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666-2019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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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枢纽客流预测应包括客流总量预测、交通方式分担率预测及各 种交通方式间换乘客流量预测。 3.2.2预测年限应以枢纽建成运营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 远期。初期应为建成运营后第3年,近期应为建成运营后第10年,远 期应为建成运营后第25年。 3.2.3枢纽设计规模应根据远期或客流控制期的客流量确定。 3.2.4枢纽的综合利用应进行独立的客流预测,枢纽设计规模应考虑 综合利用客流的影响。

    3.3.1枢纽基地与含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距离及与产生噪声、尘烟、 教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 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良好的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道路等 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3.3.2枢纽基地标高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应满足城市防洪防涝相 关坛准的机宝

    3.3.3 枢纽总平面应布局紧凑。近远期结合。并应

    功能分区应保证乘客优先水利工艺、技术交底,换乘

    2临时驻车区和夜间驻车区宜分别设置:临时驻车区应与换乘空 间贴临,夜间驻车区宜与换乘空间分离。 3宜设置出租车上落客区;上落客区应与换乘空间贴临。 3.3.4枢纽总平面交通流线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枢纽交通流线组织应遵循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内部交通与外 部交通应衔接顺畅、人车分流 2枢纽人行流线组织应以换乘客流量为基础,遵循主客流优先 平均换乘距离最小的原则。 3枢纽车行流线组织流线不宜迁回、交叉,进出口宜分开设置。 4枢纽车辆和行人出入口应分别设置。

    4.1.1枢纽内部道路系统可根据枢纽交通功能分为循环路、联系路、 场区路三个等级。循环路宜采用双向车道,不宜设置人行道及非机动 车道。

    4.1.2枢纽内部道路分级设计指标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4.1.2枢内部道路分级设计指标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内部道路设计指标

    4.2.1基地出入口设置应结合枢纽基地周边城市道路条件确定。 4.2.2人行出入口设置于主干路,且过街人流量大于5000p/h时,应 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4.2.3车辆出入口与市政路平面交叉口的最小间距(图4.2.3)宜符合 表4.2.3的规定。

    主千路进口道车辆出入口与平面交叉口的距离;B一主千路出口道车辆出入口与平面交叉口的距离; 一次干路进口道车辆出入口与平面交叉口的距离;D一次干路出口道车辆出入口与平面交叉口的距离。

    图4.2.3车辆出入口与市政路平面交叉口最小间距示意图 表4.2.3车辆出入口与市政路平面交叉口最小间距(m

    图4.2.3车辆出入口与市政路平面交叉口最小间距示意图

    表4.2.3车辆出入口与市政路平面交叉口最小间距(m)

    注:1表中B数值适用于路口坡度小于2%的情况;当路口坡度大于2%时,B值可提高标准。 2当车辆出入口位于支路时,按次千路。 3当车辆出入口位于公路时,按主千路

    4.2.4车辆出入口宽度应根据车辆类别、道路缘石半径合理确定。出 入口车道数量应根据通行能力计算确定。 4.2.5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过渡段,并不得影响外部道路交通

    4.2.6对外交通方式总发送量大于10万人次/日的枢纽宜进行车流仿 真模拟。

    注:该表为100m标准段的车道通行能力

    4.3.2小汽车上落客区车道设计应符合

    1停车道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00m,行车道车道宽度不宜小于 3.25m;停车位长度不宜小于6.00m。 2出租车上客区停车位总长度超过50m时宜分组设置。 4.3.3大客车车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停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0m,行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0m。 2每100m长落客区车道的最大设计通行能力为50辆/h。 4.3.4铁路主导型枢纽应设置出租车蓄车区,公路主导型枢纽宜设置 出租车蓄车区。出租车蓄车区的规模应根据枢纽客流换乘量确定。 4.3.5非机动车停车设 动车停放的位置

    4.3.5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设量

    5.1.1枢纽建筑设计应满足客流换乘需求,保证换乘安全、便捷,应 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防灾等条件,为乘客提供舒适的换乘 环境,满足运营及管理需求。 5.1.2枢纽建筑设计应根据客流预测、用地条件、功能需求等,合理 布置分区。

