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版)(德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2017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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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7 年修订版)
德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第三章 建筑间距.....................................................................................4
3.1 居住建筑间距.....................................................................................4
3.2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13
3.3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14
3.4 建筑间距计算规则............................................................................16
第四章 建筑退让....................................................................................17
4.1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17
4.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20
第五章 配套设施管理规定...........................................................................22
第六章 建筑高度、体量及色彩...................................................................25
第七章 基地出入口....................................................................................28
第八章 日照分析....................................................................................28
第九章 附 则....................................................................................32
附录一 名词解释....................................................................................33
附录二 计算规则....................................................................................35第一章 总 则
第 1 1.1 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
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筑审批管理标
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德阳市规划管理工作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2 1.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
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编制,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各项建设工程,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
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 1.3 3 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
术规范执行。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设规划的最低标准,还应当根据
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批
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抵触的,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批准实
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 1.4 4 条 建筑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
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 1.5 5 条 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
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
系,予以定期公布。
第 1.6 6 条 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一层,其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主要草 玩用来用 (2)若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的间距控制: 规 (1)非居住建筑为多低层建筑,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控制,且 低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15米。 (2)非居住建筑为高层建筑,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1)非居住建筑为低层建筑,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控制,且不 小于10米。 (2)非居住建筑为多层或高层建筑,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第3.2.2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居住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与非居住建筑长边相对时的间距控 制
(1)当山墙或次要朝向面宽小于等于13米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①高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3米。 2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0米。 ③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6米。 管理技 (2)当山墙面宽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①高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5米。 舰 3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8米。 (二)居住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与非居住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相对 时,高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3米,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6米,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9米。 茶 (三)非居住建筑山墙与居住建筑长边或主要朝向相对时,按居住建筑间 距控制。 划 第3.2.3条0高层建筑裙房(H<24米)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高度>24米;≤35米时,按9一12层居住建筑间 距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高度>35米;≤50米时,按18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3.3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注:1、H: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2、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第3.3.2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 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范本,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 为9米,且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
注:1、H: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2、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第3.3.2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 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 为9米,且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
3.4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第3.4.1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 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距离控制。 第3.4.2条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建 筑物有凸窗的或高层建筑有阳台的,其建筑间距按照建筑物的凸窗或阳台 外边线的垂直投影计算。岁 第3.4.3条,多层建筑外纵墙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外挑尺寸≤ 1.5米且累计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1/2的,或外挑尺寸>1.5米且累计长 度超过纵墙面长度的1/4的,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米的,其间距以最 大外凸部份外边线的垂直投影计算。 第3.4.4条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边线的垂 直投影计算。 ? 第3.4.5条建筑物楼梯间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 分,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 的1/8者,其最小间距可不计凸出部分。 第3.4.6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 距的计算高度,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 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 第3.4.7条多层住宅拼接不宜大于4个单元;单边长度不宜大于 第3.4.8条当建筑作退台时,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建筑间距。 第3.4.9条当建筑高度大于80米,按照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
