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第二分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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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km,开口长度宜采用20m~30m,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两侧分隔带开口应符 合进出口最小间距要求。 2主干路的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300m,路侧带缘石开口距交叉口间距应大于进出 口道展宽段长度

    6.4.3当由直线上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在其间设置超高缓和段。 6.5.1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范围内设置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应符合表6.5.1 的规定。 6.6.6对以货运交通为主的道路,应验算下坡段货车的停车视距。下坡段货车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 6.6.6的规定值

    6.1.1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形设计应根据规划确定的线位,结合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利用地形;线形应与地物、景观、 环境等相协调,合理运用技术指标, 2线形设计申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进行综合设计,总体应协调、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断 面合理。 3线形设计应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与舒适,视觉良好,心理反应正常。 4线形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城市环境协调,保护文物古迹,节约资源,必要地段应进行 环境评价后确定。 5同一设计车速的快速路路段长度不得小于10km,不同设计车速的路段之间技术指标应逐渐变 化,变化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6.1.2快速路线形应与桥隧构筑物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快速路上的桥隧构筑物应与路段线形统一。 2大型桥隧构筑物布设应与快速路线形协调。 3当桥隧构筑物需设置在曲线地段时,应尽量采用不设超高的圆曲线;当条件受限制采用设超高 的圆曲线时,应满足线形设计标准。 4快速路隧道宜为上、下分行的单向通道。隧道两端洞口应设置必要的出口联络线, 5在立体交叉处选用各项技术指标时,应与路段设计相适应,必要时应采用透视图检验。 6.2.1快速路最长直线与最短直线的设置,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6.2.2圆曲线半径、最小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6.2.2一1规定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值。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 采用设超高的推荐半径值。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值。 2平曲线长度与圆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6.2.2一2规定的值, 6.2.3快速路直线与圆曲线、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应采用回旋线。 缓和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6.2.3一1规定的值,且不应小于本规程第6.2.4条规定的超高缓和段的长 度。 6.2.4由直线上的正常路拱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在其间设置超高缓和段。 6.2.5当圆曲线半径小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最大超高横坡与合成坡度应符 合表6.2.5规定。

    2.6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供水标准规范范本,每条车道加宽值应符合表6.2.6规 2.7快速路每条车行道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6.2.7规定的值。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37一2012(2016年版)

    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一2012(2016年版)

    6.3.1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3.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道路应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改建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 可采用最大纵坡极限值。 2除快速路外的其他等级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 坡极限值可增加1.0%。 3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 6.3.2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 水设施。 6.3.3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表6.3.3规定。 6.3.4当道路纵坡大于本规范表6.3.1所列的一般值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6.3.4的规定。道路连续 上坡或下坡,应在不大于表6.3.4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其 长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3最小坡长的规定。 6.3.5非机动车道纵坡宜小于2.5%;当大于或等于2.5%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6.3.6各级道路纵坡变化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宜采用圆曲线,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最小长度应

    6.3.2纵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纵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6.3.2规定的值。 2 快速路最小纵坡度不应小于0.56%,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 3桥梁、涵洞上最大纵坡度应按路线规定设计,大、中桥及引桥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4%。 4当隧道长度需采取机械通风时,纵坡度不得大于3%,短于500m的隧道可设4%。 6.3.3 快速路最小坡长与最大坡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坡段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6.3.3一1规定的值。 2快速路坡段长度应小于或等于表6.3.3一2规定的值。 5.3.4快速路竖曲线最小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3.4的规定,设计申竖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 一般最小半径的值,当条件特别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

    1 快速路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6.3.2规定的值。 2 快速路最小纵坡度不应小于0.56%,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 3桥梁、涵洞上最大纵坡度应按路线规定设计,大、中桥及引桥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4%。 4当隧道长度需采取机械通风时,纵坡度不得大于3%,短于500m的隧道可设4%。 6.3.3 快速路最小坡长与最大坡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坡段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6.3.3一1规定的值。 2快速路坡段长度应小于或等于表6.3.3一2规定的值。 6.3.4快速路竖曲线最小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3.4的规定,设计中竖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 般最小半径的值,当条件特别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

    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一2012(2016年版)

    6.4.2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使线形在视觉上能自然地诱导驾驶员的视线,并应保持视觉的连续性, Z 应避免平面、纵断面、横断面极限值的相互组合设计。 3平、纵面线形应相互对应,技术指标大小均衡连续,以及与之相邻路段各技术指标的均衡、连 续。 4条件受限时选用平面、纵断面的各接近或最大、最小值及其组合时,应考虑前后地形、技术指 标运用等对实际运行速度的影响。 5横坡与纵坡应组合得当,并应利于路面排水和行车安全。

    6.1.3平纵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平曲线宜与竖曲线相对应。 平曲线应与竖曲线半径协调,竖曲线半径应大于平曲线半径的10倍。 平曲线长度宜大于竖曲线长度。 竖曲线顶部或底部不应设置小半径平曲线或作为反向曲线转向点。 竖曲线与缓和曲线不宜重合。 在同一平曲线内不宜同时出现凸形竖曲线及凹形竖曲线。

