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宣贯培训材料(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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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组在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开展相关实验(6A木垛火)
规范编制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在技防方面提倡“早期报警,早期灭火”的火 灭防控原则,细化消火栓系统及移动式火火设施的设置方式及设计参数。技防设施的增设遵 循最小干预为原则,且具有可逆性 规范编制的理念:“最大限度保持文物建筑原貌,新增消防设施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持风貌 协调”。建筑内部为原生态”形式,遵循人防为主的原则;建筑内部引入照明等电气设施 及安防设施的,要做到人防与技防并重;建筑内部墙壁及吊等使用现代材料进行装饰的 在人防与技防并重的同时,还要控制其火灾荷载
1、在国内首次提出了文物建筑中无线火灾报警系统、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移动式 高压喷雾灭火装置的设置原则及性能要求 2、规范明确消火栓系统不再分室内、室外系统,在此基础上对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原则、水量 等给出了具体要求。 3、对文物建筑开放再利用装饰装修材料的火灾荷载进行控制土地标准,对各部位常用材料燃烧性能等 级进行规定并例举
规范编制依据的现行标准、规范
规范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标准框架:9章+2个附录
(一)标准框架:9章+2个附录
(二)主要条款 1、标准第1章阐明了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 循的基本原则
0.2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不可移动文物中木结构、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防火设计。
(二)主要条款 1.0.3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应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坏文物建筑物本体、影 问文物价值。消防设施的增设应遵循最小千预原则,直真有可逆性,不得影响向文物建筑原有的形 式、格局和风貌。 本条主要规定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文物建筑的防火设计不应损 坏文物建筑本体和结构,设备安装和管线、线路敷设工艺应遵循文物保护可逆性原则,且与文物 建筑风貌协调统一。
(二)主要条款 2、标准第2章明确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术语定义
2.0.2消防道路firepassage
根据支物建筑防灭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的,具备一定宽度,以供一般消防车、小型消防车、 消防摩托车或运输手拾机动消防泵通行,以及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的各级道路 文物建筑(群)的道路不仅承担了日常的通行使用功能,也需要为现代化灭火救援提供通行 支持。然而,这些道路通常为既有历史道路,不可过度开发。因此,应根据文物建筑群的总平面 布局,考虑实际灭火救援作战需求,选取具有一定宽度的道路,作为消防车辆通行、装备运输以 及实施消防救援和人员安全疏散的各级道路,同时满足微型消防站人员能够三分钟内到达任一着 火点的需求
2.0.3微型消防站minifirestation
是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 扑救初起火灾为自标的消防组织单元, 在我国现行消防工作体系中,参与火灾扑救的社会力量主要有城市消防站、政付或企业专职 消防队、单位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2015年11月,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志愿 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原公安部消防局研究制定了《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社会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 防自救能力,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自标。2016年7月,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研究制订了 北京市微型消防站标准化建设细灿》。同时结合《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对重点 单位的范围界定,本规范提出了微型消防站在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设要求。
主要内容 (二)主要条款 3、标准第3章规定了文物建筑在进行防火改造设计前需进行现场勘察并确定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第3章规定了文物建筑在进行防火改造设计前需进行现场勘察并确定消防安全保护
(二)主要条款 .0.5文物建筑防火改造设计前,应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确定消防安全保护等级,分级方法反 合下列规定: 1一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结构、砖结构文物建筑 2二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木结构、砖未结构文物建筑; 3三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木结构、砖木结构文物建筑; 4四级: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木结构、砖木结构建筑
本条规定了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等级分为四级,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折 法》中的四级。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等级随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变化而变化。世界文化遗产 按一级执行。
本条规定了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等级分为四级,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中的四级。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等级随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变化而变化。世界文化遗产 按一级执行。
