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与更新设计导则》宣贯培训材料、宣贯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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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编制框架和主要内容
总则确定本导则的编制自的、适用范围、共性要求、基本内容、实施措施、与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的协调等
导则编制框架和主要内容
对本导则中出现的专用未语进行定义与解释电力弱电设计、计算,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素、整治要素、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筑修、 建筑改善、建筑更新、建筑整饰、建筑保留、街巷空间、附属设施、翻建等
导则编制框架和主要内容
3.街区整体风貌保护与更新
本章指出了北京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整体保护的基本要求、各类保护要素和整治要素,以 及在街区层面需要进行整体风貌控制的各项要素及控制措施
3.1基本要求 3.2保护要素和整治要素 3.2.1保护要素 3.2.2整治要素 3.3整体保护与更新措施
导则编制框架和主要内容
3.街区整体风貌保护与更新
3.街区整体风貌保护与更新
导则编制框架和主要内容
4.建筑风貌保护与更新
本章对建筑(院落)层面的各项风貌保护和控制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
导则编制框架和主要内容
4.建筑风貌保护与更新
4.建筑风貌保护与更新
5.街巷空间及附属设施
5.1街巷空间风貌总体控制
导则编制框架和主要内容
5.街巷空间及附属设施
导则编制框架和主要内容
从规划管理、城市管理、房屋管理、违法建设管控、责任规划师制度、公众参与、奖惩机制、 部门协调、规划保障等方面提出推动本导则实施的策略建议
引用法规、规范、标准名录
引用法规、规范、标准名录
三、导则框架和主要内容
街巷空间及附属设施风貌的控制
护专未:历更文化街区内有保护价值的物质或菲物质安道
整治委素:为了达到保护和恢复历支文化街区风祝、改香历史文化街区生活条件、提升历史 文化街区环境品质等目的,频重点选行管控、整饰或改遗的要素
街区整体风貌保护与更新
3.3.2延续街区功能
延续各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城市功能,因地制宜地保持、优化或恢复街区传统的功能结构,明 确居住功能与非居住功能的比例和分布,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品质,严禁过度的商业开发与商业 化行为,有序引导街区活力提升,
注:按功能划分,北京的历史文化街区可分为两类:居住类街区和混合类街区。前者以居住功能为主,兼有少 量的公共服务、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后者的非居住功能比例相对较高,但居住仍是街区的主导功能之 从分类情况看,历史文化街区均不以商业功能为主,且各街区中商业性质的建筑比例有限。过度增加商业功能 将改变街区原有功能和环境,于扰居民正常生活,影响人口结构和文化传承,不利于街区传统风貌保护。因此 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保护和有机更新应以延续原有街区功能为基础,保持、优化或恢复街区的传统功能结构 明确街区内居住、公共服务、商业等各类用地性质及其比例,有序推动街区活力提升,限制旅游等商业设施的 无序、过度开发,引导非居住功能向便民服务、文化事业等方向发展,保留和发展历史形成的特色商业
区示例:东四三条至八条 混合类历史文化街区示例:大部
街区整体风貌保护与更新
3.3.3保持、延续人口构成和社区结构 呆持并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已形成的、混合型的人口构成和社区结构,优先保证常住居民的居住 权益并改善其居住条件,严格管控房屋转租、转借,推动社区营造和文化传承工作,增强社区 归属感、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实现街区活态保护,促进混合型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注:北京老城的历史文化街区总体上已经形成了包括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的混合型社区人 口结构,具有较强的社区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优先保证实际居住的常住居民居住权益、维持混合型的社区结 构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应积极推进街区活态保护,留住原任住民和历史记忆,改善居住条件 避免在保护更新过程中造成人口构成和社区结构的较大幅度变化,并进一步推动社区营造和文化传承工作,增 强社区归属感、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营造“我要保护”的社会氛围,为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保护和有机更新 提供有利条件
街区整体风貌保护与更新
3.3.11转变出行方式和优化出行环境