    8.2.1线形组合设计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隧道的位置与隧道洞口连接段应与路线线形相协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与总体设计 的相关规定 2隧道洞口内侧和外侧在不小于3s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范围内,均应保持一致的平纵线形。 3当隧道洞门内外路面宽度不一致时,隧道洞口外与之相连接的路段应设置距洞口不小于3s设计 速度的行程长度,且不应小于50m长度的、同隧道等宽的过渡段。 4长、特长的双洞隧道,宜在洞口外的合适位置设置联络通道。 5隧道洞内外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对视距的要求。当隧道洞口连接段设中间分隔带时,应采用停 车视距:当无中间分隔带时,应采用会车视距。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一2012(2016

    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及

    1新建平面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4叉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70°(特 殊困难时为45°)的斜交交叉口。已有的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应加强交通组织与管理,并应加以改 造。 2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和渠化方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通量、交通管理条件等 因素确定。信号交叉口平面设计应与信号控制方案协调一致,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 空间。 3交叉口附近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根据公交线路走向、道路类型、交叉口交通状况,结合站点 类别、规模、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应保证乘客安全,方便换乘、过街,有利于公交车安全停靠、顺利驶 出,且不影响交义口的通行能力。 4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在主十路上,宜经支路或专为集 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 5桥梁、隧道两端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一2010

    3.3.3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组成交叉口的各条道路的设计速度的 50%~70%计算,转弯车取小值,直行车取大值。在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验算时,进口道直行车设计速度应 与相应道路设计速度一致。 4.2.9平面交叉口一条进口车道的宽度宜为3.25m,困难情况下最小宽度可取3.0m;当改建交叉口用地 受到限制时,一条进口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2.80m。转角导流交通岛右侧右转专用车道应按设计速度及 转弯半径大小设置车道加宽。 4.4.7公交停靠站按其设置的位置分为路中式停靠站和路侧式停靠站两种,按几何形状分为港湾停靠 站和直线式停靠站,公交停靠站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可采用路中式停靠站。 2干路交叉口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支路交叉口宜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直线式 停靠站。 3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宜沿分隔带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当分隔带宽度不足4m而人 行道较宽时,可适当压缩人行道宽度,但该段人行道宽度缩减比例不得超过40%,并不得小于3m。 4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可沿人行道设置港湾式停靠站,该段人行道宽度缩减不得 超过40%,并不得小于3m。 4.5.4人行横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驾驶员容易看见的位置,宜与车行道垂直,平行于路段路缘石的延长线并适当后退, 在右转车辆易与行人发生冲突的交叉口,宜后退3m~4m,人行横道间的转角部分长度不应小于6m。人 行横道两侧沿路缘石30m~120m范围内,应设置分隔栏等隔离设施,主干路取上限,支路取下限。 2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人行横道应设置在分隔带端部向后1m~2m处。 3人行横道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行人信号时间等确定,顺延干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 5m,顺延支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3m,宜以1m为单位增减,

    4.5.4人行横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其宽度不应小于 2m,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1.5m。可通过减窄转角交通岛、利用转角曲线范围内的扩展空间、缩减进出 口车道宽度等措施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因条件限制宽度不够时,安全岛两侧人行横道可错开设 置。安全岛两端的保护岛应设反光装置。 5当平面交叉口附近高架路下设置人行横道时,桥墩不应遮挡行人视线,并宜设置行人二次过街 安全岛和专用信号。 6无信号管制及让行管制交叉口必须设置条纹状人行横道,并在人行横道线上游设置“让行人先 行”禁令标志。对右转车无信号控制时,应在右转专用车道上游设置减速让行线,人行道边应设置“让 行人先行”禁令标志。 7环形交义口的人行横道宜设置在交通岛上游,并采用定时信号或按钮信号控制。环形交义口的 中心岛上不得设置人行道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一2010

    5.3.1立交匝道横断面应符合本条要求。

    立交匝道横断面应由车道、路缘带、停车带和防撞护栏或路肩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匝道横断面布置宜符合表5.3.1一1中的图示要求。匝道横断面形式单向交通应采用单幅式断面 双向交通应采用双向分离式断面。在匝道范围内,路、桥同宽,中央分车带困难路段可采用分隔物( 护栏和混凝土护栏)。 2车行道宽度应根据车道数、车型及设计速度确定,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表5.3.1一2所列数值 单车道匝道必须设停车带,停车带含一侧路缘带宽度为2.75m;当为小型汽车专用匝道时可为2.0m。 3匝道横断面组成中,分隔带、路缘带、侧向净宽、安全带、分车带最小宽度及匝道建筑限界(图 .3.1一1)应符合表5.3.1一3的要求,最小限高h值应符合本规程表3.4.1的规定, 机非混行匝道车行道宽应增加非机动车车道宽度,一般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应采用物理分隔。 4双车道匝道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交通量超过单车道匝道设计通行能力时。 2)在单车道匝道和匝道出入口通行能力满足交通量要求,但遇以下情况之一仍应采用双车道匝道 且宜采用画线方式控制出入口为一车道: ①匝道长度大于300m ②预计匝道上或匝道和街道连接处的管制(如信号灯控制)可能形成车辆排队,需增加蓄车空间。 ③纵坡采用极限值的陡坡匝道。 5匝道在曲线弯道处应设置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应符合表5.3.1一4所列值。曲线加宽的过渡应 按主线加宽的方式执行。 6匝道主曲线路面加宽的设置,应在内侧进行,当内侧加宽有困难,或加宽后对几何线形设计有 较大影响时,可在内、外侧均等分配加宽值。在外侧加宽时,其加宽值宜小于车道中心线的缓和曲 线内移值