(二)主要条款 4、标准第4章以文物保护规划、消防安全专项规划为基础,从消防安全总体布局上对文物建筑的 消防安全设计提出了具体的设计要求,
4.1.3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场所
为避免易燃易爆场所火灾曼延至文物建筑,本条明确了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严禁设置易燃易 爆场所,并规定为强制性要求。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区 级文物保护单位或普香登记文物建筑的范围参照执行, 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是指空气湿度低,存放着火点较低物体、容易发生爆炸物体的场所。如油 库、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燃气供气场站、燃气储备站、小化危场所、烟花爆竹仓库及常年零 售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及使用场所等。
(二)主要条款 4.2.1文物保护单位与周边建设控制地带之间宜利用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进行防火隔离, 不具备条件时,可采取防火墙、消防水幕等消防措施进行防火隔离。 本条明确了文物保护单位与周边控制地带的防火隔离要求和技术手段,从文物建筑的总平面 布局控制火灰曼
4.2.2文物建筑内部的重要文物宜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文物建筑不同于现代建筑,无法划分防火分区以防止火灾在建筑物内的蔓延,但由于大部分 文物建筑内都存放或陈列一些其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且不容易在火灾发生时抢救出火场,因 比借鉴日本等国文物保护的相关经验,在重要文物周边可采取防火卷帘、防火玻璃等具有防火隔 离功能的技术措施,减少火灾对文物的损伤
表4.3.4消防道路与消防装备对应表
(二)主要条款 4.4.1 文物建筑内不应设置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所、消防水泵房
4.4.2文物建筑内设置经营服务场所时,宜布置在消防车可到达或具备完善习
当文物建筑中部分空间被用作经营服务场所时,此类文物建筑的高火灾风险决定了其火灾扑 救应当优先得到有效处置,故本条对其布置条件进行了明确。按照国家《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 行)》要求,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 兵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功能调整或改变,应进行 可行性评估客观分析影响
4.3当文物建筑内只有一入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文
方式,合理控制人流量。 文物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可改变,当其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时,应限制房间的使 用功能,或通过人流控制的管理措施,减少同一时间文物建筑内部的人数。
(二) 主要条款 4.5.2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的文物建筑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当设置微型消防站确 有困难时,应设置消防点
4.5.3消防安全保护等级四级的文物建筑宜设立消防点
4.5.4 微型滑防站、滑防点的选业应两定天贝到达文物建巩内任一点不大于。 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规定,“其有火灾危险性的区级以上文物保 护单位”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区级以 上文物保护单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时根据原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 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置微型消防站的要求,4.5.2至4.5.4条对文 物保护单位设置微型消防站、消防点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表4.5.5微型消防站人员、装备配置
表4.5.5微型消防站人员、装备配置
微型消防站的配置标准主要参照原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试行)》的要求。其中,考虑到部分文物建筑建设在山地,以及文物建筑中存在大量的台阶 门槛,背负式高压喷雾装置便于携带,能快速抵达火场,且其灭火能力优于灭火器,因此应在 微型消防站中配备
表4.5.6 消防点人员、装备配置
表4.5.6 消防点人员、装备配置
规定了文物建筑消火栓的设置范围。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建 系统接出消防轻便水龙等较简易的灭火设施。
5.1.2文物建筑新增消火栓应设置在室外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有别于现代建筑的重要一点是“不得损环文物建筑本体、影响文物价值”, 然而一且文物建筑发生火灾并出现扩大,消火栓将发挥主要作用,防止火灾曼延,将文物建筑新 增消火栓应设置在室外作为强制性要求。对于原建筑内已设有消火栓系统的文物建筑,其消防设 拖改造时可沿原有路由敷设,消火栓按原有位置设置,且不应破坏文物建筑本体
(二)主要条款 5.2.1在公园内的文物建筑应根据各建筑单体在总图上的分布形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 其他文物建筑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1起计。 皇家园林等公园内的文物建筑通常布局较为分散,要依据总平面上的分布形式,通过判断消 防给水系统路由的可实施性和消防给水系统保护范围大小,确定火灾起数。如有毕公园内湖中岛 上的文物建筑,因与外围区域陆地不莲通,此种情况下岛上文物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可独立设置
5.2.2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文物建筑的体积、火灾危险性、耐火极限等确定,且不应小于 表5.2.2的规定
5.2.2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文物建筑的体积、火灾危险性、耐火极限等确定,且不应小于
表5.2.2 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文物保护单位内成组布置的建筑,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 建筑的体积之和确定。
表5.2.3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
