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326-2019 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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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3.0.13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 立和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2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 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 的技术处理方案; 3勘察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资格,并在证书许可范围 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 4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收。 3.0.14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的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 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4 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5 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6 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及相关施工标准; 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
用; 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 得擅自使用; 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 修改设计文件; 11 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 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内容: 13 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14 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15 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16 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17 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3.0.15不 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的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 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 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3.0.16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的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资质证书; 3检测机构配备的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不得充许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4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5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自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7 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8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镀锌板标准,以及涉及 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 9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10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 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 涂改。
4选址与规划控制4.1选址与规划控制4.1.1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用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区,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化水平、环境容量、交通条件等,并按照合理的人口规模,科学合理确定易地搬迁区用地规模。2应充分结合自然环境条件,布局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位于丘陵和山区的,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地段。3应避开山洪、风灾、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区、地震断裂带、雷击高易发区、地方病高发区、重自然疫源地等自然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4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5应坚持靠近交通、靠近城镇、靠近农业产业化基地和工业聚集区(点)的原则,集约布局,同时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重要基础设施穿越,避开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4.1.2规划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结合居民生活生产需要,合理配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8
4.2.1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的岩土工程勘察可划分为可行
究(或场址选择)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 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 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场地较小且地质条件相对简单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 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2.2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应根据建筑物的工程重要性等级、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 程勘祭等级。 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 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内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内级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 三级。 注:1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 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2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的划分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执行。 4.2.3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 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 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 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4.2.4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 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 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理 藏条件; 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 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 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 5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 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4.2.5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 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 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 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 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理埋置深 度、地基充许变形等资料; 2香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 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 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 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理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 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2.6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 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祭;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 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 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2.7各勘察阶段具体探点布置、勘探点深度、勘探手段、采取 土试样、原位测试、土工试验等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 程勘察规范》GB50021相关规定执行。 4.2.8拟建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滑坡、 危岩、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地面沉降、活动断裂等不良地质 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应进行相应的勘祭,具体要求应按现行国家 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其他有关国家、行业标准执 行。 4.2.9拟建建筑场地内存在湿陷性土、红黏土、软土、混合土、 填土、多年冻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污染 土等特殊性岩土时,应进行相应的勘察,具体要求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其他有关国家、行业标准 执行。 4.2.10岩石和土的分类及鉴定、勘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 验、水和土腐蚀性评价等勘察手段、评价方法及报告内容应符合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2.7各勘察阶段具体探点布置、勘探点深度、勘探手段、采取 土试样、原位测试、土工试验等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 程勘察规范》GB50021相关规定执行。
