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T 107-2018 四川省城市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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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缆线管廊cabletrenc
采用浅理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育 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2.0.5城市工程管线urbanengineeringpipeline
同轴电缆标准2.0.6管线工程pipelineengineering
本标准所指的管线工程包括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护管理等。
2.0.7再生水resurgentwater
城市污废水、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
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不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 用水泥类材料密封或用法兰连接的管道接口。
10柔性接口flexiblejointof
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 橡胶圈等材料密封连接的管道接口。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 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2.0.12缆线支架cablebeare
电缆、线缆敷设就位后,用于非连续的支持和固定缆线的 置的统称,包括金属和复合材料支架
2.0.13缆线桥架cabletray
由托盘(托槽)或梯架的直线段、非直线段、附件及支吊 等组介构成,用以支撑缆线并具有连续的刚性结构系统
2.0.14爆炸下限lowerexplosivelimit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 低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则气体环 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2.0.15管线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不同走向综合管廊相交的构筑物,有十字型相交口和丁字型 相交口等型式。
综合管廊节点包含综合管廊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 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交叉口等。
3.0.2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管廊工
3.0.2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管廊工 程规划和各管线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防 洪防涝规划、海绵城市规划、轨道交通规划、人防工程规划等的 要求。
的专项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 范》GB50838和现行地方标准《四川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 范》DBJ51/T077的有关规定。管线专项设计内容应包含综合管 廊内的管线、与综合管廊内管线连通的道路交叉口预留管线及用 户预留支管(线)。
3.0.4与综合管廊内管线连通的道路交叉口预留管线应实施
至道路实施范围线外,与综合管廊内管线连通的用户预留支管 线)宜实施至道路红线外。纳人综合管廊但不同期实施的管线 应预留接人条件,并做好合理的预留、预埋。 3.0.5综合管廊分支口的管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面布置、规划
3.0.5综合管廊分支口的管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面布置、规划 规模和远期预留等因素,管线穿墙应采取合理的防水、控制不均 匀沉降、防冻等措施。
规模和远期预留等因素,管线穿墙应采取合理的防水、控制不均 匀沉降、防冻等措施。
3.0.6综合管廊的管线在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区
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3.0.7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应同步实施配套的检测、控制、监 控系统,设置与综合管廊监控和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 标准》GB/T51274的有关规定
线的临时迁改、永久迁改或永久人廊。 3.0.9在已运营的综合管廊内新敷设规划预留管线时,除满足 管线使用功能外,还应合理利用综合管廊内的空间资源。 3.0.10综合管廊的管线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3.0.11综合管廊的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电力 通信、热力等管道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 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和《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 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安装、检修、运行与维护的管理制度。管线权属单位应编制年度 维修计划,报送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统一协调管线维修时间
管廊管线连通的道路交叉口预留管线及用户预留支管(线) 面及竖向规划。
压力流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 2 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3 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4 自用管线避让市政管线; 5 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 6 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4.1.4综合管廊的各舱室位置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综合管廊为三舱及以上标准断面时,天然气舱不宜与
高压电力舱相邻布置; 2天然气舱和排水舱宜位于两侧; 3当舱室采用上下层布置时,天然气舱宜位于上层。 4.1.5综合管廊的管线安装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 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现行地方标准《四川省城市综 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DBJ51/T077和各专业工程管线的有关规 定。 4.1.6综合管廊应合理预留各管线之间的距离,并合理选择管
4.1.6综合管廊应合理预留各管线之间的距离,开合理选择 线阀门、接头等。阀门、接头等位置处综合管廊廊体设计应考 相应管件尺寸。
4.1.7综合管廊内管道安装净距(图4.1.7)不宜小于表
图4.1.7综合管廊内管道安装净距
表4.1.7综合管廊管道安装净距
表4.1.9 综合管廊主要管线标识颜色
4.2.1综合管廊标准段管线综合应结合标准断面内部尺
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预留空间、运输、安装要求、施 工方式、运行维护要求等综合确定
2.2综合管廊标准段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位置应相对固定,不宜从综合管廊 侧转到另一侧; 2管线分支频率高的电力电缆、重力流排水管道、给水管 道等宜布置在道路外侧; 3管线分支频率低、检修间隔周期长的管线宜布置在靠近 道路机动车道一侧; 4与建筑物有安全距离要求的管线应充分考虑安全间距 要求; 5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线缆同侧布置; 通信线缆与10kV电力电缆同侧布置时,应遵循通信线缆 在上、电力电缆在下的原则,并应满足支架间距的要求; 7 大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8 热力管道采用蒸气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10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 道、再生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下方; 11管线及管线附属设施的布置不应侵占综合管廊检修通道 空间;
