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1041-2015 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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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4.2站场景观应与主体建筑风格协调。 5.1.4.3站场绿地率应符合所在地规划指标规定。 5.1.4.4站前广场绿化宜与其他景观设施相结合,形成引导性的宜人空间。营运停车区绿化宜以灌木 为主,避免视线遮挡;周围可合理布置高大乔木,为车辆遮荫,降尘减噪。 5.1.4.5站场绿化位置和尺寸应满足行车视线和停车净空要求。 5.1.4.6站场绿地宜根据需要配备浇灌系统,站场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市政排水系 统结合,防止场地积水和水土流失。

    5.1.4.2站场景观应与主体建筑风格协调

    海绵城市标准规范范本.1站前广场宜由人员集散场地、乘降区、社会车辆停车场、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及绿化用地

    5.2.2站前广场应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5.2.2站前广场应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b)在主要进出口、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停车位等处应设置无障碍指引标识,并根据需求设置信息

    5.2.3站前广场应符合安全通行要求:

    a)人员活动场所与道路、停车场相接处应设置路障设施,人员可以通行,车辆不能越界; b)人行地面和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面层防滑应符合JGJ/T311的规定。 5.2.4社会车辆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社会车辆停车场设计应符合所在地规划要求,停车位类别和数量应按照所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设置; b) 社会车辆停车场的位置不应影响旅客的通行,与其他区域应采用绿化带等隔离设施分隔; c)一、二级客运站应设置不小于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2.0%、且不少于2个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 位,其他客运站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5.2.5乘降区换乘通道宜设置遮阳避雨设施, 5.2.6站前广场应预留公交车、出租车等停靠站位置

    .1营运停车区宜由营运停车场、备班车区、发车区、到达车区等组成。 2营运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营运停车场应按车型分组划分,每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50辆; b)道路转弯和进出口处,应保证良好视野,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的

    a)营运停车场应按车型分组划分,每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50辆; b)道路转弯和进出口处,应保证良好视野,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的有效 视距,见图1:

    图1停车场进出口视线

    c)当车辆穿过建筑物时,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5.5m,净高不应小于5.0m,并设置防撞设施; d)营运停车场应与周边设施保持合理的使用距离和安全距离;

    发车区的位置应与站房候车厅联系方便,应与停车场分开; 0 站房到发车区之间的站台应有利旅客上下车和客车运转,单侧站台净宽不应小于2.5m,双侧 站台净宽不应小于4.0m;站台应设置雨棚; C 车辆停靠发车位处应设置安全减速带,车辆停靠站台处应设置防撞设施; d)一、二级客运站发车区应设置雨棚,其他站级客运站发车区宜设置雨棚,雨棚净高不应小于 5.0m; e 当雨棚设置承重柱时,柱子与站房外墙净距不应小于3.0m;柱子不应影响旅客通行、行包装 卸和行车安全;柱子靠发车位一侧应设置防撞设施; f)发车区地面应坡向场地排水系统接口,坡度不应小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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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4到达车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5.3.4到达车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5.4生产、生活辅助区

    5.4.2生产辅助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车辆安全例检场所应设置在到达车区附近位置; b)车辆维修用房应设置在车辆进出方便、不影响交通的位置;车辆维修场地与站场其他部位之间 应设置隔离设施,并宜与城镇道路直通; c)水电设备用房或用地宜结合绿化带布置。 5.4.3生活辅助区宜由司乘公寓、食堂、浴室、公共厕所等组成

    .1站场生产作业场所限界应设置安全耐用、不易损坏、防止攀爬的隔离设施与界外环境相隔高 2车辆维修场地、变配电房、发电设备、场地边坡挡墙等危险区域和险要地段应按规定设置室 户、防撞设施和相应标识