填土、多年冻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 土等特殊性岩土时,应进行相应的勘察,具体要求应按现行 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其他有关国家、行业 执行。
验、水和土腐蚀性评价等勘察手段、评价方法及报告内容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行业标准《高层 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
综合考虑使用功能、空间组合、地域特色、风俗习惯等因素,合 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满足易地搬迁安置居民的基本生活 需求。
5.1.4安置住房套内空间和设施应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 起居的基本要求。
5.1.4安置住房套内空间和设施应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
墙防水、屋面防水及室内有水部位的地面、墙面、顶棚等防水, 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GB50108、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 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等相关规定,
5.2.1 安置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卧室可兼起居。 1 卧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置住房应设置室内卫生间,并应至少配置便器、
2)卫生间宜邻近起居室(厅)、卧室,无前室的卫生间的 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除本套住宅外,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 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 4)无阳台套型的卫生间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层高和室内净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 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 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 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 于 2.10m; 2)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厨房、卫生 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 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阳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置住房宜设置阳台: 2)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 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 坠落措施; 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4)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 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寒冷及严寒地区应封 团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过道、储藏空间和套内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 (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 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2)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0.75m 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 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3)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 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 小于0.22m。 门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外没有阳台或者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 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 由地面算起不应低于0.90m; 2)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除南向房间外不应设 置百窗。设置百窗时,当百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 百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 算不应低于0.6m; 3)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 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5.2.2走廊和公共出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 应低于2.00m;
2安置住房的公共出入口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出入口应分 开布置。位于阳台、外廊及并敬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 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措施: 3十层及十层以上安置住房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4安置住房公共出入口设置的台阶、坡道和栏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关要求
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措施 3十层及十层以上安置住房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4安置住房公共出入口设置的台阶、坡道和栏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关要求, 5.2.3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安置住房宜设置电梯。七层及七层以上 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应设置 电梯。 5.2.4安置住房内楼梯的数量、位置、梯段净宽和楼梯间形式应 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 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 宅设计规范》GB50096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 关要求。 吉宝要 流里出工宝尚
5.2.3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安置住房宜设置电梯。七层及七层以上
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应 电梯。
5.2.4安置住房内楼梯的数量、位置、梯段净宽和楼梯间形
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蔬散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 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 宅设计规范》GB50096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 关要求。
5.2.5高层安置住房宜设置地下室储藏间。
5.3.1村镇易地搬迁安置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
5.3.1村镇易地搬迁安置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布局、规 莫配置和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 置区建设规划执行。
5.3.2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设计应
5.3.2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设计应分别按照其不同建筑功能性质 和服务对象,按照相关国家、行业和河北省有关标准执行。
5.3.3安置住房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 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5.3.4安置住房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
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时,应做排气、 消声处理。
置在安置住房建筑内,也不宜设置在与安置住房相邻的楼层,在 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邻设置时,应采取加强隔声减振处理措施,
5.4.1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采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设计应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相关要求; 2安置住房应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 规范》GB50096中关于采光的各项要求: 3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等配套公共 服务设施采光要求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 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务设施日照要求应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十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通风设计应
3无外窗的浴室、厕所、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严 寒地区居住建筑中的厨房、厕所、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 换气设施。
1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宜布置在向阳、日照遮挡少、避风 的地段; 2 建筑物应降低体形系数、减少外表面积; 3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和河北省及地方现行相关标