    7设缓和曲线时,加宽缓和段和超高缓和段长度宜采用回旋曲线全长。 5.3.2立交匝道平面线形设计应符合表5.3.2规定, 1匝道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5.3.2一1的规定。 2匝道平面线形中,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 最小长度应符合表5.3.2一2的规定。 5.3.3立交匝道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交匝道最大纵坡不应大于表5.3.3一1的规定值。 2各种设计速度的匝道所对应的最小竖曲线半径及竖曲线长度应符合表5.3.3一2的规定 3在设计匝道纵断面线形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匝道纵断面线形应平缓,不宜采用断背纵坡线(两同向竖曲线间隔一短直线段)。机非混行匝道 纵坡应满足非机动车行驶纵坡要求。 2)匝道驶入(出)主线附近的纵断面,宜与主线有适当长度的平行段, 4对凸形竖曲线和在立交桥下的凹型竖曲线应校核行车视距。验算时物高宜为0.1m;目高在凸型 竖曲线上宜为1.2m,在凹型竖曲线宜采用2.2m。 5.3.4立交匝道横坡与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交匝道路拱横坡应满足最低路表排水要求。路拱(双向坡和单向坡)横坡不应大于2%。 2设计速度条件下,当匝道平曲线半径引起的离心力不能由正常路拱横坡和正常轮胎摩阻力所平 衡时,应取消反向横坡,应采用单向路拱和设置超高横坡。 3最大超高横坡的取值应根据当地气候、地形、地区性质和交通特点来确定。一般地区最大超高 横坡不应超过6%,积雪冰冻地区不应超过3.5%。 5.3.5匝道端部出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匝道端部出入口应包括匝道渐变段、变速车道。 2匝道端部出入口宜设置在主线行车道右侧;且宜设置在跨线桥等构造物前,或凸形竖曲线上坡 道上。 3 匝道端部出入口宜设在主线下坡路段,应保持充分的视距(图5.3.5一1)。 4 驶出匝道出口端部,在减速车道终点,应设置缓和曲线(图5.3.5一2)。 5立A1类立交主线与驶出匝道的出口分流点处,当需给误行车辆提供返回余地时,行车道边缘 宜设偏置加宽,并应采用圆弧连接主线和匝道路面的边缘(图5.3.5一3)。偏置加宽值和楔形端部鼻端半 径应符合表5.3.5一2的规定。高架结构段可不设偏置加宽。 6相邻匝道出入口之间最小净距L(图5.3.5一4)应符合表5.3.5一4的要求。匝道出入口之间最小 净距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相邻驶入或驶出匝道之间的间距还应考虑变速道长度及标志之间需要的距离,并按最长需要距 离决定取用值 2)驶入匝道紧接着有驶出匝道的情况下[图5.3.5一4(d)],枢纽立交匝道间距取上限,一般立交取下 限;并应根据交织交通量计算其交织所需长度,按最长需要距离决定取用值。对于延伸交织长度不能达 到足够通行能力或是首叶立交相邻环形匝道,应设置集散车道。 7单车道出入口按交通流线分直接式出入口(图5.3.5一5、图5.3.5一7)和平行式出入口(图5.3.5 6、图5.3.5一8)二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直接式入口应按1:40~1:20(横纵比)均匀的渐变率和主线连接,汇合点设定在主线直 行车道右侧边缘3.5m(一条车道)处,汇合点后方为加速段,汇合点前方为过渡段。