土不影响街区传统风貌的前提下,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出行环境的优化,倡导以步行、自行车、 公共交通为主的绿色出行方式,保障步行和行车路权,具体措施包括: 宜结合街区整体交通组织,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步行区,街区内部宜采用宁静化的交 通设计,推动步行街区建设,形成儿童和老人友好的步行环境 合理组织胡同交通,原则上远期取消胡司停车,近期厂泛征求周边居民及驻地单位意见,形 成停车施划和管理方案。具备条件时,可划定机动车禁(限)行、禁(限)停区,采用设置路 口、街边人行道桩等方式,限制胡同内机动车的通行与停放,营造慢行优先的交通环境。人行 道桩的设置应符合《北京市人行道桩设计实施导则》的相关规定 :具备条件时,可在历史文化街区边缘或相地段设置地面、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库),开通 过完善停车收费和管理制度等方式,减少街区内机动车使用量。机动车停车场(库)的选址和 规模应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和交通部门的论证。地面立体机概械式停车设施应满定街区传统风貌保 护和建筑高度控制的要求
街区整体风貌保护与更新
3.3.11转变出行方式和优化出行环境
在不影响街区传统风貌的前提下,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出行环境的优化,倡导以步行、自行车、 公共交通为主的绿色出行方式,保障步行和自行车路权,具体措施包括: 4.具备机动车通车条件的胡同,可组织机动车单向交通。各类交通设施不得影响行人通行,胡 同内禁止设置交通护栏,鼓励通过地面划线、标识标牌引导行人。严禁私自安置地锁、地桩 (或类似功能的物品)等占用街巷空间、私设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行为
具备条件的胡同可组织机动车单胡同内设置交通护栏,影响行人安置地锁、地桩功能类似的物品, 向交通 通行 私设机动车停车泊位
街区整体风貌保护与更新
3.3.11转变出行方式和优化出行环境
在不影响街区传统风貌的前提下,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出行环境的优化,倡导以步行、自行车、 公共交通为主的绿色出行方式,保障步行和自行车路权,具体措施包括: 5:在地铁、公交站点附近及街道、胡同两侧则有条件的地段,应按照小规模、高密度的原则设置 自行车停放区或停车设施。自行车停放区或停车设施应符合《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的 相关规定,且不得影响街区传统风貌和日常生活,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和安全疏散。自行车停 车设施宜与街区内的建筑、街巷绿化、景观设施、城市家具等结合设置
注:由于可用空间有限,历史文化街区街道、胡同两侧应优先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如需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时 宜与建筑、街巷绿化、景观设施、城市家具等结合设置,并应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不得影 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不得影响街区传统风貌
1.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风貌保护和控制应遵循“百今有别、新旧有别”的原则,按照不同建筑 的历史文化价值确定处理方式,尊重建筑原样和时代特色,既不宜刻意仿古,也不宜刻意求异。 2.建筑风貌保护应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居条件改善有机结合,在保护传统风貌的前提下提升街 区的宜居度,实现有机更新。 3.鼓励采用传统工艺保护或恢复建筑传统风貌,使历史文化街区成为传统营造工艺的传承基地
4.1.2基于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院落)分类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现有建筑,应根据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分类确定不同的保护或整治措施。 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及分类须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现有建筑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经
4.1.2基于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院落)分类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现有建筑,应根据建筑的历史又化价值,分类确定不同的保护或整治措施。 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及分类须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现有建筑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 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予以保护、修;历史建筑应 进行保护,采取建筑修措施:传统风貌建筑应视情况采取建筑改善措施,鼓励采取建筑修 措施进行保护;其他建筑可根据情况分别采取建筑更新、整饰、保留等措施进行整治,具备条 件时可按照建筑修或改善的技术要求恢复历史原样
注:不可移动文物应严格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等进行保护、修。历史建筑应按照《北京旧 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工作的若于规定(试行)》中对于保护类建筑的要求进行保护,采取建筑修 措施。传统风貌建筑应按照《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工作的若十规定(试行)》中对于改善类 建筑的要求,采取建筑改善措施;具备条件时鼓励采取建筑修措施、进行保护。其他建筑可根据建筑风貌、 建筑质量等实际情况,按照《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工作的若十规定(试行)》中对于更新类 整饰类、保留类建筑的要求,分别采取建筑更新、整饰、保留等措施进行整治;具备条件时可按照建筑修结或 改善的技术要求恢复历史原样