    护、防撞设施和相应标讠

    6.1.1客运站建筑物包括站房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可根据客运站和所在地需求设置拓展功能设施 6.1.2建筑应结合环境、场地提供空间分隔和扩展的灵活性,考虑未来发展变化的余地。 6.1.3各建筑单体风格和装修标准应相互协调,并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

    a)候车厅可设置长途、短途候车区域; b 候车厅内应设置无障碍候车区域,配置相应无障碍设施,并应邻近检票口; c)一、二级客运站应设置重点旅客候车室和母婴候车室,其他站级可根据需要设置。重点旅客候 车室面积不宜超过候车厅面积的1/3。

    6.2.2.5候车厅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座椅的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组织旅客通向进站检票口,每排座椅不宜超过20座,座椅间走道净 宽不应小于1.3m,并应在两端设置不小于1.5m宽的通道;座椅之间、座椅靠墙、靠柱和其他 设施应保持不小于1.5m的距离,座椅靠检票口应保持5.0m的距离; b)候车厅到站台处应设置检票口,每3个发车位不应小于1个:采用自动检票机时不应为单通道。

    6.2.3.1售票用房应由售票厅、票务用房等组成,票务用房应由售票室和票据室等组成。

    a 售票厅位置应便于旅客购票,并与候车厅、行包托运处联系方便;三级及以上站级客运站 应单独设置售票厅,其他站级客运站售票厅可与候车厅合用; b) 售票窗口的数量应不小于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1/120; C) 客运站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售票窗口: d) 售票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1.5m,靠墙售票窗口中心距墙边不应小于1.2m;售票窗口窗台距地 面高度宜为1.1m,窗口宽度置为0.5m;售票窗口前置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导向栏杆,宽 度宜与窗口中距相同; e) 设置自助售票机时,其使用面积应按4.0㎡/台计算,并应预留电源和网络通讯接口。 6.2.3.3 票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售票室工作区地面至售票窗口台面不宜高于0.8m; b) 票据室应在售票室内独立分隔,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0m; 票务用房应便于工作人员就近如厕; 票务用房应考虑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鼠等措施,且不应设置直接开向售票厅的门。

    6.2.4行包用房(小件快运)

    .4.1行包用房宜由行包托运厅、行包提取厅、受理作业室、行包库房等组成。 .4.2一、二级客运站应分别设置行包托运厅、行包提取厅,且行包托运厅宜靠近售票厅,行包 宜靠近出站通道。三、四级客运站的行包托运和提取可合并设置于同一空间。 4.3客运站可利用行包用房提供小件快运业务,小件快运业务办理通道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6.2.4.4行包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a)行包托运和提取厅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5m,受理作业柜台高度不宜大于0.5m,受理作业口应 可关闭; b 行包托运厅和提取厅应设置安全监测设备的位置和电源,并应就近设置泄爆室或泄爆装置; C 行包仓库内净高不应小于3.6m; d)行包库房应通风良好,并应有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鼠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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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5.1站务用房包括调度室、广播室、值班站长室、站务员室、驾乘休息室、补票室、运政机构驻 站办公室、治安室及相应办公用房等,应根据客运站等级按附录B设置。 6.2.5.2调度室应邻近候车厅和发车区,并设置外门。 6.2.5.3广播室、站务员室应与候车厅直接联系,便于服务旅客。 6.2.5.4 一、二级客运站在出站通道处应设置补票室。 6.2.5.5 驾乘休息室位置应便于驾乘人员休息备班。 6.2.5.6值班站长室位置应便于营运管理。 6.2.5.7客运站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财务室、信息化系统用房等,办公室面积应符合办公 人员指标要求。 6.2.5.8 一、二级客运站应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驻客运站办公室预留用房。 6.2.5.9治安室应布置在与售票厅、候车厅等联系方便的地方,治安室可根据公安部门要求与公安值 班室合并设置

