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39-2010 农村防火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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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3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 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障碍物。

    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点;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区域应 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采 用附录 B。

    4.0.1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建筑耐火等级的 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0.2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 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顶宜采用 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高速铁路标准规范范本,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 0.5m。 4.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 相关规定。

    1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高座建筑的 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关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低一座建筑的 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3当建筑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手等于该外墙 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简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 4.0.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 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 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m。 4.0.6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米取下列措

    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m 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 防火分隔; 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m 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 防火分隔。

    4.0.8建筑物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5.0.1农村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 等因素设置消防站和消防点。

    素设置消防站和消防点。

    5.0.2消防站的建设和装备配备可按有关消防站建设标

    5.0.5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 或消防水池供给。

    5.0.5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

    5.0.6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 求的农村,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5.0.7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

    1当村庄在消防站(点)的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 压力不应低于0.1MPa;当村庄不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时,室 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 要求;

    2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消防给水管道的理设深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 材性能等因素确定; 4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 多的农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 5寒冷地区的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 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 6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学路口,与房屋外 墙距离不宜小于2m。 5.0.8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 应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 3 有取水码头及通向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 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 6.0m。 5.0.9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容量不宜小于100m。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村庄,消防水 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 2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3宜建在地势较高处。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 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处;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 应超过6.0m; 4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5设有2个及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 6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0.10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收集池等储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设 施。

    5墙面木用燃材科; 4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1.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窗、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 料建造或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烟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 500mm,并应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烟道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 口应突出外墙至少250mm。 6.1.3烟穿过可燃保温层、防水层时,在其周围500mm范围 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严禁在闷顶内开设烟窗清扫孔。 6.1.4多层居住建筑内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 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6.1.5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 或靠近林区的村庄,其建筑的烟窗上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 措施。

    6.1.6燃煤、燃柴炉灶周围1.0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

    6.1.7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

    1燃气灶具宜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 与卧室分隔;

    2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 不应小于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3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4无自然通风的厨房,应选用带自动熄灰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具,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和与其连锁的自动切断阀和机 械通风设施; 5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 管,长度不应大于2m,安装应牢固,中间不应有接头,应定期更 换,

    1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做不燃化处理,或与可燃材料墙壁的 距离不小于 1. 0m; 2灶台周围1.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或设置厚度不小 于120mm的不燃烧材料隔热层; 3炉灶正上方1.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6.1.9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炉灶与火炕通 过烟道相连通时,烟道部分应米用不燃材料。 6.1.10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爆与炉灰等宜用水 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炉灰宜集中存放于室外相对封闭且 避风的地方,应设置不燃材料围挡。 6.1.11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距 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王0二5m

    6.1.13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在室外吸烟和动月

    1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耐压等 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等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 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 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1kV及1V以 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3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图等高温 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 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 缆; 4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6.2.2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2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 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 3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 丝的截面积; 4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 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源插 头,关断通电设备; 5用电设备使用期间,应留意观察设备温度,超温时应及时 采取断电等措施; 6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采取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 出等断电措施。 6.2.3照明灯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当靠 近可燃物时,应米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

    灯、嵌入式灯,其引人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超过 60W的白炽灯等高温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 料或可燃构件上

    B.1沼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

    1沼气池周围宜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明显的标志,顶部应采 取防止重物撞击或汽车压行的措施; 2沼气池盖上的可燃保温材料应采取防火措施,在大型沼气 池盖上和储气缸上,应设置泄压装置; 3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 于25m; 4当采用点火方式测试沼气时,应在沼气炉上点火试气,产 禁在输气管或沼气池上点火试气; 5沼气池检修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并严禁在池内使用明火 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 6水柱压力计“U”型管上端应连接一段开口管并伸至室列 高处; 7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 固,输气管应定期检查,并应及时排除漏气点。

    1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2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应防止日光直射,与 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m; 3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4严禁使用超量罐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 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5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6.3.3管道燃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50028的要求,并应由专业人员设计、安装、维护; 2进人建筑物内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严禁采用塑料 管道,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穿墙处应加设保护套管; 3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卧室内。燃气计量表具宜安装在通风 良好的部位,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等场所; 4使用燃气场所应通风良好,发生火灾应立即关闭阀门,切 断气源。

