于 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验收要求。 3.0.7对检验批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计 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类。对于重要且易于 检查的项目,可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检验方法时,宜选用全数 检验。 本条在计量、计数抽样时引入了概率统计学的方法,提高抽 样检验的理论水平,作为可采用的抽样方案之一。鉴于目前各专
件。需要指出的是,本标准及各专业验收标准提出的合格要 对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提出 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验收要求
3.0.7对检验批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且的特点进行选择。
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类。对于重要且易于 检查的项目,可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检验方法时,宜选用全数 检验。 本条在计量、计数抽样时引入了概率统计学的方法,提高抽 样检验的理论水平,作为可采用的抽样方案之一。鉴于目前各专 业验收标准在确定抽样数量时仍普遍采用基于经验的方法,本标 准仍允许采用“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3.0.8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
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 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 检验批中明显不合格的个体主要可通过肉眼观察或简单的测 试确定,这些个体的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 入检验批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统计。 司时,也为了避免对明显不合格个体的人为忽略情况,本条规定 对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符 合规定。 3.0.9关于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α,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 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漏判概率β为不合格批被判为合 格的概率,及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 风险,通过抽样检验的方法使检验批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 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对于主控项目,其α、β均不宜超过5%: 对于一般项目,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
4.0.1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模大、分期建设、工程分段招标 施工的现实情况,本标准规定,应将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 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验收。 4.0.2单位工程应具有独立的施工条件和能形成独立的使用功 能。在施工前可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商议确定,并据此收集 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进行验收。 4.0.3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个单位工程往往由多 个分部工程组成。 当分部工程量较大且复杂时,为便于验收,可将其中相同部 分的工程或能形成独立专业体系的工程划分成若千个子分部工 程。 4.0.4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由一个或若个检验批 组成。 4.0.5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
4.0.1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模大、分期建设、工程
4.0.5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
质量检验与验收的基础。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 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 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并按批验收。 按检验批验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 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 406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工程内容各式各样、繁简不一
因此本标准只列出了主要专业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表 供各专业质量验收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参考使用。
4.0.7鉴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不同专业、不同规模、不同施工 工艺等因素,检验项目的划分也不尽相同,本条强调在施工前的 准备阶段,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依据本标准的工 程划分原则和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具体规定拟订单位 (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进 而形成完善的质量验收计划路桥施工组织设计 ,以便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和质 量控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
5.0.1质量验收计划是施工技术管理资料进行编号、整理、归档 的重要依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严格按照经过监理 单位审批的质量验收计划进行。 5.0.3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 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水平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 验的基本单元,并按批验收。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 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验收包括资料检查、主控项目和 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 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 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前 提。 检验批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 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 须从严要求,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验收标准 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对 于一般项目,虽然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但某些不合格 点的指标与合格要求偏差较大或存在严重缺陷时,仍将影响使用 功能和观感质量,对这些部位应进行维修处理。为了使检验批的 质量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各专业验收标 准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自的合格质量给予明确的规
文 5.0.5分部工程的验收是以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为基础进行的 首先,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 资料齐全、完整。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 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的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进行以下两类项 目检查: 1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的见证检验或抽样检 验; 2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结 合验收人员的主观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 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 果。对于“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 5.0.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峻工验收,是工程投入使用前 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以 下五个方面: 1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均应验收合格; 2有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检 验资料应复查合格,这些检验资料与质量控制资料同等重要。资 料复查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其次复核分部工
程验收时要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这体现了对安全和主 要使用功能等的重视: 4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体现了本标准完善手段、过程控 制的原则,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 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 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方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 合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通过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 人员共同进行,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5.0.7检验批验收时,应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验收检查原始 记录。该原始记录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 员、专业工长共同签署,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存档备查,保 证该记录的可追溯性。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格式可由施工、 监理等单位确定,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位置、检查结果等内容。 附录C、附录D、附录E分别规定了检验批、分项工程、分 部工程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为各专业验收标准提供了表格的基 本格式,具体内容应由各专业验收标准规定。 附录F规定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单位工程 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中的质量评价结果填写“好”、“一般”或“差” 可由各方协商确定,也可按以下原则确定:项目检查点中有1处 或多于1处“差”可评价为“差”,有60%及以上的检查点“好 可评价为“好”,其余情况可评价为“一般”。 5.0.8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检验批验收时就应发现并及时 处理,但实际工程中不能完全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出现,本条给出 厂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1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自不能满足验收标准规定或 般项自超过偏差限值的样本数量不符合验收规定时,应及时进行 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 修、更换予以解决,充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 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验收标准要求,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 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 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可以通过验收: 3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 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 验收。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情况下,标准、规范的规定是满足安全 和功能的最低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在 定范围内,会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 两者并不矛盾; 4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 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时,则必须进行加固 或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一些 永久性的影响,但为了避免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社会财富更大 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 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 责任和接受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 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5.0.9工程施工时应确保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但实际工程中 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
检验,采取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的方法确定工程质量状况。上述 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出具的检验报告可用于施工质 量验收。 5.0.10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 全或重要的使用功能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重要的 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时,将导致工程无法正常使用,安全不满足 要求时,将危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ppp,严重时会给社会带来巨大 的安全隐惠,因此对这类工程严禁通过验收,更不得擅自投入使 用,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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