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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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户外广告和招牌光源亮度不得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和城市交通,其中户外 一告不得采用霓虹灯、闪烁光源或画面,招牌不宜动态展示。 3.3.2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的灯具宜遮蔽,避免灯具与支撑结构外露。 3.3.3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设施的布置与安装应确保安全,避免漏电、灯具脱 落、电线裸露。
3.4.1户外广告和招牌宜采用与建(构)筑物主色调相呼应或接近的颜色,色 彩应用应与城市其它环境构成要素相协调。 3.4.2户外广告板面不宜使用高饱和度的颜色作为主色,户外招牌不宜使用高 饱和度的红、黄、蓝色作为主色。 242启处广生和切幽的色彩楼应
3.4.3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色彩搭配应当尽可能体现当地文化
3.4.3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色彩搭配应当尽可能体现当地文化或风貌特征。
路桥设计、计算4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
4.1.1影响建筑安全的情形
4.1禁止设置的情形
(1)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设置(图4.1): (2)在影响建筑物消防登高操作的墙面上设置(图4.2); (3)在影响通风采光功能的窗户上设置: (4)在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含屋顶水箱、机房及其他构筑物 等)设置(图4.3); (5)在擅自调整高度的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设置(图4.3)。
4.1.2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1)在商住楼等混合功能建筑的住宅部分设置(图4.4); (2)在高架道路桥身投影线以外16米且桥面水平线以上范围内(上下桥的匝道 区域除外)设置(图4.5、图4.6); (3)在两栋建筑之间连接墙面设置(图4.7); (4)在建筑二层连廊上设置(公益广告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重大活动经批 准的临时户外广告除外); (5)在垂直于建筑物墙面上设置(优化区内设置除外)。
4.1.3影响建筑风貌的情形
(1)影响建筑物主体肌理和整体造型:
(1)影响建筑物主体肌理和整体造型:
(1)影响建筑物主体肌理和整体造型:
(2)在依附于建筑物的雨棚设置,以及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栏杆、扶手上 设置(图4.8); (3)在骑楼檐下垂直于墙面设置(图4.9); (4)在传统骑楼首层立柱面或立柱之间连接设置(图4.10)
4.2.1优化区:平行于外墙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得 超过50米,垂直于外墙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 24米,投影类广告和隐形类LED设施除外(图4.11、图4.12)。 4.2.2严控区: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 不得超过24米,投影类广告和隐形类LED设施除外。 4.2.3禁设区: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符合《专项规划》中充许设置条件 的,应按严控区的控制要求执行
4.3.1优化区:主城区内附着于建 筑物的户外广告面积占建筑立面投影 面积≤50%,外围城区内附着于建筑 物的户外广告面积占建筑立面投影面 积≤40%,投影类广告和隐形类LED 设施除外(图4.13)。
4.3.2严控区: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
面积占所在建筑立面投影面积≤35%,投影类广告和隐形类LED设施除外(图 。 3禁设区: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符合《专项规划》中允许设置条件 应按严控区的控制要求执行。
广告面积占所在建筑立面投影面积≤35%,投影类广告和隐形类LED设施除外(图 4.13)。
4.3.3禁设区: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符合《专项规划》中允许设置条件 的,应按严控区的控制要求执行。
4.4.1一般形式的户外广告的厚度(外凸墙面)不宜超过0.3米,电子显示屏 的厚度(外凸墙面)不宜超过0.5米。 4.4.2平行于建筑物山墙的户外广告与建筑山墙面边界距离不宜小于1米(图 4.14)。 4.4.3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外沿距离建筑物的外墙不得超出1.5米, 下沿距离地面不得小于4.5米(图4.15)。 4.4.4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对应建筑开间设置,相邻水平间距不得小 于6 米(图4.15),
4.5.1单透玻璃贴广告
(1)仅限于优化区内设置; (2)不得影响建筑窗户的正常开启。
(1)仅限于实物或创意造型展示; (2)禁止在橱窗的玻璃上粘贴任何形式的广告; (3)不得利用橱窗广告变相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4)应设置于橱窗内侧,与橱窗玻璃距离应≥0.5米。
4.5.3户外投影广告
(1)不得投影到机动车道的路面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2)大小、亮度和色彩应与投影载体的整体造型及照明效果有机结合: (3)应当严格控制投射角度和音量,对投影器材做隐藏处理,不得影响行人通 行和居民正常生活
4.5.4墙面立体(实物造型)广告
(1)仅限在优化区内设置: (2)凸出墙面最多不超过2.5米; (3)禁止侵入道路红线范围内。
4.5.5在建工地楼体户外广告
4.5.6烂尾楼户外厂
(1)仅充许设置公益广告: (2)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电子显示屏广告; (3)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结合立面整饰工程进行设置,其形式、图案、色彩应 后周边环境相协调