    5.2.1换乘广场、换乘厅的规模以及换乘通道、出入口、楼梯、自动 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设施的通行能力,应根据超高峰设计客流量确定 超高峰设计客流量为预测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或客流控制期的高峰小 时客流量乘以1.1~1.4的超高峰系数。超高峰系数应根据枢纽功能定 位及客流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

    5.2.2换乘空间各部位最小净宽和最小净高应符合表5.2.2

    表5.2.2换乘空间各部位最小净宽和净高【m

    正常运营时换乘空间各种设施的最大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

    5.2.3正常运营时换乘空间各种设施的最大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 规定。

    表5.2.3换乘空间各种设施的最大通行能力

    注:1交通设施客流量中对外交通方式客流量占比超过50%时,最大通行能力应乘以0.85的折 减系数。 2自动扶梯上不得使用行李推车,自动人行道上使用行李推车时最大通行能力应乘以0.80 的折减系数。 3对于倾斜角大于6°的自动人行道,其名义速度应限制在0.50m/s以内。 524换乘广场或换乘斤内用于交通换乘的使用面积宜按下列公式

    主:1交通设施客流量中对外交通方式客流量占比超过50%时,最大通行能力应乘以0.85的折 成系数。

    .2.4换乘广场或换乘厅内用于交通换乘的使用面积宜按下列公式 十算:

    Sh=Qn×S: T

    α一超高峰系数; T一一通过换乘广场或换乘厅的时间(Q大于等于2万人时,T 为3~4min;Q小于2万人时,Th为2~3min)。 5.2.5客流量大于等于40方人次/日的枢纽应进行客流动态仿真模拟 5.2.6 各交通方式间的最远换乘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交线路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20m。 2 公交与轨道交通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天于200m。 3其他交通方式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300m。 4走 超过300m时宜设置自动人行道或采用立体换乘形式。 5.2.7受节假日影响客流量变化大的交通枢纽,应设置乘客临时滞留 区域或缓冲区域。 5.2.8枢纽内设置安检设施时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并预留乘客排 队空间;安检设施数量应根据安检设施通行能力进行计算。 520板红服多设旅的来配票标准质盗全主520的频宝

    5.2.8枢纽内设直置安检设施时应设直相对独立的区域,开预留乘客排

    表5.2.9枢纽服务设施的分类配置标准

    5.2.10问询处应邻近乘客主要出入口或主要换乘节点设置。问询客流 与枢纽进出及换乘客流应避免十扰。 5.2.11 换乘空间内的配套商业及服务设施布置不应影响乘客通行。 5.2.12 换乘空间内应设置厕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厕所设置位置明显,标志易于识别 2 厕所宜分散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m。 3厕所卫生设施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 准》CJJ14的规定

    4服务人数应按公共厕所对应的换乘空间内最高聚集人数的50% 计算。

    5.3.1换乘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5.3水平及垂直交通设施

    5.3.1换乘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楼梯踏步宽度宜为300mm,并不应小于280mm;高度宜为 150mm,并不应大于160mm。 2楼梯宜设置为直跑,每个梯段踏步不应少于3级,并不应多于 18级;分段设置时,中间休息平台深度不宜小于1.5m,条件困难时不 应小于1.2m。 3楼梯最小净宽应符合本规范表5.2.2的有关规定。 4 楼梯净宽大于、等于3.6m时应设中间扶手。 5每组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旁宜设置一部楼梯供自动扶梯故障 或检修时使用。该楼梯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4米,其通行能力计入换乘 设施的总通行能力时应扣除1.4米宽的楼梯宽度