    5.3.4立交匝道横坡与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单车道平行式入口是在汇流点处起,提供一条附加变速车道,并在其末端设置过渡渐变段,供 车辆驶入。 3)直接式出口线形应符合行车轨迹,其出口横纵比应按1:25~1:15均匀的渐变率和主线相接 分散角宜为2°~5°。 4)平行式出口线形其渐变段及减速车道线形特征应明显,能提供驾驶员注目的出口区域,以防止 主线车辆误驶出主线。 8多车道出入口除和单车道出入口一样根据交通流线分两类外,还应按功能分类:一种是按出入 口进行设计,适应于一般立交匝道的出入口设计;另一种按主要岔口分、合流进行设计,适应于城市主 干道和更高级别道路在立交范围内岔口的分、合流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双车道匝道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双车道匝道直接式出入口,布置形式和单车道一样,第二条变速车道加在第一条变速车道右侧, 内侧车道加减速段长是单车道规定值的80%(图5.3.5一9、图5.3.5一10)。 ②双车道平行式出入口,形式和单车道一样布置,第二条车道加在第一条车道右侧,右侧变速车道 较左侧第一车道短一个渐变段长度(图5.3.5一11、图5.3.5一12)。 2)增设辅助车道双车道匝道出入口(图5.3.5一13)。 般位于枢纽立交的定向匝道,当出入口交通量很大时,双车道出入口应在下行方向按车道数平衡、基 本车道数连续两条原则,增设辅助车道, 3)主要岔口分流、合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枢纽立交处,为能在与主线车速基本相同行驶条件下实现大交通量的分流、合流和路线的转换, 道路分岔端部[图5.3.5一14(a)]应按分岔方式保证主线基本车道数连续和主线车道数的平衡,必要时增 设辅助车道。其中,相对较次要分岔流向应靠右侧进出。 ②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在起点处可分成两条定向多车道,与类似的高等级道路相衔接。大交通 量的分、合流或路线间交通流转换期间车速基本保持不变。多车道岔口分流、合流端部可按图5.3.5 14(b)所示方式主线进行设计。 ③枢纽立交的主要岔口除了按车道数平衡原则进行设计外,还应按树枝状分岔,以每两个流向分别 进行分流、合流设计[图5.3.5一14(c)]。 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变速车道。 5.5.3主线为曲线时的变速车道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 5.5.4集散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设置集散车道 1)通过车道交通量大,需要分离。 2)两个以上出口分流岛端部靠得很近。 3)三个以上出入口分流岛端部靠得近。 4)所需要交织长度得不到保证。 5)因交通标志密集而不能用标志诱导。 2集散车道可为单车道或双车道,每条车道宽应为3.5m。在主线出入口处应保持车道平衡,对集 散道路可不作规定

    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设置集散车道: 1)通过车道交通量大,需要分离。 2)两个以上出口分流岛端部靠得很近。 3)三个以上出入口分流岛端部靠得近。 4)所需要交织长度得不到保证。 5)因交通标志密集而不能用标志诱导。 2集散车道可为单车道或双车道,每条车道宽应为3.5m。在主线出入口处应保持车道平衡,对集 散道路可不作规定。

    7.1.3主辅路出入口连接的两条道路,在快速路主路上必须设置变速车道;相接道路宜增设一条车道, 保证快速路进出通畅(图7.1.3)。 7.2.2快速路路段上相邻两出入门端部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表7.2.2规定的值。 7.3.1变速车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速车道可分为直接式与平行式(图7.3.1一1)。 2变速车道宜另设车道,其宽度应由车行道,左侧路缘带、右侧路缘带组成,左侧路缘带应兼作 主线的右侧路缘带(图7.3.1一2)。车行道宽度可与直行方向干道的车道宽度相同或采用3.5m。 3变速车道长度应为加速或减速车道长度与渐变段长度之和,变速车道长度与出入口渐变率应符 合表7.3.1一1的规定,坡道上变速车道长度的修正数应符合表7.3.1一2的规定。 4变速车道长度的选用除应符合表7.3.1一1规定的最小长度要求外,还应结合主线和匝道的设计 车速、交通量、大型车所占比例等对变速车道长度验算,按实际情况确定其合理的长度, 7.3.2集散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出入口端部间距不能满足本规程表7.2.2的要求时,应设置集散车道, 2集散车道的设计车速宜与匝道或辅路设计车速一致,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与直行车道相接 3互通式立体交叉内的集散车道与直行车道应采用分隔设施或标线分隔。 7.4.1当前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加速车道末端至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减速车道起点的距离小于 500m时,必须设辅助车道将两者连接。 7.4.2基本车道数的连续与平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全长或较长路段内必须保持一定的基本车道数 2相邻两段同一方向上的基本车道数每次增减不得多于一条,变化点应距互通式立体交叉 0.5~1.0km,并设渐变率不大于1/50的过渡段。 3在分合流处车道数应按式7.4.2进行计算,以检验车道数的平衡(见图7.4.2),当不平衡时,应 增设辅助车道, 7.4.3辅助车道长度在分流端应大于1000m,最小应为600m;在合流端应大于600m。 7.4.4辅助车道的宽度应与主线车道的宽度相同。 7.5.1在主路出口后、入口前,辅路上应设置独立的车道,长度应满足车道的有效转换。 7.5.2主辅路间主入口分合流端的设计应保证划线后能有效地引导交通,避免误出或误入。

    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一2012(2016年版)

    12.2.2路基设计回弹模量和湿度状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和主干路路基顶面设计回弹模量值不应小于30MPa;次干路和支路不应小于20MPa;当 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回弹模量。 2路基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运行中的各种不利因素,采取措施减小路基回弹模量的变异性 保障其持久性。

    1路基设计高度应使路肩边缘的路基相对高度不低于路基土的毛细水上升高度,并应满足冰冻的 要求。 2沿河及浸水路段的路基边缘标高,不应低于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水位加雍水高、波浪侵袭高度 和0.5m的安全高度。 2.2.4土质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12.2.4规定。对以下情形,可通过试验路检验或综合论证,在保证路 基强度和稳定性要求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路基压实度标准。 1特殊干旱或特殊潮湿地区。 2专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2.2.5路基防护应根据道路功能,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路基防护应采取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防护措施,并应与景观相协调。 2深挖、高填、沿河等路段的路基边坡,必须根据其工程特性进行路基防护设计。对存在稳定性 隐患的路基,应进行稳定性分析;当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3路基支挡结构设计应满足各种设计荷载组合下支挡结构的稳定、坚固和耐久;结构类型选择及 设置位置的确定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养护:结构材料应符合耐久、耐腐蚀的要求。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一2013