准的规定; 4安置房屋不应设置开的楼梯间和外廊;严寒地区出 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4安置房屋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严寒地区出入口 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5.4.5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声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各类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充许噪声 级、围护结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以及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 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安置住房及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 校、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隔声设计应符合各 专项设计规范要求: 2建筑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 3水、暖、电气等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 密封隔声措施; 4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 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构造措施 5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 风机等应采取减振措施; 6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 井道、有噪声震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5.4.6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在选用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 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2安置任房室内空气污染物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4.6的规 定。
5.4.5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声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4.6安置住房室内空气污染物限
3公共服务设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应符合《公共建筑室内空 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461的规定。
5.5.1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室内装修应遵循经济、适用、宜居、
和环保的原则。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应实施全装修,室内设施 设备完整,所有功能空间的面层铺装或粉刷完成,满足基本入住 使用要求。
5.5.3室内装修宜采用工业化、集约化的方式,以适应装修 化生产的要求。
5.5.4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防火安全措 施。
口,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蔬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降低安 全疏散能力。
5.5.6装修产生荷载应在结构设计允许的范围内:严禁破坏房屋
5.5.6装修产生荷载应在结构设计允许的范围内:严禁
承重结构,不得在承重墙上开洞。
并通过质量认证的材料和产品;严禁采用污染超标的材料和产品 公共部位装修材料和产品应采用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 维修替换方便的材料和产品。
5.5.8装修设计应对给水排
表5.5.9安置住房基本装修标准
5.5.10公共服务设施基本装修标准不应低于表5.5.10中的要求
表5.5.10公共服务设施基本装修标准
6.1.1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的结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 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 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6.1.2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的结构设计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建筑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2建筑结构设计时,安全等级和可靠度应符合现行标准《建 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要求: 3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及耐久性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结构可 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要求; 4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标准》GB50223的规定执行: 5结构设计包括结构体系选型、构件布置,应保证结构安全 及满足建筑功能需求,同时应考虑经济性。 6.1.3结构的安全等级、可靠度、抗震设防分类、抗震等级等不 得低于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5.1.1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的结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 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 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6.1.2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的结构设计应满足以下规定:
6.2场地、地基和基础
6.2.1建筑场地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
6.2.1建筑场地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 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地质灾害影响评估、环境保护等因素作出综 合评价,严禁在危险地段进行建设。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
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处理措施
50007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要
6.2.3地基基础设计应按勘察报告进行,拟建工程位于山地、
学在液化层、土层特性变化大、软硬差距明显等情况,根据需要 应进行处理时,地基处理设计及检测验收应符合现行规范《建筑地 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建筑物高度、平立面布局、上部受力荷载分布、经济性等因素,合 理选择基础形式。
6.2.6建筑物基础可采用无筋扩展基础、扩展基础、柱或墙
形基础、筱板基础、桩基础等,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GB50007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要求。
6.2.7建筑物基础距离边坡较近,或基础底与边坡底高差较大时, 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进行结构稳定性验算, 且宜优先选用整体性好的基础形式,如筱板基础、交又梁基础等
6.3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
6.3.1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晨设防烈度、建 筑物高度、场地条件、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综合确定。 6.3.2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应保证结构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 度及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在满足建筑使用功能前提下,应重点 考虑经济性、耐久性、长期适应性的要求。
6.3.3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
6.3.3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
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 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 不应采用。
6.3.4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的规则性对抗震
性能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宜择优选用规则的形体,其抗侧力构 牛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竖向抗 则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侧向 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6.3.5结构构件布置应使结构传力途径简洁、明确、合理
6.3.6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功能要求、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 结构抗力特点、经济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结构可采用木结构、砌体 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也可采用国家、行业或河北省 地方标准规定的结构体系。 响 Z灿中边
6.3.7对影响易地搬迁安置房屋建设安全的场地内、外边坡应根 据边坡高度、坡背受力、坡底地质状况、边坡材料采购及施工难 易等因素确定边坡设计方安边坡设计应符合《建箔地其其础设
据边坡高度、坡背受力、坡底地质状况、边坡材料采购及施工难 易等因素确定边坡设计方案,边坡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 计规范》GB50007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要求
6.4.1结构的荷载和作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 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特殊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考虑
6.4.1结构的荷载和作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特殊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考虑。 6.4.2建筑物对风荷载、雪荷载作用效应敏感时,基本风压、雪 压宜按100年重现期取值。
6.4.2建筑物对风荷载、雪荷载作用效应敏感时,基本
压宜按100年重现期取值。
6.4.3结构地震作用及荷载效应 家标准《建筑抗震
6.4.3结构地震作用及荷载效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5.4.3结构地震作用及荷载效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没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高烈度区的高抗震设防类别或体型 复杂的建筑结构宜采用减隔震设计。
6.5结构分析和构件设计
6.5.1 建筑物抗震等级及抗震构造措施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执 行。 6.5.2 结构计算分析指标控制应按各结构体系现行标准要求执 行。 6.5.3 结构构件设计应按各结构体系现行标准要求执行,满足设 计使用年限内使用要求。 654一非结构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易受处
界自然条件侵蚀构件应提高耐久年限或维修要求。
6.6环境类别与耐久性要求