5.1.1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
5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
(1)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 公共信息标志标识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包括人行道隔离栏、车行 直分离栏及交通护栏等)、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的交通护栏及隔音板、隧道和涵 洞的防撞墙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图5.1); (2)利用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设置(图5.2)。
5.1.2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1)利用以发布户外广告功能为主导的城市家具设置; (2)利用挡土墙设置(图5.3)。
(1)利用以发布户外广告功能为主导的城市家具设置;
(2)利用挡土墙设置(图5.3)
5.3.1禁止在报刊亭顶部设置(图5.5); 5.3.2不得在垂直机动车道方向设置LED电子显示屏,不宜播放动态画面: 5. 3. 3宜采用灯箱形式。
5.3.1禁止在报刊亭顶部设置(图5.5):
5.3.1禁止在报刊享顶部设置(图5.5):
5.4围墙(围挡)户外广告
5.4.1围墙(围挡)设置广告仅限于公益内容。 5.4.2同一路段应统一设置位置、尺寸和间距;广告外表面凸出墙面不得大于 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且上沿距离地面总高度不得大于4米;宽度不 得大于围墙柱墩(含柱墩在内侧的情形)之间的墙面宽度,底边不超过墙脚边线 (图5.6)。 一产
5.5地下过街通道广告
5.5.1禁止在无顶盖雨棚的地下通道入口墙面两侧设置(图5.7)。 5.5.2禁止在扶手栏杆处、入口雨棚上设置(图5.7)。 5.5.3禁止以垂直建(构)筑物的形式设置(图5.7)。 5.5.4边框或广告设施的最大厚度凸出墙面不得超过0.3米。 5.5.5应统筹考虑通道照明及导引标识等配套设施进行设置。 5.6收费站(壹)户外广告
5.6.1禁止在收费站(亭)雨棚顶部设置(图5.8)。 5.6.2不得阻碍交通视线和干扰行车。
6附着于移动载体的户外广告
6.1禁止设置的情形
6.2.1仅充许采用喷涂和粘贴形式。 6.2.2公共汽车仅允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的后车窗玻璃下沿以下位置设置,车 尾广告左右边缘不得超出尾灯内侧。 6.2.3出租汽车仅允许在车辆前车门玻璃下沿以下和后车窗底部设置,车辆后 车窗底部设置广告的,应当使用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广告条幅宽度不得超过15 厘米。
6.2.1仅允许采用喷涂和粘贴形式
表面玻璃下沿以下位置允许设置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高度不得超过20厘 米。
6.3.1禁止在船顶平台上、主甲板、船员工作区域以及妨碍驾驶室视线或遮挡 门、窗的位置设置。 6.3.2禁止遮挡航行指示灯、妨碍救生设备使用、以及其他影响船舶和航行安 全设置。 6.3.3仅允许设置在船舶上层建筑、船两侧或船尾的栏杆处。 6.3.4在船体上增加或改装广告结构设施,必须经过船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6.3.5采用喷涂和粘贴形式的,其面积不应超过该侧船舱外墙面积(不包含门 和窗的面积)的40%。 6.3.6设置数量不得超过2处(含船休两侧)
6.3.1禁止在船顶平台上、主甲板、船员工作区域以及妨碍驾驶室视线或遮挡 门、窗的位置设置。 6.3.2禁止遮挡航行指示灯、妨碍救生设备使用、以及其他影响船舶和航行安 全设置
6.3.6设置数量不得超过2处(含船体
6.4.1仅允许在空飘载体的外表面上设量
6. 4. 1仅允许在空飘载体的外表面上设置
7.1.1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
(1)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30米范围内设置(图7.1); (2)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设置(图7.2); (3)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 道交通等出入口10米范围内设置(图7.3); (4)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5米范围内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区 或设置(图7.4); (5)在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设置(图7.5); (6)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设置(图7.6); (7)在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场地上设置(图7.7); (8)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 情形。
7.1.2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1)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或影响行道树生长(图7.8); (2)在车行隧道口上方和坡脚护坡上设置(图7.9)
7.2.1原则上不得设置(外围城区设置公益广告除外) 7.2.2相邻广告间距不得小于1000米(图7.10)。 7.2.3造型宜与公共艺术、城市景观进行一体化设计。
7.2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
7.3小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
7.3小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
7.3. 1 位置控制要求
(1)仅充许在优化区设置: (2)应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设置地 点距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广告总 高度的1倍,同时广告与地块内部建筑 物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2倍(图 7.11).
