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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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与机动车混行。 第十九条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按需考 虑设置救护车位。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配置充电桩、无障碍车位应按相关规范 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标准车位指符合规范要 求的小型车停车位。微型车位按0.7倍的标准车位进行折算,其 它车位不进行折算。机械式停车位中的交换车位不计人停车位总 量。住宅建设项目可设置小型车子母车位,每对子母车位按照 1.5个车位折算。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 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配建非机动车可采用平面式、机械式 布置,按相应面积进行控制。 第二十四条除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以外,还应落实好公 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充分利用边角地带、地下空间等资源,合理 建设公共停车位,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 第二十五条统筹做好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的管理,疏堵结 合,科学制定收费标准与错峰停车共享机制,引导居民群众规范 停车。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厦」门市建设项 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6年1月14日发布)同时废止。
附表一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附表二 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电子产品标准附图一停车政策分区图
注:外围乡镇建设项目按三类区域执1
:外围乡镇建设项目按三类区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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