6.6.1易地搬迁安置房屋的耐久性应符合国家、行业及 的相关规定。
的相关规定。 6.6.2混凝土结构环境类别与耐久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范》 GB/T50476的相关规定。 6.6.3钢结构中钢材除锈、防腐蚀、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规范《钢 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 《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JGJ/T 251 的相关规定。
6.6.4砌体结构中混凝土部分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的相关规定,砌块及砌筑用砂浆应符合现行《砌体结构 设计规范》GB50003的相关规定, 6.6.5木结构中防腐蚀及防生物危害应符合现行《木结构设计规 范》GB50005的相关规定,设计中对木材的防水防潮措施应有具 体做法。
7.1.1易 易地搬迁安置房屋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供暖系统、 供配电系统。 7.1.2 易地搬迁安置房屋各类系统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 元,分别设置计量装置。 7.1.3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水器、热水箱、散热器、室内空调器、家居配电箱、家 居配线箱、电源插座、弱电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 置; 2计量仪表和管道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 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7.1.4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安置住房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 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敬式 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 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7.1.5水泵房、冷热源机房、配电室等公共机电设施应采用低噪 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声、防止电磁干扰等措
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保持一致,并宜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 划规范》GB 50289 的规定。
7.2.1易地搬迁安置房屋室内给水排水系统,消防给水
7.2.1易地搬迁安置房屋室内给水排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消防给 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7.2.2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GB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和河北省 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13/T1161等的规定合理确定。 7.2.3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规定,其他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 求。 4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消防给
7.2.2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
7.2.4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国土空间排水与污水处理规
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 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
7.2.6市政管网供水压力和水量满足时,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外 压直接供水。
7.2.7当城镇给水管网不完善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多层、高层
建筑供水要求时,其供水系统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设施,且厂 满足下列要求:
1应结合市政条件、小区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物场地、供 水安全、节约能耗、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加压站 数量、规模和供水方式; 2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组; 3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给水压力大于0.35MPa 的入户管设支管减压时宜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 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 7.2.8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用水负荷中心部位; 条件许可时,水泵吸水池(箱)的设置位置宜减少与用水点的高
7.2.9安置住房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分户式热水供应系统应优
先采用太阳能,且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集中式热水供应系统,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应优先选用工业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能保证全年供 热的市政热力管网为热源: 2除有其他用途的蒸汽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 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直接采用电加热作为生活热 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7.2.10 集中式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集中式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 集中式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集中式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 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1集中式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 集中式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集中式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 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4集中式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应有相近的冷热水压力
7.2.11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 卧室。
术;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并 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7.2.14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
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 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7.2.15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
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 度不应小于50mm。
7.2.16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
7.2.17设有中水系统时,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
误用的安全措施。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 设明显标识。智能坐便器、洁身器,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不 的成品水箱,并应配置消毒设施,制定定期清洗消毒计划并实施 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房地产标准规范范本,
7.2.20给水调节水池或水箱、消防水池或水箱应设溢流信号管和
水池或水箱清洗时排出的废水、溢水宜排至中水、雨水调节池回 收利用。
7.2.21卫生器具及附件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应满足现行有关产品 标准的规定,并应选用节水型产品。 7.2.22室外理地给排水管材、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河北省地方 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耐腐蚀和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 2 给水管道可采用塑料管、有衬里的铸铁管、钢塑复合管; 3 排水管道宜采用理地排水塑料管: 4 排水检查井宜选用塑料检查井。 7.2.23 室内给排水管材、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并符合下列规定: 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 2 给水管可采用不锈钢管、铜管、塑料管、金属塑料复合管: 3 排水管可采用排水塑料管、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 4 给水泵房内的管道可采用法兰连接的给水不锈钢管、钢塑 复合管。 7.2.24易地搬迁安置房屋的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或当地政府政 策要求,综合考虑中水、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的综合利用。 7.2.25人工景观水体补水应利用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不得 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井水供水。绿化浇酒和地面冲洗等宜采 用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市政中水。
7.2.21卫生器具及附件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应满足现行有关产品 标准的规定,并应选用节水型产品。
粉煤灰标准7.2.21卫生器具及附件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应满足现行有关产品
7.2.24易地搬迁安置房屋的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或当地政府政 策要求,综合考虑中水、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的综合利用。 7.2.25人工景观水体补水应利用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不得 长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井水供水。绿化浇酒和地面冲洗等宜采 用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市政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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