(3)设置后可供通行的步行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2.5米(图7.11); (4)相邻广告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7.3.2规格控制要求
(1)立杆式户外厂告,总高度不得大于4来,牌面下沿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2.2米,牌面宽度不得大于1.5米;广告(含牌面、支撑结构)最大水平投影面 积不得大于0.8平方米(图7.12); (2)底座式户外广告,底座至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4米,且不得低于1.2米, 牌面宽度不得大于1.5米;广告(含牌面、底座)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0.8 平方米(图 7.13):
(3)横向式户外广告,总高度不得超过2.8米,牌面下沿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
于0.6米;长度不得大于4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仅允许正反两面设置(图 7.14); (4)造型式户外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4米、不得小于1.2米;最大垂直投影 面积不得大于6平方米(图7.15)。
7.4公共宣传栏的设置要求
7.4.1公共宣传栏分附着式和落地式两种类别,应按本规范中对应类别的设置 要求执行。
7.4.1公共宣传栏分附看式和落地式两种 要求执行。 7.4.2仅充许发布社区消息和开展公益宣传,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7.4.3单个公共宣传栏的高度不得超过2.8米,牌面下沿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 于0.6米,长度不得大于4米:成组设置的每组最多不得超过4个
8.1.1应按本规范中对应类别载体的户外广告设置要求执行。
8.1.1应按本规范中对应类别载体的户外厂告设置要求执行。 8.1.2禁止在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和在商业面积大于 20000平方米的建筑上设置的除外)。 8.1.3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 8.1.4禁止影响航空安全设置。
8.1.5应标示设施主要参数,包括电子显示屏尺寸、距地面高度、表面亮度以 及设置许可证号,并以铭牌方式镶嵌于电子显示屏右下角。
8.2朝道路设置的要求
8.2.1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图8.1)。 8.2.2不宜在城市主干路和次干路交叉口附近100米范围内设置,确需设置的 应当采用静态展示。
8.3朝住宅设置的要求
8.3.1禁止在居住建筑窗户的正前方50米范围内设置(按两者水平投影距离计 算)(图8.2)。 8.3.2当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位置前方50米至100米范围之间有居住建筑,且 显示屏朝向居住建筑窗户时,应适当降低显示屏亮度,且应播放静态画面。原则 上每个静态画面的播放间隔不少于15秒
8.4.1优化区内的广告画面可采用动态展示(符合本规范8.3.2情形除外),如 播放动画、视频等媒体;严控区内的广告画面应采用静态展示,播放画面的速度 应缓慢和连贯,禁止任何形式的闪烁和快速切换画面;禁设区原则上禁止设置户 外广告,符合《专项规划》中允许设置条件的,应按严控区的控制要求执行。 8.4.2应选用具备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装置
8.4.2应选用具备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9.1.1附着于建筑物的灯饰画广告、附着于公共设施的灯杆广告、独立落地式 的充气物、展牌、咨询(宣传)台、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等形式的临时 产告应按本规范中对应类别载体的户外广告设置要求执行。 9.1.2灯饰画广告和灯杆广告仅充许在节日庆典和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 活动期间设置。 9.1.3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用地红线范围内,以及建筑退让道 路红线的区域)设置;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具体设置范围结合活 动方案确定。
路红线的区域)设置;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具体设置范围结合活 动方案确定,
9.2.1政府部「组织的大型活动设置期限应与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除外)。 9.2.2商家在开业、周年庆以及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商品促销等小型活动 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时限不得超过5天。 9.2.3同一地点设置时长,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9.2.4到期后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 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9.3.1禁止依附于建筑物设置户外布幅广告。 9.3.2使用材料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阻燃性要求, 9.3.3灯饰画广告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
9.3.1禁止依附于建筑物设置户外布幅广告。
9.3附着于建筑物的临时广告
9.4附着于公共设施的临时广告
9.4.1禁止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 9.4.2禁止在有指示牌(标识牌)的灯杆上设置。 9.4.3禁止延伸扩展至机动车道上方设置。 9.4.4灯杆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4米,单面幅面宽度不 得大于0.9米,高度不得大于1.8米,
9.4.5每根灯杆上不得设置多于2块
9.4.6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形状、高度、朝向应一致
9.5独立落地式临时户外广告
9.5.1禁止影响交通安全,干扰行人通行。 9.5.2应确保自身结构安全,与地面连接应安全牢固。 9.5.3户外布幅广告仅允许以升空气球条幅形式独立设置,必须固定于地面, 保证安全。
