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1897-2020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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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且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取得与岗位等级相应级别的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政府专职消防队正(副)队长应当取得中 级以上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6经自治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核批准,各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投入执勤前期为政府专 识消防队派驻消防数援指战品担任指挥品和专职助理
识消防队派驻消防救援指战员担任指挥员和专职助理。 待该专职队完全具备独自承担正常执勤任务能力后,消防救援队伍派驻人员撤出。 消防机构派驻的消防救援指战员,派驻时间不应少于一年,满三年后可撤出,具体时间应根据工作 需要确定。
9.1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体系应按照以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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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政府专职消防队称调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内务设置,各类库室的门牌标志、标语设置应参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管理规 定(试行)》相关要求,由各专职队自行制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服装、服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灭火救援服装装具应参照国际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时应统一佩戴消防标志、着灭火救援服。 9.3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库室管理制度及各类台账等。其中,人员职责应 包括队长职责、班长职责、战斗员职责、通信员职责、驾驶员职责、装备管理员职责等;库室管理制度 应包括执勤车库管理制度、器材库管理制度、值班室管理制度等;台账应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要事日记、 执勤装备器材登记薄、交接班情况登记薄、灭火救援行动记录簿、业务训练记录簿等。其他台帐可根据 实际情况自行建立。 9.4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理论学习。 9.5各地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符合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办理免税上牌、发放免费上路 通行证。 消防车应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警报器、标志灯具配备应符合GB8108、 GB13954的规定。 消防车车身应按照GB/T3181的要求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 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途中,免缴泊车费、车辆通行费。 9.6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车辆、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9.7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将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培训、管理、考评纳入消防工作日常检查和管理的范 围,并作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上岗、普级、调整工资待遇、奖惩、续签、解除劳动合同等的主要依据。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的组织实施方式和培训内容,由自治区消防救援 总队统一确定。 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考评可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0.1纳人全区消防救援调度系统,进人止常执勤序列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消防保卫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本辖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并接受消防 效援机构调度参加辖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 0.2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灭火战斗、业务训练参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规范的训练、 执勤秩序: 一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宜单独编队执勤,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保证有警必接、处警迅速:
政府专职消防队宜单独编队执勤,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保证有警必接、处警迅速;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实行定时轮换工作制,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粉煤灰标准,不得擅离职守。城市、县 城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保证14人以上执勤;苏木、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保证10 人以上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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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2]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 [3] 公通字[2009]22号 消防救援队伍执勤战斗条令 [4] 公通字[2010]37号 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5] 国发[2011]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6] 公消(2011)203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 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 [7] 财防[2011]330号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 [8] 内政发[2012]6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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