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南通市规划局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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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4. 3. 9. (4) 图示

    2.4.3.9.(4)图示

    (5)建筑围护性外墙以外的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6)层高不超过2.2米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 (7)按规范必须设置避难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 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其他使用功能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 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8)建筑结构顶板(含覆土层)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 高不超过1.2米的地面建筑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半地

    下室(地下室、平地下室局部设置变配电设施的,其变配电 设施部分顶板超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的控制要求可酌情放 宽)。 (9)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累计掩埋长 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包括沿下沉庭院设置的外墙,下 司)1/2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累计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2、不足2/3时,该 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累计掩埋长度 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2/3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控制指标范围。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 1.5米的建筑部分,视为被自然地形掩埋。下沉内庭院和车 车坡道的外墙部分,按外墙长度的1/2计入掩理埋长度;超出 以上规定的外墙部分,视为非掩埋

    建设工程标准规范范本非掩埋长度S=s1*2+s2+(s3+54+s5)/2 2. 4. 3. 9. (9) 图示

    2. 4. 3. 9. (9)图示

    2.4.3.10住宅建筑底层层高不大于2.5米的配套车库及 附属门斗、门廊等按一半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 4. 3. 11 低层住宅建筑套内局部设置共享空间(挑空) 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共享空间(挑空)按其实际建筑 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位于门厅、餐厅或者起居室上空,至少有一个边长 与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者起居室)联通。

    (2)共享空间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 (3)每套内共享空间(挑空)不超过一个。 (4)升洞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下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 括共享部分、阳台)的20%。 (5)开洞部分不得设置网格梁等构件。 低层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住宅建筑设置的共享空间(挑空) 均按自然层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 4. 3. 12

    情况下,可采取建设地面立体式停车楼解决停车需求;在应 建尽建地下二层停车仍不满足配建要求的情况下,可采取机 械式停车或建设地面立体式停车楼解决停车需求。停车楼仅 地面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但围合空间的管 理用房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停车楼层高不应超过3.2米,停车楼内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

    2.4.3.13住宅建筑女儿墙(含屋顶装饰性构架)高度不

    2.4.3.13住宅建筑女儿墙(含屋顶装饰性构架)高度不 宜超过1.6米。公共建筑女儿墙(含屋顶装饰性构架)高度 不宜超过2米

    2. 4. 3. 14

    2. 4. 3. 14 低层住宅建筑不得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多 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不宜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 2. 4. 3. 15 高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宜超过50米(不含出挑

    2. 4. 3. 14

    的阳台、设备平台、构造柱、面饰、保温等;小高层、多 层、低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宜超过60米(不含出挑的阳台、 设备平台、构造柱、面饰、保温等)。

    2. 4. 3. 16

    2.5建筑密度计算规定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

    (1)有结构性墙、柱围合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 楼、门廊和雨篷等)按其墙、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无立柱的过街楼及外挑空间可不计建筑密度。 (2)商业建筑内部设置中庭的,不论中庭封闭与否, 均计入建筑密度。 (3)地面立体式停车楼

    (1)开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亭、廊等景观建筑。 (2)建筑围合范围之外的地下通道出入口。 (3)建筑外挑部分不超过主体部分的20%(不含阳台), 否则全部计入建筑密度指标

    3.2.3各城市、县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

    3.2.3.3住宅建筑日照可按照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 距折减系数换算,

    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

    本市范围内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原则上不考虑不同方位 的折减系数,但因城市景观需要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南通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可参照《江 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执行。 3.2.5.3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 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 考虑地面层的照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 房时,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并处理好视线问题的前 提下,院落式低层住宅建筑的非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 以外的使用空间)可不纳入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3.2.8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间 距应符合表3.2.8.1、表3.2.8.2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 3.2.8.1本市新建住宅建筑与已有住宅建筑山墙之间最 小间距按表3.2.8.2B执行 表3.2.8.2B新建住宅建筑与已有住宅建筑之间山墙最小间 距(米)

    本市范围内住建筑日照间距原则上不考虑不同方位 的折减系数,但因城市景观需要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南通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可参照《江 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执行。 3.2.5.3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

    3.2.5.3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

    3.2.8.2建筑间距应考虑建筑外墙保温层、装饰层的厚 度,方案阶段未考虑的应按单侧0.2米预控,

    3. 2. 8. 2 建筑间距应考虑建筑外墙保温层、装饰层的厚 度,方案阶段未考虑的应按单侧0.2米预控。

    新建住宅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足

    3.2.8.3在计算目照间距时,当住宅建筑的南侧以及南侧 对角(指在住宅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的东南或西南 方向布局)均有遮挡建筑时,南侧对角的遮挡建筑与该住宅 建筑应进行目照影响分析,并满足以下要求:二者前后垂直 间距满足日照间距的,水平间距不作要求;二者前后垂直间 距不满足目照间距的:1、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时,二 者最小水平间距应不小于6米;2、当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 二者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不小于3米且对角距离应不小于18 米。;3、当遮挡建筑为高层时,二者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不 小于3米且对角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 2. 8. 3 图示

