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工程空调设置、第五立面设计、裙楼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审批管理实施意见(附件、2、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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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工程空调设置、第五立面设计、裙楼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审批管理实施意见(附件、2、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3月)
附件:1.新建建筑工程空调设置要求
2.新建建筑工程第五立面设计要求
3.新建建筑工程裙楼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要求
性审查(空调室外机及网架或外罩整体的进深原则上不得大于0.6 米)。相关技术审查成果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入案资料一并提 交。 三、各区分局及相关职能处室在办理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 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时,应将新建建筑工程空调设置、第五 立面设计、裙楼户外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要求纳入许可内容中 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载明。 四、各区分局及相关职能处室在办理新建建筑工程规划条件 核实时,应对新建建筑工程空调设置、第五立面设计、裙楼户列 一告和招牌设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内 容进行核实。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五、加改扩建项目涉及建筑工程空调设置、第五立面设计、 裙楼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参照执行。
附件:1.《新建建筑工程空调设置要求》 2.《新建建筑工程第五立面设计要求》 3.《新建建筑工程裙楼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标准规范范本新建建筑工程空调设置要求
第一条本要求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空调设置,作为规 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 地划拨或出让、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核发以及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新建建筑工程空调系统分为分散式、半集中式、 集中式等几种空调系统。其中,分散式空调系统包括空调室 外机、空调室内机及其管道;集中式空调系统包括冷却塔及 其管道等。新建建筑工程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工程空调系统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 司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采用集中式或半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应当考虑冷 却塔等设备的布局位置应与整个屋面进行一体化设计,并应 符合《新建建筑工程第五立面设计要求》的相关要求。 (三)采用分散式空调系统的,其空调室外机应作隐蔽 化处理,设置统一的空调网架或外罩,与主体建筑、周边环 境相协调,保证建筑沿街立面的整体性;同时应考虑空调网 架或外罩对设备热工性能的影响,保证其结构安全性,必要 时应在人行道及主要人员出入口处增设防坠落设施。 (四)新建办公、商业建筑不宜采用分散式空调系统。 第三条沿街立面装设分散式空调系统空调室外机的位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底层商业裙楼的空调室外机应当结合裙楼户 外广告和招牌的位置进行设置。 (二)建筑塔楼应当考虑结合凸窗、阳台、装饰线、装 饰柱等立面元素,利用窗与窗、窗与阳台、阳台与阳台等立 面元素间的位置以及阳台内侧、房间局部进退形成的凹槽和 阴角等隐蔽部位布置空调室外机。 (三)空调室外机及其网架或外罩整体的外缘距城市道 路红线最窄处原则上不得小于3米。 (四)空调室外机及网架或外罩整体的进深原则上不得 大于0.6米。(如图1所示)
(五)空调室外机及网架或外罩整体的底面梁底标高距 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原则上不得小于4.5米。 第四条建筑空调室外机网架或外罩的色彩应当与街道 空间的冷暖色调相协调;样式应当与相应的传统岭南建筑或
(五)空调室外机及网架或外罩整体的底面梁底标高距 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原则上不得小于4.5米。 第四条建筑空调室外机网架或外罩的色彩应当与街道 空间的冷暖色调相协调;样式应当与相应的传统岭南建筑或
(五)空调室外机及网架或外罩整体的底面梁底标高距 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原则上不得小于4.5米。 第四条建筑空调室外机网架或外罩的色彩应当与街道 空间的冷暖色调相协调;样式应当与相应的传统岭南建筑或
(五)空调室外机及网架或外罩整体的底面梁底标高距
现代建筑类型相呼应,可采用百叶遮罩、穿孔板、格栅等构 件进行设计。 第五条新建建筑工程空调设置除符合本要求外,还应符 合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现代建筑类型相呼应,可采用百叶遮罩、穿孔板、格栅等构 件进行设计。 第五条新建建筑工程空调设置除符合本要求外,还应符 合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新建建筑工程第五立面设计要求