    6.2.6.1服务用房包括综合服务处、医务室、饮水间、公共卫生间、商业服务设施等。 6.2.6.2综合服务处宜由总服务台或问讯台(室)、小件寄存处、遗失物品暂存处及邮政服务设施、通 讯服务设施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总服务台应邻近旅客主要进口:问讯台(室)使用面积不置小于6.0m:问讯台(室)前应有 不小于8.0m的旅客活动场地: b) 小件寄存处、遗失物品暂存处应有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鼠等措施。 6.2.6.3 一、二级客运站应设置医务室,医务室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6.2.6.4 候车厅内饮水设施应与公共卫生间分开设置,一、二级客运站候车厅内应设置饮水间。 6.2.6.5 公共卫生间宜包括厕位区、盛洗间、工具间等用房,其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三级及以上站级客运站工作人员与旅客使用的卫生间应分别设置; b) 客运站应在候车厅和出站通道处分别设置旅客卫生间; C) 卫生间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旅客卫生间应按性别设置成人和儿童便器、盟洗台等卫生洁具,大小便分区; e) 卫生间应设置无障碍厕位,并宜设置无性别厕所,无性别厕所可与无障碍厕所合用; f 卫生间应合理布置各类卫生洁具,满足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尺寸要求,并便于清洁 g 卫生间尊位布置、门窗洞口位置及镜面设计应注意视线遮挡: h 厕位按性别及坐、奠、儿童、无障碍等不同形式在进出口处应有清晰标识,每个厕位应编号 i 旅客卫生间的小便器和盟洗盆下方宜设置有盖排水明沟: j)卫生间地面、厕位台面、小便池及墙裙均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地面材料宜采用深色、防渗 防滑材料;室内墙面应光滑易清洗; k 卫生间地面应有0.5%~1.5%坡度,并应设置水沟或地漏。 6.2.6.6 站房内可根据需要设置商业服务设施

    6.2.7.1出站通道应与到达车区、行包提取厅相联 6.2.7.2出站通道处应设置补票室、卫生间等,可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设置旅游咨询和其他咨询场所 6.2.7.3出站通道净宽应不小于3m。

    6.3.1车辆安全例检场所

    6.3.1.1车辆安全例检场所应由辅助用房和检查场地组成,并设置车辆检查地沟或举升装置。 6.3.1.2检查场地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并应设置雨棚。 6.3.1.3检查地沟的尺寸、举升装置的规格应与承检车型相适应。检查地沟长度不应小于承检车辆最 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应小于0.65m,深度不应小于1.3m。 6.3.1.4日检车辆数量大于400台的站场宜设置2条检查地沟。

    6.3.2车辆维修用房

    6.3.2.1车辆维修用房宜由修理车间、配件仓库及工具间、充电间、值班室、卫生间等和维修场地组 成,并设置车辆维修地沟或举升装置。 6.3.2.2修理车间开间、进深及净高应符合车辆停放维修要求,维修地沟不应少于1处。 6.3.2.3充电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离,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3.2.4维修地沟的尺寸、举升装置的规格应与承修车型相适应。维修地沟长度不宜小于承修车辆最 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宜小于0.90m,深度不宜小于1.3m

    6.4.1司乘公寓可与食堂、浴室等用房合并设置。 6.4.2食堂一般包括厨房、库房、备餐间、餐厅等功能。 6.4.3站场内公共厕所可根据布局单独设置或与其他用房合并设置。

    6.5.1客运站宜结合所在地应急预案考虑应急设施

    a) 客运站可根据站场需求和所在地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进行商业开发: b) 商业服务设施可包括餐饮、购物、金融、旅游咨询、火车民航票务等功能项目,为旅客营造舒 适、愉快、方便的服务空间; C) 商业服务设施、商业开发应在满足客运站封闭式管理和功能流程的条件下,将商业功能与客运 功能集约化组合,以节约资源,形成良好的空间形象,