    3.2.9.5地面立体式机动车停车楼应按非任宅建筑的标 准控制与其他建筑的建筑间距 3.3.3.6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施工安全,地下管 线敷设等要求,一般不小于基础底板理深的50%,且不得小 于5米(旧区或用地繁紧张的特殊地区不得小于3米)。在满 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基地的地下建筑物可毗邻建造。 地下室出入口及其他构筑物在满足施工安全、市政管线

    敷设、交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可酌情减少 但不得小于 3 米。

    3.3.3.7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

    围,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特殊地段、规划条 件中有另行规定的,以及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除 外。

    附属建(构)筑物及围墙,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 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临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的门卫房、配电 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后退用地红线应不小于3.0米,历史 街区等特殊地段除外。 (2)对围墙的退界距离,规划条件中未明确的,围墙 退用地界址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相邻两地块之间的共用围墙经双方同意的,可贴 用地红线建设;临城市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的围墙经相关部门 同意的,可贴用地红线建设

    建筑(裙房、塔楼)形成整洁有序的界面,结合道路功能、 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合理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 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3.4.1控制。城市重要地 段应当在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提出建筑贴线率、退让基线 等规划控制要求。 本市范围内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

    3.3.4.1B控制;临城市道路设置公共绿化带的,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退让绿化带控制线要求控制,但不得小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退让绿化带距离详见表3. 3. 4. 1C。表3.3.4.1B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小高层住宅18 层≤18 层或B<24米B>50 米24 米24米24米朝向主要朝向356次要朝向334注:1、A为住宅建筑,B为除住宅以外的其它建筑2、高低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3、道路北侧为已建居住建筑的,与北侧居住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间距要求;道路北侧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距离须同时满足日照间距一半的要求。

    (1)居住区内底层住宅院落围墙内的绿地 (2)底层架空层水平投影范围内的绿地 (3)消防通道(含隐形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 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4)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部绿化覆土深度达不到0.6 米的绿地。 (5)植草砖形式的绿地

    3.8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3.8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本市范围内涉及表3.8.1相关内容的按表3.8.1A南通 市建筑物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议值)、表3.8.1B南 通市建筑物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议值)、表3.8.1C 南通市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执行

    3.8.2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3.8.1要求配建停车位

    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加层、扩建。 3.8.3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方案设计及报建图纸中应明确机动车停车位布局及数 量。 地面非机动车车位平均面积按不小于1.5平方米/辆计 算,地下非机动车车位平均面积按不小于2.5平方米/辆计 算。 机动车停车应满足节约用地的要求,优先采用地下停车 和地面立体停车的方式,新建住宅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得大于 5%,其中旧城改造项自及安置房建设项目地面停车率可酌情 放宽。非住宅建筑(含居住区配套建筑)地面停车比例不宜 大于30%。子母车位按一个标准车位计量,微型车位比例不 得大于1%(微型车位按0.7个标准车位计量)。

    建设基地的室外地面基准标高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控 制,规划条件中没有规定的,应与建设基地主出入口相邻的 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标高,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 准。建设基地地面建筑水平投影范围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其顶板标高(不含覆土层)应低于基准标高0.3米。

    4.0.1地块内菜市场应布置于建筑二层及以下层次内且 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底层菜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二 层建筑面积

    4.0.1地块内菜市场应布置于建筑二层及以下层次内且

    顶部绿化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

    5.6.1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 则,并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凤、采光、安全等的要求 空间造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市、县(市)应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则,明确户外广告 固定设施的充许设置区域和限制、禁止设置区域,对户外户 告设置提出分区分类布局原则、设置形式、技术规格以及景 观、安全等要求。 本市范围内建筑外立面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南通市市区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 7.3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南通市主 城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 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通州区、通 州湾示范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7.4本细则由南通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并在实施过程中不 断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污水处理标准规范范本5.6.1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

    3.8.1A南通市建筑物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

    注:1、A区(限制供应区)为南通老城区,即孩儿巷路、钟秀路、工农路和虹桥路围合的 区域;唐闸旧城区,东至公园路,南至兴隆街,西至大生路,北至棉机路;通州旧城区,东 至通掘公路,南至金沙横河,西至竖石河,北至运盐河;B区(平衡供应区)为通吕运河、 海港引河、长江围合区域,A区除外;C区(宽松发展区)为A、B区除外的中心城区其余 区域;市区其他地区可参照C类区标准实施。 2、养老服务设施和综合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除菜市场外)停车参照“单 元式住宅”停车。 3、生产研发建筑的停车配建标准,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 4、低层双拼或联排住宅参照独立式住宅执行,并同时满足每户配建车位不少于2辆。 5、对表中没有明确、特殊类型建筑建议采用交通影响评价与分析进行确定。 6、停车分区详见南通市停车设施规划分区图

    表3.8.1B南通市建筑物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数据标准表3.8.1C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1.出租车车位、巴士车位应设置为港湾式上落客车位形式;巴士车位、装卸车位应尽量 在地面充分设置: 2.游览场所、交通枢纽和其他有条件的建筑物,应根据实际需求尽可能设置1个以上装卸车 车位和一定数量的出租车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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