    6.4.1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内,且 应远离火源、热源。

    6.4.2使用油类等可燃液体燃料的炉灶、取暖炉等设备必

    6.4.3严禁对盛装或盛装过可燃液体且未采取安全置

    存储容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

    6.4.7含有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充有可燃液体的打火机等应远离 火源、热源。

    6.4.8销售、使用可燃液体的场所应采取防静电和防止火花发生 的措施。

    6.4.8销售、使用可燃液体的场所应采取防静电和防

    附录 A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

    A.1.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 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厂房和仓库;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地下建筑。 A.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 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 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 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 3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A.1.3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 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 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 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 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首通出口

    A.1.8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蔬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 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A.1.8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蔬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

    A.2.1A.1.3条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 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 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 通室外。

    1.2.3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 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进行防火 分隔。

    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

    A.3.1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 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 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A.3.3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

    β.3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1 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A。4.1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 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A.4.1合用场所目动喷水火火系统和目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

    A.4.5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可

    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 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A.4.6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必须定期 更换电池。

    A.5.1合用场所火源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A.5.3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收规范》GB50354的规定。

    .4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彩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 灭火救援行动

    A.5.5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 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 于 200m

    A.5.5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

    A.5.7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B. 1. 1 应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不要玩弄电器和燃气设备。 B.1.2 不应乱扔烟头和火柴梗,丢弃前应熄灭。 B.1.3 不应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B.1.4 不应在禁放区及楼道、阳台、柴草垛旁等地燃放烟花爆 竹。 B.1.5 大风天严禁在室外动用明火。 B.1.6 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和不 燃材料制作的防护罩内。 B.1.7电暖气和火炉等产生高温或明火的设备附近不应放置可 燃物。 B.1.8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 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B.1.9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B.1.10使用电熨斗、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热毯等应有人 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 设备。 B.1.11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 B.1.12 照明灯具与窗帘等可燃物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B.1.13燃气炉灶使用时应有人看管,防止溢锅、十锅等弓起火 灾或爆炸。 B.1.14严禁超量充装液化气钢瓶,液化气瓶应远离火源、热源,

    B.1.8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 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B.1.9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B.1.10使用电熨斗、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热毯等 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关 设备。

    B. 1.11 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 B.1.12 照明灯具与窗帘等可燃物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B.1. 13 燃气炉灶使用时应有人看管,防止溢锅、干锅等引起火 灾或爆炸。

    B.1.14严禁超量充装液化气钢瓶,液化气瓶应远离火源、热源,

    严禁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

    B.1.15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液化气。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发现燃气泄漏,应及时关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不 电气设备和动用明火。

    B.1.1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B.2.3扑救初起火灾,应根据情况及时利用火火器、消火

    B.2.4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着火,宜先断电,后灭火。 B. 2. 5火 燃气失火,应关闭燃气阀门、切断气源,迅速灭火。 B. 2. 6 油锅看火,应盖上锅盖,室息灭火。 B.2.7 身上着火,应就地打滚,压灭火苗。

    采取自救措施,等待救援。

    B.3.8房间内起火逃生时,应随即关团房间门。

    B.3.9房间外起火难以逃生时,应立即关闭房间门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

    则 (29) 语 (31 ) 规划布局 (3 2) 建筑物 (3 7 ) 消防设施 (4 1 ) 火灾危险源控制 (4 4) 1 用火 (44) .2 用电 (5 1 ) .3 用气 (5 2) .4 用油(可燃液体) (55) 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 (56) 录B 消防安全常识 (60)

    1.0.1本茶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日的, 近年来,我国农村消防工作快速发展,但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产 废,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 1997年~2006年的10年间,全国农村平均每年发生火灾6.9万 起,死亡1531人,受伤2001人,直接财产损失6.3亿元,该4项数 分别占城乡年均火灾总数57.7%、62.1%、55.6%和58.7%。 农村防火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制定 本规范的目的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鉴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的现状和农村消防安全的实 际,有效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应综合采取编制和落实消防规划、 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科学设定建筑的耐火等级、有效控制火灾危 验源、合理设置消防设施等综合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本规范不只 是一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而是部涉及农村消防规划、建筑防火 设计、既有建筑防火改造、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的指导农村防火的 综合性技术规范。 在农村建设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 住建筑,由于其火灾危险性较大,在保证消防资金投入、落实消防 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具有可行性,除本规范规定外,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规范执行。

