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398-2017 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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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农村敬老院设立、变更须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相关手续完备。 9.1.2按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9.1.3农村敬老院冠名应规范。
9.2.1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责任制。院长负责农村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和规模配备 宜实行聘用制。 9.2.2农村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代表组成,下设生产
行聘用制。 农村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代表组成,下设生 小组、财务监督小组、膳食管理小组、卫生清洁小组、文体活动小组、矛盾调解小组、安全保卫 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群众组织,其工作由院民选举的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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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农村敬老院管理制度应包括院民守则、财务管理制度、院民互助制度、投诉建议受理制度、工 作学习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卫生值日制度、卫生评比制度等。主要制度应张贴 或悬挂在农村敬老院明显位置,并建立好各项制度的监督机制。
9. 6. 1入院管理
9.6.1.1院民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9.6.1.1院民人院自愿,出院自由。 9.6.1.2农村特困人员入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入院评估,包括健康 本检和自理能力评估。符合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农村敬老院,经区(市) 县民政局批准进入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村组、本人、原供养责任人和农村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明确 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实丧葬事宜。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禁止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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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4供养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农村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院 民主观上愿意入住农村敬老院,但因特殊客观原因不适宜居住在当前农村敬老院的,由乡镇、区县民政 局协调转住;经协调转住后仍然不适宜入住农村敬老院的,由该机构召开院民大会民主决定后,按管理 权限报批。
9. 6. 2膳食管理
9.6.2.1农村敬老院应根据就餐人数聘用具有一定点调技能的炊事人员,必要时动员身体状况好的院 民代帮厨、主厨,并给予适当报酬,炊事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9.6.2.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规定,确保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食堂内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 到整洁、卫生,每日餐食要按规定留样存查两天以上。 9.6.2.3注重膳食营养,合理安排食谱。坚持素搭配,每周公布食谱,按时供应饭菜,一日三餐合 理安排,荤素搭配,干净卫生。 9.6.2.4开展为供养对象送温暖、送欢乐活动,营造和睦的大家庭气氛。做到老人过生日安排生日餐 老人生病安排病号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安排老人加餐。 9.6.2.5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9.6.2.6发挥膳食管理小组的作用。加强对膳食物资的采购监督,按月公示膳食物资采购数量、价格 等情况,征求院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对食谱安排进行调整,老人满意率达到80%以上。
9.6.3.1院民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政策要 善解决院民的基本医疗问题。 9.6.3.2农村敬老院与乡镇(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 到农村敬老院巡诊,院民患病时,做到随叫随到,要善及时诊治;每年为院民检查身体一次,并建立院 民健康档案。新申请入住对象需先体检再入院。 9.6.3.3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宜设立医务室,备有日常用药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9.6.3.4强调亲情服务,根据院民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生活照料 和护理包括个人卫生、房间整理、衣物清洗、用餐饮水、提醒服药等方面。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院民, 工作人员应替促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工作人员及有能力的院民帮助其完成日 常护理并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9.6.4.1对新入住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其度过适应期。 9.6.4.2注意了解掌握供养对象思想动态,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9.6.4.3 定期与供养对象谈心,并作好个案记录和谈话记录,及时掌握对象心理,做好情绪疏导工作。 9.6.4.4定期组织在院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9.6.4.5有条件的机构应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提供专业疏导。 9.6.4.6对危重老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安排专门的房间,安排专门的服务人员或者专业人士,提供 服务。
9. 6.5 丧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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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农村敬老院应及时通知村委及其亲属,并配合村委及其亲属根 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 9.6.5.2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地财政予以解决。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 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9. 6. 6 安全管理
9. 6. 6. 3预防触电和需末
9.6.7.1农村敬老院可通过自办、联办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发展院办经 济,增加收入。 9.6.7.2院办经济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及扩大再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侵占、挪 用。 9.6.7.3鼓励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的积 极性。
9.6.8.1农村敬老院的地、房屋、设备、经济实体和其他财产依法由农村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 单位和个人禁止侵占。 9.6.8.2农村特困人员入院后,其私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代管,不得将其私有 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或集中供养的条件。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需
9.6.8.1农村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经济实体和其他财产依法由农村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 单位和个人禁止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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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3农村特困人员死亡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置
9.7.1农村敬老院档案应包括特困人员个人档案、制度建设档案、重要工作记录等内容 9.7.2农村敬老院在院民入院时应建立特困人员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个人财产备案登记 表、健康检查、入院协议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 在院院民长期保存。
表、健康检查、入院协议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 在院院民长期保存。 9.7.3农村敬老院的档案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按照“统一格式、分类保管、装订成册"的原则,各县 级民政部门应统一规范院民档案及运行档案胶合板标准,使用统一标准的文档装订格式及档案盒,按照管理类别、 时间分类归档,并将重要档案录入电脑,实行档案电子化。 9.7.4农村敬老院中各种档案应做到及时更新,每年年初将上年度档案按规定进行分类装档、编号, 9.7.5农村敬老院档案应有1套以上备份
9.8.1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敬老院实行平时检查与季度考评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按照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要求,对农村敬老院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 “星级敬老院或模范敬老院”的主要依据。 9.8.2每年对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评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进行评定。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考评中评定为优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奖励,并续签合 同;在工作考评中评定为称职者,可续签合同;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在院民信任度测评中信任率连续 两次以上达不到70%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敬老院院长予以调整,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解聘。院 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9.8.3在院民中开展争创优秀院民活动,优秀院民评选活动可按月、按季、按年度分别评选,并按一 定金额进行奖励。评选内容为:
a)服从管理; b)公共卫生; c)个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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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居室卫生; e) 院民之间的团结; f) 院民之间互帮互助; g) 遵守院规院纪; h) 安全防范; i) 勤俭节约; i)热爱劳动。
d) 居室卫生; 院民之间的团结; f) 院民之间互帮互助; g) 遵守院规院纪; h) 安全防范; i) 勤俭节约; i) )热爱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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