    1室内楼梯踏步宽度宜为300mm,并不应小于280mm;高度宜为 150mm,并不应大于160mm。 2楼梯宜设置为直跑,每个梯段踏步不应少于3级,并不应多于 18级;分段设置时,中间休息平台深度不宜小于1.5m,条件困难时不 应小于1.2m。 3楼梯最小净宽应符合本规范表5.2.2的有关规定。 4楼梯净宽大于、等于3.6m时应设中间扶手。 5每组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旁宜设置一部楼梯供自动扶梯故障 或检修时使用。该楼梯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4米,其通行能力计入换乘 设施的总通行能力时应扣除1.4米宽的楼梯宽度。 5.3.2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提升高度大于、等于4m时,应设上下行自动扶梯。在设置双 可自动扶梯困难且提升高度不大于6m时,可仅设上行自动扶梯。 2当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小于、等于13m时,自动扶梯应一次提 升。当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大于13m时,宜分段续设置:各段自动扶 梯工作点间距不得小于9m,且自动扶梯速度、宽度及水平梯级踏板数 均应相同。 3自动扶梯的维修空间应满足设备故障、维修等作业时的运营要 求。 5.3.3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采用重型自动扶梯、重 型自动人行道。

    5.3.2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提升高度大于、等于4m时,应设上下行自动扶梯。在设置双 向自动扶梯困难且提升高度不大于6m时,可仅设上行自动扶梯。 2当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小于、等于13m时,自动扶梯应一次提 升。当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大于13m时,宜分段续设置:各段自动扶 梯工作点间距不得小于9m,且自动扶梯速度、宽度及水平梯级踏板数 均应相同。 3自动扶梯的维修空间应满足设备故障、维修等作业时的运营要 求。

    5.3.3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采用重型自动扶梯、重

    5.3.4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水平梯级数量应根据扶梯的名

    定。名义速度为0.50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不得少于3块;名义速 度为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不得少于4块。

    5.3.5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的梯级前缘,以及自动人行步道胶带上 空与任何障碍物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4m。 5.3.6自动扶梯倾角不应大于30°,扶梯名义速度可采用0.50m/s或 0.65m/S。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大于12°。 5.3.7两台相对布置的自动扶梯工作点间距不得小于16m;自动扶梯 工作点与前面影响通行的障碍物间距不得小于8m;自动扶梯与楼梯相 对布置时,自动扶梯工作点与楼梯第一级踏步的间距不得小于12m。 5.3.8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平行墙装饰面或楼板开口 边缘装饰面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80mm,相邻交叉或平行设置的两梯 道)之间扶手带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60mm。当扶手带外缘与 任何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小于400mm时,则应设置防碰撞安全装置 5.3.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避开建筑物变形缝设置。当自动扶梯 和自动人行道跨越结构诱导缝设置时应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 5.3.10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 准《重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技术要求》DB11/T705中的有关规定。 5.3.11供换乘使用的电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中无障碍电梯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 2电梯名义速度不应小于0.63m/s,宜采用1.00m/S。 3电梯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0m(1000kg梯)或1.1m(1600kg梯), 且宜采用双扇中分门。 5.3.12作为换乘设施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20,且水平连续长度不 宜超过24m。

    5.4.1枢纽建筑的耐火等级地上部分不应低于二级,地下部

    5.4.1枢纽建筑的耐火等级地上部分不应低于二级,地下部分不应低 于一级。

    5.4.2枢纽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4.2枢纽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不同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得共用

    5.4.4当枢纽换乘厅采用不燃材料装修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 2设置在高层建筑的首层裙房,并且与高层部分划分为不同的防 火分区时,不应大于15000m; 3设置在单层建筑或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 15000m; 4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5000m。 5.4.5 枢纽换乘厅内设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时,不得经营和储存火灾

    15000m ;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5000m。 5.4.5枢纽换乘厅内设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时,不得经营和储存火灾 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属性的商品,并不得使用明火。地上换乘厅配 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地下换乘厅配套商业服务 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 5.4.6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换乘厅,当换乘斤的平均净高小于6.0m

    5.4.5枢纽换乘厅内设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时,不得经营和储存火灾

    .4.5枢纽换乘厅内设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时,不得经营和储存火灾 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属性的商品,并不得使用明火。地上换乘厅配 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地下换乘厅配套商业服务 没施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

    均净高小于 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 40m;当换乘厅的平均净高不小于6.0m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 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60m。