12管线及管线附属设施的布置不应影响综合管廊主体的 全与正常运行。
4.3.1综合管廊交叉口、管线分支口的管线综合设计应满足管
4.3.2管线分支口处的管线平面间距应充分考虑出廊
4.3.3管线分支口应按管线的现状需求和远期规划进行预留。
4.3.4在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分支口应根据管线规划设置
于用户预留支管(线)的管线分支口间距应考虑地块的管线需 。在既有道路下修建综合管廊时,管线分支口的设置应兼顾现 直埋管线的接人,
4.3.5综合管廊交叉口处的管线综合应满足舱室人员(车辆)
3.5综合管廊父 行、通风、管线连通、梁柱体系等空间需求,并应预留远期发 空间。
4.3.6综合管廊交叉口处的电
来管线入廊时序不一致的影响
4.3.7综合管廊的管线通过通风口、吊装口等节点时,应
线与管线、管线与其他设施的关系。
4.4综合管廊外相关管线
4.4.1综合管廊的分支管线与综合管廊外直埋管线
综合管廊的分支管线与综合管廊外直埋管线连接的高差 5m时,宜设置竖井进行高程转换。 与综合管廊内管线连通的直埋管线的平面和高程应与其 (廊管线相协调。
4.4.2与综合管廊内管线连通的直
5.1.1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 设计规范》GB500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 定。 5.1.2用于输水的给水、再生水管道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必要 时应进行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5.1.3给水、再生水管道应根据综合管廊断面特点、管径大小
5.1.2用于输水的给水、再生水管道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必要 时应进行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5.1.3给水、再生水管道应根据综合管廊断面特点、管径大小 及管道连接方式等采用适宜的安装方式。
5.1.2用于输水的给水、再生水管道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必要
5.2.1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及其他满足 使用和敷设要求的管材。 5.2.2给水、再生水管道接口宜优先采用刚性连接。管径不大 于DN400的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采用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 可采用自锚式接口,并应设置支墩。 5.2.3给水、再生水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5.2.4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支撑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根据 不同管材特性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 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
5.2.5给水、再生水管道的管径不大于DN400时宜采用支架或 吊架安装,管径大于DN400时宜采用支墩或支架安装。 5.2.6当给水、再生水管道的管径不大于DN400,且采用支架 安装时,在满足安装间距的前提下,与综合管廊侧壁的净距可适 当缩小。
5.2.7给水、再生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
2.7给水、再生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 置阀门井及阀门。
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 有关规定,设置防水质回流污染的措施。
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城市综合管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城市综合智 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管道安装要求
1管道接口不宜重叠; 2再生水管道应加设套管,且套管内径宜大于再生水管道 外径100mm; 套管伸出交叉管外壁的长度每端不得小于3m; 4 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5. 2. 11 当再生水管道在给水管道上方平行敷设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管道接口不应重叠;
3再生水管道与给水管道的外壁之间的水平间距 0.5m。
0.5m。 5.2.12给水、再生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的位置应避免穿越毒物 污染及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2.12给水、再生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的位置应避免穿越毒物
5.2.13再生水管道严禁与市政给水管道连接。
5.2.15市政消火栓宜按地上式设置,除消火栓以外的其他给水 附属设施宜设置于综合管廊内。
5.2.15市政消火栓宜按地上式设置,除消火栓以外的其他给水
5.3.1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阀门及附属设施宜设置在便于检修 的位置。
口处的填充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输配水设置及防 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压力和流量的装置,并宜设置远程监测、远程通信和远程控制 系统。
5.3.6给水、再生水管道宜设置其有远程天团功能的索急切断 阀门。 5.3.7 给水、再生水管道应设置自动排气设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输水管道隆起点高处应设自动排气设施; 2 平缓管段排气设施的间距不宜大于1000m; 配水管道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排气设施。 5.3.8 给水、再生水管道泄水装置的布置宜与综合管廊排水系 统相协调。 5.3.9 给水、再生水管道应在必要位置设置管道清洗排污口。 5.3.10管径DN1200及以上的给水、再生水管道应在必要位置 设置检查孔。 5.3.11 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便于给水、再生水管道及附件 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间距不宜大于6m。
5.3.9给水、再生水管道应在必要位置设置管道清洗排污
5.3.11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便于给水、再生水管道及附件 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间距不宜大于6m。 5.3.12采用支、吊架安装的给水、再生水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5.3.13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设置“再生水不 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5.4.1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 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采用支 吊架安装的给水、再生水管道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 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5.4.3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 等产品进人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 时应检查相关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并 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4.4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 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分部分项验收,验收不 合格不得进行后续分项工程的施工。 5.4.5综合管廊内隐蔽工程和预留预埋设施,应由施工单位通 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各方进行隐蔽验收,确认合 格后,形成隐蔽验收文件。
