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临规发[2015]11号 临沧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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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建筑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监理标准规范范本,鼓励建设单位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 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来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 等市政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直。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 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 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 规范和本规定。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理(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 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 通讯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下同)、燃气 管道等地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 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 导下,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地区及道路沿线 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理后浅理的 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市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避

    免道路重复开挖。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 及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 面分配。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 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 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 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跨城市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应大于等于5米。 第三十八条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 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 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 中心线垂直。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应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 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

    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电力电缆、通讯电缆、燃气配 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三)规划红线宽大于等于25米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 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大于等于40米的城市道路 除给水输水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布置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 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通讯电缆、给水输水等管线敷设 在非机动车道下。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义,如交文时,管线之 间的避让原则为: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 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 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应为: 电力管线、给水管线、通讯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 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 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建 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中理设管道,应 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理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理电力、 通讯电缆外,不得少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3条,通讯电 缆4孔,供水管道直径200毫米,排水管道直径500毫米。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 下等级电力线及通讯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 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 通讯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第四十一条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 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 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 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 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理(架)设各类管线时, 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避让、绕 设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 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第四十四条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通讯电缆,按照规划要求 统一布置。

    第四十五条绿化应当以本地乡土乔木为主,所占比例不 低于90%,胸径大于8厘米,适当配植灌、地被、草地,保 护地方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

    形式。 第四十六条中心城市规划区的自然色彩以绿色、蓝色为主 人工色彩(文化色彩)以养治白为主,点缀深咖啡红(临沧红) 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大于 12来的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 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 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 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厂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米;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米: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 宽;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建筑立面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 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 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

    隐蔽处理,并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 开敬式阳台,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 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兴办餐饮业,严格控 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场所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修建实体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 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5来。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实体围墙的,围墙高度原 则上不得超过2.2来,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其余特殊 单位,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十九条城市主、次干路不得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 攻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入地敷设, 因城市道路尚未修建,确须布设临时架空线的,须经市城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产告设置专项规 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环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 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并配置灯光。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

    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厂告;已经预 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 一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五十一条临城市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 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五十二条城市夜景灯光亮化工程应以“突出重点、创造 特色、节约环保的原则进行设计。

    与办公、宾馆、商业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规范要 求:附属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山墙端 距按消防间距控制。 (三)建筑高度6来以下独立设置的变配电房与居住建 筑、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中小学教 学楼正、背面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规范要求的条件下, 按不小于9米控制,山墙端距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办公、 宾馆、商业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山墙端距应满足消防规范 要求。 (四)中小学的学生宿舍、职工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 按居住建筑控制。 (五)工业、仓储、公用环境设施等用地内建筑之间的 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 第六十条因特殊的建筑功能、建筑艺术及城市空间景 观需要,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条件下,低、多层建筑间的 间距与山墙端距,可小于本章相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 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 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

    注:1.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2.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大于等于25米的立面; 3.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小于25米的立面; 4.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第六十六条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 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夹角小于等 于30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 夹角大于30°小于等于60°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 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 建筑大于60°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第七十二条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特殊保

    第七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 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 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 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 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郎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 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 力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 性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按照规划执行。 第七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 离(S)之和的1.2 倍,即:H<1.2(W十S)(见附图1)

    图1.沿街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1.2(W十S)

    注:为规划道路红线觅; S为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H为建筑高度。

    第七十七条建筑沿南汀河、西河景观河道全线布置,建筑 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 图2)。 图2.景观河道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第七十八条 名词解释。 1.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 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 当坡度大于40°(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 度。

    3.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4.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 的距离。 5.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 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 线)围合的用地。 6.老城区:1997年以前的建成区区域。即世纪路以南片、南 汀河以西、西环线以东的围合区域和近郊的村庄。 7.新城区:规划区内除老城区外的区域。 8.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建设工程标准规范范本,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 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9.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 比值。 10.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 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11.低层建筑:指高度<10来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 三层。 12.多层建筑:指高度>10米且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 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13.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14.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 层以上建筑。

    15.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 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 处理。 16.主干路:指负担城市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 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市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17.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 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18.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 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19.骑楼:指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 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20.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 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21.坡地建筑:指坡度超过10%的场地上建造的建筑。坡度 未超出10%的场地上建造的建筑为平地建筑。 22.自然层:指房屋室内地坪±0.00以上,层高2.2米及以上 按楼板或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3.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 离,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4:阳台:指与房屋相连相通,有底板、永久性上盖、维护结 构等,供人们活动、休息及晾晒衣物等用途的房屋附属设施 25.设备平台: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施搁置、检测

    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敬开的室外 空间。 26.露台: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屋面或由房屋底层地 坪延伸出室外形成的,具有维护结构、无顶盖的活动空间。 27.飘窗: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 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8.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29.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0.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 问、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 及清淤路。 31.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 线。 32.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 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 护范围的界线。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他化学危险品仓 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他安委会认定须进行重点安全 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33.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 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34.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 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 的保护范围界线。 第七十九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八十条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 等的效力。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 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 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 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六、绿地率计算原则 1.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植物,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 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 计算。 2.悬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地用地按表一折算。

    3.绿地包围的水体,绿地系数按表二折算,主要有以下类型 (1)景观水体;(2)跌水:(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 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 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4.覆土绿化的绿地系数按表三折算,主要有以下类型:

    注:(1)高度(H)指地下建筑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 (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5.草坪砖绿化锅炉标准,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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