第4.0.1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堰渠 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建筑物 距离符合本规定第三章有关间距规定外,退界距离还应符合本章规定,并 司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4.0.2条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还应根据相邻各方 关系确定间距。 第4.0.3条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电高压走廊、危险仓库 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花 第4.0.4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 多层不得小于15米,高层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 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现 (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卤等)惨危险品 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4.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注:(1)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分级控制原则: ①多层建筑山墙不分级控制: ②高层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相对时,可分级控制,但不应大于2级。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建筑高度的0.7倍控制。 第4.1.2条临街建筑若双方有协议,在满足消防和沿街界面长度要 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 第4.1.3条(界外是已建建筑的,除须符合本章的规定外,须同时符 合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德阳 阳市
注:(1)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分级控制原则: ②高层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相对时,可分级控制,但不应大于2级。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建筑高度的0.7倍控制。。 第4.1.2条临街建筑若双方有协议,在满足消防和沿街界面长度要 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 第4.1.3条界外是已建建筑的,除须符合本章的规定外,须同时符 合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德阳 德阳市 第4.1.4条建筑后退公共绿地绿线的规定: (1)多低层长边或山墙及高层裙房后退绿线不小于5米。 (2)高层建筑后退绿线不小于10米。 (3)当绿线和用地红线重合时,建筑后退在满足后退绿线规定外还 应同时满足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规定要求。 第4.1.5条地下建筑物(包括汽车坡道)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 建筑物深度(从室外地面到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若采 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其距离可适当缩小。地下室为一层时, 最小值不小于3米;地下室为二层及以上时,最小值不小于4米,旧城核 心区不宜小于4米。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红线。 第4.1.6条厂房退界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厂房最小值为7米; (2)超过24米的厂房其最小值为10米: (4)房若临道路设置,且临道路设置了围墙,则房后退圃墙距 离按以上要求控制。 第4.1.7条多层建筑与堡坎或坡地坡脚(坡度≥25°)的间距首先 应满足建筑安全、地质安全的相关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控制要求:
(1)堡坎高度小于3米(含3米),建筑外墙与堡坎的距离应不小 于3米,且应同时满足退界距离要求; (2)堡坎高度大于3米、小于6米,建筑主要朝向外墙与堡坎的距 离应不小于6米,山墙应不小于4米,且应同时满足退界距离要求; (3)堡坎高度大于6米,或山体坡度大于25°,其间距应按建筑高 度的0.8倍控制,宜不小于i0米,建筑山墙应不小于6米;01 第4.1.8条,高层建筑与堡坎或坡地坡脚的间距首先应满足建筑安 全、地质安全的相关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控制要求: (1)当堡坎高度不大于6米,或山体坡度不大于25°,高层建筑主 要朝向与堡坎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15米,山墙(次要朝向)与堡坎的最 (2)当堡坎高度大于6米,或山体坡度大于25°,其间距应不小于 18米。
4.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4.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第4.2.1条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4.2.2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
第4.2.2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 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 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后 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5米,并应设置临时停车场地、出租车临时等候区 及下客区域。 理 (商业用地除外),应划定一定区域,合理布局设置商业设施。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建筑控制红线设置。 第五章 配套设施管理规定 第5.1条物管用房 (1)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 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 管用房位置应便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得 小于50m。 规定 (2)居住建筑部分物业服务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物业服 务用房按照居住建筑总面积的0.2%,且不小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 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的小区不小于30平方 米,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的小区不小于50平方米配置,不得设置在 地下。商业建筑部分应根据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 房。 第5.2条全民健身活动场所 居住建筑面积大于3方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六处 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每处建设面积不小于200m。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 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按100m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 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7年修 第5.3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根据《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4) 145号)的要求,小区内每100户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第5.4条机动车、非机动车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微型车位不得大于总机动车位的20%。机械停车位不得用于住宅,用于其 他类型时,旧城核心区建设项目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 的30%,其他区域内建设项目机械车位数量不得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 15%。 地下车库和车库,电梯厅主要出入口前设置车位,在满足消防的前提 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等疏散门前不得设置车位。
(1)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表
备注:(1)廉租房原则上不配建停车场( 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室外地 面机动车停车位; (2)1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德阳市城 德阳市
备注:(1)廉租房原则上不配建停 况配建部分室外地 面机动车停车位; (2)1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乡规划管理局
注:1、停车位在30个以上的,室外停车位数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20%。 2、自行车车位面积按1.5平方米/辆计算。 3、居住自行车停放必须设置专门自行车库,不得露天设置。居住自行车库应方便 停放,原则不宜设置在地下,且不得设置在负一层以下的空间,居住地面停车率应不小 于50%;非机动车库坡道坡度应尽可能控制在15%左右。 4、独立商业项目自行车库面积应有不少于50%设库;其余非居住项目自行车库面 积超过100㎡时,应有不少于50%设库。 5、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时的按1个车位计算。 6、本表机动车停车车 儿动车以自行车为标准当
注:1、停车位在30个以上的,室外停车位数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20%。 2、自行车车位面积按1.5平方米/辆计算。 3、居住自行车停放必须设置专门自行车库,不得露天设置。居住自行车库应方便 停放,原则不宜设置在地下,且不得设置在负一层以下的空间,居住地面停车率应不小 于50%;非机动车库坡道坡度应尽可能控制在15%左右。 4、独立商业项目自行车库面积应有不少于50%设库;其余非居住项目自行车库面 积超过100㎡m时,应有不少于50%设库。 5、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时的按1个车位计算。 6、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标准当
量表示。 7、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9、商业综合体非居住建筑部分在控规编制、城市设计、提供规条时,可考虑各部 分峰值特征,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可在附表规定配建指标基础上适当折减,折减率 最大不超过15%。
第6.1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规定,并 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6.2条 (1)鼓励建设高层点式电梯住宅。 (2)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面。 理技术规定 (3)新建住宅实行线路入地敷设,鼓励不设置围墙,若设置围墙围 墙应透空透绿,围墙高度不应大于2.2米,临城市道路围墙内侧宜设置不 小于1.5米宽的绿化带。 (4)建筑立面各种标识、店招、空调外机位及各种管道应结合立面 统一设计并预留位置。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应保证冷凝水管的有效隐 蔽。建筑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机不得临道路设置。 (5)临城市道路布置主体建筑原则应与道路平行。 第6.3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 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 第6.4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