    灰、水泥或其他稳定材料进行处治。 4.3.8填方路基地基表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基顶面存在滞水时,应根据积水深度及水下淤泥层的范围和厚度,采取排水疏于、挖除游 泥、抛石挤淤或砂砾石等处理措施。 2当地面横坡缓于1:5时,在清除地表草皮、腐殖土后,可直接在天然地面上填筑路基。 3当地面横坡为1:5~1:2.5时,原地面应开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宜小于2m,并应设置2%的反向 坡;当基岩面上的覆盖层较薄时,宜先清除覆盖层再开挖台阶,当覆盖层较厚且稳定时,可予保留。 4当地下水影响路堤稳定时,应采取拦截、引排地下水或在路堤底部设置渗水性好的隔断层等措 施。 5地基表层应碾压密实。在一般土质地段,快速路和主干路基底的压实度(重型)不应小于 90%;次干路和支路不应小于85%。路基填土高度小于路面和路床总厚度时,应将地基表层土进行超 挖并分层回填压实,压实度不得小于本规范表4.6.2申“零填和挖方路基”的规定值。 4.6.2土质路基压实度不应低于表4.6.2的规定。对以下情形,可通过试验路检验或综合论证,在保证 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路基压实度标准: 1特殊干旱或特殊潮湿地区,路基压实度可比表4.6.2的规定降低1%~2%; 2专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可按支路标准执行。 4.6.4填石路基应通过铺筑试验路段合理确定分层填筑的厚度、压实工艺及压实控制标准。宜采用孔隙 率与施工参数同时作为压实质量控制指标,并应按表4.6.4的规定执行。 4.7.4掘路工程中的路基回填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期,减少掘路修复对交通的影响。对于城市爆管、过街掘路,以及特别重要或交通特别繁忙的路段,应 实施快速修复。 2回填路基的回弹模量应达到与新建道路相同的标准。 3路基回填宜选用强度高、级配良好、水稳定性好、便于获取和压实的材料,亦可采用经过处治 的钢渣、矿渣等工业废渣。对于应急掘路的快速修复,应采用沉陷量小,易于压实或结硬,或者自密实 的材料回填。 4回填路基的压实度应符合表4.7.4的规定。 5路基回填时,应采取设置台阶、铺设加筋材料等措施,保证开挖与非开挖区域路基接触面的良 好结合。

    4.7.6桥涵台背的路基填筑与压实应符合下列规

    1路堤与桥台、横向构筑物(箱涵、地道)的连接处应设置过渡段,并应依据填料强度、地基处 理、台背防排水系统等进行综合设计。过渡段长度宜按2倍~3倍路基填主高度确定,路基压实度不应 小于96%。 2桥涵台背、挡土墙墙背应选用渗水性好、易密实的填料。当采用细粒土填筑时,宜采用石灰、 水泥、粉煤灰等无机结合料进行处治。 4.7.8地铁等浅埋结构物上方路基的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铁等浅埋结构物上方的路基设计,应符合结构物的承载力和变形控制要求。 2路基附加荷载大于浅理结构物要求时,应采用轻质材料置换。 3地铁浅埋结构上方路基回填部分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否则应采取处理措施 4路床顶面一下60cm范围内不宜有基坑维护等坚硬的结构物,否则应采取处理措施。 6.2.3填方路基稳定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6.2.3的规定。 6.2.6挖方路基边坡稳定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6.2.6的规定,并可按下列工况划分: 1正常工况:边坡处于天然状态下的工况。 2非正常工况回:边坡处于暴雨或连续降雨状态下的工况。 3非正常工况回:边坡处于地震等荷载作用状态下的工况。 6.2.8路基容许工后变形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6.4.5支挡结构应采用以极限状态设计的分项系数法为主的设计方法,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宜 满足下式要求

    YoS≤R R α Y

    6.5.3在既有城市道路下进行暗挖施工时,道路顶面位移不应大于道路构筑物的允许沉降,且应保证行 车安全。应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暗挖施工结构及其埋深、道路等级及管线情况以及监测工作 的经济性,进行路表变形监测。监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范围应根据道路情况、土层特性和结构理深等确定,宜为暗挖结构物外沿两侧各30m范围 内。 2测点可根据工程性质确定,每个道路监测横断面上的测点不宜少于7个。 3监测频率不宜低于表6.5.3的规定。 7.2.3软土地区路基的稳定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瑞典圆弧滑动法中的固结有效应力法或改进总强度法,有条件时也可采用简化毕肖普法 简布普遍条分法

    3总沉降也可由瞬时沉降Sd、主固结沉降Se及次固结沉降Ss,按下式计算确定:

