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令第173号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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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抽检数量不得低于备案数量的10%。 第三十二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对户外产告和招牌设置实行网格化管理,督促户外户告和招牌设 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用管理制度,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管理,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人的信用状况作为其参加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 公开出让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 封闭式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由交通 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本市其他区域设置 户外产告和招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置户外产告和招牌 的线材标准,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 路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置 人限期清理、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依法予以清理、拆除,并可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自然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 《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擅自设置 户外广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 变相发布广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拆除户外 产告或者临时户外广告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未依 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对自然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户外产告设置人限期清理、拆除违 法设置的户外产告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清理、拆 除,并可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第四十二条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 行户外广告宣传的,设置人还应当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 许可手续。
利用车身进行户告宣传的,设置人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 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设置人还应当申请海事 部门船检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5 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 府令第99号)同时废止。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 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副市长。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纪委办公厅,广州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 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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