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6.5条关于临30米(含30米)以上规划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 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2)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第6.6条高层建筑主楼面宽按以下规定控制× 山 米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最大连续面宽 投影不应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 宽投影不应大于60米;居住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其主要投影面宽不应 大于40米,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其主要投影面宽不应大于45 米。 X (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 按其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誉 列 15米,且满足第6.8条的规定,凸出部分可按点式建筑的间距控制。 (4)9层以上、12层以下(含12层)高层居住建筑拼接单元不得 大于3个,12层以上居住建筑拼接单元不宜大于2个,且每个拼接单元面 宽应控制在40米以内。两栋建筑的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6米。 K 第6.7条建筑形体控制 (1)30亩以上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高层建筑之间的高差比不宜 小于25%,面向城市开散空间和主要道路应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 (2)商业办公建筑不应出现3栋及以上简单重复,住宅建筑不应出 现6栋及以上简单重复。 阳
原有建筑的立面效果。 第6.16条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不得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公寓 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公寓式酒店建筑单体立面应公建化,采用通廊 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设计。向 第6.17条花池的规定高层建筑不应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 V 第6.18条结构板的规定:结构板的设置应作为可使用空间,并按相 关规定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德
第7.1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 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度。 第7.2条2各类人流密集场所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 口不应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距桥引道、隧道的 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20 阳市 第7.3条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 的道路上。
日照分析 第8.1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 用分析软件翟特定白期进行模拟计算,分析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 日照情况及高层建筑(群)对周边用地、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日照 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的依据之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8.2条(适用范围) 、高层建筑、多层与高层拼建、多层与高层 混合布局、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其间距应保证受影响 理 的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8.3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项目,申报方案 (20 第8.4条(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 德阳市 德阳市城乡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大 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旧城区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 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不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X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厅) 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 3小时。 阳市 德阳 德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的日照标准。 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6.中、小学教学楼半数以上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 小时的日照标准。 、7.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无日照要求的功能房间时,日 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8.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
院、教学楼等室外场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 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 线)不应大于10米。不满足日照的阴影连续宽度不足6米的,且累计 理 度不足10米的,可不计入影响范围。 第8.5条(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分机 (20 欠件(不限于以下软件)。 阳市 1.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sun7.5及其以上版本。 德阳市城 2.SUN日照分析软件8.2及其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3.中城四方建筑日照测算软件1.0及其以上版本。 第8.6条(日照分析计算参数) 1.德阳市经纬度:东经10422',北纬31°7’。 技术规定 2.有效时间带: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一15:00。 5..采样点间距:1米×1米。 德阳 德阳市城 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第8.7条(计算规则)
1.日照计算范围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用地)和该建筑(或用地)将产生日照影响的 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均需参 2 与日照计算。 规 2.窗的计算基准面 德阳市 一般窗户以外墙面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等特别
窗户原则上以平行墙面的外墙面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 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4.所有阳台均以阳台出挑面为计算基准面。 管理技 5.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须纳 入计算 1 (20 五城 第8.8条(日照分析成果) 德阳市城乡 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比例1:500)。 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 (2)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3)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技术规定 (4)日照分析结论一劝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 划 X 第8.9条(建设申请人责任)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 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 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 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8.10条(编制单位责任)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 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 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8.11条(其他相关规定)住宅建筑中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户型均 界定为“公寓”,其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应不大于15%。单栋住宅建筑中 公寓户数不得大于该栋总户数的35%。 福
第九章 附则 第9.1条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和计算规则方法,以本规定名词解释 (附录1)和计算规则(附录2)为准。本技术规定由德阳市城乡管理局 负责解释。 第9.2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阳市 《德阳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2013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在建设项目用地内,计容建筑面积与该 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2、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 地面积的比例。 3、建筑密度:20在建设项目用地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规 划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阳市 4、住宅建筑密度:指建设项目住宅类标准层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 面积的比例。 5、绿地率: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面积占规划净用地 面积的比率(%)。 6、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1米的建筑。 7、多层居住建筑:指高度大于11米且不大于24米的建筑 8、高层建筑:1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迎 9.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建筑CAD图纸,组成一个整体的低层建筑。 10、高层建筑主要朝向:(1)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 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2)高层居住建筑 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3)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米的各类朝向。 11、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指高层建筑面宽不大于20米的短边。次要 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盟洗室、厨房、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 台等。距山墙端部6米范围内的阳台应纳入面宽宽度计算。,,X 12、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阴台、阳台设置面以 及面宽大于17米的山墙面。 13、多、低层建筑山墙:指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宇17米的短边。山 蔷面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距山墙端部6米