    .1.1站房宜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外窗采光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GB/T50033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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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外窗窗墙比应符合DBJ43/003一2010的规定,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GB50352、GB50189的规定。 6.6.1.2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候车厅净高不宜低于5.0m,售票厅净高不宜低于4.5m。 6.6.1.3候车厅、售票厅等室内空间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背景噪声的允许噪声值(A声级)不宜大 于55dB。 6.6.1.4站房的吸声、隔热、保温等构造,不应采用易燃及受高温散发有毒烟雾的材料。 6.6.1.5地面面层防滑性能应符合JGJ/T331的规定。 6.6.1.6旅客进站通道与候车厅、旅客出站通道与站前广场不在同一层,或主要换乘功能区不在同 层,应设置无障碍坡道, 一、二级客运站还宜设置自动扶梯和无障碍电梯

    6.6.2.1一、二级客运站候车厅进口处应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以及指示标识、引导带、可疑行包开 包检查工作台、危险品回收箱等辅助设施。 6.6.2.2售票厅应设置旅客列队隔离设施、宣传告示及实时发布乘车线路车次、时间、价目和其他相 关信息的显示屏。一、二级站售票厅应设置自助售票设施,自助售票及售票窗口的排队区域均应设置距 售票地点1米的黄线

    7.1.1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GB50013、GB50014、GB50015的规定。 7.1.2站场给水系统宜按功能分区设置水表分别计量。 7.1.3站场排水系统应就近排入周边市政排水管网或水体,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排水及环境保护标准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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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5化粪池宜每栋建筑物单独设置,宜设置在主要排污点。塑料排污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3%,其 它管道不应小于0.5%。 7.1.6车辆安全检查、维修、洗车场地应单独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7.1.7食堂应单独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7.1.8室外场地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宜采用3年~5年,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 不宜小于10年。 7.1.9给水排水管道、管并及检查井宜设置在绿化带内,设置在车坪内的管并、检查并宜避开车道及 大型车位,当检查井设置于车行道下时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7.1.10室外消防栓设置距路边距离应为1.5m2.0m,宜避免设置在客车出入的转弯处。

    7.1.11停车场给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a)雨水排放应根据停车区域的划分进行系统设计; b)雨水排水沟、雨水口布置宜与植被浅沟、下凹式绿地等绿色生态措施相结合; c)排水沟宜设置在汽车不易碾压的地方,排水沟穿行车道处宜采用暗沟,排水明沟接入暗沟及雨 水管网前应设置沉泥井; d)采用植被浅沟、下凹式绿地排水的排水沟纵向坡度宜采用1.0%~2.0%

    7.2 采暖、通风和空调

    7.2.1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符合GB50019、GB50176的规定。 7.2.2客运站供暖通风和空调方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供给状况、节能环保 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2.1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符合GB50019、GB50176的规定。 7.2.2客运站供暖通风和空调方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供给状况、节能环保 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2.3客运站重点旅客侯车室、母婴候车室、售票室、调度室、广播室、信息机房等应设置空调;其 他用房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空调;走廊、楼梯间等宜采用自然通风。 7.2.4客运站空调系统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a)客运站应通过能效比计算确定空调形式。对于大于20000m、设置全面空调的客运站应进行多 方案比较; b)高寒山区客运站冬季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 济比较确定是否设置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C)采用集中空调和采暖的客运站,应设置计量装置。 7.2.5空气调节的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空气调节的室内计算参数

    2.6新风系统应符合下

    a) 机械新风系统的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 b) 废气排出口不应设置在有人停留或通行的位置; ) 机械新风系统的管道应选用不燃材料; d 新风机组不宜与有噪声限制的房间相邻布置, 7.2.7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7.2.7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7.2.7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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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生活、工作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b)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m,厨房的炉 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置排烟道: C)厨房、卫生间的门下方应设置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 d)自然通风应采用风阻系数小、噪声低、易于操作和维修的进风排风口或窗扇。寒冷地区的进风 排风口还应考虑保温措施, 7.2.8室内房间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其人 均通风量不应小于8.0m/h。 7.2.9厨房、无外窗的浴室和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换气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房间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次/h,其中公共卫生间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 b) 房间宜设置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防火、防倒灌及均匀排气的功能,并应采取防止支管 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竖向排风道顶部应设置防止室外风倒灌装置; ) 采用机械排风的区域,当自然补风满足不了要求时,应采用机械补风;厨房相对于其他区域应 保持负压,补风量应与排风量相匹配,且宜为排风量的80%~90%; d)产生油烟的设备的排风应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其油烟排放浓度及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率应符合 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排风口宣设置在建筑物顶端,且宣采用防雨风帽;屋面送风机、排风机 的吸风口、排风口应考虑冬季不被积雪掩埋的措施; e)排风罩、排油烟风道及排风机设置安装应便于油、水的收集和油污清理,且应采取防止油烟气 味外溢的措施。