建筑风貌保护与更新 分类保护和整治
建筑风貌保护与更新 分类保护和整治
4.1.3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进行保护和修 。
4.1.4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建筑修
1. 历史建筑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相 关要求进行保护,采取建筑修措施,采用传统结构、做法、材料,原址保护、维持原样,不 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 2.历史建筑的建筑修应取得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的批准,具体要求应符合本导则 4.2.2条的规定
4.1.5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建筑改善
4.1.5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建筑改善 1.传统风貌建筑未经许可不得拆除、改建、扩建。 2.不具备建筑修条件时,传统风貌建筑应采取建筑改善措施,保证建筑(院落)格局、位置 高度、体量、朝向、形态、色彩、材料、装饰、门窗形式和尺寸等基本信息与历史原样一致 传统风貌建筑的建筑改善应取得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具体要求应符合本导则4.2.3条的规定。 3.采取建筑改善措施时,应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详细的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原址保护院落中保 存状况较好、保护价值较高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建筑构件等建筑遗存,进行修并维持原 样,保存历史文化信息
1.传统风貌建筑未经许可不得拆除、改
注: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遗存包括:保存较为完整的房屋建筑物、各式传统街门、垂花门和屏门、店铺门脸 影壁、叠石假山、上马石、拴马桩、石敢当、围墙、铺地、台阶、门窗、门墩、砖雕等
4.具备建筑修条件时,传统风貌建筑宜参照历史建筑采取建筑修措施,恢复历史原样。建 筑修的具体要求应符合本导则4.2.2条的规定
4.2.1建筑修、改善的基本要求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建筑修时,应严格按照 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执行。对历 史建筑进行建筑修,或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 建筑修、改善时,应以测绘或房屋原始登记 数据为依据,维持历史原样或按照原样恢复, 不得出现与传统规制、样式不符的建设行为。 基本要求如下: 8.按照原有形式、结构、材料、做法修缮传 统街门,不得改变街门形制,不得采用硬山 搁擦等混合结构
注:传统街门是四合院建筑的重要标志,其保护价值 不仅在于街门外观,还包括门道内部的构造、做法, 应采取建筑修措施,予以整体保护或复原。
按照传统形制进行街门修 私自改变街门形制
4.2.1建筑修、改善的基本要求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建筑修时,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执行。对历史 建筑进行建筑修,或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建筑修、改善时,应以测绘或房屋原始登记数据 为依据,维持历史原样或按照原样恢复,不得出现与传统规制、样式不符的建设行为。基本要 求如下:
. 油漆彩画应遵照原有样式和色彩,不得过度装饰;者能保仔、修补或恢复的,应采取合理指 施保存、修补或恢复。其中涉及传统街门油漆彩画的,宜按照符合传统规制要求的样式进行修 或恢复
注:北京历史文化街区四合院建筑的外部油漆彩画传统上较为低调、朴素,极少出现大量绘制苏式彩画等装饰 生过强的做法。因此,应对建筑修或改善进行严格控制,不得将原本用于院内装饰的油漆彩画用于建筑外部 对已产生的过度装饰,应按照传统样式和色彩复原。 作为最能代表北京胡同四合院建筑文化特色的传统构筑物,街门的油漆彩画亦形成了惯用的规制。传统上,仅 有主府大、广亮等街可较多采用明亮鲜艳的朱红油或紫朱油(俗称”二朱红”),而如意、墙坦等 一般街的色彩只能以较灰暗的红土烟子油、烟子油(即黑色油)或黑红相间的油饰(即“黑红净”)为主。 宜在建筑修中对传统街门的原有油漆彩画进行详细考证,并尽量按照传统规制进行恢复。
建筑风貌保护与更新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风貌保护和恢复
建筑风貌保护与更新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风貌保护和恢复
4.2.1建筑修、改善的基本要求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建筑修时,应严格按照 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执行。对历 史建筑进行建筑修,或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 建筑修、改善时,应以测绘或房屋原始登记 数据为依据,维持历史原样或按照原样恢复! 不得出现与传统规制、样式不符的建设行为。 基本要求如下: 10.墙体、屋面、合明、合阶、散水等的形式 材料、做法应与传统形式、材料、做法相符
4.2.1建筑修、改善的基本要求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建筑修时,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执行。对历史 建筑进行建筑修,或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建筑修、改善时,应以测绘或房屋原始登记数据 为依据,维持历史原样或按照原样恢复,不得出现与传统规制、样式不符的建设行为。基本要 求如下: 10.墙体、屋面、台明、台阶、散水等的形式、材料、做法应与传统形式、材料、做法相符。