    4任意时刻地基的沉降量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S=s, +s. +s

    5软土地基沉降计算的土层深度应以其底面附加应力与自重应力之比不大于15%确定。 软土地基上的低填路基,当重载车型较多时,还应计入行车荷载产生的路基永久变形。 软土地基路基工后变形应符合本规范6.2.8的规定,否则应按变形控制对地基进行处理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一2012(2

    路工程设计规范》CJ37一2012(2016年版)

    12.3.3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沥青混凝土路面的设计应包括面层类型选择与结构层组合设计,各结构层材料组成设计,材 与结构层设计参数确定,结构层厚度计算,路面内部排水设计等。 2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应选用多种损坏模式作为临界状态,并应选用多项设计指标进行控制。 3城市广场、停车场、公交车站、路口或通行特种车辆的路段,沥青路面结构应根据车辆运行要 求进行特殊设计。

    12.3.4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设计应包括面层类型选择与结构层组合设计,接缝构造、配筋和排水设计 各结构层材料组成设计,路面厚度计算,路面表面特性设计等。 2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应采用行车荷载和温度梯度综合作用产生的疲劳断裂作为设计指标。 3水泥混凝土面层应满足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表面应抗滑、耐磨、平整。面层宜选用设接缝的 普通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混凝土的抗弯拉强度不得低于4.5MPa,快速路、主干路和重交通的其他道 路的抗弯拉强度不得低于5.0MPa。混凝土预制块的抗压强度非冰冻地区不宜低于50MPa,冰冻地区不

    宜低于60MPa。 4当水泥混凝土路面总厚度小于最小防冻厚度,或路基湿度状况不佳时,需设置垫层。 5水泥混凝土路面应设置纵、横向接缝。纵向接缝与路线中线平行,并应设置拉杆。横向接缝可 分为横向缩缝、胀缝和横向施工缝,快速路、主干路的横向缩缝应加设传力杆;在邻近桥梁或其他固定 构筑物处、板厚改变处、小半径平曲线等处,应设置胀缝。 6水泥混凝土面层自由边缘,承受繁重交通的胀缝、施工缝,小于90°的面层角隅,下穿市政管 线路段,以及雨水口和地下设施的检查井周围,面层应配筋补强。 7其他水泥混凝土面层类型可根据适用条件按表12.3.4选用。 12.4.3旧路面的补强和改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路面平整度不佳,抗滑能力不足,但路面结构强度足够,结构损坏轻微时,沥青路面宜采用 稀浆封层、薄层加铺等措施,水泥混凝土路面宜采用刻槽、板底灌浆和磨平错台等措施恢复路面表面使 用性能。 2当路面结构破损较为严重或承载能力不能满足未来交通需求时,应采用加铺结构层补强。 3当路面结构破损严重,或纵、横坡需作较大调整时,宜采用新建路面,或将旧路面作为新路面 结构层的基层或下基层,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一2012

    3.2.6路面设计环境要素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刚性基层应符合下列规

    4.3.5柔性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热拌沥青混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Ye(0pr +0,)≤f)

    6.3.8水泥混凝土面层的计算应力应满足本规范式(6.2.2)的要求。荷载疲劳应力应按本规范第6.5.1 条计算,温度疲劳应力应按本规范第6.5.2条计算。面层设计厚度应依计算厚度按10mm向上取整。 当采用碾压混凝土或贫混凝土做基层时,宜将基层与混凝土面层视作分离式双层板进行应力分析 上、下层板在临界荷位处的荷载疲劳应力和温度疲劳应力应按本规范第6.5.3条与第6.5.4条计算。上、 下层板的计算应力应分别满足本规范式(6.2.2)的要求。

    6.4.1面层材料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6.7.2横向接缝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2.2砌块材料的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八节行人与非机动车交通

    9.1.1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安全、连续、舒适,不宜中断或缩减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有效通行 宽度。 9.2.4人行横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叉口处应设置人行横道,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 标志。人行横道间距宜为250m~300m。 2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 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1.5m。 3人行横道的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及信号控制方案确定,主干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5m 其他等级道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3m,宜采用1m为单位增减。 4对视距受限制的路段和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以及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不应设置人行横道。 9.2.5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其他道路应根据机动车交通量和行人过街需求 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2在商业或车站、码头等区域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设置宜与两侧建筑物或地下开发相结合。有 特殊需要时,可设置专用过街设施。 3当自行车过街交通量不大时,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可设置推行自行车过街的坡道, 4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69的规定 9.2.6步行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的规模应适应各重要吸引点的合理步行距离,步行距离不宜超过1000m。 2步行街的宽度可采用10m~15m,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 容纳0.8人~1.0人计算。 3步行街与两侧道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步行街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 100m。 4步行街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车场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 宜大于100m,非机动车停车场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5步行街应满足消防车、救护车、送货车和清扫车等的通行要求,

    10.2.2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可布置在道路中央或道路两侧,中央专用车道按上下行有无物体隔离又可分 为分离式和整体式,应优先选用中央整体式专用车道。 2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当单独布置时,设计速度可采用40km/h~60km/h;当与其他车道同断面布置 时应与道路的设计速度协调统一。

