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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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 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1.1.4.2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7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 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位于GB3095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 标准实施之日起石油标准,热行一级标准。
4.2.1.2位于GB3095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 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开始执行。 4.2.1.3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 2. 2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4的规定执行
表4 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4. 2.3 取样与监测
4.2.3.1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 甲烷监测点设于厂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采样频率,每2h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监测分析方法按表8执行
1.3.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5的规定
表5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
.3.2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4.3.3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1.3.4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6的要求。其施用条件须符合GB4284的 有关规定。
表6 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4.3.5取样与监测
4.3.5.1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4.3.5.2监测分析方法按表9执行。 4.4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12348热行
4.5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改、扩建)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的时间
城镇污水处理出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时检测试验, 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 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 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7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酒店标准规范范本表8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表9污泥特性及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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