4.2.1建筑修、改善的基本要求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建筑修时,应产格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执行。对历史 建筑进行建筑修,或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建筑修、改善时,应以测绘或房屋原始登记数据 为依据,维持历史原样或按照原样恢复,不得出现与传统规制、样式不符的建设行为。基本要 求如下: 12.建筑修鳝、改善应符合北京地区的传统建筑特点,不得出现与传统风貌不符或主观臆造的 筑物和建筑(装饰)构件
注:建筑修、改善应尊重建筑原样,符合北京地区的传统建筑特点和本地做法,有效控制随意更改或添加建 筑装饰的行为。对已出现的与传统风貌不符或主观臆造的构筑物和建筑(装饰)构件,应移除或整治
附加与传统风貌不符或主观造的装饰物
4.1.6其他建筑的建筑更新、整饰或保留
4.1.6其他建筑的建筑更新、整饰或保留
1.其他建筑未经许可不得拆除、改建、
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直不具有保护或保留价值的一般平房建筑(院落),处理方式如下: 1)鼓励按照建筑修或改善的技术要求恢复历史原样。建筑修和建筑改善的具体要求应 分别符合本导则4.2.2条和4.2.3条的规定 2)不具备建筑修或改善条件时,可在取得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的前提下,进行建筑整体 或局部更新。 3)其中暂时无法拆除并更新的建筑,可采取外立面整饰的方式进行临时改造。临时性建筑 整饰措施应符合本导则4.3.2条第4款的规定 4)一般平房建筑(院落)进行建筑整饰、更新时,应对现有建筑进行详细的历史文化价值 评估,原址保护院落中保存状况较好的、保护价值较高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建筑构件等 建筑遗存,建筑遗存的保护和修缮按照4.1.5条第5款执行。 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但建筑质量较好的现代建筑,可在取得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的前提下 行外立面整饰,使之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 对与街区传统风貌比较协调的现代建筑(包括采用传统建筑形式的现代建筑),应予以保留 经许可不得拆除、改建、扩建;并应在取得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对其中与街区传统 几貌不协调的部分进行局部整饰。
4.3.1建筑更新中的风貌控制
进行建筑整体或局部更新时,应在满足相关规划要求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的 基础上,符合以下的规定: 1.新建或改建建筑应控制在建筑控制线或现有临街(胡同)建筑基底线以内,直临街(胡同, 一侧不宜退后,以保证历史形成的街道、胡同界线的连贯性
新建和改建建筑临街(胡同)一新建和改建建筑临街(胡同)一:新建和改建建筑临街(胡同)一侧 侧沿建筑控制线或现有临街(胡侧从建筑控制线或现有临街(胡超出建筑控制线或现有临街(胡同) 同建筑基底线进行建设 同建筑基底线后退 建筑基底线进行建设
出口产品标准新建和改建建筑临街(胡同)一 侧沿建筑控制线或现有临街(胡 同)建筑基底线进行建设
街(胡同)一新建和改建建筑临街(胡同) 现有临街(胡侧从建筑控制线或现有临街(胡 建设 同)建筑基底线后退
新建和改建建筑临街(胡同)一侧 超出建筑控制线或现有临街(胡同) 建筑基底线进行建设
4.3.1建筑更新中的风貌控制
进行建筑整体或局部更新时,应在满足相关规划要求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的 基础上,符合以下的规定: 2.新建或改建建筑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所在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要求。与不可移动文物相邻时 建筑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相关要求。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相令邻时,新建或改建建筑未 经许可不得超过相邻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建筑高度,其中沿街(胡同)部分的檐口高度 未经许可不得超过相邻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沿街(胡同)檐口高度
新建和改建启的建筑沿街(胡同)稽口高度不超过相新建和改建后的建筑沿街(胡同)檐口高度超过相邻 邻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沿街(胡同)檐口高度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沿街(胡同)檐口高度
4.3.1建筑更新中的风貌控制
行建筑整体或局部更新时,应在满定相关规 要求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内基础上安全标准规范范本,符合以下的规定: 新建或改建建筑的建筑形态应与历史文化 街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宜采用院落式布后 不得出现建筑形态过于突元张扬、与街区传 统风貌不协调的新建或改建建筑
4.3.1建筑更新中的风貌控制
....- 文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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