    7.3.1负荷分级及供电电源

    .1.1负荷等级划分应符合GB50052、JGJ16、JGJ243的规定。 .1.2消防、安防、信息化系统负荷不应低于建筑物最高用电负荷等级。 .1.3一、二级客运站的站房照明、动力,室外变频供水设备,停车场照明等负荷不应低于二

    7.3.2.1供电电源宜采用专线接所在地10kV电网。 7.3.2.2站场低压供电半径宜小于250.0m,并满足管理要求。 7.3.2.3为保证一、二级客运站重要负荷供电,如正常10kV供电电源仅一路进线,还应配备发电机组 等保安电源,并和市电电源有可靠的闭锁,避免与市电电源网络的计费混淆。 7.3.2.4对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负荷另加UPS电源供电。

    3.1站房和其他功能区应分别供电并计量。 3.2各功能区进线配电箱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3一、二级客运站候车厅应设置公用电源,提供便捷式计算机、手机等的充电电源接口。 3.4站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供电导线应选用低烟无卤型。

    4.1照明设计应符合GB50034、JGJ243的规定;应急及疏散照明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4.2售票窗口、检票处宜设置局部照明。

    7.3.4.3公共区域应设置合理的旅客引导标识照明及应急疏散照明。 7.3.4.4站前广场景观与泛光照明宜与市政道路照明相结合考虑,并符合所在地夜景照明规划要求。 7.3.4.5客运站停车场应设置夜间照明,一、二级客运站停车场宜设置高杆照明。 7.3.4.6站场照明设备不应对驾驶员行车产生眩光。 7.3.4.7检查地沟、维修地沟应设置符合安全电压规定的照明设备,

    7.3.5.1各建筑物均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变配电房、信息机房、洗浴间等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7.3.5.2站房建筑应按人员密集场所根据年雷击次数确定防雷等级。 7.3.5.3供配电系统和弱电信息系统进出建筑物均应设置适配的SPD。 7.3.5.4室外箱式变电机组、发电机组、变频供水设备、室外照明、室外信息显示屏等室外金属构筑 物均应做防雷接地。

    8.1.1信息化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314的规定。 8.1.2信息化系统包括管理平台、站务管理系统、广播通讯系统、窗口服务系统、显示系统、安全防 范系统、小件快运系统、无障碍求助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等。各级客运站信息系统配置要求见附录C。 8.1.3信息化系统应具有安全性、兼容性、可升级性。

    2.1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信息机房软、硬件设备和综合布线系统。 2.2信息化管理平台宜集成客运站所有信息系统,满足各子系统的功能需求。 2.3信息化管理平台应留有数据接口,实现信息互联: a)平台应实现客运站之间、客运站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的信息互联,做到区域内客运站信息资源 整合,数据共享利用; b)平台应能向省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上传,

    8.3.2.1检票子系统包括进站检票和出站检票,应满足交通高峰客流量的需要。 8.3.2.2检票终端应有脱网独立工作的功能。

    8.3.2.1检票子系统包括进站检票和出站检票,应满足交通高峰客流量的需要

    8.3.2.3自动检票机应满足正常进出站、降级运行、紧急放行等运行模式的要求

    8.3.2.3自动检票机应满足正常进出站、降级运行、紧急放行等运行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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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3车辆运行子系统