    5.4.7换乘空间中每层的房间蔬散门、安全出口、蔬散走近

    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满足事故状况下安全疏散的 要求。

    5.5.1建筑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隔声和污染物控制等室内环境 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2建筑装修应采用防火、防潮、防腐、耐久、易清洁的环保材料 并便于维护与更换。顶棚及墙面材料宜兼顾吸声;地面材料应防滑 耐磨。

    5.5.3换乘空间内设置的广告不应干扰导向标识系统

    5.5.3换乘空间内设置的广告不应干扰导向标识系统,

    6.1.1厕所的卫生器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T164的有关规定,采用感应式或自闭式龙头等节水型产品。 6.1.2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屋面雨 水排水系统应有溢流设施。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6.1.3雨水设计宜根据降雨情况及场地硬化面积设置雨水收集、回用 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DB11/685的有关规定

    6.2.1枢纽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根据气候条件、室内 温湿度要求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有关规定。

    表6.2.2各功能用房室内设计供暖温度(℃)

    地下时,冬季室内最低空气温度宜按12~14

    6.2.3枢纽建筑地下换乘空间夏季室内空气计算温度,当采用通风 方式时,应进行热平衡计算,空气计算温度不应高于32℃,宜按 28~30℃取值。

    6.2.4设置空调系统的交通枢纽建筑各类功能用房室内设计参数宜按 表6.2.4取值。

    6.2.4设置空调系统的交通枢纽建筑各类功能用房室内设计参数宜按

    表6.2.4各功能用房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6.2.5枢纽建筑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气候条件、能源政策、经济状况、 周边市政设施状况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2.6大空间换乘区域空调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节能要求,并符合下列 规定: 1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 2全空气空调系统的送风机和回(或排)风机宜根据空调负荷的 变化进行变频调速控制。 3冬夏季空调系统运行时,宜根据空调区域的CO,浓度控制空调 系统的新风量。 4过渡季空调系统宜采用全新风运行,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其排风宜适应新风量变化保持正压。 6.2.7舒适性空气空调系统设计应使新风比可调,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一般空调区域,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不 应低于50%;

    风比不应低于70%; 3需全年供冷的空调区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 比不应低于70%。 6.2.8当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采用 分层空调气流组织形式。 6.2.9枢纽建筑中采用对室内空气进行冷/热循环处理的末端设备加集 中新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其设计最小新风总送风量大于等于40000m3/h 时,应有相当于总新风送风量至少25%的排风设置集中排风系统,并 进行能量回收。 6.2.10枢纽建筑中全空气直流式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量大于等于 3000m3/h时,应对相当于送风量至少75%的排风进行能量回收, 6.2.11采用燃气灶具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 上密团房间厨房,通风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有关规定。 6.2.12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直燃机房以及与之配 套的油库、日用油箱间、油泵间、燃气调压和计量间等应设置可靠的 通风设施及安全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CB50028 《锦佰良设计 然看兰航堂

    6.2.12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直燃机房以及与之酉 套的油库、日用油箱间、油泵间、燃气调压和计量间等应设置可靠白 通风设施及安全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翔 范》GB50028、《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6.3.1枢纽建筑用电负荷等级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要求设计,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现行行业标 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

    6.3.2枢纽建筑的用电设备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负荷: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消防水泵及消防水管保温设备、 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消防电梯、排污泵、应急照明、火灾 或其他灾害仍需使用的用电设备;智能化设备、安检设施;自动售检 票设备;其中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智能化设备、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 中特别重要负荷。

    二级负荷:长途公交到发车区、换乘厅正常照明、自动扶梯、非 消防电梯、电能质量检测系统设备、乘客信息系统与标志系统设备、 锅炉房设备、非消防用电动窗。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 当枢纽建筑机房及重要场所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设备 时,直接为其运行服务的空调用电不应低于一级负荷;有大量一级负 荷设备时,直接为其运行服务的空调用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有特殊 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工艺要求确定