    3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4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与其他车道应采用物体或标线分隔,分离式单车道物体隔离连续长度不应大 于300m 5快速公交系统应优先通过平交路口。 6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136的有 关规定。 10.2.3常规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次干路每条车道交通量大于500pcu/h及公交车辆大于90辆/h时,宜设置常规公交专用车 道。 2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宜设置在最外侧车道上。 3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4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在平交路口宜连续设置。 10.3.1快速公交车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应结合快速公交规划设置,同时应与常规公交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系统合理衔接。 2车站可分为单侧停靠车站和双侧停靠车站,双侧停靠的站台宽度不应小于5m,单侧停靠的站台 宽度不应小于3m。 3车站宜设置为港湾式停车道,停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 4站台长度应满足车辆停靠、人流集散及相关设施布设的要求。 5车辆停靠长度应根据车辆停靠数量和车型确定,最小长度应满足两辆车同时停靠的要求,车辆 长度应根据选择的车型确定。 6乘客过街可采用平面或立体过街方式。 7车站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136的有关规定。 10.3.2常规公交车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应结合常规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站点设置。城区停靠站间 距宜为400m~800m,郊区停靠站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车站可为直接式和港湾式,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上的车站,宜采用港湾式。 3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车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出口缘石转弯半径终点宜为 30m~150m。 4站台长度最短应按同时停靠两辆车布置,最长不应超过同时停靠4辆车的长度,否则应分开设 置。 5站台高度宜采用0.15m~0.20m,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m;当条件受限时,站台宽度不得小于1.5m 10.3.3出租车停靠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的地段,应设置出租车停靠站。 2停靠站应结合人行系统设置,方便上落,同时应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干扰。 3停靠站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宜采用直接式或港湾式,

    11.2.5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士节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

    1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分区、分车型设计。如有特殊车型,应按实际车辆外廓尺寸 进行设计。 2机动车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当各组之 间无通道时,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通道。 3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远离交叉口;不得设 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 不应小于30m。距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口不应小于50m。 4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及交通组织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净距宜大于30m 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veh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驶的要求。 5停车场进出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应小于5m,双向通行的不应小于7m。 6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应清除。 7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排水相结合,坡度宜为0.3%~3.0%。 8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指明通道和停车位的交通标志、标线。 11.2.6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宽度宜为2.5m~3.5m。场内停车区应分组安排, 每组场地长度宜为15m~20m。 2非机动车停车场坡度宜为0.3%~4.0%。停车区宜有车棚、存车支架等设施。 11.3.4广场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设计应根据平面布置、地形、周围主要建筑物及道路标高、排水等要求进行,并兼顾广场 整体布置的美观。 2广场设计坡度宜为0.3%~3.0%。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 3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宜为0.5%~2.0%。困难时纵坡不应大于7.0%,积雪及寒冷地区不应大 于5.0%。 4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小于或等于2.0%的缓坡段

    13.1.3桥上或隧道内的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体、气体 管。当条件许可时,可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压力不大 于0.4MPa的燃气管,但必须按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严禁在隧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气体管。 13.2.4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航河道的桥下净空应符合国家现行通航标准的要求。 2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根据设计洪水位、雍水和浪高或最高流冰面确定;当在河流中有形成 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流放木、漂流物通过时,应按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3立交、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被交叉的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等建筑限界的规定。 13.2.5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体布设相协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上纵坡机动车道不宜大于4.0%,非机动车道不宜大于2.5%:桥头引道机动车道纵坡不宜大于 5.0%。 2高架桥桥面应设不小于0.3%的纵坡;当条件受到限制,桥面为平坡时,应沿主梁纵向设置排水 管,排水管纵坡不应小于0.3%。 3当桥面纵坡大于3.0%时,桥上可不设排水口,但应在桥头引道上两侧设置雨水口。 13.3.1隧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设计应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之间的关系。 2隧道设计应减少施工阶段和运营期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应符合同期规划的近、远期城市建 设对隧道及行车安全的影响。 3隧道的埋深、平面和出入口位置应根据道路总体规划、交通疏解与周边道路服务能力、环境、 地形及可能发生的变化条件确定。 4对特长隧道应作防灾专项设计。 13.3.3隧道建筑限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单向小于3车道的隧道,应设置应急车道,其宽度和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的规定,在 施工方法受到限制的条件下,可采取其它措施。 2单向单车道隧道必须设应急车道, 3处于软土地层的隧道应满足长期运营后隧道变形、维修养护对建筑限界影响的要求, 4隧道内设置的设备系统和管线等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13.3.5隧道及其洞口两端的道路平、纵、横技术指标除应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款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洞口内外侧在不小于3s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范围内均应保持一致的平纵线形。当条件困难 时,应在洞口内外设置线形诱导和光过渡等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 2洞口外与之相连接的路段应设置距洞口不小于3s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且不应小于50m的过 度段。 3当隧道长度大于100m时,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0%;当受条件限制时,经技术经 济论证后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5.0%。 4洞口外道路应满足相应等级道路中视距的要求;当引道设中间分隔带时应采用停车视距。 5隧道横断面不宜采用对向行车同一孔中的布置;不宜采用同一行驶方向分孔的布置