5.3.1与生活给水或生产给水合用的消防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被挪
5.4.1消防水泵的供电等级不满定一级负荷供电要求,且设置固定式架油发电机时,备用泵应 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 本条对消防水泵的供电等级作出了要求。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1水位监控功能; 2水泵运行监控功能; 3低频或功能巡检功能; 4自动控制功能; 5双电源切换功能、电流电压监控功能; 6接触器式机械应急启动装置; 7向管理者推送上述监控信号,以及系统故障信号等功能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应具备的功能,确保其运行可靠性,
5.4.4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稳压泵稳压,
由于文物建筑的建筑形式及本体结构的承载能力,多数情况下不能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因此 本条规定了可以仅设置稳压泵稳压。但如果文物建筑现状满足设置高位水箱的条件,还应首选设 置高位水箱稳压。
5.4.5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文物建筑内基本没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依靠消火栓系统进行灭火,为避免临时高压消 防给水系统的水泵故障影响灭火救援,本条规定设置水泵接合器
5.4.6当文物建巩周边道路狭窄、滑防车无法到达的,应任院外消滑防车可到达处设直1处水泵接 台器,并与院内消防给水系统相连通 如北京市的凸合院等院落式文物保护单位,因院内多数建筑周边道路狭窄,且存在大量台阶 、门槛等障碍,消防车无法到达,此时应在庭院外消防车可到达处设置1处水泵接合器,与院 落内供水管网相连通,以实现火灾时有效供水。
5.1 文物建筑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保证室外屋顶、室内任何部位均有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当文物建筑的二层及以上 立不能满足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时,应保证1股充实水柱到达; 文物建筑的室外主体最不利点应满足2股水耗同时到达的要求:伯文物建筑形体的特殊性有 于现代建筑,例如个别连廊式文物建筑,安全出口较少,内部连廊较长等,二层室内最不利点 足2股水柱到达的要求相对比较困难,此时可以仅满足1股水柱到达的要求。 2保护室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文物建筑入户门、外窗等便于引入室内的入口处; 3消火栓应采用地下式,且配套的消火栓箱与其距离不宜超过10m; 4消火栓水带可串联使用;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中,对2股水柱或1股水柱到达的判断,是在充许消防水带事联操作的情况 进行。保护室内的消火栓充许串联使用,但当水带充满高压水时,转弯等较困难,设计者应 古消防水带联可否满足实际操作要求,
5.5.2保护室内的消火栓的设置位置距文物建筑外墙或台基不应小于2m,且不宜大于5m。
本条规定了消火栓的设置距离要求。主要是为了不破坏文物建筑结构基础,要求距离外墙或 台基不应小于2m,但当消火栓是保护室内时,距离建筑本体越近越便于灭火,所以规定不宜大于 5m。
(二)主要条款 5、标准第6章给出了文物建筑中适用的若干自动灭火设施和移动灭火设施的设计要求。 5.1.1当文物建筑用于住宿、餐饮等经营服务活动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火灾危险性较大/多数已经装修改造) 6.1.2以下文物建筑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有传统壁画、油饰彩画、塑像、藻井、天花 雅刻等易受水渍损失的文物建筑;2无人居住且未设置电气线路的文物建筑
文物建筑用于住宿、餐饮
6.3.2以下文物建筑宜配备推车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
1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二级文物建筑; 2活动火灾荷载值超过200MJ/m2的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二、三级文物建筑; 3室内净空高度超过5m的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 三级文物建筑
背负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背负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性能参数调研
1水箱储水量不应小于12L; 型号 2喷射流量不应低于8L/min; 驱动方式 3有效射程不应小于6m; 4设备整备质量不宜超过16kg。 水箱容积
6.3移动式高压喷雾灭火系统
推车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性能参数调研
6.3移动式高压喷雾灭火系统(实体火灾试验研究)
不同喷射距离下热释放速率变化 不同喷射距离下木垛周边平均温度变化
不同喷射距离下灭火过程中木垛总燃烧放热量
主要内容 (二)主要条款 6.4灭火器 6.4.3对于以A类火灾为主的木结构、砖木结构文物建筑,配置的灭火器应包含水型灭火器;对 于有传统壁画、油饰彩画、塑像、藻并、天花、雕刻等易受水渍损失的文物建筑,配置的火灭器 自包含洁净气体火火器。(十粉火火器对文物建筑破环较大: 6.4.4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二、三级文物建筑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 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处理,四级文物建筑应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处理。以A类火灾为主的文物建 筑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4.4的规定
表6.4.4 以A类火灾为主的文物建筑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主要内容 (二)主要条款 6.5消防水炮 6.5.1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级、二级的文物建筑,具备安装条件时,宜在室外重点地段和部位安 装消防水炮。 (限定为水炮而不能采用泡沫炮、十粉炮等一居高临下为宜。 6.5.2 消防水炮的数量不宜少于2门,设置位置应使消防水炮的射流能够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 被保护物。
(二)主要条款 7、标准第7章对文物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7.1.1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的文物建筑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安全保护等 级四级的文物建筑宜设灭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灭报警控制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灭灭报警控制 器》GB4717的规定。 7.1.2当文物建筑内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警报器等终端设备与火灾报警控制器 之间采用有线方式连接有困难时,可采用无线通信方式进行信息传输