    6.3.3枢纽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及应急照明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 标准》GB50034和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的 有关规定;室外照明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 GB/T35626的有关规定。 2高度较高场所,应按使用要求采用大功率LED灯或金属卤化物 灯、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电子感应(无极)灯等。 3走廊、楼梯间、厕所应采用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照明。 4应急照明应采用LED灯、紧凑型荧光灯、荧光灯等能快速点燃 的光源,蔬散指示标志照明应采用LED蔬散指示灯。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敦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 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3.4枢纽建筑的照明控制应符合下

    1照明控制方式应根据使用条件及功能要求决定,大空间及公共 场所照明宜采用分区域智能控制:一般场所照明宜采用就地分散控制, 标志标识照明宜采用分区域集中智能控制。 2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应按该场所的照度自动开关人工照明或 调节照明照度。 3换乘厅、候车厅、到车厅、门厅、车库等公共场所应采用夜间

    自动降低照度的装置;换乘厅、候车厅、到车厅、门厅等公共场所运 营期间应根据客运情况控制照明照度,低峰时间降低照度,但不得低 于标准值的1/2,非运营时间可只保留火灾应急照明及值班照明。 4人员活动密集的走廊、楼梯间、厕所宜采用集中控制,人员活 动不密集的走廊、楼梯间、厕所宜采用声光或人体感应控制。 6.3.5枢纽建筑的电缆及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 计规范》GB50217和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 的有关规定。 6.3.6标志标识系统、广告系统等特定功能系统供电应单独计量,独 立控制开关。 6.3.7电气节能设计除满足相关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3机电设备及电气器件选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定的能 效比标准和谐波限值; 4综合利用、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等区域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表,

    7.1枢纽建筑信息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开放性、先进性、集成性、可扩 展性、安全性及经济性的原则,并应为适应今后的技术发展预留扩展 空间。

    GB50314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交通建 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的有关规定;枢纽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和现行北京 市地方标准《综合客运枢纽智能化系统技术要求》DB11/T886的有关 规定。

    7.3枢纽中各交通方式的公共区

    食用盐标准宜与枢纽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之间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的机制和个 输网络。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6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9《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 10《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13《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 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15《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 16《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17《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 18《重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技术要求》DB11/T705 19《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 2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2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 22《综合客运枢纽智能化系统技术要求》DB11/T886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

    乳制品标准总则 27 2 术语 28 3 总体设计 29 3.2客流预测和设计规模 3.3基地和总平面 29 道路交通设施 31 4.1 道路设计… 4.2 基地出人口 . 31 4.3 停车区及停靠站 33 建筑设计 b 35 5.2 换乘空间 5.3 水平及垂直交通设施 5.4 防火 6 建筑设备 44 给水排水 : 44 6.2 暖通空调 44 44

    1.0.1本条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作为城市化 进程和综合交通发展的产物,是未来城市交通的发展方向。目前欧洲、 美国、日本以及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大城市已经建成许多城市综 合客运交通枢纽,对于提升城市交通发展水平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国内各大中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 庆、武汉、南京等已相继建设了一批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在设计方面 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由于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在我国尚属于新 生事物,我国目前也尚未有针对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的设计规范 实际设计中主要参考与之相关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如《铁路旅客车 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60、《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11/99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 工程设计规范》CJJ/T15等。同时,由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存在“交通 方式的综合性、交通组织的复杂性、服务对象的多样性等”特点,而 上述规范或行业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各类交通方式的专业功能区设计, 缺少对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换乘特点的考虑。因此为适应本市综合客运 交通发展的需要,规范综合客运板纽设计,合理确定综合客运板纽的 主要技术指标,保障综合客运枢纽安全、高效、便捷运行,规范编制 单位总结近年来各类城市综合客运枢纽设计经验,编制本规范。 1.0.2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根据枢纽功能性质 划分界定适用范围,侧重于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各交通方式间换 乘衔接部分的设计。如铁路、长途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公交等部 分界面划分明确,且为独立的专业功能性质,则执行各自的专业规 范;如各自的专业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另外,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本规范适用范围不含航空客运和水 路客运交通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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