    15.2.2管线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5.2.2管线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管线类别、管线走向、规模容量、预留接口和敷设方式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工程专业规 创的要求,并为远期发展适当留有余地。 2应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合理分配管道走廊,合理处理管线交叉,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3地上杆线宜设置在道路设施带内。架空管线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距离地面高度应符合相关 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地下管线除支管接口外,其余部分不应超出道路红线范围。 4地下管线宜优先考虑布置在非车行道下,不得沿快速路主路车行道下纵向平行敷设。当其他等 级道路车行道下敷设管线时,井盖不应影响行车安全性和舒适性,且宜布置在车辆轮迹范围之外。人行

    道上井盖等地面设施不应影响行人通行。 15.3.1城市道路排水设计应根据区域排水规划、道路设计和沿线地形环境条件,综合考虑道路排水方 式。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排水应采用管道形式,城市外围道路可采用边沟排水。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 前提下,应达到相关规划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 15.3.4城市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6.1.2绿化和景观设施不得进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进入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不得干扰标志标线、 档信号灯以及道路照明,不得有碍于交通安全和畅通。 16.2.2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绿化设计应选择种植位置、种植形式、种植规模,采用适当的树种、草皮、花卉。绿化布 置应将乔木、灌木与花卉相结合,层次鲜明。 2道路绿化应选择能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的地方性树种,应避免不适合植物生长的 异地移植。 3对宽度小于1.5m分隔带,不宜种植乔木。对快速路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乔木。 4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应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5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

    14.1.4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分为A、B、C、D四级,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与适用范 围应符合表14.1.4的规定。 14.2.1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A级时,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 2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3互通式立交及其周边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禁令等标志。 4分合流路段宜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 5进出口分流三角端应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设施。 14.2.2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B级时,应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当主干路无中间带时,应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当无两侧带时,两侧应连续设置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分隔设施。 2当次干路无中间带时,宜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当无两侧带时,两侧宜连续设置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分隔设施

    3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4 互通式立交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 5 隔离设施的端头应有明显的提示。 6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人车隔离和设置交通信号灯;支路接入应有限制措施。 14.2.3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C级时,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宜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 2主、次干路无分隔设施的路段必须施划路面中心线。 3桥梁与高路堤应设置路侧护栏。 4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宜设置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5.5.2标志支撑结构设计应按标志支撑方式、版面尺寸分类归并,对其上部结构、立柱、横梁及其连接 等进行设计,并分别验算其强度和变形。对其下部结构进行强度、抗倾覆和抗滑动等设计验算,并进行 基底应力验算。

    5.5.3风荷载计算中设计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标志所在地区距离平坦空旷地面10m高,50年一遇10min的计算平均最大风速。 2缺乏风速观测资料时,设计风速可按《全国基本风速值和基本风速分布图》,经实地调查核实 后采用,但不得小于22m/s。 7.5.2人行护栏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人行护栏的净高不宜低于1.10m,并不得低于0.90m。 2桥梁临空侧的人行道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10m,当桥梁临空侧为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 护栏的净高不应低于1.40m。兼具桥梁防撞护栏与人行护栏功能的栏杆,应同时满足两者技术要求。 3人行护栏不宜采用有踏面的结构。有跌落危险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 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 4人行护栏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有跌落危险或一侧有快速机动车通行的人行护栏的结构 验算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荷载应为1.0kN/m,两者不同时作用;桥梁、人行天桥上的人行护 的结构验算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不同时作用,且 不与其他可变作用叠加。 5人行护栏的样式应与桥梁、道路、周围建筑风格协调一致。 6人行护栏的结构形式应便于安装,易于维修,材料应环保。 7机动车道两侧的人行护栏上不应安装广告。

    3.7.1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设防。 3.7.3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 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象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2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 3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3.2.1 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盲道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2盲道的纹路应凸出路面4mm高; 3 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4盲道的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5盲道型材表面应防滑。

    2.1盲道应符合下列规

    3.2.2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 2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250mm~500mm; 3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mm~500mm处设置; 4行进盲道宜在距树池边缘250mm~500mm处设置;如无树池,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 平面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500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mm;盲道应 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 5行进盲道的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3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当盲道的宽度不大于300mm时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提示盲道的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4.1.1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 1城市各级道路; 2城镇主要道路; 3步行街; 4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 4.2.1人行道处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人口位置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2人行横道两端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4.2.2人行道处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 2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置盲道: 3坡道的上下坡边缘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4道路周边场所、建筑等出入口设置的盲道应与道路盲道相衔接。

    焊接标准4.5.2盲道与盲文信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人行道中设有盲道系统时,应与公交车站的盲道相连接; 3宜设置盲文站牌或语音提示服务设施,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觉障碍者 的使用。

    第一节桥梁(涵)主要技术标准

    3.1.1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水库标准规范范本,并应符合1~4规定。 3.2.1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二、规划河道、通航等级

    3.4计算桥下冲刷时,应考虑桥 生的桥下一般冲刷、墩台阻水号 部冲刷、河床自然演变冲刷以及调治构造物和桥位其他冲刷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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