    8.3.3.1车辆运行子系统包括车辆安全例检、运营调度、车辆管理、驾驶人员管理、车辆进站报班、 车辆出站检查等功能系统, 8.3.3.2三级以上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具有车辆信息登录、检查数据存储、检查 信息查询、检查报告生成、人工录入等功能。 8.3.3.3车辆安全例检场所应配备无线扩音设备,具有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与驾驶人间的语音联络功能。

    8.3.4票务结算子系统

    8.3.4.1票务结算子系统应满足客运站内外 监督。 8.3.4.2票务结算子系统应保障业务操作、数据互联及数据库的时效性和安全性。

    8.4.1 公共广播子系统

    8.4.1.1公共广播应在站前广场、发车区、售票厅、候车厅、驾乘休息室等部位分区设置。 8.4.1.2公共广播应与售票系统、检票系统、调度系统联动,及时播报发车、班车晚点等信息。 3.4.1.3公共广播应与消防系统联动,具有消防紧急优先广播功能,

    8.4.3有线电视子系统

    3.4.3.1有线电视系统应为双向数字电视系统。 8.4.3.2售票厅、候车厅宜设置有线电视终端。 8.4.3.3有线电视系统宜预留多媒体发布系统接入的接口。

    8.5.1.1窗口服务系统包括售票终端计算机、窗口对讲设备、窗口显示系统及服务监督系统 8.5.1.2售票窗口应配备窗口服务系统。 8.5.1.3窗口显示系统应采用小型显示屏,显示旅客所购买车票的票面情况。 8.5.1.4对讲设备应声音清晰响亮,并同时具有自动对讲转换功能,防止窗口内的语音外江 8.5.1.5服务监督系统应能对服务人员的服务语言进行录音监督,

    8.6.1触摸屏查询子系统

    8.6.1.1三级及以上站级客运站宜设置触摸屏查询系统。 8.6.1.2触摸屏查询设施应界面友好,反应灵敏 8.6.1.3触摸屏查询子系统应与中心数据库相连,动态更新。

    8.6.1.1三级及以上站级客运站宜设置触摸屏查询系统。

    电气标准规范范本8.6.2多媒体发布系统

    8.6.2.1一、二级客运站应设置多媒体发布系统,三级客运站宜设置多媒体发布系统。 8.6.2.2多媒体发布系统宜具有视频播放功能,并可显示旅游点、线路、班车、票价、售出座位、余 留座位等信息 8.6.2.3调度室、售票厅、值班站长室、治安室、商业服务设施等场所应设置至少1个用户终端,每 个候车厅应设置至少2个用户终端。

    8.6.3电子显示屏系统

    8.6.3.1一、二、三级客运站应设置电子显示屏系统。 8.6.3.2候车厅和售票厅应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检票口应设置小型电子显示屏,实时发布班车时刻、 检票等信息。 8.6.3.3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单基色(红)、双基色(红、黄、绿)、三基色(全彩)的产品

    3.7.1一、二级客运站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包括监控子系统和安全检查子系统。 8.7.2监控子系统可对站场全天候、全面监视及持续长时间录像,单机持续录像时间不少于7天。 8.7.3站前广场、售票厅、行包安全检查处、候车厅、检票口、发车区、下客区、出站通道、车辆安 全例检场所、车辆进站口和出站口以及其他重要的办公区域均需布置监控点。 3.7.4安全检查设备应与监控子系统联网

    8.9.1应在无障碍厕所等部位安装求助按钮。 8.9.2宜适当考虑语音对讲、盲文触摸屏、显示屏等无障碍辅助设施的设置。 8.9.3求助信号应能及时传到信息化管理平台及相关服务部门招标投标,并清晰显示求助位置

    8.10停车场管理系统

    8.10.1停车场宜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 8.10.2停车场管理系应能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并上传车辆信息至管理平台。 8.10.3停车场进口宜显示停车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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