    1.0.3本条规定了农村防火的基本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大部分地区农村经济还相对落后,各地区 筑情况差异较大,在农村采取的建筑防火措施,应结合当地

    火灾特点和经济发展现状,充分考虑民族习俗、生活习惯、人文、地 理环境、气候条件、建筑特点等多种因素,力求可操作性要强。正 确处理好生产、生活与消防安全的关系,防火措施与消防投入的关 系,按照科学合理、区别对待,有利于农村建筑多样化发展的原 实施农村防火措施。 本规范是农村防火的基本要求,在条件许可的地区,应积极提 倡和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措施和消防 装备设施,增强农村防火工作的科学性。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范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防火 技术细则

    1.0.4农村的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

    在农村防火中,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由于找国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农村”没有明确的定义 其地域范围也不明确,结合本规范所指导的范围给出了农村的概 念。 村庄在我国的各地有不同的称谓,例如村屯、村寨等。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该同一建筑 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

    3.0.1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是指农村总体布局中应当考虑的消防 安全要求,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理环境、生活习惯、气候 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的耐火等级、结构形式、使用性质及其 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布局,既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保持地方 特色,文能保证消防安全。 3.0.2~3.0.4农村规划和建设的甲、乙、内类生产、储存场 所,可燃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汽车加油加气 站等场所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大,一旦失火易造成严重后果。其 布置要考虑风向等因素设置在合理位置,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 火间距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 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的要求,与居住、 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这里的汽车加油加气站是泛指加油站、加气站或加油加气合 用站。

    .. CI 的区域,该区域应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建设必要的安全出口、 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举办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 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 织演练。

    3.0.6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等建(构)至

    之间以及这些建(构)筑物与农村居住等建筑之间要充分考 灾危险性,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3.0.7该条主要是根据国内外林区火灾的经验教训总结得出的。 实践证明,防止山火进村和村火进山,在低火险气候条件下,300m 的距离是有效的,如图1所示。

    林区」 ≥300m 农村建筑物

    图1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林区边缘的距离

    .0.8据统计,农村的粮食、棉花、木材、柴草等堆场发生的火灾 占农村火灾总数的29.4%,柴草、饲草垛起火后燃烧快、火势猛、 蔓延迅速、扑救困难,为了保障安全,作出了本条要求。较大堆垛 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主要是考虑堆垛发生火灾 时减小对居民区的火灾蔓延,保证居民安全;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 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留出适当的防火间距,或采取必要防 火隔离措施。 可燃物堆垛设置示意图如图2所示

    宜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纸箱标准图2可燃物堆垛设置示意图

    3.0.9.3.0.10

    消防法规定“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 调整、完善”。对农村既有的广(库)房和堆场、储罐等,应对其火灾危险 生进行分析评估,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3.0.11~3.0.13规定了消防车道设置的有关要求,如图3所示

    图3消防车道设置示意图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满载轮压。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场或回车道。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供大型车辆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对特 大型消防车辆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8m×18m。 村庄之间以及与其他城镇连通的公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 求,其设置要求应符合第3.0.11条第2款~第5款的要求。 3.0.14为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村民消防安全素质,农村 宜在学校、村民聚集的公共活动场地或举办群众活动的活动室、主 要路口等场所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标语、标牌、 宣传栏或张贴萱传图画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火火和应急逃生 等常识。 为了使农的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具有针对性和切合农村火灾 防范的实际,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采用附录B

    4.0.1我国农村地域辽阔林业标准,各地的经济、文化、民俗、环境、气候等 情况不同,建筑的结构、形式有较大差异,但应积极倡导建造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控制建造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构件 应尽量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4.0.2为了防止建筑火灾在不同的户之间相互蔓延,规定了三、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的设置要 求,如图4所示,

    连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分户墙

    4.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发 生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较多,考虑到规范的体例结构,将住宿与 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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