地下室顶板面),应按地下室外墙所围水平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2)若地下室外墙有小于或等于1/2的界面高于相邻场地高程1.0米 (算至地下室顶板面),应将突出场地1.0米以上的外墙外边线所围水平 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3、阳台设置规定和计算规则: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 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不得出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 平台、设备平台"等标注,应根据建筑结构、围合及平面关系将其表达为 阳台或室内建筑功能空间。 (1)每户住宅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 筑面积(不包括阳台建筑面积)的15%;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 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不大得天该层建筑面积(不包括阳台建筑面积) 的15%。 划 17 (2)阳台进深不得大于2.1 米。 划管理局 蕊(3)关于阳台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根据阳台周边的围合情况:凹 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凸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 投影面积的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4)阳台外不应再设置花池、构造板、结构板等,否则应按阳台规 舰 定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4、空调室外机搁板设置规定和计算规则:每户设置空调机搁板的总 数量和面积以满足居住空间放置室外空调机需要为原则,空调室外机搁板 沿阳台长边外侧通长设置的,该搁板按照阳台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沿阳台 短边外侧设置的,其宽度大于0.8米的部分按照阳台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5、凸(飘)窗设置规定和计算规则:凸(飘) 窗指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凸(飘)窗的底 板需临空,建筑外立面上下两个凸(飘)窗间不 应用实体封闭。建筑含有凸(飘)窗设计的,须 在申报图纸中提供凸 (飘)窗大样。具体详见右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设置在外墙、楼面 结构层投影面以内的飘窗,按照窗台板投影面积
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6、多低层设置花池的设置规定和计算规则:建筑在外墙外或者阳台 外设置花池时,花池底板高于室内地坪或者阳台地坪0.6米的,花池不计 入计容建筑面积;花池底板距室内地坪或者阳台地坪小于0.6米的,或者 在阳台结构底板内设置花池的,花池作为阳台,应符合阳台的规定,并按 照阳台规定计入计容建筑面积。高层建筑不应设置花池。 20 旧市 7、层高规定和计算规则:建筑结构层高应与房间大小相匹配。位于 建筑主体结构内的围合空间,除设备结构转换层、坡屋顶之外不得设置结 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空间。 商住综合楼地面以上非住宅部分层高不应大于4.9米; 办公、酒店和研发类建筑标准层高不应大于4.2米; 术规定 技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 按照一层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年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 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 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住宅层高不得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 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不符合上述规定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入 L 规 三、建筑密度计算 德阳市 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内, 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规划净
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建筑投影总面积二规划净用地面积×100%。 理技 1、建筑基地自然地坪高差较大,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其未掩埋外墙对应的部分据实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2、有柱的雨棚、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按其顶 时 盖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无柱雨篷外挑宽度不足2.1米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超过2.1米及 净空高度大于4米的,应按雨棚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建筑基 底面积。有柱雨棚应按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阳台、凸(飘)窗应按计入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4、镂空构架、地下车库出入口雨棚、集中车库的地下采光井可不计 入建筑基底面积; 划 年 5、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地面 积;门厅、大厅设有回廊的暖通空调图纸、图集,回廊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应计入建筑基底面 积。 6、建筑之间的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 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有永久性顶盖的地下室出地面的楼梯间应按其围护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理技 7、建筑外有围护结构或有柱的落地橱窗、门头、挑廊、走廊檐廊 8、将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基底面 和
1、建设用地内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的屋顶作为绿地,其顶板 理深应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计入绿地面积: (1)地下室顶板面突出室外地坪不得大于0.3米设置。 (2)顶板的覆土厚度应不小于0.7米。 划 (3)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厚度应不小于1.0 德阳 阳市 (4)高差变化的区域应结合地形进行景观打造,应尽可能采用斜坡 绿地予以过渡,不形成堡坎。 衣 2、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 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以下指标计入绿地率。 (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至少每两个车位之间应 设置1.2米宽的绿化带,并栽植乔木一棵,可按30%计入绿地率; 3、有条件的住宅用地内,宜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 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宜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 (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单块绿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 于计算宽度的两倍; 五、建筑朝向确定: 理技术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包括45°);东西向指 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包括45° 划 六、建筑高度、层数计算 阳 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主 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
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 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确定建筑高度时,采用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从建筑各立面对应的 室外地坪最低点取值.W 3、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 深度,有女儿墙的屋面,多层自室外地面算至实体女儿墙顶,24米以上建 筑高度算至顶层屋面标高,24米以下建筑高度应计算至实体女儿墙部分。 (2)坡屋面建筑:当屋面坡度大于45°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当屋面坡度大于30°小于45°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其坡屋面中部;当屋 面坡度小于30°时,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屋面有桃檐且檐口出挑深度大 于0.6米时,自室外地面算至其檐口顶,再加上檐口出挑深度。 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计,其高 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的,不计入建筑 高度。 算,不得扣除不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 阳市 (5)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 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0H 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0H。 定 3、距离计算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规划各类红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冏 居住建筑的长度超过80.0米,应按规定后退距离增加5米控制。 4、层数计算 (1)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户型的二层部分不计层数。 (2)复式钳尼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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