第一条本要求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第五立面的设计,作 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建 设用地划拨或出让、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核发以及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新建建筑工程第五立面设置形式包括坡屋面、半 坡屋面、平屋面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平屋面或半坡屋面形式的,其凸出屋面的建 筑机械设备(太阳能板、冷却塔、排气口)、围护设施(女 几墙)、梯屋等体量,应与整个屋面或整体建筑造型进行一 体化设计,统一考虑材质、样式、色调等外观因素,避免杂 乱放置及乱搭违建;采用坡屋面建筑时,不应设置凸出屋面 的体量。 (二)采用平屋面形式的,其第五立面应进行合理的功 能分区,划定屋面绿化、屋面建筑机械设备(太阳能板、冷 却塔、排气口)、围护设施(女儿墙)、梯屋等区域,保证整 齐、有序与美观。 (三)尺度、材料、色彩、设置形式应与周边建筑屋面 风貌、建筑主体相协调。采用坡屋面或平坡屋面建筑,应与 周边风貌相协调,体现广州岭南建筑的特色。 第三条屋面建筑机械设备及梯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考虑通过屋面(立体)绿化或与立面造型整
体设计的垂直界面进行围蔽。围蔽界面高度不应低于屋面建 筑机械设备电梯标准规范范本,且不高于建筑限高。
H1:梯屋高度,H2:围蔽界面高度
(二)应当考虑围蔽界面对设备热工性能的影响。 (三)太阳能板、冷却塔、排气管道等设备不应零星散 布于多处屋面,应配合屋面的总体形状、坡度和第五立面的 功能分区来设置,避免突元。 第四条平屋面及屋面坡度小于15度的坡屋面或半坡 屋面,宜做屋面绿化。屋面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屋面适用于花园式或草坪式屋面绿化,坡屋面 适用于草坪式屋面绿化。各种屋面绿化建设指标应符合表1 规定。
新建建筑工程裙楼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要求
第一条本要求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裙楼户外广告和招 牌设置,作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规划条 件核发、建设用地划拨或出让、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及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 依据。 第二条新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考虑预留裙楼户外 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应当充分考虑其与所附属建(构) 筑物的位置关系,明确其位置布局。下列位置不得设置户外 广告和招牌: (一)影响建筑物消防登高操作面的墙体。 (二)影响通风采光的窗户。 (三)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的位置。 (四)所附属裙楼二层连廊的位置(公益广告以及市以 上人民政府组织重大活动经批准的临时户外产告除外)。 (五)骑楼檐下垂直于墙体的位置。 第三条新建建筑工程裙楼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与所 附属建(构)筑物、周边环境相协调,应统一设置其位置、 形式、规格、材质以及色调,符合城市容貌、安全规范和相 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保证牢固、安全,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同时,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 征,不得破坏所附属建(构)筑物的整体效果,不影响所附
属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 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第四条新建建筑工程裙楼户外广告和招牌宜采用与所 附属建(构)筑物主色调相呼应或接近的颜色,色彩应与街 道空间冷暖色调相协调,其风格应当与所附属建(构)筑物 的建筑立面设计相呼应。禁止使用电子显示屏(走字屏除外 及高亮度、闪烁的灯光设置户外招牌。 第五条新建建筑工程裙楼户外招牌设置应满足下列要 求: (一)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招牌允许依附于一层门帽 设置;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招牌允许在建筑裙楼(24米 以下)以品牌墙的形式设置,或在第三楼层窗户以下的窗间 墙设置,也可统一设置落地式招牌。 (二)楼名招牌允许在建筑物裙房女儿墙墙面、主体墙 面和主要出入口门帽处设置。 (三)禁止在建筑物首层立柱面或立柱之间平行于墙面 设置裙楼招牌。 (四)相邻店面平行于外墙的招牌应当分开设置,间距 不得小于0.3米。 (五)垂直于外墙的招牌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24米 (六)招牌应遵从“一店一牌”的原则进行设置,有专 用室外出入口的,设置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的个数; 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宜以品牌墙的形式设置,品牌墙整 体面积应小于所附着建筑实墙面面积的20%
第六条新建建筑工程裙楼户外广告设置应满足下列要 求: (一)平行于建筑物山墙的户外广告与建筑山墙面边界 距离不宜小于1米。(如图1所示)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外沿距离建筑物的 外墙不得超出1.5米变压器标准规范范本,下沿距离地面不得小于4.5米。(如 图2所示) (三)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对应建筑开间设置 相邻水平间距不得小于6米。(如图2所示)
第七条新建建筑工程裙楼户外厂告和招牌设置除符合 本要求外,具体要求应符合《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 范》及有关法规、规范和关相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新建建筑工程裙楼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除符合 本要求外,具体要求应符合《产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 范》及有关法规、规范和关相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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