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南府发[2013]40号 南充市政府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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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是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 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 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一)在满足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用 作车库和设备用房的。 (二)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 面积。 (三)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四)设备管道层。

    (五)其它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一2005)执行。 二、建筑密度计算 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 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坡地建筑临街设置的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纳入建筑密度 计算。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 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 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项盖、有立柱 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 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 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的悬挑不 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建筑基底总面积是指所有建筑基底面积总和。 三、建筑高度的计算 (一)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 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 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 点的高度计算。 (二)高层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面 面层的高度计算,其它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

    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面建筑中屋面坡度小于45 (含45°)的,其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项;坡度大 于45。的,其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下列突出物 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 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 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四、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一)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最近点之 间的水平距离。 (二)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规划各色线最近点之 间的水平距离。 (三)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纳入间距或后退 距离计算。 五、层数计算 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产严格执行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一2011)的有关要求,设备层 ≥2.2米计入层数。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项板面高 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米者,建筑底部设置的

    高度不超过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散开空间,以及建 筑屋项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 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 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附录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注:1.本表未包括的指标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标注

    根据《行政许可法》,报建单位须证 实性及指标与报建图纸内变的相符一致性负责。

    附录四南充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一)为加强对南充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 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及工业建筑(房 屋部分)工程设计。 二、内容要求

    (一)总说明部分 图纸说明中除各设计单位自行规定的内容外,尚须明确 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的名称。 2.规划条件的核发时间。 (二)总图图纸部分 1.总图设计应采用坐标系统。 2.除特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可采用1:1000或1:2000的 会制比例外,总图应采用1:500的比例绘制。 3.需注明图名,绘制区位示意图、指北针及风玫瑰图、 比例尺,并注明图纸比例、尺寸单位。 4.总图中应表达红线图中所包含的各类规划线,并加 以注明。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图例。 5.需标明场地室外地坪、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标注 各规划建筑(含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最高处的绝对海拔 高程。施工图阶段标明土0.000来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海拨高 程。 6.建设用地范围内要保留的现状建筑应明确标注,同 时总图中应正确表达用地周边现状建筑,总平面图审查时对 用地范围内未标注的现状建筑视为将被拆除,不纳入指标计 算,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先予拆除。

    7.须表达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憧数编号、 建筑性质、层数、高度(施工图阶段需标明定位坐标)。涉 及不同性质、不同层数、不同高度的建筑,须分别标注相应 的范围、性质、层数、高度。 8.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使用数字编号时,应列出“建 筑物、构筑物名称编号表”。 9.地下室、水池、油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并在 图中引注说明。须明确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相 互尺寸关系,及其与各类规划控制线控制点的最小距离。 10.建筑之间、建筑与各类控制线之间成夹角关系时, 须标注夹角的角度暖通标准规范范本,并根据技术规定计算间距。 11.须标注建筑物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阳台、落地 凹窗、雨棚、楼层出挑、室外楼梯、踏步等)与各类控制线 之间的最小距离。 12.须在总图上明确规划要求的各类配套设施(包含但 不限于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卫生、社区居委会、开闭 所、变电站、市政设施点位等)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准确 标注其面积、楼层、用途等相关信息。 13.总图中应明确架空层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注其 用途及面积。 14.报建总图中不表达环境景观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户 场、绿地、泳池、体育休闲设施、小品等)的具体方案。

    15.总图中应注明用地四邻原有及规划河道、防护绿地 街头绿地等的位置及范围、宽度等。 16.总图中应对规划建设净用地内各块绿地进行编号, 标明其名称与面积等信息。 17.须明确集中绿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面 积。 18.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 确其保护范围控制线。 19.总图中应注明规划及保留的建筑物的各类出入口 位置。 20.需表达用地周边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名称、宽 度。 21.需明确绘制出项目用地机动车交通出入口的位置、 宽度,并以文字注明。 22.图中需标注地下车库出入口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 线的最小距离及用地内机动车道的宽度,并对地面机动车位 进行编号,标明停车方式。 (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具体要求详见附录二。 三、其它要求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建 筑工程规划报建总平面图,并对总平面图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 (二)项目设计平、立、部图纸须与总平面图表达的有 关内容完全一致。 (三)报建总平面图的蓝图上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注册建筑师执业章。如为拼建、联建以及涉及两家及两家以 上建设单位的,还需加盖相关建设单位公章。 (四)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增添必要的内容。 (五)总平面图的编制还应满足《总图制图标准》、《建 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六)建筑规划设计电子图形数据标准由市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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