5.5.1给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 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的有关规定。 5.5.2给水、再生水管道权属单位应配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 位制定安全预警和爆管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位制定安全预警和爆管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6.1.1排水管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6.1.1排水管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的有关规定。雨水管渠的雨水控制及利用设计还立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和《城镇内涝防 治技术规范》GB51222的有关规定。
6.1.2纳人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应采用分流制,禁止污力
,1.2纳人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应采用分流制,禁止污水管 接人雨水管渠
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方式;重力流雨水纳人综合管廊 用管道方式,也可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6.1.4 压力流排水管道应考虑水锤影响,并应设置消减水 设施。
1.5压力流排水管道仅具备对雨污水的输送功能,不宜沿 集雨污水。
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污水管道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 确定,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 2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 3 雨水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4 当采用渠道方式输送雨水时宜预留适当空间
化、冲击负荷等对综合管廊内排水管渠运行安全的影响。
6.2.3重力流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的坡度采用同圾
6.2.4不同直径的重力流排水管道在检查并内的连接,
6.2.5排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及其作
2.5排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及其他满 用和敷设要求的管材。
6.2.6排水管道接口宜优先采用刚性连接。管径不大于DN400
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采用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可采用 式接口,并应设置支墩。
2.8排水管道采用柔性连接时,应在水平推力产生处设置 墩或采用自锚式接口。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管道在舱室的位置较低时宜采用支墩,位置
较高时宜采用支吊架,支吊架应采取防腐措施。
3.1重力流排水管渠的布置应充分考虑管道的接入与接出 营线分支口等对舱室的影响。
管线分支口等对舱室的影响。
6.3.2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出雨水时,雨水舱结构
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 施。
6.3.4含污水管道的舱室应来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 6.3.5排水管道接入综合管廊的跌水水头为1.0~2.0m时,宜 设置跌水消能措施;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置跌水消能措 施。消能措施宜设置于排水管道接人管廊前。 6.3.6综合管廊含有雨水管渠时,本体排水宜排人综合管廊内 的雨水管渠。
6.3.6综合管廊含有雨水管渠时,本体排水宜排人综合管廊内 的雨水管渠。
6.4.1排水管渠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安装、检修、运行和 维护的要求,条件许可时宜设置自动冲洗设施。 6.4.2压力流排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前,应在综合管廊列部设 置阀门井及阀门;重力流排水管渠进人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
维护的要求,条件许可时宜设置自动冲洗设施。
.4.3重力流排水管渠应设置独立的检查并或检查口,不得
6.4.4重力流排水管渠在管道接人处设置的检查井1
6.4.4重力流排水管渠在管道接入处设置的检查并宜开至地
6.4.5重力流雨水管渠在仅有雨水口连接管接入处,可采
6.4.6检查井在直线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维护疏通方法、
管廊总体设计等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 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6.4.7检查井井底流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
6.4.10排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
6.4.12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便于排水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 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间距不宜大于6m。
6.4.12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便于排水管道及附件安装
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间距不宜大于6m。
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给水排水
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给水排水
基坑标准规范范本勾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采用支吊 安装的排水管道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构筑物上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采用支吊架 安装的排水管道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6.5.2排水管渠及附属设施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6.5.3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 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 时应检查相关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并 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3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 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 寸应检查相关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 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5.4排水管渠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分部分项验收,验收不 合格不得进行后续分项工程的施工。 6.5.5综合管廊内隐蔽工程和预留预埋设施,应由施工单位通 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各方进行隐蔽验收,确认合 格后,形成隐蔽验收文件
6.5.5综合管廊内隐蔽工程和预留预埋设施闸阀标准,应由施工单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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