7.2.5对于规模较大的文物建筑或建筑群,当采用有线通信方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火灾 报警控制器总线宜采用环形网络
7.2.5对于规模较大的文物建筑或建筑群,当采用有线通信方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灭灭 报警控制器总线宜采用环形网络
7.2.6当文物建筑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火灾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
1应采用自组网的无线局域火灾报警系统; 2火灾报警信号应在10s内从现场监测组件传输至报警控制器; 3当现场监测组件、无线通信模块、无线中继器、无线通信网关等发生故障、无线通信失联 无线模块及网关电源敌障、探测器被从正常工作位置摘除等敌障时,报警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 出故障报警信号; 4报警控制器、无线中继器、无线通信网关等需外接电源供电的设备及组件,应设置交流电 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自交流电源应米用消防电源
7.3.3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大空间场所应选用高灵敏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2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级、二级的文物建筑,每人探测区域的最大充许烟雾传输时间不应大 于60s;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三级、四级的文物建筑,每个探测区域的最大充许烟雾传输时间不应 大于90s。 3一台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总长不应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应超过100m;采样孔总数不应 超过40入,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应超过10入。 4探测器的采样管应采用多管路布置方式,减小采样管长度。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 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应超过4m。 5应选用具有多级烟雾和多级气流报警输出功能的探测器蝶阀标准,其工作状态应在值班室或中控室 显示。
7.3.3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设置宜符合下列规
7.4.1文物建筑内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二)主要条款 8、标准第8章对文物建筑的电气系统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供电电源、供配电系统、配电设 备、配电线路、用电设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1.1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文物建筑内部,除展示照明、文物保存环境控制用电和 监控报警以及消防用电外,不宜设置其它用电设备。 作为消防安全保护等级较高的一级、二级文物建筑,除了监控报警和消防这类保障安全性的 用电,以及展览用展示照明用电、展览文物时用于控制文物保存环境温湿度等需求的用电外,不 宜再设置其它的用电设备,避免电气火灾隐惠增多。 8.1.2当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用电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设计。 8.1.3文物保护单位现有的变配电所、配电设备、线路、保护电器、用电设备等,当配置选型和 安装不满定相关规范规定和防火要求时,应进行改造设计。 电气火灾隐惠已成为文物建筑火灾的主要因素,文物建筑进行消防改造设计中,当电源部分 不满足负荷等级以及消防改造涉及电气系统问题时是否可列入消防工程没有明确,因此8.1.2条 和8.1.3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源头解决问题。
消防设备用电负等级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且提出了不应低于二级
1不应选择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可燃性油品的火灾风险高) 2变配电所电力设备及线路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保护装置市政定额、预算,变压器应配置温度保护; 3宜设置变配电所电力监控系统,监测变配电系统的运行、保护和敌障信息 自的是为了能够实时发现和掌握电气系统的运行和故障信息
(二)主要条款 8.2.4 防雷及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建筑内设有电气和电子信息系统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和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2防雷装置的接地应和电气、电子信息系统等接地用接地装置,开应与引人的金属管线做 等电位连接,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文物建筑设置内部防雷措施、接地装置的做法,是防范电气系统和雷电过电压造成的火灾隐 患的重要措施,因此提出了具体的设计要求。 3电通保护器(SPD)回路应设置专用后备保护装置,直宜设置SPD监控系统 对采用断路器或熔断器保护进行优化,建设设置SPD监控系统,避免SPD本身带来的火灾隐惠
(二)主要条款 8.2.4 防雷及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建筑内设有电气和电子信息系统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和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2防雷装置的接地应和电气、电子信息系统等接地用接地装置,开应与引人的金属管线做 等电位连接,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文物建筑设置内部防雷措施、接地装置的做法,是防范电气系统和雷电过电压造成的火灾隐 惠的重要措施,因此提出了具体的设计要求。 3电通保护器(SPD)回路应设置专用后备保护装置,直宜设置SPD监控系统 对采用断路器或熔断器保护进行优化,建议设置SPD监控系统,避免SPD本身带来的火灾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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