9.5.1禁止影响交通安全,干扰行人通行。 9.5.2应确保自身结构安全,与地面连接应安全牢固。 9.5.3户外布幅广告仅允许以升空气球条幅形式独立设置,必须固定于地面, 保证安全。
10.1.1仅限设置人在其经营地、办公地或住所地设置,设置内容仅限于单位名 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图10.1、图10.2)。
10.1.2应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和人文特色设置。 10.1.3除特殊建筑外,相邻门店的店招牌匾形式、规格、色彩应相协调,单个 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应当统一成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立面的特色结构和重要装 饰构件,鼓励采用无底板的镂空单体字形式。 10.1.4历史文物或标志性建筑上的招牌,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 10.1.5不得直接安装在建筑物构造干挂面层上,应当安装在结构主体上。 10.1.6应选用材质好、安全节能的材料,不应使用灯箱布、喷绘布、即时贴等 劣质材料。 10.1.7外墙结构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在不影响消防、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可选 择在建筑物红线范围内适当位置设置组合式落地招牌。多个单位共同使用一个场 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需要设置户外招牌的,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所 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设计和统一设置。 10.1.8商业街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综合商务办公楼宇、房产销售中心、 汽车品牌专营店、加油(气)站、汽车充电站等,可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落 地式户外招牌。
10.2.1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利用危房、违章建筑设置
10.2.1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利用危房、违章建筑设置。
10.2.2在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含屋顶水箱、机房及其他构筑 物等)设置(城市交通枢纽等建筑除外)。 10.2.3在擅自调整高度的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设置。 10.2.4在影响通风采光功能的窗户上设置。 10.2.5在商住楼等混合功能建筑的住宅部分(楼名招牌除外)设置 10.2.6使用电子显示屏(走字屏除外)设置。 10.2.7使用高亮度、闪烁的灯光设置。 10.2.8在建筑物首层立柱面或立柱之间平行于墙面设置
10.3.1不宜在两栋建筑之间连接墙面或跨越人(车)行通道设置。 10.3.2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店招牌匾允许依附于一层门帽设置;没有专用室 外出入口的,店招牌匾允许在建筑裙楼(24米以下)以品牌墙的形式设置,或在 第三楼层窗户以下的窗间墙设置,也可统一设置落地式招牌(图10.3,图10.4)。 10.3.3垂直于外墙的店招牌匾仅允许在《专项规划》确定的商圈范围内设置。 10.3.4垂直于外墙的店招牌匾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24米。 10.3.5楼名招牌充许在建筑物(含裙房)女儿墙墙面、主体墙面和主要出入口 门帽处设置(图10.5)。 10.3.6落地式户外招牌的位置控制应按本规范中小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的要求执
10.4容量控制要求
10.4.1店招牌匾应遵从“一店一牌”的原则进行设置,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 设置店招牌匾的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的个数;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宜以品牌 墙的形式设置,品牌墙整体面积应小于所附着建筑实墙面面积的20%。 10.4.2在建筑物底层设置楼名招牌的,每个立面的主要出入口最多设置1块; 在建筑物底层以上设置楼名招牌的,可选择建筑物朝向主要道路的两个立面设置 每个立面最多设置1块,且应位于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楼名招牌单个面积不 得大于所在墙体面积的3%。 10.4.3落地招牌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个数,
10.5.1各类别户外招牌设置应按本规范中对应类别户外广告的规格控制要求执 行。 10.5.2相邻店面平行于外墙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开设置,间距不得小于0.3米。 10.6具体设置要求
10.5.1各类别外招 空制爱水快 行。 10.5.2相邻店面平行于外墙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开设置公共安全标准,间距不得小于0.3米。 10.6具体设置要求
10. 6. 1 店招牌匾
(1)各门店和单位仅充许设置一块电子走字屏; (2)电子走字屏不得闪烁播放信息,禁止播放声音,不得悬空设置,宽度不得
超过0.6m,长度不得超过门店和单位外立面边界,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2.5m 的通行高度; (3)有专用出入口的,允许在其出入口墙面垂直设置一块小型招牌;招牌外沿 距离建筑物的外墙不得超出1米,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上沿不得高于二层 窗户下沿,高度不得超过0.7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水利标准规范范本[10.6.2 楼名招牌
(1)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应同步统筹考虑,可根据建筑立面材质和肌理进行材质 择和配色,应与建筑整体风格保持协调一致: (2)禁止使用电子走字屏和电子显示屏形式: (3)禁止使用明度过高和刺眼的色彩,禁止采用动态灯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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